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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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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团工委篇1

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团委的大力支持下,我镇团委按照“争重视、谋发展、创特色”的思路,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基层”为宗旨,以“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为目标,坚持党建带团建,强力推进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切实促进团的工作活跃,基本实现我镇基层团组织网络全覆盖,先后被团表彰为“2017年度全省农村团建百优乡镇”和“2017年度全省乡镇共青团工作竞赛优秀奖”、团表彰为“2017年十佳优秀团组织”。

一、我镇共青团及青年基本情况

xxx镇属省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重点镇,全镇国土面积平方公里,辖35个行政村,2个农科所,2个居委会,327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万人,青年数21883人,14—28周岁青年人数为13017人,29—35周岁青年人数为8866人。共有在册团员3645人。团员占14—28岁青年人数的28%。镇团委下设团总支5个,团支部37个,学校团委2个,现有团干39名(镇团委2名、支部书记37名,其中支部书记兼总支书记6名、支部书记兼委员5名)。

镇团委班子由书记xx-x,副书记xx-x,委员xx-x组成。每年发展新团员120人左右。

二、新时期下我镇青年的需求变化

1、特殊青少年群体(心理需求、人文关怀)

在各个村普遍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青少年,经过统计,我们将之划分为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子女、失学辍学学生、贫困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有罪错青少年和服刑人员子女等七类特殊青少年。这些青少年都有特殊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在心理健康和个人成长方面缺乏指导和关爱,容易产生心理问题,部分青少年由于失去自我控制意识,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青年创业就业群体(干事创业需求、扶持帮助)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村想自主创业的青年有很多,他们或是雄心勃勃,准备大干一番事业,却因为缺乏经验,多半经受不住市场的考验,遭遇挫折失败;或是对自主创业信心不足,加之缺少启动资金,难以迈出第一步。

农村要就业的青年包括进城务工青年、毕业大学生等缺乏工作经验,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不强,急需就业却又难以就业,或者是已经就业,但工作不稳定、时间长、收入低的青年群体。他们最一致的需求就是在创业就业问题上能获得经验指点和扶持帮助。

三、我镇共青团开展的特色工作

(一)抓领导,争重视,工作实现“三个保障”

建设。三是经费落实有保障。2017年,xxx镇党委、政府在自身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将团组织活动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为确保村和社区团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拨出专项经费近万元。而村、社区、学校党组织也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为基层团组织提供活动经费和场所,支持团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抓基层,谋发展,工作出现“三个提高”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团组织是否巩固和健全,事关团工作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抓基层、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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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团工委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共青团中央下发的《关于在基层团组织和团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创先发[2010]17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社会动员优势,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不断丰富活动载体、拓展活动内涵,组织动员更多在校青年学生参与‚创先争优服务青年学生就业创业——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活动,有效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手段更好地影响青年、组织青年、引导青年和服务青年。

二、活动主题 ‚型‛动创造未来

三、活动时间

计划实施三年时间,每个周期为一年。第一个计划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

四、组织单位

五、活动内容

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团组织服务青年学生就业创业的中心工作,以中国移动移动互联网战略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平台mobile market(移动应用商场,简称mm)为依托,为大学生提供系列免费的创业教育、培训和激励,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和创业岗位,帮助大学生增加就业创业锻炼并最终实现就业创业梦想,打造一套基于移动互联网开展自主创业的环境和机制,并通过征集传播健康向上的作品和内容改进思想引领工作。

(一)创业培训

1.实地培训。结合kab课程培训计划和ybc青年创业项目,选择部分学校开设网络和手机应用开发选修课程、讲座、沙龙等,对学生进行技术和创业培训,包括kab基本知识、ybc基本知识、mm基本知识、ophone技术、widget技术、美工、策划、交互设计、电子书制作、动漫制作、音视频制作、游戏开发、软件测试、包装、客户体验、互联网营销、消费行为分析、知识产品保护、创业管理等近20项内容。

2.在线培训。通过中国青年网和中国移动开发者社区互相建立链接,提供在线培训,通过注册、在线学习、获得学分,通过 在线测试后,获得相应的电子认证等。

(二)创业实践行动

1.技术创业。鼓励有手机和互联网应用开发能力的大学生,在mm平台提交软件、游戏、主题等应用,通过中国移动的测试后进入mm销售或在飞信、139社区等发布,获得收益。

2.创意创业。鼓励有创意才华的大学生,在mm平台提交创意,中国移动撮合大学生创意者和开发者双向选择;针对其中的优秀创意,中国移动指定开发团队进行定向开发。

3.内容创业。鼓励有文学艺术创作能力的大学生,提供诗歌、小说、散文、漫画、摄影、书法、绘画等原创内容,中国移动提供基础孵化工具帮助大学生进行加工、创作、转化和合成,统一收集、审核和销售。

4.合作创业。对于中国移动自有的产品(如飞信等)和基础能力(如位置等),鼓励大学生开发头像、秀、表情、客户端外挂等,中国移动统一收集、评审和买断。

(三)思想引领

1.通过设置‚向建党九十周年献礼‛、‚我与祖国共奋进‛、‚美丽人生‛、‚青春励志‛等主题,在作品和创意征集活动中征集青年尤其是大学生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内容。

2.通过中国青年网、mm、飞信、139社区、手机彩信、139说客、139邮箱等互联网和手机新媒体,广泛传播上述内容。

(四)“创意进中职、中学”活动 以发行‚青年e卡‛为契机,进入中职和普通中学宣传和推广‚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吸引中学生的关注和参与。每市覆盖30所中职或中学,每个学校宣传周期为1-3天。

(五)创建“青年e站”

通过创建‚青年e站‛,以‚青年e卡‛为载体,以飞信、139社区、手机彩信、139说客、139邮箱等互联网和手机新媒体,通过电子团务基础平台引导大中学生就业创业和开展公益活动等。

六、目标任务

(一)每个参与该计划的学校均组建活动志愿服务团队,服务于本次‚创业计划‛,队员覆盖至班级,发展10000名以上志愿者参与推广活动。

(二)第一年的行动计划实施至少覆盖75所高校和10所中职学校,开展覆盖85所院校的‚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宣传体验周活动,和不低于50场巡讲活动。每所学校平均发展200名学生创业者注册并参加在线培训,并成为创业者,在此基础上树立5-8所标杆学校,在2-3所院校建立‚中国移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三)结合‚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广西移动各分公司和活动支撑单位,至少每年提供100个现场实习岗位。

(四)第一年结合移动手机积分兑换活动面向青年学生发行100万张‚青年e卡‛。

七、推进措施

(一)抓好宣传发动工作

1.多渠道宣传发动。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电台、南国早报、广西新闻网等媒体以及各市报刊上发布活动信息;在广西教育厅网站、广西共青团网站、广西移动公司网站、广西时空网等网站上发布活动方案及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以便大学生咨询。各院校团委在本校悬挂横幅、张贴海报,通过校园网和校园通讯、短信、飞信和qq群等方式发布活动信息和活动方案;院系团委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印发活动方案等方式直接通知在校大学生,进行宣传发动。

2.广泛招募志愿者。(1)各院校学生自愿报名,填写表格,各高校团委汇总报名资料上报团区委。(2)采用自下而上的招募方式,即班级→院系→院校→团区委逐级推荐大学生志愿者,每个班级至少推荐1名志愿者,各院校团委做好志愿者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3.选拔推荐志愿者骨干。选拔志愿者骨干的主要对象是: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干部、有一定志愿服务经验的大学生。选拔推荐志愿者骨干的办法:各高校在报名的志愿者中,择优推荐志愿者骨干,并将推荐名单报团区委汇总,由团区委确定录用人选,发出录用通知。

(二)抓好志愿者培训工作

培训志愿者骨干和志愿者。10月15日前后,举办大学生志 愿者骨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团组织和团员创先争优活动、本次活动管理要求、mm创业平台知识、青年e站服务等内容。

(三)抓好主题活动推进

1.抓好‚创先争优服务青年学生就业创业——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宣传体验周活动。以现场活动的方式在校园内针对全体学生宣传创业理念、传播创业技巧,组织现场产品体验活动,引导学生报名参与创业计划。

2.抓好‚创先争优服务青年学生就业创业——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高校巡讲活动。邀请专业讲师、行业专家组成讲师团到各院校开展巡讲活动,针对学校老师和学生创业者进行培训活动。

3.抓好‚青年e站‛创建工作。在各学校、社区、商业广场、移动营业厅等场所设立‚青年e站‛,面向全区青年团员发行‚青年e卡‛,以‚青年e卡‛为载体,利用飞信、139社区、139说客、手机报等手机新媒体建立区级、市级、校级、院系级共青团专门群组,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手机和‚青年e站‛服务终端聚集大量团员青年,为他们在学习生活、就业创业、信息通信等方面提供完善而周到的服务。

(四)抓好总结表彰工作

每周期活动结束后,开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志愿者评选表彰活动,并召开总结表彰会,对活动期间给予大力支持的各院校领导、表现突出的各院校团委、学生志愿者和创业者进行 表彰。

1.开展‚创先争优服务青年学生就业创业——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支持奖评选活动。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全区各院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主办单位将为在活动中给予大力支持的院校领导颁发支持奖。

2.开展‚创先争优服务青年学生就业创业——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组织奖评选活动。院校团组织作为本校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对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具有重要作用,结合团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对院校团组织进行评选,给活动成效突出的院校团组织颁发组织奖。

3.开展‚创先争优服务青年学生就业创业——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大学生志愿者是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受益者,结合团员创先争优活动对大学生志愿者进行评选,给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

4.开展‚广西大学生移动创业之星‛评选活动。以kab教育培训和ybc项目为依托,组织年度‚大学生移动创业之星‛初选,设立技术之星、创意之星和优秀应用等奖项。

(五)组建就业见习实践单位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组建就业见习实践单位,为‚移动创业之星‛提供现场见习岗位,开展1-3个月的见习实践活动。

八、时间安排

(一)2010年10月30日前,确定实施方案。

(二)2010年11月6日前,启动全区部署,筹备校园现场活动。

(三)2010年11月——12月,计划实施期,全区推广。

(四)2011年1月——4月,组织全区各项总结和评选。

(五)2011年4月——6月,安排‚移动创业之星‛进入移动及相关单位见习1-3个月。

(六)2011年7月,筹备实施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

九、职责分工

(一)共青团组织

1.共青团广西区委:(1)将行动计划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和日程内,联合相关部门下发有关活动文件;(2)负责综合协调大学生招募选拔、管理服务、工作总结等工作,印制发放活动各项物资,指导协调各地团组织做好相关配合工作;(3)督导行动计划在各院校的执行,对相关团委进行必要的考核;(4)协调标杆学校的选定和建设,直接指导1-2所学校,推动将‚青年创业‛纳入各学校选修课程;(5)组织各项评选表彰活动。

2.团市委:协助共青团广西区委开展工作,协调选定本计划推广的中职和中学名单,督促指导各学校的推广工作,收集并向共青团广西区委报送本市开展本计划推广活动和‚青年e站‛创建工作的数据信息、活动报道及图片、工作总结和评优名单等材料。3.高校团委:(1)做好本校大学生志愿者的宣传发动、招募选拔和骨干推荐工作,组织本校能力较强的学生干部、有一定团队管理经验的大学生志愿者组成校园活动志愿者团队;(2)做好本校大学生创业者的宣传发动、招募选拔和团队推荐工作,及时将大学生创业者和骨干录用信息向报名学生进行公告和反馈;(3)各高校团委在本校悬挂横幅、张贴海报,通过校园网等宣传阵地发布活动信息和方案;各高校在动员组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拿出具体工作方案,并通过海报、短信、飞信和qq群等方式对本校大学生进行再动员、再组织,争取更多大学生积极参与;(4)结合kab教育培训项目,在学校校园网、图书馆网络、实验室网络中开辟‚移动创业‛日常专区,提供培训课程、宣传创业;(5)根据‚青年e站‛创建工作有关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创建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

1.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协助开展‚创先争优服务青年学生就门网站及相关服务项目。

业创业——mm百万青年创业计划‛活动的宣传发动、大学生志愿者和创业者招募和培训及总结表彰工作,提供活动政策支持。

2.市、县(市、区)教育局:协助开展‚创意进中职、中学‛ 活动,提供活动政策支持。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1.负责组织培训课件及培训讲师,搭建在线培训认证平台、创业平台。

2.配合团组织开展活动落地工作,负责大学生志愿者和创业者的培训工作,制定宣传体验周的相关内容,邀请巡讲师资,落实本级培训和活动经费。

3.协助开展‚青年e站‛创建工作。

4.与主办单位联合组织开展自治区级表彰活动,落实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志愿者和创业者的经费。

5.广西移动各市分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与当地院校联合开展工作。

十、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共青团广西区委、区学联和广西移动有限公司联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院校指定专人负责此项活动,制定本校实施方案,做好分工、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特别要在高校层层动员,让更多大学生参与到这一行动中来。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活动办公室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开辟专题、专栏,编辑出版工作简报,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高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网络、广播和现场推广等各种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工作。3.加强管理,热情服务。各院校与移动公司密切配合,保质保量组织培训课件及培训讲师,搭建在线培训认证平台、创业平台,做好大学生创业者管理服务工作,移动公司可给予大学生创业者骨干适当的话费补贴。

各高校要及时做好总结,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委会(设在团区委学校部)。

邮箱:gxqsn008@

2010年11月3日

主题词:创先争优

青年创业计划

通知

共青团广西区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印发(共印200份)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团工委篇3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受法律规范调整并保护的村级自治体内部的选举,是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广西地区是如何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呢?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

工作计划

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 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一般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和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七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六章 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表决。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

委托书

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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