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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汇报材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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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汇报材料篇1

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以首善标准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

——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上)

1月21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郭毅 摄

3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肖韵竹在当选区监委主任后宣誓。张洪军 摄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说。

纵观数月来的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不论是从成立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到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还是从转隶组建和设置内设机构,到采取多种措施履行监委职责,处处彰显着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日益强化。

把主体责任扛起来

2016年11月13日至14日,北京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召开。其间,市委召开了一个“特殊”的会议——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小组职责等5个制度文件,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央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说,“市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谋划,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市委成立了由郭金龙任组长的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将市人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与服务。仅在去年11和12月,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就召开3次会议,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北京市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前分析思考、主动深入谋划,狠抓关键主体、关键节点、关键环节,以重点带动全局,多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意见征集、问题会商、方案设计等,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时间表和路线图稳步推进。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在市委的统筹协调下,市人大常委会保障试点工作依法推进,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确保按时依法产生监察委员会、任命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委政法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指导检察机关配合做好职能划转工作,深入开展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调动改革积极性,做好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市委组织部以及市编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主动配合,深入研究解决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干部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推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建立案件移送受理衔接机制、案件审查办理衔接机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等进行研究部署。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绝不仅仅体现在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中。这是近期召开的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所研究的部分议题——

5月23日,研究巡视整改落实相关情况的报告;5月10日,研究基层党建工作;4月28日,研究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4月10日,研究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3月31日,研究市委实施《问责条例》办法……

今年1月刚到北京任职的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硕辅,1月20日当选市监委主任。记者4月底在采访时看到,来京工作不到110天的时间里,他的批文编号已经超过了2500。

“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反腐败工作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改革试点工作的所有具体设计和实施都必须朝着更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这个方向开展。”张硕辅说,“全力以赴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正是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对每一个改革参与者而言,都是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和锻炼。”

市区联动推进

3月29日,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昌平等4个区陆续召开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拉开了北京市区级监委成立的序幕。

坚持以上率下、市区联动推进,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早在去年12月28日,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便召开会议,对区级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初步安排:4月各区监委正式成立,同时启动转隶工作;6月各区监委完成组建工作。

“要坚持市、区联动推进,严格按照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全市改革试点任务。要加强探索创新,及时完善配套规定,推进工作流程磨合,构建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1月21日召开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上,市委对区级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

各区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组建区级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纪委牵头落实各项任务,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实施。

就在北京市监委成立大会第二天,海淀区委书记崔述强便在全区领导干部大会上传达了中央和市委的精神,并对区里改革试点工作提出要求:“海淀区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更应发挥创新优势,敢为人先,先行先试,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走在全市前列。”

市纪委、市监委还研究制定了督导区级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市监委每位领导成员通过日常联系、调研指导、听取汇报等形式,分别督导两个区,了解掌握所联系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和意见建议。

改革试点中人事工作要注意哪些问题?监委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如何衔接?西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田迪告诉记者,春节假期后的2月7日,市里专门给各区举办了区级改革试点工作指导专题培训班,市纪委、市监委和市检察院领导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

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改革小组办公室先后梳理各区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30余个,着手研究、详尽解答,并两次以工作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各区指导落实。

4月18日,在各区级监委全部成立并完成转隶工作当天,北京市召开区级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16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进一步研究解决各区遇到的具体问题。

“成立监察委员会,仅仅是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始,后面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张硕辅在这次会议上说,“各区监委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尽快办理几件留置案件,通过工作实践,才能发现纪法衔接、纪委与检察院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为改革提供实践依据和试点经验。”

向着“1+1>2”的目标努力

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将试点地区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看似简单的“整合”,要真正达到“融合”的效果,绝非易事。

由于指定管辖案件较多,北京市检察院下辖四个分院。在试点三省市中,北京市监委机关转隶干部的数量是最多的。

干部队伍思想稳定,是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工作高度契合、机构顺畅运转、高效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

北京市委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在转隶过程中,市委责成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具体负责,全面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状况,针对转隶干部思想波动,主动开展谈心谈话,确保干部队伍思想稳定。

3月21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宣布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标志着市监委转隶组建工作顺利完成。在宣布人员配备方案时,400多名机关干部的名字被逐一宣读。

在此之前,市纪委、市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在组建关键阶段,分成6个组,逐一听取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共740多人的意见建议,张硕辅还专门与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谈话。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市纪委常委会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并向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专题汇报。

市纪委、市监委结合每名干部的特长和意愿,对干部岗位进行合理配置,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激发每名干部在改革舞台上显身手、长才干、作贡献。

“要实现队伍融合、人员优化的改革目标,绝不是简单相加就能得到的结果。”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负责人李洁说,“不管是纪检监察室还是综合部门,各室都是既有纪委干部也有检察院转隶的干部,充分考虑了每一个人的性格、专业和特长等因素。”

各区同样也是如此。海淀区纪委对53名转隶干部逐一谈话,了解每一个人的思想动态、性格特点、工作意愿等情况,为合署办公后的深度融合打下基础。

鉴于改革的特殊性,《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保持转隶干部原有工资待遇不变,检察官员额制继续执行,解决了转隶干部的后顾之忧。

“新机构新机制运行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研究新办法新措施,进一步促进人员思想高度融合和工作流程深度磨合,促进各项工作无缝衔接,使改革真正实现‘1+1>2’的预期成效。”张硕辅说。(记者 王少伟)从一开始就把监察权关进笼子

——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二月十三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第二期培训班开班。图为第四组讨论现场。(郭毅 摄)

5月30日,端午节这一天,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刘永强的办公室里依然一片忙碌景象,前来商量汇报工作的同事接二连三,电话铃声亦不时响起,没有丝毫节日的“气氛”。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后,各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信访室等部门发现或受理的相关问题线索,都要移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按程序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还负责对这些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这是北京市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坚持将监察体制改革与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同步部署推进的一个缩影。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交给北京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新任北京市委书记蔡奇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试点‘蓝图’,精心组织‘施工’,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北京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改革创新的优异成绩,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

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17”,是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改革后纪检监察室的数量。

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

“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我们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整合资源、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实现内涵式发展。”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说,通过统筹安排、整体谋划,做到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

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

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

“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刘永强告诉记者。

除了这16个室外,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还有一个特殊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据介绍,在转隶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市追逃办成员单位,承担着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任务,并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对外提出、检务合作,以及外方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工作。

“北京作为首都,各类国际交往很多。”第十七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宋斌告诉记者,“市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转隶到市监委后,市监委除了要继续做好市追逃办承担的统筹协调、服务督促工作外,还要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逃追赃和防逃衔接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责任也更加重大。”

为此,在改革过程中,除保留原来从事追逃追赃的工作人员外,还专门调配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追逃追赃工作经验的转隶人员,充实到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在机构编制配置向监督执纪一线部门倾斜的同时,市纪委、市监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和市纪委、市监委一样,各区着力配强主业部门力量,增设纪检监察室并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把监察权力从一开始就关进制度笼子。通过设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等部门,确保内部流程运转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张硕辅说,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这个关键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构建“防火墙”,严防“灯下黑”。

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

2月6日,正月初十。尽管春寒料峭,房山区委党校报告厅里却是暖意融融。上午9时,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第一期培训班在此开班。

“你也在这儿啊!”开班式前,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窦晓涛和市检察院原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舒强在报告厅来了次“偶遇”。两人虽然曾经分属不同单位,但因为办案已经合作多次。转隶后,舒强被安排在第十纪检监察室。

在课后举行的分组讨论中,窦晓涛刚进小组会场门,一抬头又看见了舒强——两人又被分在了同一小组。“以前我们是两方合作,以后就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了!”

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从市里到区里,类似的“偶遇”经常发生。

“纪检工作尤其是其中的纪律审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本来就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有交集。一个案子要办好,原本就需要双方齐心协力。”窦晓涛说,“改革后,大伙儿成了一家人,更是要心往一处靠、劲儿往一处使了。”

为尽快推进队伍融合,北京市监委甫一成立,全员培训的方案就上了市纪委常委会。常委会定下了“第一时间”“全员参与”“脱产培训”的工作方案。

从检察机关转隶的刘壮是第一期培训班学员,后来成为市纪委、市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这次集中学习让我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意义有了更深的认识,对纪检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了归属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标准要高于一般党员干部,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标准,严格自律。”

“这次培训不单单是一次业务学习,更是为了确保改革精神落到实处,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两种责任意识,促进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全面提升,更快实现两支队伍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杨逸铮说。

西城区纪委在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伊始,便从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部门分批次抽调部分人员到区纪委相关部室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和人员融合。

“我们通过采取‘边转边融’的方式,着重在人的问题上下功夫,先想一步、先行一着,加强业务交流与培养,为合理安排人员和队伍整体建设创造条件。”西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田迪告诉记者,在对前期线索梳理的基础上,还专门挑选一些参考性强的重点线索,交由纪委干部与转隶干部一起查办,在实战中检验工作能力,加强工作磨合。

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改革试点全过程

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委员会的三项主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12项措施。

北京市、区两级监委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适用相关措施,除勘验检查外,12项措施中的11项均已付诸实践。截至目前,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非常顺畅,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改革的要求,要用制度来体现和巩固。监委如何依法履行职责,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点,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要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贯穿到监察体制改革的全过程。”试点工作刚启动,北京市委就明确提出,抓紧完善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监督、调查、处置等配套规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要加大研究力度,特别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留下的空白,既做好先期设计,又加强实践探索,使监察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在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记者见到了已经实施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市监察委员会受中央纪委和北京市委的领导,对中央纪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市监察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这部2000余字的规则,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从决策程序、审批事项、督察督办等方面规范了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和工作方式。

市纪委、市监委还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从这些文件的表述中不难看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改革试点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如何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执纪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监督对象有重叠,职能有交叉,如何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北京市在改革试点中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工作实际,抓住转隶、组建、融合、对接等关键环节,着力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改革试点扩大了监察范围,丰富了监察手段,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对此,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两个文件,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职务违法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记者 王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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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汇报材料篇2

2018届高考政治备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一、背景材料

2017年11月11日,经党中央批准的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太原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动员和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居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耦合点,释放出以党的自我革命带动国家治理体系深度变革的强烈信号。

从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试点的改革经验看,新一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强化内涵发展,不搞舶来品移植和外延式扩张,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新的治理效能。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预期目标看,改革将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沿着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带来“一加一减一制衡”的综合效应。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长远意义看,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有助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拒腐防变的“中国方案”。

二、考点链接

1、《政治生活》

(1)权力是把双刃剑。政府权力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反之,则可能滋生腐败,贻害无穷。为了更好地防止腐败,就必须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2)党的知识

①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沿着法治轨道行稳致远,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②性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彰显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有利于提高党的纯洁性,有利于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2、《生活与哲学》

(1)整体与部分相互影响,部分也制约整体,有时关键部分的功能会对整体功能状态起决定作用。我们必须重视局部的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居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耦合点,体现了这一点。

(2)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先由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试点,然后

总结

改革经验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各地推开,符合由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秩序和科学方法。(3)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有助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拒腐防变的“中国方案”,释放出以党的自我革命带动国家治理体系深度变革的强烈信号,是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选择。

三、

跟踪练习

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上述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纪委联合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监察体制的改革有利于:

①进一步保障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 ②健全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④实现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二上述地区将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整合反腐资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我国通过制度建设制约权力运行 ④监察委会员属于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上述地区将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旨在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整合反腐资源

④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a.①④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由同级人大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试点地区的政权组织体系将由人大和一府两院演变为人大、一府、一委、两院。这表明:

a.我国从顶层设计层面完善监察体系,整合反腐败力量 b.适应国家职能的需要,我国将改变国家机构和政体形式 c.监察委员会作为试点地方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反腐败职权 d.国家反腐败职权将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给监察委员会

年12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监察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大和上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 ①旨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落实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②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③实现了行政监察的独立性,扩大了行政监察的范围

④有利于建立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上述地区将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下列对此项改革认识正确的是: ①旨在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整合反腐资源 ④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年2月,北京、山西、浙江3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陆续成立省一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会改变中国现有的权力格局,形成“一府一委两院”新局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①将使监察委员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②可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③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 ④有利于建立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009年12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就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王伟介绍说:按照中央要求,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参加的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一年来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11月10日共查办案件88件,涉及党员干部198人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据此回答下列各题。8.材料涉及到的监督形式有:

①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②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③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9.政府接受监督的意义在于:

①提高工作效率

②可以杜绝权力滥用,以权谋私 ③减少工作失误

④集民智、聚民心,作出正确决策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10.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下列活动属于依法行政的是:

a.国家发改委公布2017年钢铁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

b.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将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c.江西省九江市反贪局查出九江水利系统“窝腐案” d.河南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部署“两学一做”

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上述地区将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机构体系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国家从顶层设计上整合反腐资源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③中国共产党坚持政治领导、依法治国

④这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a.①④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12.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出,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人大选举产生第一届省监察委员会。20日,北京、浙江两地的监察委主任在省级人代会上选举产生。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有关知识,指出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并分析国家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政治意义。

关系:监察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监督。

意义:国家设立监察委员会彰显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国家结机构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维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有利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破解监督难题;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从制度上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汇报材料篇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宣传报道

资 料 汇 编

中共台州市纪委宣传部

2017年7月 1

目 录

1、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上)……………1

2、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8

3、浙江首个地级市监察委员会班子产生………………………15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18

5、浙江将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3

6、浙江日报:全省首个地市级监察委员会在台州挂牌成立…25

7、台州市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大会召开………………………33

8、台州日报:为推动‚八八战略‛落地生根提供纪律保证…35

9、刘建超:以‚八八战略‛为指引努力建设清廉台州………37

10、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论坛开讲………………………………39

11、温岭市纪委监委启动新一轮纪检监察干部培训……………41 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上)

发布日期:2017-06-13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担任领导干部多年,陈瑾早已对签批习以为常。但这次,她却看了好几遍后,才郑重签下自己的姓名。

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臵措施即将实施,这也标志着浙江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党中央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交给浙江,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相互统

一、同向发力,实现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浙江省委书记车俊说,浙江一定努力向党中央交出一份高质量的答卷,努力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浙江素材和浙江经验。

扛起主体责任,凝聚改革强大合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目的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设立监察委员会,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去年11月初,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 1 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要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全省各级党委必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纪委负专责。‛从接到任务起,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就一再强调,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各级党委坚决把主体责任扛起来。

浙江省委随即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担任组长,时任省委副书记袁家军,时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担任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紧锣密鼓、昼夜兼程‛,这是浙江省委提出的工作要求。从省纪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法工委、省检察院等部门抽调25人集中办公,夜以继日,研究起草改革试点的‚浙江方案‛,明确改革举措、配套措施等,为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推进过程中,省委主要领导靠前指挥,3次主持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会议,3次省委常委会,1次市、县(市、区)委书记会议和1次市委书记会议,传达贯彻中央要求,一步步推动改革试点朝着正确方向前行。

按照省委部署,浙江省纪委细致谋划、扎实推进,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等单位对接,两次召开 2 市、县(市、区)纪委书记会议,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切实担起主责,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强化党委的统一领导。

建德市委把试点工作紧紧抓在手里,指导市纪委制定《试点期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把任务细化为33条具体事项,分解给人大、组织部、政法委、编办、检察院、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明确完成时限。建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章健梅记得,今年春节大年三十当天,他们还在向市委书记送签改革的相关文件。

诸暨市监委成立后办公场所紧张,市委当即决定,将原本给市农林局的一个办公场所优先提供监委。诸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叶伟明告诉记者,正是在市委的统筹下,改革试点工作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蹄疾步稳、有序推进。

全省各有关单位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配合开展试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沟通,并与省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专门制定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办法、副主任和委员任免办法,确保省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依照法定程序顺利产生。

‚不留任何余地,不打任何折扣。‛检察机关积极做好职能及人员划转的配合工作,省检察院检察长汪瀚要求各级检察院,3 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全心拥护改革,真正悟透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全力推进改革。

‚党委牵头抓总、纪委主抓直管,各有关方面上下同欲、勠力同行,凝聚起了改革的强大合力。‛在浙江,这成为众多改革亲历者的共同感受。

抓住转隶这个重点,牢牢掌握主动权

‚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1月11日至12日,浙江省纪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召开,明确了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改革试点牵一发而动全身,先试哪一招、后走哪一步,都得提前谋划、整体部署,把握时机、把好节奏;对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要仔细斟酌、反复考量,把工作想在前、谋在前、做在前,牢牢掌控主动权。

‚省级先行先试,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推进试点工作。‛浙江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马光明告诉记者,对县级改革实行省、市分级审批把关,对各县(市、区)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和人选,进行逐一审核。

撤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4 如何做好人员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是对试点地区的一次考验。

突出转隶这一工作重点,浙江严格把握界限,要求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及人员;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并通过组织部门、驻检察院纪检组等多渠道了解情况,把好入口关,特别是政治关、廉洁关。

恰逢司法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做好转隶人员福利保障衔接事项,显得格外重要。经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浙江制定过渡工作方案,明确检察院划转人员的原有法律职务、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工资福利的发放与保障由原渠道负责,遴选检察官职务以及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套改等工作继续按原计划进行,这给转隶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同时,浙江还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中因各种原因不予转隶的人员,逐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监察委员会组建之前妥善安排好岗位。

强化督导督查,推动改革落到实处

2月3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绍兴湿冷的空气中年味依然浓厚。刚到工作时间,绍兴市纪委就迎来一名特殊的访客——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王海超。当天,王海超带队来到绍兴,5 督查指导该市、县(市、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同一天,杭州等其他3个地区也迎来相同规格的工作组。

坚持跟踪督查抓落实,推动各项改革试点举措落到实处,这是浙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原则。建立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制度,便是其中一个重要体现。

浙江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叶怀贯清晰地记得,针对县级2月份召开人代会的实际,浙江省纪委在一个月内连续3次召开省纪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县(市、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力以赴做好督促和指导。

‚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只有盯住一个个重要节点、抓住一件件具体事项,才能早出成果、快见成效。‛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注重抓细抓小抓具体,注重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有力推动了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为推进市县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纪委专门制定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程序、人员转隶工作要求等事项,‚手册式‛指导各地改革工作。

‚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手册式’指导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杭州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表示,他们‚照着做、跟着干‛,于2月13 6 日顺利完成区监委组建,15名转隶人员已经全部到位并开展工作。

浙江省纪委还建立每日工作情况一报制度,要求以市为单位按时汇总上报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针对性指导。其间,他们及时下发转隶后有关工作衔接参考意见,实现了县级监察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目前,浙江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至4月底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逐步构建起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共转隶1645名干部,充实到监察委员会中。‛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做到无死角、全覆盖。

7 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下)

发布日期:2017-06-14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对于浙江省杭州市市民而言,西湖区省府路8号是一个特殊的地方,浙江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三家机关的牌子,悬挂在大院门口两侧,常常引来行人的注视。

从1月22日起,细心的市民发现,悬挂于此的牌子突然变成了四块,新增加的一块与其他三块并排悬挂、大小一致,‚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八个大字庄严神圣。

挂牌,只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小目标‛。对如何形成有效运行机制的探索,浙江从未止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刘建超表示,要适应新体制要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思考、大胆实践,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逐个解决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党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推动全面融合,把反腐铁拳攥得更紧

3月29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干部李攀,在外地核查完线索后,风尘仆仆地赶回了杭州。自从正式到监委上班后,这名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干部大部分时间在外出差。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起来,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8 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臵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只是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步,尽早实现监委正常高效运转才是关键。浙江坚持把‚全融合‛理念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始终,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

围绕机构设臵,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在人员配备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

‚目前,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省纪委组织部部长章建通说,执纪与执法碰撞的过程,也是融合的过程,‚力求每个业务部门既有纪委执纪审查的丰富经验,又有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的能力,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团队的化学效应,实现1+1>2的目标。‛

9 2月8日至10日,春节假期后不到一周,省检察院转隶人员汇聚一堂,接受了为期3天的党的纪律检查业务集中培训。

‚以前,我们更多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处理的标准就是罪与非罪,而现在既要执法,又要执纪,不仅要关注职务犯罪,更要增强党章和党纪意识,抓大不放小,紧盯违纪行为。‛李攀告诉记者,这次业务培训非常及时,让他们对纪检工作有了一个初步认识,明确了今后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业务培训是推进人员融合的重要基础,不仅检察院转隶人员需要学习党纪知识,原来纪委的同志也要学习法律知识。‛据了解,省监委今年将分期分批对全体干部进行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中培训。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

就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先行先试,探索监察权有效运行机制

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臵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10 由于留臵对象余某并非党员且级别较低,陈瑾没有想到,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她这个区委书记审批。但很快,她便明白了其中深意。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陈瑾表示,这一要求不仅体现在各级党委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的责无旁贷,更体现在各级党委将反腐败工作紧紧抓在手里的使命担当,‚监察委员会组建后,各级党委更要牢牢扛起主体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研究部署。‛

重点探索留臵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

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留臵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臵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臵审批、备案、期限、被留臵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凡采取留臵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臵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是浙江探索开展留臵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说,实施第一例留臵措施中,他们对留臵宣布、留臵调查、留臵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臵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 11 臵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臵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臵安全。

截至目前,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先后对7起案件依法采取了留臵措施,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臵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除了探索使用留臵措施,浙江还按照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改革要求,围绕业务运行、措施运用、线索交接、内外衔接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

‚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改革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

‚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在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可以把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而当派驻机构遇到系 12 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浙江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陈灿解释说,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从省检察院转隶后,张红联被安排到了第三纪检监察室。与‚老战友‛李攀相比,虽然同在纪检监察室,他们的工作却大不同。因为在监委内部,他们归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一个属于执纪监督部门,一个属于执纪审查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浙江把贯彻工作规则与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浙江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表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将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只是浙江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举措之一。

13 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臵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

郭卫东说:‚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这种繁简分流的审批程序既规范了措施使用,又保障了工作效率。

为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贯彻落实监督 14 执纪工作规则的应有之义,也是以实际行动作出的郑重承诺,用铁一般的纪律,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15 浙江首个地级市监察委员会班子产生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4月1日上午,高票当选为浙江省台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胡海良,在现场462名人民代表的见证下,面向国徽进行了宣誓。

同日下午,台州市监察委员会3名副主任、3名委员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后,由市人大主任颁发了任命书。

4月7日,台州市委召开市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大会,举行市监察委员会揭牌仪式。这标志着台州市、县两级监委组建全面完成。

据了解,台州市是浙江省第一个选举产生监委主任,第一个挂牌成立,第一个合署办公,第一个按照新机制办公的地方。

自2016年12月份以来,台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专门建立由市委书记王昌荣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纪委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通力协作,确保规定动作一个不少,精而又精、细而又细地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到2月24日,9个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已经先于市本级,全部完成挂牌和人员转隶工作。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台州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了市本级和9个县市区的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始终做到不走样、不变通、不放松,第一条经验就是各级领导重视。‛ 16 台州市纪委有关负责表示,省纪委对我们进行了精心指导,提出了具体操作实施的意见;市委和各县市区党委十分重视,市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市委书记王昌荣多次听取汇报,并就方案制定、编制划转、人员转隶等工作多次批示。

实施监察体制改革,部门协作怎么高效?人选提名怎么产生?选举任命怎么实施?作为浙江省第一个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地级市,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根据浙江省纪委有关要求,仔细梳理时间表和路线图,专门设计制作了改革任务表、日程式清单、选举任命流程图,明确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时间节点。同时,严格提名程序和选举任命程序,确保整个过程严谨细致、平稳有序。

转隶工作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市县两级纪委加强前期调研摸底,精准掌握人员性质、年龄结构、学历职务、个性特点等方面基本信息,并通过个人填报、查阅档案等方法进行审查,严把人员入口关。另一方面‚一对一‛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提前沟通,消除思想顾虑,确保思想稳定,因人安排工作岗位,以实现人员‚相加‛后的思想‚相融‛,让涉及转隶人员安心、放心。

从9个县市区转隶一个多月运行情况看,各方反响良好,运行有序磨合,做到思想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正努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我们借监察体制改革的东风,加强纪检监察团队建设,打造纪检监察铁军队伍,引入裂变发展思维,不 17 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新台阶。‛椒江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李明国表示。

近日,玉环县纪委、监委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了集中‚充电‛,为期三天的集中轮训班犹如春日里的一场‚及时雨‛,滋养了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心田。这是台州市完成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后举办业务培训的其中一个例子,目前各地正在陆续组织开展。

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台州市县两级纪委在加强能力素质建设、积极打造‚书香机关‛之际,健全学习载体和机制,引导全市1400多名纪检监察干部抓紧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努力让学习成为一种工作习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更好地释放监察体制改革红利,使正在建设‚和合圣地‛的台州政治生态变得更加风清气正。

‚接下去,我们将按照要求先行探索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相融合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建立完善运行机制,为全国地市一级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积累有益经验。‛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胡海良充满信心地说。(上报省纪委宣传部综合材料)

18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发布日期:2017-07-13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试点三省市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试点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试点地区省委(市委)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党委牵头抓总、纪委主抓直管、各相关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压力测试,坚持应试尽试,全面而又审慎地运用12项措施,尽可能把问题穷尽、让矛盾凸显,为改革全面铺开积累经验。

抓好试点,是改革破局开路的重要一招。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的要求,试点三省市北京、山西、浙江着力推进改革,目前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北京为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进入积极探索发挥国家监察作用的阶段。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 19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要求,为改革指明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为保证改革有序顺利推进,中央成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王岐山同志担任组长。他多次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深入实地调研、召开有关座谈会,对深化改革提出具体要求、给予有力指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委,及时对改革试点中有关事项和问题进行指导,督促改革蹄疾步稳展开,保证改革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落实党委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所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试点三省市党委把做好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均担任当地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谋划,把党的领导贯穿试点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在担起总责的同时,省委(市委)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敦促各级党委扛牢主责,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把关、亲自协调督办改革试点工作重要环节、重点事项,确保中央改革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试点地区省委(市委)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党委牵头抓总、纪委主抓直管、各相关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以山西为例,省人大常委会保障试点工作依法推进,确保按时依法产生监察委员会、选举任 20 命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省委政法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指导检察机关配合做好职能划转工作,做好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省委组织部以及省编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主动配合,深入研究解决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干部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省检察院讲政治、顾大局,努力做好转隶人员思想工作,研究部署有关案件移送受理、审查办理等衔接机制。各方面共同努力,为改革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保障。

上下同欲者胜。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试点地区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坚定不移、稳妥审慎地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努力按时并高质量地完成改革任务。2017年1月18日、1月20日,经由省(市)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山西省、北京市、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相继正式成立。4月底前,北京市各区监察委员会,山西、浙江两省的市、县监察委员会均宣告成立。6月底前,各级监察委员会相关转隶、组建工作全部完成。有媒体对此评论指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我们有了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过去分散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和力量,如今整合在一起、聚拢成拳。

成立监察委员会,仅是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步,实现正常运转、体现权威高效才是关键。

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改革要求和特点,各试点地区坚持把‚融合‛理念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始终,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如北京和浙江,围 21 绕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纪委与监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对原有纪委人员和检察院转隶人员整合安排进各部门,彼此融合、共同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与此同时,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主要抓手的思想融合紧紧跟上。据了解,试点三省市各级监委成立后,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都逐一与机关干部谈心谈话,并组织机关干部全员轮训,强化思想、作风和纪律教育,着力促进两支队伍思想作风上的深度融合,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真正形成合力。

新机构要想发挥作用,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制度、机制。为此,试点三省市十分注重建章立制,积极构建深化改革的‚四梁八柱‛。在北京,围绕工作流程磨合,市纪委、市监委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纪委、监委履行职责的制度体系,目前已出台《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等17项制度。一项项制度建立起来,使纪委、监委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初步实现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臵的有序衔接、有机统一,也强化了对纪委、监委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经验、提供借鉴,正是开展试点的价值所在。着眼使命担当,试点三省市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压力测试,积极探索运用全国人大授权的留臵、搜查、调取等12项 22 措施。目前,北京市各级监委已对24人采取了留臵措施,其中1名涉案公职人员被通州区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后依法提起公诉,6月12日已经法院宣判,衔接非常顺畅。山西省共办理留臵案件15件、留臵21人,浙江省共办理留臵案件15件、留臵17人。在这个过程中,各试点地区坚持应试尽试,全面而又审慎地运用12项措施,尽可能把问题穷尽、让矛盾凸显,在着力发挥国家监察作用的实践中,为改革全面铺开积累宝贵经验。

迈开步子、趟出路子,三省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不断深入,向着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目标积极迈进。

23 浙江将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发布日期:2016-11-08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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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24 《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试点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实现内涵发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25 浙江日报:全省首个地市级监察委员会在台

州挂牌成立

发布日期:2017-06-22 信息来源:浙江日报

5月27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甬江派出所原流动人口协管员乌某、虞某等人滥用职权案宣判。这是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由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两个多月前的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监委向区委书记报送了对涉嫌贪污罪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签批完成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全国首例留臵措施正式实施。

这些破冰之举,都与一场正在浙江审慎推进的改革密切相关。2016年10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党中央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交给浙江,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相互统一,同向发力,实现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省委书记车俊说。

目前,全省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省监委、杭州 26 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市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平湖市监委等先后对8起案件依法采取留臵措施。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刘建超表示,要适应新体制要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思考、大胆实践,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逐个解决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党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上率下,主体责任扛肩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接到改革试点任务以来,浙江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各级党委坚决扛起主体责任。省委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省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提出‚紧锣密鼓、昼夜兼程‛的要求。

来自省纪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法工委、省检察院等部门的25人,被抽调集中办公,夜以继日地研究起草改革试点的‚浙江方案‛,明确改革举措和配套措施。

按省委部署,省纪委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等单位对接,两次召开市、县(市、区)纪委书记会议,实施并落实试点方案。

今年1月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正式组建。

以上率下,夯实责任。随着改革推进,各市、县(市、区)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强化党委统一领导。

27 4月7日,浙江首个地市级监察委员会在台州挂牌成立。为此,台州市委主要负责人就方案制定、编制划转、人员转隶等作出具体指示。

建德市委指导市纪委制定《试点期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完成时限。‚农历大年三十那天,我们还在向市委书记送签改革的相关文件。‛建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章健梅说。

党委牵头抓总、纪委主抓直管,各相关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凝聚改革的强大合力。省人大常委会主动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配合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制定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办法、副主任和委员任免办法,确保依法选举。

重督查,咬定改革不放松 改革,要的是决心和担当。

今年1月召开的省纪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明确了浙江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节点: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

‚省级先行先试、带头示范,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的方针。‛省纪委、省监委负责人介绍,对县级改革实行省、市分级审批把关,逐一审核了89个县(市、区)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和人选。

28 组建工作中撤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浙江严格把握界限,要求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涉改部门及人员;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把好入口关。

为推动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跟踪督查成为了浙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原则。

今年春节后的首个工作日,省纪委4位副书记分别带队前往杭州、宁波、温州、绍兴等地,开始对11个市实地督导改革试点工作。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市、区)的改革试点工作,已固化为制度。

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叶怀贯仍记得,为加强督查的针对性,省纪委曾在1个月内连续3次召开省纪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县(市、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随后,省纪委制定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程序、人员转隶工作要求等事项;建立每日工作情况一报制度,要求以市为单位按时汇总上报县(市、区)的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及所遇问题,给予具体指导;下发转隶后有关工作衔接参考意见,实现了县级监察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全省各级监委组建中,共从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等部门转隶1645名干部。‛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监察委员会正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29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正逐步构建。

“全融合”,实现1+1>2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成立不久后,省监委便全面运转,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臵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持续增长的数字背后,是浙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秉持的‚全融合‛理念。

深化机构融合,省纪委、省监委共同设立综合、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整合安排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省检察院转隶人员,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

目前,从省检察院转隶的64名人员与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人员已全部到位。‚融合后,力求每个业务部门既具备执纪审查的经验,又有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团队优势,实现1+1>2的目标。‛省纪委组织部部长章建通说。

30 作为推进人员融合的重要基础,业务培训早在年初启动。2月,省检察院转隶人员接受了为期3天的党的纪律检查业务集中培训。今年省监委还将分期分批对全体干部进行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中培训。

‚全融合‛的理念,激发各地‚边转边融‛‚边干边融‛。舟山开展案例实务研讨、业务集中测试等岗位练兵活动;人员到位当天,温岭市监委就组织转隶人员集中登记已掌握线索,上交案管室;桐乡市采取点题

教学

、贴身帮带、个性定岗、激励考评等办法,实现人员素质全面提升。

监委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监督。为此,浙江把改革试点工作与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结合,实现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改革后,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执纪监督部门,6个执纪审查部门。‛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表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此外,浙江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由4名省纪委副书记分管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重新设计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全程留痕。

31 立规矩,让监察权“不任性”

重点探索留臵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浙江在先行先试的探索中,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收到了一份《立案审批表》。尽管留臵对象余某不是党员且级别较低,但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她这个‚一把手‛审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陈瑾认为。

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留臵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臵条件必须是已立案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4种情形,同时对留臵审批、备案、期限、被留臵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是探索开展留臵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区监委在实施第一例留臵措施中,对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加强与留臵场所的对接沟通,加强对办案人员、留臵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臵安全;4月20日,上城区检察院正式逮捕余某,其留臵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金华市建设信息化系统,推进试点工作规范运行。

我省还初步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研究制定《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 32 等两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派驻机构工作也被纳入试点探索中,浙江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统筹使用派驻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可以把所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陈灿说,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也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33 台州市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大会召开

发布日期:2017-04-08 信息来源:台州清风网

4月7日,市委召开市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大会,举行市监察委员会揭牌仪式。这标志着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全面完成组建,我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市委书记、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王昌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兵、元茂荣、陈伟义、单坚、吕志良、伍建利、孔璋出席,胡海良主持会议并代表市监察委员会作了表态发言。

王昌荣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昂扬的斗志、细致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一步一个脚印按照既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交出一份高质量的改革答卷,努力取得试点工作更大的成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台州经验。

王昌荣强调,市监察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职能,紧密联系实际,抓好学习培训,抓好工作衔接,促进人员融合,完善运行机制,从严加强队伍建设,34 加快构建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不断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努力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班子成员及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会议。(市纪委宣传部)

35 台州日报:为推动“八八战略”

落地生根提供纪律保证

发布日期:2017-05-10

5月8日,市纪委召开县市区纪委书记工作例会,认真传达学习省委书记车俊在湖州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强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和市委要求,开动脑筋下功夫,强化担当再加力,为进一步推动‚八八战略‛在台州落地生根提供纪律保证。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县(市、区)纪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按照市五届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抓工作思路清晰、举措有力,劲头很足、势头很好,各项工作抓得紧、抓得实、抓得有成效,实现了开门红,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会议强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把握当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坚持把‚八八战略‛作为指导工作的行动指南,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主线。今年是换届之年,各项工作都要建立在稳的基础之上。要切实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整合工作力量,加强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真抓实干,埋头苦干。

会议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三转‛,狠抓落实,全面做好市纪委全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继续推进监察体制改 36 革试点工作,坚持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努力实现人员、工作、业务全融合。坚持 ‚两手抓‛,要认真抓好纪委班子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团队的生机和活力,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铁军。要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将工作精力转到做好监督执纪工作上来,正确处理党委中心工作和纪委重心工作的关系,服务中心要从监督执纪问责角度切入,以‚三转‛为边界,做纪委职责范围内的事,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认真做好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要增强向上对表看齐意识,紧跟上级纪委工作步伐和节奏。

37 刘建超:以“八八战略”为指引努力

建设清廉台州

发布日期:2017-06-08 信息来源:台州日报

6月7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刘建超率省纪委调研组来我市调研工作, 并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会。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王海超,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傅祖民等陪同调研。他强调,要自觉以‚八八战略‛为指引,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清廉台州,为台州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市委书记王昌荣介绍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元茂荣,市政协主席陈伟义等出席工作汇报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胡海良汇报了我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刘建超充分肯定了我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等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他说,近年来,台州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抓经济转型升级,从严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体现了台州的力度、台州的活力和台州的硬气。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召开之年。希望台州全市上下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38 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取得‚五位一体‛发展新突破和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

刘建超强调,开好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迎接党的十九大,是当前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要紧紧围绕服务、保障省党代会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这一主题主线,旗臶鲜明讲政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要紧紧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在地方落地生根。要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创新细化举措,努力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台州经验。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打铁首先自身硬,挺直腰杆抓执纪执法,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台州执纪铁军。

王昌荣说,这次调研,是对我市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检阅,也是对市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鞭策。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定力,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台州赶超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市委秘书长周凌翔,市政府秘书长林金荣参加工作汇报会。

39 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论坛开讲

发布日期:2017-07-03 信息来源:市纪委宣传部

6月29日下午,市纪委、市监委举行合署办公后首次纪检监察干部论坛,这是根据市纪委、市监委工作安排和胡海良书记要求而安排的。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陈建斌、戴良杰,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郑尚会、管宏爽、项杰,以及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全体干部,市纪委派驻机构全体干部共160多人参加。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吴能将作了题为‚职务犯罪的法律运用问题‛的报告。论坛由市纪委常委应曙华主持。

吴能将从讲解职务犯罪的概念开始,分析了职务犯罪的构成特征,列举职务犯罪三大类55种具体表现,辨析职务犯罪和监察业务工作规程的关系。报告还对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与现状进行认真地解读,并阐述了职务犯罪司法实务认定的相关情况。整个报告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既引用法律法规,又结合经典案例;既是一次业务辅导,又是一场警示教育。与会的纪检监察干部都反映受益匪浅,纷纷表示今后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以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

据了解,为了办好纪检监察干部论坛,市纪委将根据不同主题陆续组织实施。今年以来,市纪委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安排,狠抓纪检监察业务 40 学习,不断促进全融合。目前,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干部业务学习做到‚曲不离口‛,业务技能做到‚拳不离手‛,更好地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变化、新要求、新情况,努力成为做好纪检工作的行家里手。

41 温岭市纪委监委启动新一轮纪检监察干部培

发布日期:2017-05-23 信息来源:温岭市纪委

5月22日,温岭市纪委监委开启新一轮的培训。此次培训对象涵盖市纪委监委转隶人员、镇(街道)、派驻机构部分新任职纪检监察干部等60余人,首批培训30人次。

温岭市纪委监委坚持把教育培训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持续推动力,为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深入开展‚拉标杆、补短板、走前列‛专题活动,借助名校资源优势,‚走出去‛开展纪检综合业务培训。此次培训在三方面内容上加以注重,力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一是注重实务培训。特邀省纪委原常委杨夏柏和中纪委监察部杭培中心主任助理黄克招授课培训。杨夏柏常委用全面的、辩证的观点,结合亲身经历、腐败案例和数据,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以及今后任务,让学员认清肩负的使命,增强了学员的责任感。

二是注重能力培养。培训中邀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讲授《贪贿犯罪的现实状态和法律认定》、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研究员罗遂洪讲授《宏观经济形势解读》、杭州道策 42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旭东讲授《大数据时代的新思维》,让学员接触不同领域的学识,更新思维理念,提高综合素质。

三是注重心理健康。针对纪检干部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重点关注干部们的心理健康调适,邀请浙江理工大经管学院副教授倪旭东讲授《纪检干部的心理健康调试与压力缓解》,讲授工作、生活中面对压力积极情绪的有效调控方式。

培训期间还明确领导带队负责,做好出行保障和沟通对接,确保培训每个环节无纰漏;要求学员严肃培训纪律,严格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纪委相关规定,遵守学习纪律,遵守请销假、考勤制度。

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汇报材料篇4

注:下附浙江省、山西省、北京市三试点的阶段性总结,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为了方便阅读,内容由“监察委前沿”公众号作了删减调整。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简明版

一、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改革之初,浙江省委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担任组长,时任省委副书记袁家军,时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担任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浙江试点工作中“省级先行先试,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推进试点工作。”“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 推进过程中,省委主要领导靠前指挥,3次主持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会议,3次省委常委会,1次市、县(市、区)委书记会议和1次市委书记会议,传达贯彻中央要求,一步步推动改革试点朝着正确方向前行。按照省委部署,浙江省纪委细致谋划、扎实推进,与省人大常委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等单位对接,两次召开市、县(市、区)纪委书记会议,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切实担起主责,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强化党委的统一领导。对县级改革实行省、市分级审批把关,对各县(市、区)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和人选,进行逐一审核。坚持跟踪督查抓落实,推动各项改革试点举措落到实处,建立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情况一报制度,要求以市为单位按时汇总上报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针对性指导。其间,及时下发转隶后有关工作衔接参考意见,实现了县级监察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为推进市县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纪委专门制定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程序、人员转隶工作要求等事项,“手册式”指导各地改革工作。

二、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转隶情况 浙江改革试点工作至4月底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逐步构建起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共转隶1645名干部,充实到监察委员会中。” 试点中,突出转隶这一工作重点,要求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及人员;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并通过组织部门、驻检察院纪检组等多渠道了解情况,把好入口关,特别是政治关、廉洁关。司法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做好转隶人员福利保障衔接事项,浙江制定过渡工作方案,明确检察院划转人员的原有法律职务、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工资福利的发放与保障由原渠道负责,遴选检察官职务以及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套改等工作继续按原计划进行。同时,浙江还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中因各种原因不予转隶的人员,逐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监察委员会组建之前妥善安排好岗位。

三、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办案情况及职权范围划定 办案问题: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担任领导干部多年,陈瑾早已对签批习以为常。但这次,她却看了好几遍后,才郑重签下自己的姓名。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浙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将实施。(按照文中表述:浙江省杭州市区级监察委办案采取留置措施的,由所在区的区位书记审批同意,这与北京区级监察委办案采取留置措施类似,但是早前的各类新闻报道显示,浙江试点期间,留置措施的审批是由上级监委审批同意,这表明浙江可能存在上级监委审批与同级区委负责人审批同意两种模式,可能考虑到杭州作为省会城市的特殊性。)职权范围: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四、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机构设置及人员转隶情况 试点中,浙江坚持“全融合”理念,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围绕机构设置,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人员配备上,省监委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浙江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就此,浙江省纪委、监委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从该产生表述看,监察官选任时监察委内设机构全部人员均能参与,而非法检员额制改革,法官和检察官仅能从业务部门),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办案工作开展情况

浙江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浙江省监委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2017年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本次留置,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审批(注:本次留置是浙江省委对留置审批作出的特别安排,这也浙江省监委相关规定的内容相符合)。截至目前,浙江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先后对7起案件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注:说明移送司法的腐败犯罪案件,监察措施的解除,是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界限的,检察机关采采取强制措施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六、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相关制度探索情况 浙江省纪委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在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可以把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而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浙江制定了《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例如,杭州上城区监委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置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山西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及转隶总体情况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根本保证。山西省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担负主体责任。改革伊始,山西省委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省委书记骆惠宁任组长,省委副书记黄晓薇任第一副组长,省委组织部、省纪委主要负责人,省人大党组副书记,省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综合组、法律组、组织组和市县指导组,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山西以中央方案为依据,经反复讨论研究,先后18易其稿,制定出台《山西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立了“转隶开局、平稳过渡、逐步深化、规范高效”的思路,作出了第一步重点抓“转隶”、第二步重点抓“建制”的两步走安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每个重大改革事项都严格按程序进行,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施行。”山西省委书记先后5次主持省委常委会、2次主持省委全委会进行研究,不断深化动员和作出改革部署;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先后5次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2017年2月3日,农历新年工作首日,山西省委在晋城召开“市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3月30日,随着太原市监察委员会挂牌组建,山西11个市、119个县(市、区)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率先在全国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

二、试点过程中相关工作开展及分工情况 山西省委担负总责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推动全省形成党委牵头抓总、纪委主抓直管、各相关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在省委领导下,山西市县两级党委也都成立了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山西省纪委细致谋划、具体操作,先后19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改革工作,扎实做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省委政法委牵头建立支持配合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党委协调解决监察委员会与政法机关存在分歧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的职责。省检察院在积极做好职能与人员划拨工作的同时,根据省政府统一协调安排,将办公楼9至12层提供给省监委,解决了省监委办公地点紧缺的问题。2016年12月,山西即确定“省级先行,市县压茬推进”的思路,着眼市县改革提前谋划,组成3个调研组,利用半个月时间,分赴全省11个市22个县(市、区),开展了2轮调研指导工作。调研中共开展个别谈话700余人次,这一数字占到全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涉改人员的%;召开集中座谈33次,调阅了大量工作资料。这2轮调研基本摸清了全省11个市深化改革的基本情况,列出4个方面10大项具体问题,并一一指导推动解决。”

调研的基础上,山西形成《关于市县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各市人代会召开时间的实际,明确4个市采取“先县后市”、7个市采取“先市后县”的办法进行,明确市一级试点方案报省里审批,县一级试点方案报省里审核,为改革全面铺开提供了遵循。

此外,山西省纪委监委还建立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改革试点工作制度,深入市县调研督导,对转隶过程中市县监委内设机构设置、谈话室设置、节俭办事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建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三、改革注重做好思想引导凝聚各方改革共识 2016年11月,山西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召开省级涉改机构处以上干部及市县纪委书记、检察长视频会议,传达学习有关精神,听取意见建议。12月2日,山西省委党校,山西省委在这里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省市县三级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检察长共420人参加,省委书记作培训讲话。培训会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引导、解疑释惑,凝聚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的磅礴力量。2017年1月18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建华当选省监委主任。任建华表示,山西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转隶始终,反复强调改革不是谁整合谁,而是监察机关、检察院涉改三部门共同转隶,要求涉改部门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跳出思维定式,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撤销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山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还突出一个“实”字,努力做好转隶其他基础性工作。改革伊始,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省编办等单位,对全省范围涉改机构编制、干部人数等进行核实,对每名同志的年龄、身份、职务、职级、学历等3万余条信息进行汇总梳理,为转隶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在省委政法委的统筹指导下,省检察院制定《全省检察机关人员转隶工作方案》,明确在同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影响转隶人员薪酬待遇等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截至2017年3月30日,山西检察系统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共划转编制2224个,实际转隶1884人,没有发生一例负面事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以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运行为标志,山西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坚实的一步,整体转入抓全面建制、抓规范运行、抓总体实现改革试点目标的新阶段。监察体制改革远不是简单组建机构,而是要探索一种全新的体制和路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入新的阶段,山西将继续发扬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实践,确保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山西将担当好中央赋予的这项重大改革使命,拿出高质量的试点“样品”,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四、做好转隶人员深度融合和机构设置工作 完成转隶组建仅是改革试点第一步,山西着眼于“收指成拳、聚同化异”,在主动融合、全面融合上下功夫,根据“人员安排即实现初步融合”的目标,综合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专业背景等因素,按照“人岗相适、因事择人、结构搭配”等原则,对省检察院转隶干部与纪委干部作出了整合安排。例如: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后,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每到午饭时间,就在机关食堂专门寻找检察院转隶干部吃饭聊天,趁中午这点间隙,多了解下转隶干部的思想动态,指导他们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山西省纪委、监委,围绕“机构与职能相协调”的原则,增设两个纪检监察室,暂时负责调查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纳入省纪委、监委宣传部,成立预防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处。目前,省检察院转隶62人中,除1人任省监委委员外,49人安排在监督一线部门,12人安排在综合部门,纪委干部同步调整24人。改革后,省纪委、监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室没有固定联系地区,根据“一次一授权”,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此外,山西省纪委、监委立足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有机融合,着力抓好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推动形成执纪执法既分离又衔接、监督监察既独立又统一的全新理念。

五、做好试点期间建章立制全面开展案件办理 开展试点以来,山西始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基本建立起以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审查措施使用规范、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等为内容的“4个一”工作制度。4月14日20时许,在公布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尽管是山西省监委“第一案”,但由于配套制度的指引,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监委12项调查措施中已有9项依照程序使用,案件审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4个一”制度在把准吃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神的基础上,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细化,对监委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和55种常用文书进行了规范。山西省各级监委成立以来,共处置问题线索6535件,立案2156件,结案1905件,处分1887人,组织处理1191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其中,省监委共处置问题线索68件,立案19件,结案12件,处分9人,组织处理41人。“建章立制”过程中,山西根据中央改革试点要求,就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进行了重点探索,依纪依法、保障权利,是山西探索使用留置措施的基本原则,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在第八章对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系统规范。根据规定,省监委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提交省监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报中央纪委备案;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提前做出安全预案,与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在专门谈话室进行;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除了探索留置措施,山西各级监委全面行使全国人大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5652人次,讯问114人次,询问2358人次,查询1697人次,冻结5人次,调取1329人次,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验检查2人次,鉴定18人次,留置9人次。在构建监察业务内部运行机制的同时,山西还把加强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建立起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六、做好监察与司法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探索监察官制度 山西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委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安机关在监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着大量的协助配合任务,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都需要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例如,郭海被立案审查后,部分重要涉案人员“失联”,面对这种情况,通过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的通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些涉案人已经到案接受调查。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山西省委将构建法“法”与“法”协调衔接机制作为改革任务落地的关键环节来抓,由省委政法委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法、检、公、司各部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紧密对接省监委出台的“4个一”制度体系,形成了省委政法委“工作意见”为统领,法、检、公、司“衔接办法”为主体,共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实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是这一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根据规定,山西各级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与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审判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最后一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确凿,最终要接受法庭的检验。山西省委政法委指导省高院专门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规范了每一类证据收集、固定、运用、保存的方式和标准,并对非法证据庭前会议排除、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省高院出台的这一制度为监委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提供了指引。除了上述规定,山西省司法厅还制定出台《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对司法鉴定、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目前,山西省正在对建立“监察官制度”进行探索。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性总结

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安排

本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北京市通过统筹安排、整体谋划,做到机构不增加、人员不扩编、级别不提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向主责主业集中。

北京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其中纪检监察室17个。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设立的17个纪检监察室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1个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同时,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各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信访室等部门发现或受理的相关问题线索,都要移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按程序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还负责对这些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除了上述16个室外,第17纪检监察室是北京市纪委、市监委一个特殊的部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因为,转隶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市追逃办成员单位,承担着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任务,并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对外提出、检务合作,以及外方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工作。北京作为首都,各类国际交往很多。北京市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转隶到市监委后,市监委除了要继续做好市追逃办承担的统筹协调、服务督促工作外,还要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逃追赃和防逃衔接工作。

在机构编制配置向监督执纪一线部门倾斜的同时,市纪委、市监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与北京市纪委、市监委一样,北京各区着力配强主业部门力量,增设纪检监察室并实现监督、审查分设。

二、监察体制改革中加强了内部监督

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把监察权力从一开始就关进制度笼子。通过设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等部门,确保内部流程运转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这个关键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构建“防火墙”,严防“灯下黑”。

三、多措并举做好转隶人员融合工作

为尽快推进队伍融合,北京市监委一成立,全员培训的方案就上了市纪委常委会,并决定“第一时间”“全员参与”“脱产培训”的工作方案。通过培训,实现队伍从‘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

例如:北京西城区纪委在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伊始,便从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部门分批次抽调部分人员到区纪委相关部室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和人员融合。此外,还专门挑选一些参考性强的重点线索,交由纪委干部与转隶干部一起查办,在实战中检验工作能力,加强工作磨合。

四、转隶完成后履职及办案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力,并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北京市、区两级监委自成立以来,积极稳妥适用相关措施,除勘验检查外,12项措施中的11项均已付诸实践。截至目前,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

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非常顺畅,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的制度探索

试点工作启动时,北京市委明确提出,抓紧完善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监督、调查、处置等配套规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要加大研究力度,特别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留下的空白,既做好先期设计,又加强实践探索,使监察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先后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其中,《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受中央纪委和北京市委的领导,对中央纪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市监察委员会决策机构为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此外,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两个文件,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职务违法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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