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范文大全 >

实用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材料精编5篇

网友发表时间 2016223

【请您参阅】下面供您参考的“实用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材料精编5篇”是由阿拉网友精心整理分享的,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例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一下小编了!

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材料【第一篇】

要求要严 工作要实 责任到位 严格问责

深入扎实推进“两项工作”

——张x副局长在烟草行业“两项工作”重点调研单位

现场汇报会上的讲话(2011年10月12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继xx综合试点现场会之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对于此次汇报会国家局党组高度重视,xxxx局长多次过问会议的筹备情况并作出了重要批示。为了提高会议效果和保证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国家局决定,除8家重点调研单位外,其他直属单位整顿办的专职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全部参会。会议期间,8家重点调研单位分别介绍了“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公开招标要求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效,较好地反映了工作成果,展示了在充分借鉴xx试点单位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的创新和突破,体现了勇于创新和实践的精神,达到了有做法、有经验、有创新、有突破的要求,对行业其他单位很有借鉴意义。对8家重点调研单位前期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下面,我就“两项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xx综合试点现场会后,行业“两项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明显

(一)行业“两项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行业“两项工作”综合试点现场会后,国家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两项工作”的意见》(国烟办„2011‟45号)对“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了今年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各直属单位按照要求,积极行动,扎实工作,特别是围绕公开招标这一难点和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力求创新、突破,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学习xx试点单位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思想认识进一步提升。全行业有xx家直属单位赴xx试点单位观摩学习,对试点单位开展“两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有了更深的体会,开阔了视野,拓展了思路。有的单位专门邀请xx试点单位的同志进行授课,有的单位将试点单位的资料刻成光盘下发所属单位,有的单位将试点单位的资料印成小册子人手一册,有的单位专门成立了课题组专题研究试点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在“怎么学、学什么”上狠下工夫,力求真正把xx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变成自己的有效措施。以上这些做法,在全面宣传介绍xx试点单位做法和经验的同时,用规范促发展、规范出效益的生动事例很好地教育了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形成了学习xx、赶超xx、狠抓规范的浓厚氛围,为“两项工作”深入推进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各级党组(党委)高度重视,狠抓机构建设,落实工作力度大。行业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部署和x局长讲话精神,把推进“两项工作”作为今年整顿规范的主要任务和严格规范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积极行动,精心组织,“一把手”真正做到了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直属单位均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两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按照工作阶段对“两项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为加强“三项工作”项目管理,行业除xxx省局(公司)外全部成立了“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制订了《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以及决策、管理、执行、监督机构和职责。行业直属单位“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都比较好地发挥了有效的管理作用,行业“三项工作”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更加规范。在上半年检查中,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认真对待,把检查作为“两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的一次综合检验,严密组织,对“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梳理、检查和督导整改,检查做到了“深、细、严、实”,工作力度大,效果好。这些做法为“两项工作”的扎实开展和取得实效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更趋完备。国家局一系列“两项工作”配套文件印发后,各直属单位及时进行了转发,有的单位还组织了专题会议和培训班集中学习,并按照文件要求,对原有制度进行全面的“废改立”。“两项工作”开展以来,行业直属单位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还加强了对程序的明确、梳理、整合工作,围绕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管理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规范性程序已全面建立,“事事讲程序、时时有程序、处处体现程序”的机制基本形成,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程序意识”进一步增强,程序的硬约束和控制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权力运行得到进一步制约和规范。经过不间断的制度建设,全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更趋完备,为扎实推进“两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四是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公开招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公开招标是贯彻好、落实好“两项工作”任务的核心内容,公开招标落实的情况直接关系到“两项工作”的成效。这一重点和难点工作,今年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今年全行业“三项工作”预计实施项目xxxxx个,涉及金额xxxxx元。其中预计实施的公开招标项目xxx个,占比xxx%,同比提高xxx个百分点;涉及金额xxx亿元,占比xxxx%,同比提高xxxx个百分点。公开招标项目中,烟用物资公开招标采购比例有大幅度提升,xx个工业单位(含xx集团公司、xx实业,不含xx公司)全年预计实施的商标纸(盒皮)采购总金额为xxxx亿元,其中拟公开招标的为xxxx亿元,金额占比为xxx%,和2010年相比,公开招标金额增加xxxx亿元,公开招标项目比例提高xxx个百分点。公开招标已经成为行业实施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各直属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项目的主动性、积极性有了显著增强,组织和实施公开招标的能力和业务水平明显提升。

五是“两项工作”初步实现网上办公,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管理水平的高低。实现网上办公是有效推进“两项工作”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各直属单位按照国烟办„2011‟45号文件关于“三季度要基本实现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在内部办公信息系统网上运行”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三项工作”规范管理信息化平台,将“三项工作”项目管理程序纳入到体系文件和流程模块中,固化了程序,突出资金、招投标、合同等关键环节,将法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对“三项工作”程序规定贯彻落实的监督职能融入其中,运用和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基本实现了多环节、多部门在线实时监督,同时通过办事公开民主管理信息平台将“三项工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动态发布,体现了群众监督和阳光操作,“上一个环节没有通过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要求得到了较好落实。

六是在“两项工作”结合上,取得积极进展。各直属单位从健全制度、编制目录、搭建平台、抓好结合几个方面积极开展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分别成立了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了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及涵盖公开事项预审、公开、监督、考核、问责等方面的公开制度体系。依托“内网、公示栏、职代会、座谈会”四种主要公开形式,突出“三项工作”和“三重一大”事项,在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的计划、批复、招投标、合同签订、验收、审计等重要环节设定公开点,同步公开“三项工作”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信息,较好地体现了联通互动、有机结合。今年以来全行业直属单位召开办事公开座谈会共计xx余次,召开职代会xx余次,在内部网站公开信息xx万余条、在公开栏公开信息xx万余条。其中涉及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的信息xx万余条,在公开栏公开xx万余条,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

(二)8家重点调研单位所做的主要工作。

国家局在今年初明确了xx、xx、xx、xx4省x家烟草工商企业为国家局“两项工作”重点调研单位,为行业开展“两项工作”树立典型,国家局整顿办先后进行了两次集中调研。x家重点调研单位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全力投入,扎实工作,在学习借鉴xx试点单位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创新和突破,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为行业树立了很好的典型,发挥了示范效应。如:陕西省局(公司)从探索构建“两项工作”长效机制入手,完成了全省系统“三项工作”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信息平台的开发。尤其是将现代烟草农业建设项目纳入到“三项工作”的监管范围,扩大了监管半径,丰富了监管内容,对行业具有很强的借鉴指导意义。全省系统“三项工作”公开招标金额比例达到xx%,烟用物资公开招标金额比例为xx%。xx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基本建立起了“覆盖全面、层级清晰、对接紧密、流程规范”的“两项工作”制度体系。严把“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方案审查、招标文件编制、供应商管理”四个关口,公开招标烟用物资采购项目节约资金xxx万元。xx卷烟厂按照“科学计划、合理打包、一次招标、分批供货、据实结算”的方法,对金额x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实现了金额小、数量多、频次高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新突破。目前,这种做法已在xx中烟系统进行全面推广。xx省局(公司)加强机构建设,全省均成立了“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职能。省局(公司)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系统设计、分步实施”的思路,采取“一级部署、两级使用”的方式,实现了全省平台统一和上下联动。按照“规范运作、有效控制、高效服务、共同监管、方便使用”的原则,开发了“三项工作”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了监管功能的拓展和信息的有效对接。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印发了《关于2011年卷烟材料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宣传促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供应商资质、供应商遴选、采购价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xx”集团烟用物资采购成本比上年度减少xxx亿元,降幅达xx%。xx省局(公司)力求在公开招标数量上、统一组织上、招标效果上求突破。对全省系统物流车辆等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再由各市局(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具体实施。通过集中采购的做法,使采购成本得到有效降低,累计节约投资xx亿元。xx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从“规范自觉化、制度系统化、流程科学化、运行信息化”四个方面全面推进“两项工作”。通过调整招标管理机构,重新划分管理职责,形成了运行有效的工作网络,建立了“三项工作”项目决策、实施、监督、管理相互分离、运作规范的工作格局。修订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五种采购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并针对文件中的执行重点、操作难点进行宣贯和培训。制订了《“两项工作”考核办法》,将“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在公开招标上,以烟用物资为突破口,对卷烟商标纸、内衬纸、烟用纸箱等进行全面公开招标,招标金额达xx亿元,全年预计降低采购成本xxxx多万元。xx省局(公司)严把采购方式关,探索实行统一采购。建立统一采购物资名录,将办公设备、生产经营用车等xx类物资纳入统一采购范围,由省局(公司)统一招标,需求单位签订具体合同并实施。在信息化建设上,省局(公司)开发了权力运行信息化监管系统,设置了立项、招标、审计、验收、公示等节点,对项目全程控制,按照节点监管标准,对上一节点未执行规定程序或执行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发现、自动报警,规范了权力运行,实现了传统监管向现代信息化监管的转变;xx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从完善制度体系,严密流程运作入手,修订管理制度,在烟用物资采购上设计了五种采购方式具体实施流程,规范采购管理,坚决落实公开招标,强化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构建富有特色监管体系,强化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特别是把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公司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不断提高办事公开民主管理水平。

全行业的“两项工作”推进顺利,成效显著,各级党组(党委)是高度重视的,贯彻落实国家局要求是坚决的,态度是端正的,工作是扎实有效的,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干部职工的自律规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内部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整体规范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要求要严、工作要实、责任到位、严格问责,深入扎实推进“两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对开好这次汇报会和深入扎实推进“两项工作”,xxxx局长作了重要批示:“对于‘两项工作’一是要求要严,决不允许在具体工作中对国家局的规定打折扣,必须严格要求,真正到位;二是工作要实,项目分析对照检查,决不允许留有死角;三是责任到位,要把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四是严格问责,此项工作已讲了多年了,不能再搞下不为例,凡是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x局长的指示,既体现出对行业“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出彻底解决“两项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决心和意志,为行业进一步开展“两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x局长的指示精神,是下一步扎实开展“两项工作”的第一要务。

行业整顿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对整顿规范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够的情况。个别单位和少数同志滋生了消极、懈怠的思想情绪,规范的“思想阀门”有所松动;过高的评价本单位的规范水平,盲目乐观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重中之重、关键措施、治本之策”的认识不到位,对国家局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凡是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还没有全面实现。对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正视问题。开展“两项工作”是严格规范的“治本之策”,关系到行业整顿规范工作成果的巩固和提升。行业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两项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事关行业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学习好、领会好x局长的批示,认真

总结

、检查对照、找出差距,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深入扎实推进“两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要求要严,决不允许打折扣。

要求要严,就是要严格制度、严格程序,切实提高执行力,在执行上不打折扣。“两项工作”开展以来,各直属单位建立了很多制度,但有些制度仍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制度执行不严,制度成了摆设;有的虽然有程序性要求,但没有严肃执行,程序成了形式主义,程序的约束力降低或失效。《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规定(试行)》(国烟办„2010‟42号)经修订后以国烟办„2011‟435号文件印发,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将原有的“两项工作”制度和国家局文件进行比对调整,修改完善,确保准确一致、严密对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成效如何,最终取决于制度程序的执行力。提高执行力,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制度程序执行的组织领导。要把制度程序的落实作为“两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放到突出位置来抓,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程序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排除落实过程中的障碍和阻力,为制度程序的落实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二是加强制度程序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过程,就是把制度程序内化为干部职工道德信念、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过程。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使干部职工熟知内容,掌握要求,增强遵守意识,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的观念,养成自觉遵守的习惯,努力营造人人学习、个个遵守的良好氛围。三是领导干部要做执行制度程序的表率。制度程序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在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各级“一把手”要切实增强制度程序意识,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程序,自觉维护制度程序的严肃性,在执行上率先垂范。

要求要严,就是要做到“能招尽招、应招尽招”,落实公开招标的各项要求不打折扣。xxxx局长在行业半年局长总经理座谈会上进一步指出“凡是规定要求招标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新印发的国烟办„2011‟435号文件将单项金额xx万元不再作为是否符合公开招标的底线,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要求要严,这一调整更加提高了规范的标准。调整后,对于金额小、频次高的采购项目,要提前规划、合理打包、归类整合,变分散采购为集中招标采购,变零星采购为批量招标采购,实现“能招尽招、应招尽招”的规范要求。这一调整是国家局的明确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行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推进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落实是衡量“两项工作”成效的唯一不可或缺标准。

二是工作要实,决不允许留死角。

工作要实,一是体现在制度程序的设计上要“实”,决不允许留余地。制度程序建设的核心在于管用、可操作,强调在设计上要保证制度与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程序与程序之间的环环相扣。在“三项工作”上,尤其是要对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范围和具体流程进行明确界定,对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控制,任何项目立项后,要严肃认真按照规定“对号入座”确定采购方式,有效杜绝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况。对于按照规定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中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变更采用其他方式。在制度、程序规定上不得留下自由裁量空间。在下一步制度建设中,各直属单位对本级和所属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针对核查出来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修订制度、堵塞漏洞,确保制度严肃合规。

工作要实,二是体现在对照检查的效果上要“实”,决不允许留死角。今年四季度,各单位要对“两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2011年度已经实施和预计实施的“三项工作”项目进行彻底的对照检查,要按照制度、程序、运作、监督四个环节逐一对照,重点是认真梳理排查每一项非公开招标项目,看是否有该招未招的情况,是否有能招未招的情况,对于能够公开招标而采取其它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要逐一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从现在开始,行业各单位所有项目都要按照国烟办„2011‟435号文件执行。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检查全程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认真组织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深入、严格,确保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工作要实,三是体现在项目运作的监管上要“实”,决不允许形式化。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法规等部门的监管职能,既要各司其职,又要有所侧重,强化监管合力,突出对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工作的全程监督、实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程序性审查、现场参与监督、案件查办等措施,强化全程廉政监督;审计部门通过预算审计、跟踪审计、审计抽查,全面加强审计监督;法规部门紧紧围绕法律法规依据、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合法合规性监督。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采购方式确定、付款、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管部门要齐抓共管、主动靠前,力求监管到位,切实防止监管流于形式,监管失效。

工作要实,四是体现在“两项工作”结合上要“实”,防止走过场。少数单位办事公开目录编制过于简单,内容不够具体,规定的公开时间过于宽泛,信息公开没有体现及时充分。在公开内容上侧重于办事结果的公开,办事公开的重点不突出,公开内容比较单一,没有做到全面覆盖,没有达到全面公开、全程公开的要求。互动性、及时性较低,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途径还流于形式。各单位要把贯彻执行国烟办„2011‟435号文件作为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办事公开民主管理为提升贯彻落实435号文件实效的重要手段。

三是责任到位,层层分解落实。

抓好责任分解,确保责任到位,是落实责任的前提。在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的过程中,要按照“科学规范、快捷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健全岗位责任制,细化岗位职责,量化工作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理顺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分工,细化分解,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单位要根据“两项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既明确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又要明确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要把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各直属单位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两项工作”负全责,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指导;法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责,落实监管责任;管理实施部门要按照制度、程序严格执行。

四是严格问责,不能再搞下不为例。

严格问责,严肃执行纪律,是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的关键。行业开展“三项检查”工作以来,发现了一些问题,各单位在问题整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有的单位整改不彻底,在问责处理上不到位问题。各级领导班子今后在“两项工作”深入扎实推进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进一步强化制度的硬约束。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应付、恶意规避制度的行为要敢于问责,坚决问责;对于“三项工作”领域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要敢较真、动真格,绝不能再搞下不为例;各级考核部门要把“两项工作”开展和取得的实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内容。各直属单位和国家局将于年底前组织“两项工作”检查和重点抽查,对于检查、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严格问责。属于领导的责任,要追究相关领导;属于部门的责任,要追究相关部门;属于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要追究到具体责任人。对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同志们,整顿规范任重道远,绝不可消极懈怠,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生命线地位不动摇,要在思想上更加重视、行动上更加积极、标准上更加严格、措施上更加有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两项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两项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规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操作、确保监管到位、打造阳光烟草”的目标,进一步夯实基础管理,全面提升行业整体规范水平,为“卷烟上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材料【第二篇】

十三

(总第259期)

一一 三 二十九

盟安监局荣获“全区落实煤炭安全

目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日前,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下发了《关于表彰全区落实煤炭安全目标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对全区各盟市落实煤炭安全目标工作实绩突出的10个先进单位和3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盟安监局和副局长武召维分获“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近年来,盟安监局针对我盟煤炭生产企业安全基础差、企业矿井规模小、矿区地质构造复杂和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等诸多影响煤矿安全问题。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各项工作部署,通过资源整合、技改扩能、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瓦斯“双突”及矿区采空区鉴定和采取安监员驻矿承包等措施,确保了全盟煤矿安全持续稳定,2010年全盟煤矿安全实现生产事故 “零死亡”。

专报:盟委书记,盟委副书记、盟长,行署分管副盟长,行署分管秘书长,盟人大、政协办公室

发: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局,盟委信息室,盟委督查室,行署信息室,行署督查室,盟综治办,盟维稳办,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旗(区)安监局,本局领导及有关科室

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材料【第三篇】

2006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人社部未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工资待遇新的政策规定,继续执行甘人事[2000]113号文件规定。

一、被劳动教养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1、被逮捕的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并按规定确定其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期间的生活费。

2、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中,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办法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按以下办法发放生活费。

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机关公务员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60%的数额计发生活费;机关工人按本人原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按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原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

4、在采取强制措施、受刑事刑罚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5、对受处分人员按基本工资计发生活费的,其1993年工改后保留的部分(含工改后省上统一规定的各种生活性补贴)按全额发给。

二、解除劳动教养后工资待遇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人员。在处分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回工作的,可按任免机关确定的新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具体办法是: 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人员,按受处罚前的原职务工资降低三档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三、徐靖凯劳动教养期间工资待遇执行情况

徐靖凯,曾用名徐仕达、徐茂盛,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9日,1975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庆城县马岭镇人,庆阳市理工中专讲师。

1、2008年7月劳教前工资执行情况:

岗位工资:事专十级680元,薪级工资:33级799元,工资类差9元,高原补贴20元,保留工资36元,艰边75元,教龄津贴7元,提高10%148元,生活补贴1070元,工作性津贴400元,共计3244元。

2、2008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4日劳动教养期间,没有参加单位年度考核,根据甘政办发[2006]147号规定,2009年、2010年未晋升薪级工资,200

8、2009年度未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3、2008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4日劳动教养期间工资全额发放,未严格按照甘人事[2000]113号文件规定停发原工资并发放生活费。

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材料【第四篇】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在全市机关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年 月

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委研究决定召开的。在岁末年关将至、大家工作都很繁忙的时候召开这个会议,是因为这个会议不得不开,不得不及时开。刚才中级法院的院长作了情况介绍,真是令人震惊。全市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标的占 %以上,欠债不还、执行不下的金额多达

万元,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对这个问题我们怎样来认识,怎样来处理?下面我讲几个问题:

一、机关单位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和主要原因

机关单位欠债不还,除了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和原因:

(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成为最大的阻碍力量。几乎所有涉及机关单位的执行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干预。有些党政领导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依职权以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干扰法院执行工作,如批条子、打招呼,有时甚至直接命令执行或不执行某一个案件。有个房产局欠债20多万元,执行法官刚去银行冻结帐户,返回途中就被有关领导指令去解冻。有个别地方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在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有的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国拨还是有偿取得,也不管是否属于城建规划范围,要求凡土地使用权转让都必须经过县政府批准。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做的后果是,当法院依法执行需要拍卖土地使用

权时,政府出于其他考虑不批准,土地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2)领导出于个人原因不积极履行。有些单位前任领导届满离任后,任期内的债务未清偿,继任者采取“新官不理旧账”的态度,不肯还债。如有个乡政府欠债16万元,换了几届领导都不偿还。即便是自己任内所欠的债务,有些领导有了钱或自用方便,或投资树立政绩,对债务尽量想方设法逃避清偿。

(3)法律观念淡薄,藐视法律,拒绝履行义务。有的领导对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软拖硬抗,拒绝签字;有的一接到执行通知书,就找领导说法院执法不公,写报告到处发送;有的是明知应当履行义务的,但其所在职位不知多久,能拖就拖,希望能拖到其任期结束。还有的领导特权思想作祟。有些较大的、有特殊权力的单位,所欠债务并不多,甚至只有1000多元钱,完全有能力偿还,却多年不偿还。

(4)管理机制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混乱,对单位的财产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单位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随意处置机关财产,不受有关法律制度的制约。有的单位将车辆以他人名义入户,有的突击花钱,有的开立多个户头,有的将钱存进干部个人的帐户里。

(5)社会诚信道德水准不高和信用制度缺失,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有些地方和单位的社会舆论认为,认真履行法院判决是“没本事”,赖账者是“能人”、是“英雄”,债务人是“爷爷”,而债权人变成了“孙子”,到了是非不分的地步。没有形成不执行法院判决是非常耻辱的事情,标志着此人此单位社会信誉完全丧失这样良好的社会环境。

(6)协助执行义务人为自身利益,不配合或不严格履行协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此规定却难以得到很好执行。有的金融机构在法院执行人员前去查询或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账目时,以各种名义设置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财产得以转移。

有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吸纳资金,允许多处开立帐户、变相公款私存。

(7)以出于公益事业负债为由拖延债务。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没有很好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急于上项目、搞工程,如几年前为了教育“两基”达标,一些乡镇和学校采取老板垫付、借资等办法筹集资金,通过举债完成“两基”达标任务,而各学校又无偿还能力,乡镇政府作为担保者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有一些乡镇政府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与种苗公司联合育苗,要求农民种植,项目失败后乡镇政府不得不“买单”。

(8)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借债时不考虑还债问题,对法院执行不予配合。有些机关领导不量力而行,全然不顾及自身的承受能力,大兴土木,修建办公楼、宿舍楼、硬化街道、修建公路等,导致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9)法院执行工作承担的责任过多,既要依法执行,又要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还要协调处理好有关领导的过问、打扰甚至干涉,更要为追求社会稳定不得已的慎重执行,如不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遇上敏感日等不得不暂停执行行动等,致使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执结率极低。

二、深刻认识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危害性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有的连环债、三角债因机关单位不履行义务而影响其它债权债务关系;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是另一个案件的以机关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人,以法院不强制执行机关单位维护他的利益,却来强制执行他,明显不公平为由抗拒法院执行;在涉及工程债务纠纷中,机关单位不给工程款,包工头不发工钱,农民工白打工,深受其害的还是老百姓。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期得不到执行,得不到实现和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来自政府的损害,党政机关、行政部门在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然大打折扣,造成政府信用危机。现在社会上甚至有这样的流传:“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政府来赖帐。”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百姓都懂得的道理,可政府却硬是欠债不还,硬是让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3

这怎么不让老百姓寒心?失去民心,党的执政基础就可能动摇,这怎么还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机关单位案件执行难已成为社会行为的一个影响很坏的示范。有法不依、违法不纠阻碍着依法治理的进程。按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没有例外和变通。但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眼里,机关单位依仗权势可以置身法外,那法律的至高无上、神圣、权威、公正、正义还从何谈起呢?依法治国是对所有组织和个人说的,并不专门针对某些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如果有部分组织和个人作出特权的示范,其他组织和个人得到的启示就是不要遵纪守法,而是也要想方设法通过其它途径去违法乱纪。如果遵纪守法“吃亏”、违法乱纪“讨巧”,成为社会的行为准则,那还有什么正常的社会秩序可言?

与其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相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加巨大。首先,它严重阻碍司法活动,损害国家法制尊严和党的威信,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破坏依法治市进程。其次,严重影响政府诚信,使当事人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失去信心,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第三,危害社会稳定。申请执行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在向相关单位主张权利无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到人民法院打官司。长期执行未果,他们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就会导致信访、缠访、越级上访的不断增多,激发不稳定因素发生,直接影响到我市的社会稳定局面。第四,影响经济建设。市场经济社会其实质就是诚信社会,就是法治社会。一个不讲诚信、不尊重法律的社会环境怎能搞好经济建设?还有谁敢来投资?

我们必须从政治的高度,从全局性的角度来看待执行难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必须予以解决的地步。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召开这个会议的原因。

三、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我们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就要把思想统一到五中全会的精神上来,就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就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我们要切切实实解决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决不能让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长期以来都非常重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早在1999年,中央就以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1号文件下发当年,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相继发文贯彻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2002年换届以后,对此文件的宣传落实逐渐低落,许多机关单位领导甚至不知道有此文件的存在。2003年中院向市委作关于执行工作的专题汇报,市委给予高度重视,并于9月26日作出了《关于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下发各县(区)党委,要求积极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现在党的十六大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全党的任务提了出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全市各级领导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出发,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威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任务要求,积极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当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当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建设新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和单位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好法律义务,做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表率。

四、严明纪律

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切实解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维护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树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优化我市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委制定了《关于解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实施方案》,集中清理执行机关单位欠款案件,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配合执行。有履行能力的单位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不要等法院上门执行;有困难的单位要积极解决困难,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共同协商解决。尤其是涉及人数多的工程款纠纷等执行案件,一定要重点予以解决。为了切实搞好这次执行活动,我下面强调几点:

(一)切实加强对清理专项执行欠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将解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清理专项执行欠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经济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书,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制定与法律相悖、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或者文件。

(四)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预、阻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禁以权压法,乱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执行的行为;或者歪曲事实,四处告状,限制或阻碍执行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作一项政治纪律,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两级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对干预、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执行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法水平,严明执行工作纪律,对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采取积极措施

确实解决“执行难”

执行难是个多年困扰法院的大难题,仅仅依靠集中清理执行举措,只能够临时解决一些问题,暂时缓解一些社会矛盾。但要从根

本上真正解决执行难,还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建立稳定长效的机制。因此,我提几点意见:

(1)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执行工作列为“一把手”亲自抓工程。“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履行法律义务工作,解决遇到的困难,支持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2)彰显人大在执行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建议将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义务情况纳入重点监督范围,每年都进行检查并作出公报,对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3)把履行法律义务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义务、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先和晋升。

(4)把履行法律义务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离任审计范围,对因其决策导致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果严重的、故意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不予提拔晋升,并作出相应处理。

(5)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协助执行工作。银行要抓紧对机关单位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单位开户;工商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对工商企业的管理职责,尽快实行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程序或告知程序,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手段逃避债务;法院执行中需要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协助办理有关部门手续;财政、审计部门应向法院及时提供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帐户,使法院能及时、方便采取冻结措施,避免法院难以分辨预算内资金帐户和预算外资金帐户而难以有所作为。

(6)欠债的单位和部门应尽量压减其他不必要的预算开支,适当提高用于清偿债务财政资金的预算幅度,提高偿还债务的比例,用以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把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缓解机关单位难执行造成的集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现象,避免政府形象、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

(7)法院要做好自身的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培养具有不阿权贵、忠于法律的品格和熟悉行政程序、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执

行队伍;坚持严格规范执行,以公正、公平、讲法、讲理的负责任形象取信于当事人;营造公平正义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法院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难对法院形象产生的消极影响。

(8)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案件等,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政协汇报和通报,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理解和支持。

同志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我相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对机关单位案件的执行问题必将会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也必将推动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材料【第五篇】

文章来源:

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弄伤,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提起诉讼,法院如何裁判 原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甲。

被告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乙。委托代理人丙。第三人丁。委托代理人b。

原告a公司不服被告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后,于2012年1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甲、被告委托代理人乙、丙、第三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2011年1月2日早6点左右,丁在a公司梳棉车间三号车工作,丁用手去摘齿轮上的棉毛时,不慎被齿轮绞伤右上肢,入院治疗。丁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工伤认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第三人丁提出了工伤申请。

3、c、d证人证言,证明丁是天翔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

4、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证明企业存在且正常运行。

5、户籍证明信,证明丁身份。

6、d、c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人身份。文章来源:

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受理丁的工伤申请,7-2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明已向天翔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

8、天翔纺织公司对丁的工伤意见书,证明原告对丁受伤的意见。

9、对陈鹏、d的调查笔录,证明丁在天翔纺织有限公司梳棉车间3号机器上因工作原因受伤,地点是工作场所,时间是上班时间。

10、2011080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后,在法定时间内对当事人作出工伤认定。

11、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受理工伤申请后,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12、病历一份,证明丁受伤后治疗的情况。

原告a公司诉称,丁上班着装不符合规定,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有自残的嫌疑,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丁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她应该知道用手到高速运转的齿轮上摘棉毛的危险性,事发后,经我们技术人员对该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后确认一切正常,不存在刮刀不管事的情形,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16条第3项之规定,丁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011080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核实,2011年1月2日6时许,丁在a公司梳棉车间工作时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以认定为工伤。我机关所作2011080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丁述称,厂方没有统一制作发放服装,厂方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没有在刮刀上安装防护罩,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三人看到棉毛堵塞,为防止厂方受损,不顾个人安危,用手去拽棉毛,是对工作负责。根本不存在自残的理由和因素,厂方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天翔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作了调查笔录,已认可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予以维护。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及第三人的意见,合议庭总结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第三人丁与原告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丁受到伤害时是在工作场所,即a公司梳棉车间,时间是2011年1月2日6时许,属工作时间。

对以上事实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丁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

1、2、4、5、6、7、8、11、12无异议。对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无异议。对其他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3号证据c、d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到庭,不应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二人都没有在场,没有见丁受伤而是受伤后才知道的。9号证据,对陈鹏、d的调查笔录,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第三人因工作原因受伤,二人都没有看到受伤过程。丁有自残嫌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丁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提出反驳:d是第三人丁的车间班长,她是在巡查时发现丁受伤的,是第一个发现的,丁就是摘机子上的棉毛时受的伤。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的质证提出如下反驳意见:d证言经被告方核实是有效的,c、d亲眼看到丁受伤的地方,并把她救出来。陈鹏作为天翔纺织负责人,对丁受伤情况了解。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自残,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1、2、4、5、6、7、8、11、12当事人无异议,经查明,这些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无违法之处,内容真实可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3号证据c、d证人证

言,9号证据被告对陈鹏、d的调查笔录,均证明丁在天翔纺织有限公司梳棉车间3号机器上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地点是工作场所,时间是上班时间。虽证人未出庭作证,但这些书证内容均与本案相关,且互相印证,真实可信,没有违法之处。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认定其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未提供证据,对原告与第三人无正当理由在法庭调查中提供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早6时左右,丁在a公司梳棉车间三号车工作时,用手去摘齿轮上的棉毛,不慎被齿轮绞伤右上肢,入院治疗。丁于法定期限内向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取证,认为丁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夏津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夏津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夏政复决字(201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诉来我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第三人丁工伤申请,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于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法院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可以做为定案依据。这些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与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一致,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同时证明,被告自受理申请人申请,向a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调查取证,于法定期限内作出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

定书,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告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故被告请求法院维持2011080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a公司认为,丁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有自残的嫌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符合本案事实,其要求本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011080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201108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48 201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