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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合规工作总结范文汇报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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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合规工作总结汇报【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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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支行内控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版,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支行的内控合规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隐患,确保支行网点安全稳健运行,实现支行经营管理与支行人员履职双合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外部监管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员工廉洁从业规定》、《中信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行是指我行在境内具备金融许可证和物理营业场所,履行对外营业服务职能的所有营业机构,具体包括各

一、二级分行的分行营业部,以及所有同城支行和异地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行人员是指支行的行长,会计经理,对公客户经理,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和柜员等:

(一)支行长是指支行行长、副行长和行长助理;

(二)会计经理是指分行向其辖属支行委派的会计负责人,负责组织支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事中控制和授权职责的会计人员;

(三)对公客户经理是指按我行公司业务有关制度,直接面向市场,为公司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支行营销代表;

—1—

(四)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是指按我行零售业务有关制度,从事营业经理、大堂经理、引导员、低柜理财经理、贵宾理财经理、个贷客户经理、拓展主管、市场经理,以及零售客户经理、分行级贵宾理财中心和个贷中心理财客户经理及个贷客户经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五)柜员是指使用核心业务系统、账务集中业务系统等,完成相关会计处理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支行的内控合规管理要求,支行人员的准入管理、履职规范和禁止性规定,是加强支行内控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支行人员应学习掌握本办法各项规定,认真领会本办法精神,按照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职。

第五条 支行内控管理要按照“全员参与、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推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础建设,确保支行经营管理依法合规,管理、营销和业务操作行为严谨规范。

第六条 支行要根据总分行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和经营管理需要,加强日常管理,整合内控合规管理资源,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综合利用各种监督检查信息,揭示主要风险,提出防范建议,重视落实整改。

第七条 支行要严把人员选拔准入关、用人关和考核评价关,坚持“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相统一,注重干部员工行为品——2 德和职业操守,并认真落实好重要岗位员工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八条 支行要加强内控合规文化建设,从经营思想、经营理念、职业道德、经营作风和行为习惯上培育良好的支行内控合规文化,通过实施“合规支行”评选等活动,全力营造“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九条 支行要加大对管理、营销和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以及上下级相关岗位的权限边界,坚决抵制人情、权利等因素对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干扰,自觉防范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基本准入要求

支行人员均应具备监管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要求和准入条件。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的;

(二)有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三)曾经利用银行业务平台和客户资源,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有不良记录的;

(四)曾经窃取或泄漏我行商业秘密,严重损害我行信誉和利益的;

(五)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非法融资或充

—3—当资金掮客、参与洗钱的;

(六)违规参与或协助客户特别是授信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的;

(七)在员工行为动态排查中有异常表现,经核查存在不当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经考察不宜任用的;

(九)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支行长的特别要求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基本准入要求外,曾经对严重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管理责任,并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的,不得聘任为支行长。

第十二条 对会计经理的特别要求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基本准入要求外,会计经理还应当具备《中信银行支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要求和专业准入条件。

对曾经派驻支行的内部风险暴露水平持续升高或对发生的内外部案件、重大差错、重大违规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得聘用为会计经理。

第十三条 对公客户经理,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和柜员的特别要求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基本准入要求外,对公客户经理,零——4 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和柜员还应当具备《中信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客户经理管理办法》、《中信银行网点零售业务销售化转型管理基本手册》、《中信银行贵宾理财客户经理管理办法》、《中信银行会计柜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等总分行管理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要求、上岗要求和专业准入条件。

第三章 履职规范

第十四条 基本履职规范

支行人员履职时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二)充分发挥对关联岗位的权力制约作用,抵制不符合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的交易行为;

(三)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树立和维护中信银行的良好品牌和形象;

(四)及时学习和更新业务知识,提升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内部控制要求和风险防控重点;

(五)妥善保管我行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防止各种形式的信息泄露;

(六)及时向支行长或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制度办法、操作规程、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或风险隐患,并提出建议;

(七)发现支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所列准入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的,立即向支行长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第十五条 支行长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支行长还应当履行以下要求:

(一)支行行长负责本行的全面管理,对支行的合规经营和内控管理工作负总责,支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负责所分管业务的管理,对分管业务的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严格权责划分,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科学设置并合理安排劳动组合,落实部门及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本行员工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维护运行秩序,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三)认真研究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方面的形势,在业务实施前或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传达并在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总分行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及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四)指导督促会计经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支持会计经理独立履行事中控制和业务管理职责,严格会计事项操作,防范柜面操作风险;

(五)指导规范客户经理、理财经理、柜员日常营销行为和业务操作行为,对规章制度及禁止性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案件及事故发生;

(六)加强反洗钱培训,认真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

(七)检查支行防盗、防抢、防爆、防火、反诈骗、现金调 ——6 拨、上门收款等的安全落实情况,指导大堂经理做好营业场所内客户分流以及巡视工作,重点关注营业场所内可疑人员或异常动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支行营业场所实施违法行为;

(八)定期组织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员工熟练掌握处置紧急情况的操作,按照制度规定频率及范围认真执行查库;

(九)分管保卫、运行、服务、内控的支行长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点监控和报警设备、进行安全布防监控并做好记录,定期抽查或安排专人抽查监控录像;

(十)在行内开展相关思想教育和业务、行为排查活动,对有异常行为的员工进行动态排查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管理建议,并做好重点员工的监控、帮教转化等工作;

(十一)管理本行行容、行貌和服务品质,强化员工的服务竞争意识,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落实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支行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十三)开展内控案防工作目标考核,督促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十四)对本行各类问题整改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牵头制定并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到位;

(十五)履行属于支行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管理职

—7—责。

第十六条 会计经理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会计经理还应当履行包括《中信银行支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要求、总分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配合支行长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

(三)严格落实柜台岗位分工,规范柜面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四)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五)管理支行日常会计工作,对重大会计事项及时向支行长及上级行相关部门报告;

(六)按要求落实整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会计方面相关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支行长和上级行相关部门;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支行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八)配合支行长协调好与上级行及当地与会计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九)履行属于会计经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职责。 第十七条 对公客户经理履职的特别要求

——8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对公客户经理还应当履行包括《中信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总分行业务发展战略、制度办法、风险政策的规范内,针对不同的客户设计不同的营销方案开展营销工作;

(二)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做好客户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报告等基础性工作;

(三)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保证客户合同文本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对由客户经理上门办理的非柜台开户等业务,要双人上门签字并严格审核客户开户资料原件,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五)在贷款发放和产品推介过程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信息,揭示产品风险,避免误导客户、错误销售;

(六)密切关注合作客户经营动态,及时发现客户新的需求,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及时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七)积极履行贷后检查职责,有效运用信贷管理系统,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信息;

(八)履行属于对公客户经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职

—9—责。

第十八条 营业经理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营业经理还应当履行包括《中信银行网点零售业务销售化转型管理基本手册》等相关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组织每日晨会、夕会;

(二)客户意见簿意见反馈,营业厅工作日志填写,日常监控抽查和营业厅设施检查和抽查;

(三)遇到客户投诉和其他突发性服务事件,负责第一时间受理并妥善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及时反馈至相关人员,并协调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满足客户合理合法需求,化解客户不满和纠纷;

(四)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每日三巡两示范,对大堂各个环节的衔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其他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还应当履行包括《中信银行贵宾理财客户经理管理办法》、《中信银行网点零售业务销售化转型管理基本手册》等相关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理财客户经理应当履行总分行相关制度所规定的经营管理职责,销售理财(含代理类)产品时,应首先确认机构准入 ——10 手续和产品准入手续均已齐全,并根据总行统一销售安排开展相关营销,理财客户经理要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及风险偏好,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向客户推介合适的金融产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避免误导客户、错误销售,理财产品销售工作应当通过系统实现;

(二)个贷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个贷业务操作规程,准确运用个贷管理系统,关注客户基本情况及信用状况的变化,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措施;

(三)大堂经理要做好营业场所巡视工作,对支行营业场所内的可疑人员或异常动态要重点关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支行营业场所实施不法行为;

(四)履行属于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职责。

第二十条 柜员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柜员还应当履行以下要求:

(一)在授权操作权限内办理相关业务;

(二)妥善保管现金、重要会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离岗前必须从所有业务系统中签退;

(三)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当面清点、一笔一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及清点、交接尾箱要在监控下进行;

(四)按照制度规定频率及范围对现金、重要会计业务印章、—11—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进行清点检查;

(五)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凭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对印鉴、票据的真伪等进行严格审查;

(六)按照制度规定对客户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七)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客户身份,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行报送可疑数据;

(八)履行属于柜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职责。

第四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的禁止性规定

支行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

(二)越权或违规转授权办理业务;

(三)私自以我行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存款、委托理财、代理交易等协议或向客户违规做出承诺;

(四)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及撤销、密码设置与变更、申领电子银行客户证书(usbkey)、开通及取消服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存取款、购买国债、申购及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等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

(五)代替客户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开户申请书等应由客户本人签字的重要文件或凭证上签字,代替客户输入密码;

——12

(六)使用、拥有客户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密码,通过客户网银划转资金;

(七)代替客户购买、保管、传递现金、存单(折)、银行卡、电子银行客户证书、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

(八)代替客户保管预留印鉴或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挂失;

(九)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或套取银行及客户资金;

(十)账外吸收客户存款或将客户资金划入员工个人账户办理存取、转账、购买理财产品、股票市场运作、转存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等业务交易;

(十一)挪用客户资金,向客户借款或私自要求客户提供担保;

(十二)高息揽存或与中介机构合作违规揽存,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虚假资信证明;

(十三)以本人名义注册企业,或以亲友名义注册企业,但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人为员工本人;

(十四)在其他经济组织特别是授信客户单位投资、入股,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并获取报酬;

(十五)向客户索取、接受客户或给予客户各种形式的非法利益;

(十六)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13—(十七)参与非法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非法融资或充当资金掮客;

(十八)与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有资金往来;

(十九)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谋取个人利益的有偿中介服务,违规参与或协助客户特别是授信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二十)在营业场所内外收缴非法集资款;

(二十一)利用职务之便获得本行商业机密或内幕信息,并以其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牟利;

(二十二)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删除客户资料,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客户密码、客户个人信息;

(二十三)隐瞒、欺骗或胁迫客户办理业务;(二十四)上班时间买卖股票、权证或操作期货;(二十五)卖淫嫖娼、包养情妇等涉黄行为;

(二十六)参与六合彩、赌球、赌马、大额购买彩票、扑克麻将赌博等涉赌行为;

(二十七)吸食毒品、唆使他人吸食毒品、参与毒品交易等涉毒行为;

(二十八)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十九)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隐瞒、迟报重大问题、风险隐患或案件;

——14(三十)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二条 支行长的禁止性规定

除严禁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禁止性行为外,支行长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业务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二)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三)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等方式私设“小金库”;

(四)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

(五)打击、报复抵制或揭露其违规行为的业务人员和检查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经理的禁止性规定

除严禁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禁止性行为外,会计经理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只授权、不审核,授权流于形式;

(二)授意、指使、强令柜员实施违规操作或掩盖网点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

(三)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

(四)使用柜员的印章、证件、系统用户办理业务;

(五)为柜员顶班替岗或从事客户经理等不相容岗位的工作。

—15—第二十四条 对公客户经理和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除严禁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禁止性行为外,对公客户经理和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业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为利害关系人办理授信、资信调查等业务;

(二)代替客户签约电子对账协议,回签电子对账单;

(三)违规发放贷款、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票据业务、国内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四)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

(五)办理核算业务;

(六)从事会计经理等与其职责不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柜员的禁止性规定

除严禁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禁止性行为外,柜员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未签退系统或未收妥现金及重要会计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个人名章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

(二)未履行有效的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重要会计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三)携带现金、手袋等自有物品临柜营业;

(四)当班时为本人办理业务或以客户身份自行存取款;

(五)在空白会计凭证、有价单证上事先加盖业务印章或经 ——16 办员名章;

(六)长款隐匿,短款自补不报,或以长款补短款;

(七)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时不按账户管理规定审核客户相关证明原件;

(八)违规办理存款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

(九)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银行资金,无正当理由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款项;

(十)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不按要求向客户进行电话核实;

(十一)未及时向客户传递对账信息,未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未按规定及时核查对账结果不符的账户;

(十二)空存、空取资金。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完善支行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总分行相关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并持续完善支行人员的准入、日常监督、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实行相应的岗位资格认证,并将本办法对支行及其人员内控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作为开展支行内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落实支行内控合规管理要求

各分行要根据自身管理模式,将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纳入支行和支行人员的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分行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分行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17—会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过建立工作日志或登记内控台账的形式,及时记录、反映日常内控管理履职情况以及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信息,作为开展支行内控评价、绩效考核、尽责评审、人员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分行要科学设置支行和支行人员的考核指标,建立多角度、分层次的指标体系,适当加大对内控合规管理和操作风险等方面考核权重,充分调动员工主动参与内控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内控长效机制,逐步引导支行人员规范操作,减少差错,消除隐患,促进各项业务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各分行纪检监察部门要畅通支行管理、营销和操作人员来信、来电、来访的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员工发现他人或自己被迫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具体情况。对核查确认的重大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胁迫人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诬告陷害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进行内控合规管理问责

分行条线部门要履行对支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对违反规章制度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支行人员,要按照《中信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信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程》等——18 规定处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支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内控管理混乱、问题频发支行的负责人和上一级行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合规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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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合规工作总结汇报【第二篇】

合规经营 防范风险

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

——记##银行支行合规文化建设总结

根据总行在全辖范围内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方案以及支行合规文化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结合省联社王亚书记发表的题为《加强合规建设 实现转型跨越》一文,我##支行高度重视合规文化建设,将其作为我行稳固发展的重要目标。

为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扎实推进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和合规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培育良好合规文化。我支行紧密围绕活动方案,认真贯彻落实,面对支行的现状:县域环境中,人情文化较大,人际关系网络紧密,无形之中人情代替制度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依法合规经营体制的建设与发展的速度;管理办法居多,具体的操作流程偏少,规定不够细化,流程不够明确;覆盖面窄,针对性不强,未形成动态监测风险、有效防控风险的内控制度体系;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轻究或不究,消极对待,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惩戒作用;合规管理意识单薄,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让位于市场份额管理、收入效益管理、业绩考核管理等。我行从上到下冲破重重阻挠,迎难而上,建立了与本行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制,促进了内部控制更加严密,员工从业行为更加规范,激励考核机制更加科学,各种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依法、合规、稳健发展。

我行行长以身作则,带领全员全面加强合规建设,实现转型跨越。首先提高全员的合规认识,增强合规文化建设。合规管理有利于业务发展,加强合规建设不是加重成本负担,相反,健全良好的合规管理可以提升银行的声誉、增强内在竞争力和提高业务经营效益。

其次制定规范的流程制度和管理运行机制,在制度建设中,应以便于服务客户和基层操作的流程化建设为思路,克服“本位主义”思想,着力加强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的制定,进一步细分操作环节,明确工作要求,提升流程设计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降低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确保员工照章办事,实现自我合规控制,专业化、持续性的合规控制,事后的审计评价,实施定期的再控制等一系列合规体系。

最后扩大宣传,组织培训,营造合规氛围。强化合规理念的宣传,以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培训为平台,大力推广和培育“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积极倡导合规行为,加强正向激励,严厉惩处违规行为,自上而下强化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合规经营氛围。

##支行

银行支行合规工作总结汇报【第三篇】

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合规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

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市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及网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储蓄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全面监督的办法。

(一)各业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邮政储蓄银行领导班子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二)邮政储蓄银行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责及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做出处理决定;

4、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三)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银行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问责。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邮政储蓄银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 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邮政储蓄银行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邮政储蓄银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及时上报。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

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种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没有制定的,按照《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

银行支行合规工作总结汇报【第四篇】

附件

中信银行支行内控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版,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支行的内控合规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隐患,确保支行网点安全稳健运行,实现支行经营管理与支行人员履职双合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外部监管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员工廉洁从业规定》、《中信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行是指我行在境内具备金融许可证和物理营业场所,履行对外营业服务职能的所有营业机构,具体包括各一、二级分行的分行营业部,以及所有同城支行和异地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行人员是指支行的行长,会计经理,对公客户经理,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和柜员等:

(一)支行长是指支行行长、副行长和行长助理;(二)会计经理是指分行向其辖属支行委派的会计负责人,负责组织支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事中控制和授权职责的会计人员;

(三)对公客户经理是指按我行公司业务有关制度,直接面向市场,为公司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支行营销代表;

—1—(四)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是指按我行零售业务有关制度,从事营业经理、大堂经理、引导员、低柜理财经理、贵宾理财经理、个贷客户经理、拓展主管、市场经理,以及零售客户经理、分行级贵宾理财中心和个贷中心理财客户经理及个贷客户经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五)柜员是指使用核心业务系统、账务集中业务系统等,完成相关会计处理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支行的内控合规管理要求,支行人员的准入管理、履职规范和禁止性规定,是加强支行内控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支行人员应学习掌握本办法各项规定,认真领会本办法精神,按照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职。

第五条

支行内控管理要按照“全员参与、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推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础建设,确保支行经营管理依法合规,管理、营销和业务操作行为严谨规范。

第六条

支行要根据总分行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和经营管理需要,加强日常管理,整合内控合规管理资源,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综合利用各种监督检查信息,揭示主要风险,提出防范建议,重视落实整改。

第七条

支行要严把人员选拔准入关、用人关和考核评价关,坚持“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相统一,注重干部员工行为品——2 德和职业操守,并认真落实好重要岗位员工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八条

支行要加强内控合规文化建设,从经营思想、经营理念、职业道德、经营作风和行为习惯上培育良好的支行内控合规文化,通过实施“合规支行”评选等活动,全力营造“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九条

支行要加大对管理、营销和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以及上下级相关岗位的权限边界,坚决抵制人情、权利等因素对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干扰,自觉防范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基本准入要求

支行人员均应具备监管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要求和准入条件。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的;(二)有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三)曾经利用银行业务平台和客户资源,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有不良记录的;

(四)曾经窃取或泄漏我行商业秘密,严重损害我行信誉和利益的;

—3—(五)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非法融资或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洗钱的;

(六)违规参与或协助客户特别是授信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的;

(七)在员工行为动态排查中有异常表现,经核查存在不当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经考察不宜任用的;

(九)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支行长的特别要求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基本准入要求外,曾经对严重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管理责任,并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的,不得聘任为支行长。

第十二条

对会计经理的特别要求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基本准入要求外,会计经理还应当具备《中信银行支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要求和专业准入条件。

对曾经派驻支行的内部风险暴露水平持续升高或对发生的内外部案件、重大差错、重大违规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得聘用为会计经理。

第十三条

对公客户经理,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和柜员的特别要求

——4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基本准入要求外,对公客户经理,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和柜员还应当具备《中信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客户经理管理办法》、《中信银行网点零售业务销售化转型管理基本手册》、《中信银行贵宾理财客户经理管理办法》、《中信银行会计柜员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等总分行管理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要求、上岗要求和专业准入条件。

第三章 履职规范

第十四条

基本履职规范

支行人员履职时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二)充分发挥对关联岗位的权力制约作用,抵制不符合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的交易行为;

(三)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树立和维护中信银行的良好品牌和形象;

(四)及时学习和更新业务知识,提升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内部控制要求和风险防控重点;

(五)妥善保管我行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防止各种形式的信息泄露;

(六)及时向支行长或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制度办法、操作规程、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或风险隐患,并提出建议;

—5—(七)发现支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所列准入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的,立即向支行长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支行长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支行长还应当履行以下要求:

(一)支行行长负责本行的全面管理,对支行的合规经营和内控管理工作负总责,支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负责所分管业务的管理,对分管业务的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严格权责划分,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科学设置并合理安排劳动组合,落实部门及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本行员工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强制休假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维护运行秩序,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三)认真研究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方面的形势,在业务实施前或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传达并在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总分行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及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四)指导督促会计经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支持会计经理独立履行事中控制和业务管理职责,严格会计事项操作,防范柜面操作风险;

(五)指导规范客户经理、理财经理、柜员日常营销行为和业务操作行为,对规章制度及禁止性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案件及事故发生;

——6(六)加强反洗钱培训,认真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七)检查支行防盗、防抢、防爆、防火、反诈骗、现金调拨、上门收款等的安全落实情况,指导大堂经理做好营业场所内客户分流以及巡视工作,重点关注营业场所内可疑人员或异常动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支行营业场所实施违法行为;

(八)定期组织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指导员工熟练掌握处置紧急情况的操作,按照制度规定频率及范围认真执行查库;

(九)分管保卫、运行、服务、内控的支行长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点监控和报警设备、进行安全布防监控并做好记录,定期抽查或安排专人抽查监控录像;

(十)在行内开展相关思想教育和业务、行为排查活动,对有异常行为的员工进行动态排查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管理建议,并做好重点员工的监控、帮教转化等工作;

(十一)管理本行行容、行貌和服务品质,强化员工的服务竞争意识,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落实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支行发生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十三)开展内控案防工作目标考核,督促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十四)对本行各类问题整改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牵头制定并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7—到位;

(十五)履行属于支行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会计经理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会计经理还应当履行包括《中信银行支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要求、总分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配合支行长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

(三)严格落实柜台岗位分工,规范柜面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四)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五)管理支行日常会计工作,对重大会计事项及时向支行长及上级行相关部门报告;

(六)按要求落实整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会计方面相关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支行长和上级行相关部门;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支行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八)配合支行长协调好与上级行及当地与会计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8(九)履行属于会计经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职责。第十七条

对公客户经理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对公客户经理还应当履行包括《中信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总分行业务发展战略、制度办法、风险政策的规范内,针对不同的客户设计不同的营销方案开展营销工作;

(二)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做好客户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报告等基础性工作;

(三)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保证客户合同文本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对由客户经理上门办理的非柜台开户等业务,要双人上门签字并严格审核客户开户资料原件,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五)在贷款发放和产品推介过程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信息,揭示产品风险,避免误导客户、错误销售;

(六)密切关注合作客户经营动态,及时发现客户新的需求,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良性循环,及时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七)积极履行贷后检查职责,有效运用信贷管理系统,及

—9—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信息;

(八)履行属于对公客户经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职责。

第十八条

营业经理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营业经理还应当履行包括《中信银行网点零售业务销售化转型管理基本手册》等相关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组织每日晨会、夕会;

(二)客户意见簿意见反馈,营业厅工作日志填写,日常监控抽查和营业厅设施检查和抽查;

(三)遇到客户投诉和其他突发性服务事件,负责第一时间受理并妥善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及时反馈至相关人员,并协调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满足客户合理合法需求,化解客户不满和纠纷;

(四)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每日三巡两示范,对大堂各个环节的衔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其他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还应当履行包括《中信银行贵宾理财客户经理管理办法》、《中信银行网点零售业务销售化转型管理基本手册》等相关规定的以下要求:

——10(一)理财客户经理应当履行总分行相关制度所规定的经营管理职责,销售理财(含代理类)产品时,应首先确认机构准入手续和产品准入手续均已齐全,并根据总行统一销售安排开展相关营销,理财客户经理要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及风险偏好,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向客户推介合适的金融产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避免误导客户、错误销售,理财产品销售工作应当通过系统实现;

(二)个贷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个贷业务操作规程,准确运用个贷管理系统,关注客户基本情况及信用状况的变化,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措施;

(三)大堂经理要做好营业场所巡视工作,对支行营业场所内的可疑人员或异常动态要重点关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支行营业场所实施不法行为;

(四)履行属于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职责。

第二十条

柜员履职的特别要求

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履职规范外,柜员还应当履行以下要求:

(一)在授权操作权限内办理相关业务;

(二)妥善保管现金、重要会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离岗前必须从所有业务系统中签退;

(三)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当面清点、一笔一清,办理现金

—11—收付业务及清点、交接尾箱要在监控下进行;

(四)按照制度规定频率及范围对现金、重要会计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进行清点检查;

(五)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凭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对印鉴、票据的真伪等进行严格审查;

(六)按照制度规定对客户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七)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客户身份,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行报送可疑数据;

(八)履行属于柜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控合规职责。

第四章 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的禁止性规定

支行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二)越权或违规转授权办理业务;

(三)私自以我行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形式的存款、委托理财、代理交易等协议或向客户违规做出承诺;

(四)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及撤销、密码设置与变更、申领电子银行客户证书(usbkey)、开通及取消服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存取款、购买国债、申购及赎回基金 ——12 和理财产品等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

(五)代替客户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开户申请书等应由客户本人签字的重要文件或凭证上签字,代替客户输入密码;

(六)使用、拥有客户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密码,通过客户网银划转资金;

(七)代替客户购买、保管、传递现金、存单(折)、银行卡、电子银行客户证书、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

(八)代替客户保管预留印鉴或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挂失;(九)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或套取银行及客户资金;

(十)账外吸收客户存款或将客户资金划入员工个人账户办理存取、转账、购买理财产品、股票市场运作、转存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等业务交易;

(十一)挪用客户资金,向客户借款或私自要求客户提供担保;

(十二)高息揽存或与中介机构合作违规揽存,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虚假资信证明;

(十三)以本人名义注册企业,或以亲友名义注册企业,但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人为员工本人;

(十四)在其他经济组织特别是授信客户单位投资、入股,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并获取报酬;

(十五)向客户索取、接受客户或给予客户各种形式的非法

—13—利益;

(十六)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十七)参与非法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非法融资或充当资金掮客;

(十八)与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有资金往来;

(十九)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谋取个人利益的有偿中介服务,违规参与或协助客户特别是授信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二十)在营业场所内外收缴非法集资款;

(二十一)利用职务之便获得本行商业机密或内幕信息,并以其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牟利;

(二十二)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删除客户资料,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客户密码、客户个人信息;

(二十三)隐瞒、欺骗或胁迫客户办理业务;(二十四)上班时间买卖股票、权证或操作期货;(二十五)卖淫嫖娼、包养情妇等涉黄行为;

(二十六)参与六合彩、赌球、赌马、大额购买彩票、扑克麻将赌博等涉赌行为;

(二十七)吸食毒品、唆使他人吸食毒品、参与毒品交易等涉毒行为;

——14(二十八)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十九)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隐瞒、迟报重大问题、风险隐患或案件;

(三十)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支行长的禁止性规定

除严禁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禁止性行为外,支行长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业务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二)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三)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等方式私设“小金库”;

(四)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五)打击、报复抵制或揭露其违规行为的业务人员和检查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经理的禁止性规定

除严禁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禁止性行为外,会计经理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只授权、不审核,授权流于形式;

(二)授意、指使、强令柜员实施违规操作或掩盖网点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

(三)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

—15—(四)使用柜员的印章、证件、系统用户办理业务;(五)为柜员顶班替岗或从事客户经理等不相容岗位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对公客户经理和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除严禁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禁止性行为外,对公客户经理和零售类管理、营销及操作人员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业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为利害关系人办理授信、资信调查等业务;

(二)代替客户签约电子对账协议,回签电子对账单;

(三)违规发放贷款、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票据业务、国内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四)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

(五)办理核算业务;

(六)从事会计经理等与其职责不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柜员的禁止性规定

除严禁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禁止性行为外,柜员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未签退系统或未收妥现金及重要会计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个人名章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

(二)未履行有效的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重要会计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三)携带现金、手袋等自有物品临柜营业;

——16(四)当班时为本人办理业务或以客户身份自行存取款;(五)在空白会计凭证、有价单证上事先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员名章;

(六)长款隐匿,短款自补不报,或以长款补短款;(七)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时不按账户管理规定审核客户相关证明原件;

(八)违规办理存款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九)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银行资金,无正当理由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款项;

(十)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不按要求向客户进行电话核实;(十一)未及时向客户传递对账信息,未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未按规定及时核查对账结果不符的账户;

(十二)空存、空取资金。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完善支行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总分行相关部门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并持续完善支行人员的准入、日常监督、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实行相应的岗位资格认证,并将本办法对支行及其人员内控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作为开展支行内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落实支行内控合规管理要求

—17—各分行要根据自身管理模式,将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纳入支行和支行人员的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分行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分行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会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过建立工作日志或登记内控台账的形式,及时记录、反映日常内控管理履职情况以及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信息,作为开展支行内控评价、绩效考核、尽责评审、人员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分行要科学设置支行和支行人员的考核指标,建立多角度、分层次的指标体系,适当加大对内控合规管理和操作风险等方面考核权重,充分调动员工主动参与内控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内控长效机制,逐步引导支行人员规范操作,减少差错,消除隐患,促进各项业务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各分行纪检监察部门要畅通支行管理、营销和操作人员来信、来电、来访的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员工发现他人或自己被迫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具体情况。对核查确认的重大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胁迫人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诬告陷害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进行内控合规管理问责

——18 分行条线部门要履行对支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对违反规章制度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支行人员,要按照《中信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信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程》等规定处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支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内控管理混乱、问题频发支行的负责人和上一级行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合规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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