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汇报样例优质4篇
【导读预览】此篇优秀范文“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汇报样例优质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以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此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第一篇】
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号)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榕财综20xx15号)精神,全区资产清查工作正在进行。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根据市财政局(榕财综20xx15号)精神,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现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区直主管部门应按本部门清查单位数的30%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其中:对存在盘盈、盘亏和资金损失挂账的单位必须纳入专项审计范围。
2、区国资管理中心按区直主管部门清查数的10%进行抽查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复核,原则上不重复。
1、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计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区直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联系区国资管理中心抽取审计中介机构,并与审计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联系人:杨扬、魏岑83985322)
2、区直各主管部门应于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清查单位数30%的单位专项审计工作,将审计结果上传至金网际资产管理平台,并将纸质审计报告报送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便汇总复核。
1、根据福州市财政局(榕财综20xx15号)通知,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承担。
2、区直各主管部门按清查单位数的30%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费用,由区直各主管部门承担。
3、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抽取的10%的行政主管单位的专项审计费用,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承担。
4、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的支付,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简报
资产分析清查报告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简报
固定资产清查评估报告
医院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医院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乡镇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学校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第二篇】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资产盘盈
第十七条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五章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一)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第六章资金挂账
第三十四条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第七章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第三篇】
二o一六七年 月 日
根据*区《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及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制度、政策,xxx单位已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经过我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承诺:我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上报的资产清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一)工作基准日
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19年12月31日
(二)工作起止日期
本单位于2019年x月x日至2019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资产清查工作
(三)资产清查户数说明
我部门参加本次资产清查的行政事业单位共xx户,其中行政单位xx户,事业单位xx户。事业单位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xx户,差额拨款事业单位xx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xx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xx户。
(四)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一)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清查确认我单位资产总额xx万元,其中流动资产xx万元,对外投资xx万元,固定资产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净资产总额xx万元。按单位性质分类:行政单位资产总额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净资产总额xx万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净资产总额xx万元。
(二)单位人员情况
我单位编制为xxx人,其中:行政编制(含公检法) xx人,占编制总人数的xx %;事业编制xx人,占编制总人数的xx %。
我单位在职人员为xx人,其中:行政人员xx人,占在行政编制人数的xx%;事业人员xx人,占事业编制人数的xx%。
(三)部分资产人均占有情况
1、房屋建筑物情况。我单位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是xx平方米,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行政单位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事业单位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xx平方米。
2、车辆情况。我单位汽车共xxx辆,其中公务用车xxx辆。每百人平均拥有轿车xx辆,其中:行政单位轿车数量xx辆,每百人平均拥有汽车xx辆,事业单位轿车数量xx辆,每百人平均拥有汽车xx辆。
3、电子计算机情况。我单位电子计算机xx台,人均计算机xx台,其中:行政单位人均计算机xx台,事业单位人均计算机xx台。
(四)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担保情况
我单位出租、出借、担保资产总额共xx万元。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累计收益xx万元。其中:行政单位收益xx万元,事业单位收益xx万元。
(五)已售未销帐职工住房情况
我单位已售未销帐职工住房共xx套,建筑面积共计xxxx平方米,账面原值xxxx万元,累计折旧xxxx万元,净值xxxx万元。其中:单位产权房屋xx套,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账面原值xxxx万元;单位与个人共有产权房屋xx套,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账面原值xxxx万元;个人产权房屋xx套,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账面原值xxxx万元。
(六)往来款项情况
我单位账面应收款(或暂付款)金额为x元,主要内容为xxx。
我单位账面应付款(或暂存款)金额为x元,主要内容为xxx。
(一)取得成效
(二)存在问题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用案例进行分析)
(四)改进措施
如报表数据与决算数据有不符情况,请详细说明原因。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绿色字体部分仅由主管局撰写汇总清查报告时填写,其余单位请自行删除。
按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开展2019年德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德市财行〔2019〕6号)文件要求,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清查核实规定,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所辖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全面清查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及资产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
(二)建立动态管理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动态管理。
(三)有效实现三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加强整改,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本次清查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新《预算法》(主席令2019年第12号)、《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9〕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9〕2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9〕1号)、《德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德委办〔2019〕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一)2019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一)各部门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自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经济鉴定证明。
(二)各部门上报资产清查结果的相关数据应与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衔接,有差异的应作说明。
(三)经过清查后的资产,各级要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将所有资产数据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五)各部门应通过此次资产清查,完善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各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批复情况调整有关会计账务。
(一)基本情况。包括对单位规范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机构等的清理。
(二)账务清理。包括对单位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
(三)财产清理。对单位各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
(四)损溢认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按资产清查要求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五)资产核实。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资产管理部门核实批复,确认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
(六)完善制度。各部门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七)步骤安排
1.准备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学习有关资产清查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单位业务培训,部署安排全市资产清查工作。
2.实施阶段(4月20日至6月15日)。按照清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将申报文件、资产卡片数据、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以及需要资产核实事项,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出具专项报告或经济鉴定证明等材料报德阳市体育局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报后报送市国资委。
3.上报阶段(6月15日至6月20日)。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市国资委。报送资料包括:纸质材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和资产清查汇总表)、审计报告,电子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报送数据信息应与系统数据一致。
(一)精心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动员和政策业务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务实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认真摸清家底,保障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规范操作。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完善资产卡片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帐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装订成册,妥善归档保存。
(三)严肃纪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资产清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第四篇】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镇财政分局按照县财政局统一部署,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下面是分享的“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汇报样例优质4篇”,欢迎阅读!
自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1月至10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以来,全国很多省市结合自身特点,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全国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湖南省首先召开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积极部署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要求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山西省早动手、早准备、早安排,清查工作认识到位、政策法规学习到位、监督责任落实到位和监管工作服务到位,“四到位”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据介绍,阳泉市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动员部署会议上提出要求,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将一直持续到今年8月,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
为建立一个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重庆市政府也将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重庆市财政局要求,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防止清查工作在执行中变形走样,夯实整个财政管理基础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周天勇对记者说,“在清查过程中,要注意将资产按照不同归属类别进行分门别类,而且可以把资产清查工作当作是国家政策性改革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将不必要的建筑、服务设施等出租或卖出,同时也是一种资产基础的积累,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还同时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清查核实的工作内容和各方管理职责,规范了资产清查核实的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霍政办〔2019〕62号和霍邱县人民政府财政局财资〔2019〕39号霍邱县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县政府及财政局有关要求,我镇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
工作方案
。一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我镇财政分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镇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真实的反映我镇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查基准日。以2019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我镇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和财政分局及镇直单位负责人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
(二)各部门、单位资产负责人将清查结果按规定报送镇财政分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镇直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四)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五)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镇财政分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上报登记。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9年3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镇直各单位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9年4月-7月)
1.镇直各部门、单位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指导本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镇财政分局,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镇财政分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年7月31日前,镇财政分局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可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3. 2019年7月31日前镇财政分局按照财政部和省、市县的要求,编制全镇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连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三)总结阶段(2019年8月-9月)。
1. 镇财政分局对全镇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县政府报告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 镇财政分局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镇财政分局按照县财政局统一部署,组织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各单位负责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镇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镇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镇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