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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报告汇聚(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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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报告【第一篇】

快速城市化和滞后的处理设施,使得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城市数量由1978年的193个增加到年的664个,城镇人口由17,245万人增加到48,064万人。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市化速度进一步加快,目前城市化水平达到37%左右。城市数量与规模的迅速增加与扩张,带来了严重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近来,我国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每年以5%的速度递增,在首次超过工业污水排放量,2001年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221亿吨,占全国污水排放总量的%。同样,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近年来以5~8%的速度增加,2001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达到亿吨。

与此同时,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严重滞后和不足。到2001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452座,排水管道约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其中生活污水二级处理率大约只有百分之十几。大量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河道,导致约63%的城市河段受到中度或严重污染。全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740座,垃圾处理率%,无害化处理率约10%左右。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不仅占用了全国大约5万公顷土地,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以及疾病的传播。

设施短缺和处理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是资金不足和运营效率不高,它直接影响到“十五”环保计划目标的实现,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和实行市场化。

从“九五”开始,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治理逐渐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国务院批准的“十五”环保计划要求,到,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45%,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达到60%;新增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5万吨/日。资料表明,要完成污水集中处理目标,全国需要新建1000多座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能力2600万吨/日,总投资达千亿元。实现垃圾处理计划目标,约需投入450亿元。

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中,我国遇到了资金不足和效率不高两个严重问题,它是造成我国相关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和处理效果不好的关键原因,直接影响到我国能否实现“十五”环保计划目标。这两个问题的具体表现是,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设施,建成了又没有充足资金来维持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污水处理设施与管网不配套也造成不少设施闲置和浪费;同时,由于运营体制与机制上的原因,不少运行中的设施,并未发挥出设施所设计的处理能力、效率和质量。

河南省是我国淮河流域污染治理的重点省份之一,污水排放量占流域污水排放总量的24%,但是目前已经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普遍面临“断粮”之忧。在一些地方,各级政府耗巨资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半停半开甚至闲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地方财政也为之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如投资亿元,2001年6月建成并开始试运行的焦作污水处理厂,因为资金困难,从当年10月起便一直停运到现在。污水厂累计拖欠10余家单位的工程款1300多万元,债主天天登门要账,厂长无法正常上班。厂子设计处理规模10万吨,因为管网不配套,现在每天只能收5~6万吨污水,年运行成本700万元左右。因拖欠水电费,多次接到停电通知,甚至一度被停水。职工为了维持生计,在巨大的二次沉淀池里养了4000多尾鱼,在氧化沟旁种上了香菜、萝卜等蔬菜。

类似现象在河南的禹州市和长葛市等地同样存在,即便是正在运行的商丘市、安阳市和平顶山市污水处理厂,也都面临着还贷压力大、运营资金不足等问题。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打破政府建设政府运营的传统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建立多元投资主体模式,实行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温家宝副在2001年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第三次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6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东部一些城市开始着手探索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道路。随着污水和垃圾收费、水价改革、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国家指导政策的陆续颁布,不少城市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实践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推进全国的市场化发展,发现了问题,积累了经验,找出了对策。

根据私人部门(在我国主要是指民营企业)的参与程度,国际上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做法分为四种模式:公有公营、公有私(民)营、私有私营、用户和社区自助模式(相当于我国的市场化分散处理模式)。目前,在我国东部地区,除了上海有一个正在准备中的垃圾处理私有私营项目(boo项目:建设-运营-所有)外,其他三种模式均有较成功的实践案例。

(一)公有公营模式。

公有公营模式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设施运营由公有企业(包括国有、地方和集体企业)实施企业化管理,也可以通过服务合同或管理合同形式允许民营企业准入设施的运营。

1.事业单位改制,企业化运营。

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事业单位运营改制方面,北京和上海先行了一步,创出了新的模式,积累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经验。2001年,北京市将市政管理委员会所属四个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水设施,改制重组为北京市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原有市环卫局所属的有关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转制重组为四个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后的运营体制,按照企业化方式管理。

北京市的污水处理厂原来由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排水公司运营管理。目前,北京市已经完成了污水运营体制的改革工作。在城市排水公司的基础上,整合高碑店、酒仙桥、方庄和北小河等四个市属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水设施,改制重组为北京市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府授予该公司对市属四个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排水管网、泵站等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并要求改制后的公司随着污水收费价格调整和机制理顺,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滚动发展。在垃圾运营体制上,北京市以垃圾处理厂和清洁车辆厂为基础,把原有市环卫局所属的事业单位转制重组为四个国有独资公司。市属环卫专业公司的资金拨付方式由按事业单位拨款改为按实际成本核算,以合同的方式拨付,推动了环卫行业产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

上海市将原来的排水公司重组为一个管理公司和三个运营公司,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四分开”。实际上,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形式,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公私合营的股份制企业。

与传统的事业单位运营体制相比,企业化改制是通过引进市场管理机制来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减轻政府运营的财政负担,并且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通过改制,上海市12家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量增加了3万吨。但是应该看到,改制并不能减轻政府在筹措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的压力。

与其他市场化模式相比,企业化改制是一种较稳妥和渐进的市场化方式。在我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由事业单位运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情况下,企业化改制应成为我国推进市场化的突破口和主要任务。对于这一点,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9月共同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与政府部门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业务。”

2.管理合同。

根据国际上的做法,在公有公营模式下,还可以采取管理合同和服务合同形式让民营企业参与设施的运营。服务合同是指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或从民营企业获得一些特殊的技术和经验,将设施运营中的某一部分承包给民营企业。管理合同是指为了增加企业对设施管理的自主性,减少政府对日常管理的干预,将整个设施运营的所有管理责任委托给民营企业。2001年,深圳市将龙田和沙田污水处理厂以管理合同方式承包给民营企业运营后,估计政府每年可以节省120多万元的财政开支,运营成本降低20%左右。

深圳市龙田和沙田污水处理厂由市、区、镇三级政府联合投资兴建。龙田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为6万吨/日,总投资2850万元;沙田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为5000吨/日,总投资880万元。

为了减轻政府在运营维护方面的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引进科学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市、区政府授权坑梓镇政府把两座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推向市场,选择一个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队伍来经营管理污水处理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最终选择了以深圳市碧云天环保公司和安徽国祯环保公司组成的强强联合体,作为龙田和沙田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承包方,承包期为。据估算,原来两座污水处理厂每月的运营维护费用约为50多万元,实行市场化后,每月只需付给运营承包企业40万元,政府一年就可以节省120多万元,大大地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而承包企业认为,只要通过改进工艺和管理创新,仍有盈利空间。

管理合同模式下的运营主体是纯粹的民营企业,在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有较充分的市场体制与机制保障。另外,由于运营期间的支出和从政府取得的服务费相对稳定,管理合同模式对于民营企业的经济风险较小,但收益率也相对较低。同样,管理合同模式仍然无法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的难题。

合同格式报告【第二篇】

一、印刷品名称、数量及交货日期:

二、加工原料:

三、质量和式样:

四、定货数量的差额幅度:

五、货款结算,凭运输部门的运单向银行办理托收。

六、原材料供应:

七、印件确定后,双方中途变更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协商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外地用户,可由乙方代办运输,乙方一经运出即为交货,一切包装费、运杂费均由甲方负担。

九、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经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合同格式报告【第三篇】

授权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授权人:

法定地址:****市****路****大厦a座12a邮编:******。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独家经营甲方的“******”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经营。

1、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区域内成为“******”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

2、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贰万元/店。每个加盟店首次从甲方购进“******”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万元。

4、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5、甲方将“******”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4。5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6、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

7、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

8、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3、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

4、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

四、促销与广告。

1、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

2、甲方进行“******”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

3、乙方单独进行“******”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

4、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

五、培训与指导。

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5、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

7、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七、竞争限制。

1、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

2、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3、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服务质量控制。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

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玫瑰卡”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

4、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5、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九、保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十、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

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3、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4、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

5、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本。

3、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a、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

b、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c、向甲方移交“******卡”会员登记名册;

d、归还、转卖或销毁所有带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e、取消以“******”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g、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及传真:电话及传真:

委托代表(签字):委托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格式报告【第四篇】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请求事项:原告人不服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裁决拘留15天及对伤者_________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___份;。

2.证物______件;。

3.书证______件。

合同格式报告【第五篇】

甲方:(出借方)住所:

乙方:(借用方)住所:

丙方:(借用员工)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与丙方在年月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鉴于:乙方希望从甲方处借用丙方,甲方、丙方也表示同意;

现甲方、乙方、丙方就乙方向甲方借用丙方(甲方员工)的具体事宜,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向甲方借用丙方从事工作,该员工在甲方的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级别保持不变;丙方的工资、福利仍由甲方确定并实施考核管理。借用期间,丙方的人事档案仍由甲方代管,丙方的各种社会保险仍由甲方代缴。

2、借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可提前15日通知甲方提前终止该借用期限;乙方也可以在该借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与甲方协商借用人员的处理。

1、借用期间,丙方的工资、奖金等由甲方直接向借用人员发放;丙方的社会保险金等基本保险,仍由甲方按照原标准代垫代缴。

2、借用期间,丙方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差旅费等),由乙方按其报销标准予以支付。

3、借用期间,丙方发生工伤、死亡等事故按照政策需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全部由乙方直接承担。

1、本协议生效后,丙方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仍在甲方,但由乙方负责对丙方进行日常管理、工作调遣,丙方在借用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行政管理。若丙方违反的,乙方有权终止借用,并由甲方书面解除劳动关系。

2、借用期间丙方的工龄,由甲方延续。

3、借用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与丙方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与丙方的劳动关系也自动终止,双方互相不负违约责任。

借用期满后,若乙方没有将丙方及时归还甲方或者乙方与丙方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与丙方的劳动关系也自动终止,双方互相不负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签署日:年月日。

合同格式报告【第六篇】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证件号码:证件号码:住址:住址: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一、租货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例如:双人床一张,热水器一个,煤气罐一个,双眼炉具一个)视具体情况自行修改填写。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甲方于年月日交付房屋;。

2.房屋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每个月支付一次;。

4.租赁房屋的租金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甲方受款帐户为: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在乙方缴付租金和押金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乙方为抬头的等额发票或收据,否则乙方有权拒付。

5.租赁期内,租金由甲方支付,房屋的修缮及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自行交纳水、电、电话、卫生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5.在租用期内,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无间断的持续适宜居住,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6.房屋如发生自然损坏,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7.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合同所有附件如房产证复印件、出租人身份证明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借调合同范文格式。

金融合同格式。

委托理财合同格式。

合同格式报告【第七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汽车配件产品购销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和质量。

1.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

[]附产品购销清单(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按行业标准执行、[]按生产企业标准执行。

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如约定不明确,按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和产品用途的标准执行。

3.质量保质期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的数量。产品的计量单位。

第三条品牌。

销方所供产品的商标为:[]整车厂配套商标、[]生产厂自主商标。其他约定。

销方保证所供产品不构成对任何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侵犯;购方保证所购产品不用于任何侵犯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用途。违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侵权责任。

第四条产品包装标准及其处置。

1.销方所供产品的包装为[]木箱、[]纸箱、[]裸件、[]按国家规定。包装应安全可靠、标识明确。[]内附装箱单。

2.销方因产品包装不妥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承担因包装不妥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所造成产品的违法、违约、毁损、灭失等责任。

3.其他。

第五条产品的交付和风险。

1.交货方法:[]销方送货、[]销方代运、[]购方自提自运、[]购方指定的第三方代提。

2.运输方式。

3.运费负担[]购方承担、[]销方承担、[]其他。运费负担约定不明的由购方负担。

4.到货地点。

5.产品的风险责任未经特别约定,自交付时转移。产品保险由风险承担方办理并承担费用。

6.其他。

第六条产品的交(提)货时间、期限。

产品交(提)货时间:

[]双方约定年月日为产品的交(提)货时间。

[]销方委托送货或者代运的产品以承运人签发运单的日期为实际交货日期。

[]其他。

第七条产品价格和费用支付方式。

1.产品的价格。

2.其他费用。

合同格式报告【第八篇】

签订合同就是让人“摆布”

“说是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合同是按照中介方的意愿订的,租房户只能就范,完全是一方支配另一方,人家说什么你就得听什么。”一提起租房,省会张先生就来气。中介带着看房后,张先生表示出了租房意向。当张先生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中介方拿了出一套事先拟好条文并已印刷好的合同书。

按照合同规定,张先生每月租金1500元。第一次交3000元,其中1500元是押金,1500元是一个月的预付款。每月1至3日来交款,晚交一天要罚1%的滞纳金,如果超过1个月不来交款,将收回租住的房屋,押金不退。退房须提前一个月来登记,在没找到下一个租房住户前,房屋仍是张先生的,房租仍由张先生交纳。落款印着“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张先生提出了对合同的质疑,要求更改部分合同内容,中介公司表示,这份合同是公司统一发放的,如果张先生想要租房,就必须按照合同签字。

生活处处皆“格式”

去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会拿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去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易手续,营业部会拿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网上求职、购物、交易等,一份协议先展示出来,你不“同意”就不能往下进行……像张先生这样被动地接受格式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其中不少还是消费者无法“逃避”的。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此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很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都是格式合同。”

“由于在格式合同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身份等优势,使用人就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相对方,这一不平等现象催生了大量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完善《消法》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审查资格。

“在实践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如,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邮局的发报须知上有‘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只能到合同的制定方所在地寻求法律救济;赋予自己任意解释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网络格式合同中,面临的问题更多,还包括合同提供方系统的设置不完备等。”河北马*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辉分析说。

“目前,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民法典》,其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最为明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孟-辉表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保证格式合同的有效施行,要从法律完善上解决问题,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章节,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加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违法的惩处力度。同时,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审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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