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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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篇1
建筑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十).总则
(l)为了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适应建筑市场的新形势,根据国家、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计划经济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走向市场,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下大力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在工程质量、施工速度、施工管理和服务质员各方面都要有一个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还必须加强企业招投标工作,充实投标力址,强化公共关系,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积极参与建筑市场竞争。
(3)招投标工作应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多业并举和主业的关系;二是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的关系;三是立足本地和外埠的关系;四是投标工作和经营活动的关系;五是投标技巧和成本的关系。各级都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不断提高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千方百计承揽施工业务。
(4)投标范围。积极参加房建、市政、地铁等工程的投标;搞好外省市大型房建、公路、市政工程以及国外上程的投标。
(5)要提高全体职工对招投标承揽工程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每个职工都应积极投人到招投标〔 作中来,搜集、提供工程任务信息,为企业投标承揽任务做出贡献。
(6)建立一支素质高,法律观念强,有一定公关能力,有开拓精神的招投标骨干队伍。为保持公关工作的连续性,投标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不断提高招投标人员的业务水平。
(7)各公司在公共关系方面,应相互支持,互相补充。在参加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要互相帮助,有礼互让。同各企业竞争中,应当讲究竞争公德,讲究竞争策略。
(8)工程投标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体优势,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不承担义务或不履行职责。.组织机构
(l)为了参加建筑市场的竟争,承揽工程任务,各级都要加强投标力量,要有招投构、常设机构和专门负责招投标工作人员。土建公司一般设3 一5 人,专业公司可根据需要酌定。机构可单设或合设。总公司设经营部,负责房建、公路、市政等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海外工程部负责国外工程投标工作。
(2)总公司及有投标业务的各公司,除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投标工作外,还要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投标决策,审定重大项目投标文件。招投标领导小组由经理或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及综合计划部(科)、经营部(科)、技术发展部(科)、设备工业部(科)、物质经营部(科)、质量部(科)、安全部(科)等有关领导组成。大型工程要进行投标预演。
(3)总公司经营部和各公司经营部招投标机构人员,应直属主管经理领导,尽量减少决策环节和层次,以便得到信息后,决策及时,防止延误参加建筑市场竞争的机遇。.职责范围
(1)总公司招投标工作职责
l)依据国家、市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法规,对集团系统的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起草和制订集团系统工程招投标管理规章和其他文件;)搜集、整理、发布工程信息,组织信息反馈,总结交流投标经验;)掌握中标工程跟踪情况,建立投标资料档案,按时向市招投标办公室报送招投标各种统计报表;)协调和帮助下属各单位,做好内外公共关系疏通工作;
6)负责组织以总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投标工作;)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含开发、合建、自建、承发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2)各公司投标工作职责
l)根据上级招投标管理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公司的投标管理办法;
2)搜集信息,筛选信息,落实信息,及时向领导通报信息,确定投标项目,疏通好上下级、建设单位的关系;)负责投标工程招标文件购买,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投标书函等手续;)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投标工程环境,编制递送标书,参加发标、答疑、开标会,办理决标后事务;)建立健全投标资料台账,按时完成上级各种投标的统计报表工作;6)掌握中标工程项目的进展、存在问题和履行合同、结算等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做好中标工程跟踪工作。
(3)需要以总公司名义或需要总公司组织投标的国家、市重点工程,两个以上紧密层企业(二级公司)参加施工的大型工程项目,房建小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由总公司经营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投标。
(4)投标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各有关部门,需要密切协作。其分工原则如下:
l)经营部门负责本市和外省市招投标的全面管理工作;)经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宣传广告和介绍企业情况的录像带及设备;)综合计划部门负责提供各单位需要工程任务数量及完成任务月、季、年资料报表和办理招投标工程开工的各种手续;)技术发展部门负责招投标项目施工方案的编制;)基建部门负责提供本企业所属(不含土建施工企业)单位的每年基建计划项目;
6)财务部门、设备工业部门、研究发展部门、物资经营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投标需要资料。
(5)各单位提供有关招投标工程用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给经营部门,由经营部门汇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再报送招标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投标一般工作程序
(l)工程投标一般工作程序大致分为:报送投标申请书,填写投标资格预审表,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发标答疑会,编制、报送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等待决标,办理决标后有关事宜,经洽商最后签订合同。
(2)投标申请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l)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三年承建工程情况);)自有资金情况;)企业全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来承建工程质量情况说明;)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3)投标工程项目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要在投标书中明确分包项目范围,说明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及总、分包单位各自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4)参加工程投标,必须填写投标资格预审表,按时送到指定
地点,接受招标单位资格审查,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5)在领取招标文件时,要交付押金,决标后,退还甲方图纸资料,取回押金。
(6)认真填写资格审查表,要求字迹清楚,不弄虚作假,不伪造证件。
(7)建设单位开标会。开标会要按建设单位要求时间、人员准时到会,一般性工程法人代表可委托主管招投标工作的副经理参加;重点工程、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开标会,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参加,并亲自唱标和演讲施工方案。或者选派有表达能力、口齿清楚、声音洪亮、精明强干的同志唱标。各单位要选派1 一2 名兼职唱标员。
(8)开标的一般程序
l)由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各方到会人员,宣布会议主持人及招标单位法人代表证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会议主持人检验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件;
3)主持人重申招标文件要点,宣布评标办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4)主持人当众检验投标书,剔除废标;)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明对招标文件的确认;
6)按标书送达时间先后或以抽签方式排列投标企业唱标顺序;
7)各投标企业代表按顺序唱标;
8)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9)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书无效:
l)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缺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2)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3)投标书逾期送达;)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了会议但无证件者;
5)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书的内容;)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迟到巧min 以上到会者;
7)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者;)投标书报价超过标底价5 %上限的,应视为无效报价,对超过标底下限的(民用工程5 %,工业交通项目7 %),一般亦应按无效报价处理。但对其中确有先进技术措施或降低造价措施,经评标小组讨论同意报市或区、县招标办认可后,可作为有效报价。
(10)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一般工程在巧日内,大型工程在30 日内与招标单位以招标文件和标书为依据签订承包合同。
(11)收到未中标的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取回押金和编制标书的补偿金。
(12)中标企业要以中标价格的4 %。,向市招标办交纳投标管理费。.投标书的编制及注意事项
(1)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单位答疑函规定的内容编制,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异议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单位询问,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按无效标书处理。
(2)投标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封面。包括招标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企业所有制类别、等级、法人代表姓名、填报日期;)标书。包括:
a .综合说明。主要有建筑面积,总工期,计划开工竣工日期,报价总金额
b .钢材、水泥、木材用量。其中实行议价承包的,应当写明单位价差及价差总额;
c .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和具体意见;
d .报价总金额中未包含的内容和要求招标单位配合的条件。对报价未包含的内容应写明项目、数量、金额和理由。要求招标单位给予配合的条件应具体明确,并说明如不予配合,在造价、工期方面须如何解决的意见;
e .对报价需说明的问题,其中应着重说明降低造价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书中必须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主要包括:
a .总平面图,主要施工方法,机械选用,施工进度安排,投入本工程的人力、物力安排;
b .保证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
c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工作简历等。)单项(位)工程投标书:包括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檐高、层数、质量标准,单位工程总价及总价构成,分包的项目内容和拟用的分包单位或用什么方式选用分包单位。
(3)投标书编制完后,应将正本和副本(二份)装人投标书袋内,在投标书袋上口加贴密封条(由市招投标办统一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书要在规定时间内派专人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5)在编制标书过程中,如发现疑点问题,务必在开标前询问或通知招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变动和修改。要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打印成册,不能马虎从事。
(6)投标价要严格保密,在开标前各单位不得互相串通,哄抬或压低报价。
7)标价计算执行xx 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预)算定额,工期定额等,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报价进行合理浮动。.企业内部自建工程的招标
(l)自建工程施工招标。无建筑安装施工营业执照单位的自建工程,必须由总公司经营部组织,在企业内部实行招标或议标。到市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投标手续。招标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无能力编制的单位,可委托持有营业执照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
(2)招标文件须经市、区、县招投标办核准盖章后方能生效,否则不得发送投标企业,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也不受理标底文件的审查确认。市或区、县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10 日内批复。逾期不批,视为同意。
(3)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l)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a .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建设单位名称、电话、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系人姓名、监理机构名称(如有)、资金来源及批准投资单位、文号、建设工程许可证号、开户银行账号等。
b .施工场地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条件、拆迁及“三通一平”情况、施工用地范围、面积、可提供临时用地情况。
c .工程概况(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及其中的单项、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长度、结构类型、层数、檐高和附属管线工程、庭院工程、绿化工程的说明),设计要求,工程地质情况的说明,对工程质量、装修标准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要求。
d .总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
2)招标方式及对分包单位的要求;)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包括特殊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差处理力、法。其中由招标单位供应现货的,应写明品种、规格和供货时间等;
4)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5)投标须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投标企业编制、密封、投送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b .无效投标书(即废标)的有关规定;
c .有关竣工结算调价系数的时限规定;
d .评标办法及中标优先条件;
e .对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的要求及名额限制;
f .场地勘察、答疑,投标书送达和开、决标时间、地点的安排;
g .对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要求及未中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的要求;
h .投标企业询问有关问题的方式和时间;
i .其他应注意的问题。)招标单位认为必须向投标单位明确的问题;
7)招标文件附件的内容:
a .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设计图纸;
b .招标工程范围内(指执行单价合同或以扩充设计进行招标的工程)的单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清单;
c .所有定额项目中注明是“参考价”、“暂定价”的材料项目清单中注明名称、单位、“参考价”、“暂定价”;
d .招标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进口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暂定单价。
(4)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以及城建集团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还应做到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准确,并用16 开纸打印或复印。
(5)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应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一般工程项目不超过300 元,大中型工程项目最多不超过100(6)招标文件一经批准,一般不得修改,必须修改和补充的,须经市或区、县、城建集团总公司招标办(部)批准,并应在投标截止期7 日前以正式函件(视为招标文件附件)送达各投标企业及评标小组成员。
(7)招标方式(可分为下列三种):
l)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3)议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介绍工程情况,发给招标文件。
(8)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以邀请招标方式为主。公开招标和议标方式只限一定的工程范围。
l)公开招标方式适用外商及港澳台同胞的贷款、赠款建设的,且又要求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或本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或工艺复杂的特殊专业工程;
2)议标方式适应下列工程:
a .外商及港澳台同胞的赠款建设的,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b .在建项目的配套工程;
c .在建项目与招标项目施工场地难以分开的工程;
d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议标的中外合资工程;
e .邀请招标没有成功的工程;
f .总公司领导指令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9)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在招标申请书中提出,经市或区、县、总公司经营部批准后实施。
(10)公开招标通告包括下列内容:
l)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工程情况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工程地点、结构类型、装修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承包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对投标企业资质的要求及应提供的有关文件;
5)招标日程安排;
6)招标文件抵押金数额;
7)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11)各种招标方式录取投标企业的数额
l)公开招标一般为2-4 个;
2)邀请招标一般为3-4 个;
3)议标一般为1-2 个。
(12)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单位应以核准后的标底文件为依据,与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分别协商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三材用量等指标,以选择最理想的建筑企业中标。在分别议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不得向某一投标企业透露另一投标企业协商的内容。
(13)议标要及时决标。10d 内不能决标的,重新组织议标或邀请招标。议标失败后,招标单位应退还投标企业的招标文件押金并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招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更改被录取的投标企业,但投标企业有权放弃投标,并主动退回已领取的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要退还押金。
(15)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文件。标底文件可由建设单位有资格的预算人员(持市建委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合格证件者)进行编制,亦可委托持有营业执照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但不得委托建筑企业代编。
(l6)标底文件的编制和核准的依据是:
l)全部设计图纸(其设计深度必须符合编制标底文件和投标书的要求)和有关的设计说明;)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预算定额(包括各项费用标准,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上述规定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修正概预算和投资计划等文件;)建设部颁布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本市实施工期定额的补充规定;
5)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前工期等项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17)标底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l)招标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招标工程名称、建筑总面积、招标工程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总金额、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定额工期、计划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2)招标工程一览表。包括单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筑物层数、檐高、室外管线工程及庭院绿化工程等。)标底价。包括招标工程总造价,单方造价,钢材、木材、水泥总用量及其单方用量。其中没有三材指标需要采购议价材的应注明其数量、单位价差及差价总金额。)招标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各项费用的说明。包括包干系数或不可预见费用的说明和工程特殊技术措施费的说明。
(18)招标工程标底总价、总工期的计算中,一般不包括下列因素:
1)增加建筑面积或改变结构类型;
2)改变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使用功能;)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或地下管网、通道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引起的工程处理费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19)在标底总价中一般不包括合同期内尚未公布的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包括标底编制期已公布的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和议价采购的价差部分。列入标底的定额材料基价、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参考价格等材料差价的计算基数,应执行邯郸市建筑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有关规定。
(20)标底文件必须由招标单位先报送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确认,密封后再报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方能生效。
经核准后的标底文件及其标底总价,由市或区、县招标办负责向招标单位交底,密封后,由招标单位取回保管。
(21)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后的标底,总价为招标工程的最终标底价,未经市或区、县招标办同意,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总价。
(22)在开标会议上,当各投标书公开后,除各投标书报价均属无效报价外,招标单位应将标底公布。7 .统计与资料管理
(l)及时准确地搞好招投标各种统计报表工作。)“月施工任务情况一览表”,于下月七日前报总公司经营部;)“企业人员、在施、已竣工程情况一览表”,于下月七日前报总公司经营部;
3)“投标报价汇总表”在决标后七日内报经营部;)“招标工程完工情况报表”,做到结算一个报一个,不能拖拉。
(2)建立健全招投标资料档案。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收集、登记、保管招投标资料,做到及时归档,建立以下五本台账:工程信息、投标项目、中标项目、未中标项目、中标工程竣工结算五种台账。对招投标工程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各种结构型式的投标报价,建立成本体系。招投标工作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信息管理
(l)投标职能部门要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密切注视建筑市场动态,广泛积极获取招投标信息,建立“招投标信息卡”,定期向主管领导和投标领导小组通报。信息联络人负责处理投标业务有关的来信来访工作,提供投标咨询。
(2)投标主管领导,根据提供的“信息卡”,及时确定“兴趣工程”、“非兴趣工程”。对兴趣工程,首先进行研究决策。凡是确定投标的工程,要签订投标会签单,再交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3)所属各单位职工都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对职工提供的信息,要认真积极筛选落实,及时把落实结果反馈给信息人。
(4)建立信息台账,分门别类存人微机中。做到及时搜集、及时传递、及时发布、及时反馈。
(5)信息和工程投标工作,时间性强,难度大,各单位要解决好投标人员的交通问题,以保证投标承揽任务的正常进行。.发展公共关系
(l)发展公共关系是企业适应环境,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信任和支持的强有力的渠道。发展公共关系的目的,是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和企业的声誉,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扩大社会影响。
(2)发展公共关系坚持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既照顾企业本身利益,又对社会相关群体给予支持和援助。
(3)在开展公共关系中,严禁违法乱纪,歪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低劣服务的行为发生。.招投标经费与奖罚
(l)招投标工作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活动经费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特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业务洽谈,接待建设单位和外部人员等,特殊活动经费的数额由各单位酌定。纳人年财务收支计划,专款专用,严格收支审批手续,不得超出使用范围,防止不合理开支。
(2)投标工程未中标,建设单位退回的补偿金,用于投标有贡献人员的奖励,余不得私分,下年继续使用。
(3)投标经营活动经费和建设单位补偿费,开支都要提交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4)公司总承包部承揽工程任务的洽谈业务招待费,由总公司支付;本公司紧密层(各二级公司)承揽工程任务,任务给谁,洽谈业务招待费由谁支付。
(5)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提供招投标信息,协助投标,为中标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由各级投标职能部门提出建议,交请领导审批,酌情给予适当奖励。奖金由中标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支付。
(6)各单位根据任务情况,可以实行投标任务指标承包,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内容进行奖罚。承包任务指标不包括自建、指令性、合建工程。
(7)对未按规定要求、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责任人员、泄密人员、妨碍正常投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领导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
.跟踪管理
(l)凡中标工程都要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台账,掌握工程进展、质量、履约、结算等情况,并在竣工后按要求填表上报建委招投标办公室和总公司经营部。
(2)投标职能部门,要主动保持与甲方的联系,协助现场解决有关涉及招投标中的问题,协调甲、乙方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对跟踪的工程,投标职能部门除发现矛盾和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还要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高和改进工作。
.附则
(l)本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总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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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篇2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合同预算部
招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得少于二十日。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投标管理制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篇3
关于印发《神东煤炭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试行)》等管理制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管理持续改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神东煤炭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试行)》、《神东煤炭分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神东煤炭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率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神东煤炭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管理办法》、《物资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另发),现印发给你们,《神东煤炭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试行)》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其余制度自文发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应及时组织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各单位请及时与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联系解释,并反馈意见或建议。自本文件内各制度试行之日起,原神东煤炭公司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神东煤炭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属于股份公司直管项目不在此列。第三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四)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 2 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股份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股份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二)公司自营工程;
(三)公司自修项目;
(四)公司自制产品供应;
(五)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六)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股份公司或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神东煤炭信息网、神东电视台上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四)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设在计划部,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 4 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井巷生产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本着扶持神东天隆集团公司和神东煤炭公司的原则,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井巷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 5 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8 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条 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 9 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1 直接发包或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篇4
文 章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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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
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设备及主材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承揽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
标工作由集团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实施、矿领导参与。
一、招标的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总承包。
(1)完成项目的立项和可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查。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投资计划已经下达。
(3)现场“四通一平”基本到位,土地手续已办完。
2、单位工程招标
(1)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已经审查。
(2)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按煤业公司综合折旧费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标办法执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已办完。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招标的方式与程序
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
2、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即代理机构的选择。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选择。
(2)属于公开招标的,采用在网上或政府指定地点发布招标公告的办法。属于邀请招标的,经代理机构与业主共同协商后由
代理机构发出邀请书。
(3)由业主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筛选,并进行实地勘察。主要了解投标报名企业状况、实力、业绩等。
(4)由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经业主审核后,发送报名竟标单位。
(5)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经业主审核后密封。
(6)确定招投标领导组和评标专家。
招投标领导组设正付组长,成员由代理方与业主共同组成。
评标专家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抽选人员,二是业主指定或按业主专家库随机抽取人
员。其比例为3:2,应在开标前确定。
(7)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在投标单位述标完成和答疑后,按照评分原则,双方专家进行打分。工作人员记录各投标单位的分值,确定中标侯选单位(前
三名)。经招投标领导组根据候选单位的综合因素,确定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3、签订合同。由业主负责,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价进行商务(技术)合同的签订。
三、其它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业主及中介代理机构要坚守秘密的原则,严禁泄露标底。否则对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3、严禁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
4、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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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目的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加强招投标工作的操作性,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施工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勘探、设计、监理、广告商等方面的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施工和/或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施工是指房地产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
本办法中的货物是指房地产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本办法中的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管理、金融(银行、证券和保险)、广告及其他消费型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集团和公司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评比结果报告、合同条文内容。
第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需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采购计划(招标部分)(包括采购金额、招标方式等);
(二)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四)评标办法及细则;
(五)技术规范;
(六)采购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综合办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管理招投标档案及协调招投标工作相关事项。
第八条 工程技术部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评比结果报告、合同条文内容。
第九条 市场营销部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营销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评比结果报告、合同条文内容。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采购、及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采购以及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或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施工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施工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货物项目,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采购: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服务提供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应报经领导审批。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司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预格审文件的办法和要求等事项。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货物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服务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招
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招标开始前组建招标工作机构,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和项目部代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招标工作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综合办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组建,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后成立。
第二十二条 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采购计划(招标部分);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标底编制原则、评标办法与细则、技术规范、招标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组是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招标工作组向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招标活动的组织、联络以及招投标的日常管理;
(二)提出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名单和潜在投标人名单;
(三)向招标领导小组报告招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公司应与其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公司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公司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招标材料或设备品目表、技术参数、主要要求及特殊要求
(五)定标程序
(六)代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比较、综合排序、提出书面综合评标报告,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有关规定选聘,由公司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公司审批范围自行招标的项目,外聘专家由公司聘请;其他项目由集团或公司聘请、通知,或从专家库中抽取,外聘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一天通知招标领导组组长。名单在开标前合理时间内确定,并随招标工作大纲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预备会议审议。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前不准将评标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组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编制整个项目的总体招标采购计划。项目总体招标采购计划应遵循“远粗近细”的原则编制。
项目总体招标采购计划由招标工作组根据批准的招标方式和进度计划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标段划分(适用于施工招标)、预计招标金额、招标方式、评标方法、预期的招标时间、预期投标人等。预期投标人暂不明确的,可待市场调研后确定。项目总体招标采购计划须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在总体招标采购计划的基础上,招标工作组应编制采购计划和月度采购 计划,列出有关的招标采购项目,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施工招标的标段范围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同时标段划分应结合区域和施工场地布置情况,尽量减少分标,避免各标段间的交叉施工,以满足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公开招标,预计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须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预格预审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工作组应在发出招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研),提出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对于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已有的供应商可直接确定为邀请投标人。邀请的投标人综合实力应在同一水平上。对被邀请的投标人,在评标时将不得以资格和业绩不足作为否定其中标的理由。
招标工作组负责拟定邀请的投标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议。邀请的投标人名单中应详细列明其资质、业绩、施工(供货、服务)范围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前,招标代理机构(如有)或业务部门人员应当先行拟订招标文件编制原则。招标文件编制原则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写。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有编写、审核、批准程序。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应组织审查会对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及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一)施工招标: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如有)或工程技术部组织编写。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技术部分需重点论述的内容,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货物招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如有)或工程技术部组织编写;设计院负责提出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工程技术部组织审定。技术规范书要合理确定设备配套供货范围和技术参数,不允许有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倾向。对项目特有的外部条件需要进行工艺系统多方案比较,在确定设备选型或第一次使用的设备时应由设计院牵头,进行专题研究,有明确意见后再行招标;应尽量避免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设备选型的论证。
(三)服务招标:招标文件由业务部门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有)组织编写。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技术部分应重点论述的内容,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公开招标)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适用于施工招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对评标标准和方法作出规定,列出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理竞争。
(一)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因素的重点应在于资质、质量安全目标及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等)、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以往完成工程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
(二)货物招标项目评标因素的重点应在于经济性能、供货范围、可靠性、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指标、寿命、结构特点、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资质、销售业绩、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
(三)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等招标项目的评标重点应在于技术商务部分,评标因素为资质、业绩、质量保证、技术方案、组织机构、服务人员数量(人月数)和服务的质量、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施工招标和货物招标最高不超过xx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超过yy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对有分包的项目,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分包商短名单。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可由投标人在中标后提出分包商的推荐短名单,经招标人批准后,由中标人招标决定。项目组不得在招标中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标底,原则上对市场行情能够准确把握的,方可设标底,每个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施工招标的标底应根据批准的概算、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规则以及工程规范、技术条件、质量要求、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制定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要素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第三十四条 工程技术部或营销策划部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招标条件:
(一)已完成招标文件、招标大纲的编制和审核。
(二)如为邀请招标方式,须完成推荐邀请单位的资格预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招标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招标工作组根据批复意见,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要求投标单位书面回执,确认是否愿意参与投标以及投 标段、联系人、即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 用公开招标方式时,由招标工作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招标工作组应向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八条 招标工作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出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允许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三十九条 发标时填写招标文件发放记录表,领标人须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并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组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项目组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四十一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澄清问题,招标工作组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标前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十天,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函件或传真)通知公司。公司对要求日期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来源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答复,同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单位,要求其距开标前两天以传真形式确认是否前来投标,招标工作组做好记录并向公司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 开
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领导小组预备会议在开标前召开,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工作组关于前两个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工作大纲和评标日程表,确认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和平分标准;决定开标、评标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工作组人员主持,设监标人、拆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邀请公司采购监督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
第四十六条 开标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技术标、商务标和价格标同时开标;
(二)“两阶段开标法”。即在收到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后,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开标,并进行澄清、评价,之后再开价格标的开标方式。技术标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将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变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或作出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修改。采用两阶段开标法时,价格标应在技术商务标评分完成后,技术商务评分未统计汇总之前开标,价格标开标前招标人应对收到的价格标以投标人认可的方式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八条 开标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在开标会议正式开始前,会务人员应当将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运到现场,并分单位、分类码放整齐;
(二)投标人提前进入会场,并签到。
(三)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宣布会场注意事项,对招标过程简要介绍,介绍到会的主要领导,采购监督部门代表和其他来宾(不得介绍评标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介绍开标工作人员。
(四)监标人宣布招标工作纪律、保密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等事项。
(五)主持人要求监督人、开标工作人员到位,开始开标。
(六)由唱标人主持投标人抽签,确定开标、澄清顺序,技术商务标和价格标开标、介绍方案、澄清问题的顺序均按此抽签得到的顺序进行。
(七)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开价格标时,由监督人员检查标底密封情况,交拆封人拆封,由唱标人宣布标底。
(八)唱标人按抽签顺序,请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九)拆封人当场将投标文件拆封,检查投标文件数量及完备情况,检查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数量,投标保证金。填写“投标文件检验记录表”和“投标报价确认表”。
(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于“两阶段开标法”招标的,在第二次对投标报价开标时,重复以上程序,由唱标人宣布投标报价。
(十一)在唱标完毕后,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唱标记录,并签字,确认。
(十二)投标人代表领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十三)拆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在唱标记录表上签字。
(十四)所有开标记录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评标之用。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第七章 评
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作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招标可以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施工招标除技术含量高、施工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工程施工招标外,应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货物招标除技术复杂、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招标外,应当使用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服务招标,应当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阅读招标文件和评标纪律;
(二)讨论评标办法和打分表;
(三)阅读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填写“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五)对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进行评价比较;
(六)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价;
(七)填写评标对比表,评委独立打分后将评分表交组长。
(八)各专业组组长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平分汇总,综合排序,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是指审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对于细微偏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补正和澄清。
第五十三条 补正和澄清结果以有效的书面形式确认(投标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澄清文件必须经专业组组长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投标文件存在对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当按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并令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四)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令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七)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八)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九)向本公司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十)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十一)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包括技术商务评价和投标报价评价。
第五十六条 技术商务评分一般采用百分制。根据各评标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各评标因素得分乘以其权重相加得出技术商务评分。技术商务评价必须坚持有差异则有事实支持、无事实支持则无差异的原则,科学排序、合理评分。应要求评标专家在评分前,对主要问题进行讨论,让每位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尽量取得统一认识。在专家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采用去掉最高和最低分的办法记分。
第五十七条 技术评价标准应分类确定,其中技术含量很高的招标采购项目,技术分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5%;技术性本身不强或即使技术性很强,但被认知较深的项目,且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技术水平的,技术分所占比例不应高于45%,并尽量用低价中标的办法确定;技术性一般,按性价比最优确定。
第五十八条 报价评价时应审核投标人分项报价、每项单价和总价的计算正确性、报价的完整性、均衡性、合理性。并应按照同一条件、同一标准和同一范围或折算调整至同一条件、同一标准和同一范围,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较。一般工程类招标项目可参考概算值下浮一定的幅度来确定报价合理性。设备报价应参考同期、同类、同范围设备报价确定其合理性。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评价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按照投标单价计算的总价与投标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开标后,不允许投标单位二次报价。当技术要求及范围发生变化时,可要求投标单位按照投标单价进行补充报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综合排序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排序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于综合评分法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综合得分。
第六十一条 综合排序按以下原则执行:
在技术商务评标评出技术商务得分,价格标按照计算出评标价后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排序。综合排序的原则为:
(一)评标价格低且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
(二)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商务评分不同时,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评 标价格不同而技术商务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三)评标价格高且技术商务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商务评分也低时,排序原则为:
1.当技术商务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2.当技术商务评分相差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3.分数和价格“相近”时,应充分考虑该标技术含量的高低和有无特殊要求,以决定侧重于技术还是价格。“相近”的具体尺度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或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开标前确定。
4.施工招标鼓励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施工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让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货物招标中对技术商务评分高,评标价也高的设备,应采用“竖着比”的方式,即要与该厂商以往的同类、同供货范围的设备报价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合理性。
鼓励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货物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让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在评审时可以根据其他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按招标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六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六十五条 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且招标文件未规定作废标处理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技术、商务(或技经)组完成评标后,应分别提交技术、商务(或技经)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综合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发放、踏勘(如有)、答疑、投标人、评标时间、开标记录、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办法等;
(二)技术商务评标情况:各项评标因素(标准);针对每项评标因素(标准),对投标人的评价及差异(须附简要的事实说明);其他数据表;与招标文件的差异表,投标人财务状况、资信一览表,技术评分排序一览表;
(三)价格标评标情况: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 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经评审的商务评标价格排序一览表(含备注);
(四)技术和商务综合评价和排序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二家,并标明排列顺序)及推荐理由;
(五)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凡评标报告中标明均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应坚持低价中标原则。对高价中标的,评标报告中必须进行详细说明,明确表述其技术优势。
评标结束后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第六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拒绝所有投标,宣布招标失败:
(一)投标人或进入有效标范围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高于或低于评标办法所设定的有效标范围。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时,必须招标的项目,公司应当重新招标;非必须招标的项目,经公司领导或集团招标采购办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八章 定
标
第六十九条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文件〔含技术商务评标报告以及技术参数对比表、施工(供货、服务)范围表和评分表、价格标评标报告、综合评标报告等〕报招标领导小组或按招标领导小组授权定标。
第七十条 招标领导小组原则上应确定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以上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结 果有疑议时,可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检查。招标领导小组无充分理由不得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中标。
第七十一条 招标工作组应向集团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中标意见和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根据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第七十二条 属公司审批的项目,集团备案;属集团审批的,集团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在收到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否则视为对招标结果无异议。
第七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本公司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工作组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共同与中标人进行技术协议(合同)和商务合同谈判。公司与中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公司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向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 合同价格应为投标报价。如果价格发生变化,承办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报原审批、确认或备案单位。如无充足理由支持,合同价格不得高于中标单位报价的?%。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对每项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九章 处
罚
第七十八条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本公司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对本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工作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以后进行的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担任公司招标代理的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修订并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