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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主题教育交流研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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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主题教育交流研讨篇1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中级法院,现将全市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自20--年10月份,我市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全市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情况

(一)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夯实司法公正的基础

——全面完成员额法官遴选工作。严格把握法官入额标准,202-年4月,经过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人大依法任命等程序,全市法院共遴选员额法官723名,并全部通过人大审批任命。落实法官员额增补要求,根据员额指标预留或空缺情况,于今年7月份启动了第二次遴选,递补了68名员额法官,既稳定了职业预期又保证了员额数量动态平衡。按照以案定额原则确定分配比例,重点向基层法院和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递补后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比例分别为35%、39%。

——积极推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司法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形成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各得其所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推进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套改,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全市法院员额法官等级确定工作基本完成,共向社会招聘聘用制书记员870人,进一步优化了法官与辅助人员的配比,实现了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

——加快建设新型审判团队。坚持管理扁平化与审判专业化相结合,全市法院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模式,共组建新型办案团队497个,其中中院46个。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实行办案绩效年度指标管理,承办案件质量实行终身负责,承办法官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占总数的98%。完善院庭长办案机制,院庭长编入团队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并实行台账和定期通报考核制度,去年以来,全市法院院庭长共办结案件万件,占全部案件的%。

——探索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制定司法权力和司法责任清单,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规范审委会讨论事项,对院庭长监督活动全程留痕,进一步明确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边界。针对改革后审判权运行特点,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加强司法权运行节点管理,进一步强化案件评查、程序监督、案例指导等措施,去年以来通过二审、再审程序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2940件,确保改革后案件质量不下降、管理监督不缺位。

(二)积极推进诉讼机制改革,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

——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制定民事、行政案件立案规程,严禁另设条件限制立案的做法,明确立案信息录入、转办、送达、排期等节点时限,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发放“明白纸”,全市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8%。全面推开网上立案,建立了全市法院统一的网上立案系统,探索开通诉讼费在线支付渠道,今年8月1日以来通过网上渠道受理当事人一审民商事立案申请万件,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更加快捷方便。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积极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2016年12月以来共审结相关案件9666件,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的%,60%的案件在10天内审结,审理周期平均缩短1/3,上诉率为%,远低于以往的8%。中央改革办《改革情况交流》刊发了青岛的试点经验,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予以批示肯定。

——深化涉诉信访改革。构建“一体两翼”涉诉信访处置机制,法院承担主体化解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去年以来通过该机制共化解信访案件79件,促进信访案件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建立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刑事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三个法律服务中心,中院值班律师共参与处理申诉案件1654件,信访率同比下降%。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在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共有1797名人民陪审员获得任命,其中基层普通群众比例达72%,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落实人民陪审员办案经费和培训费用,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参审陪审员实行随机抽取,推行陪审员参加的5人或7人大合议庭制,去年以来,全市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万件。

——深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改革。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推动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完善诉前分流、委派调解、法律指导、效力确认等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组织、行政机关等非诉讼组织的作用,在全市建立多元化解服务中心52个,支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49个,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等纠纷的诉前化解率达到82%。在法院内部健全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发挥速裁、小额诉讼审判团队作用,对事实清楚、分歧不大的案件简化程序,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近一年来全市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

(三)深化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关心支持,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制定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制度措施,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执行财产查控网络,与银行、国土、车管等22个单位和部门实现执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执行财产的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强与发改、人社、公安、银监等单位及各金融机构的配合,推进失信行为的跨部门监管,严惩拒执犯罪行为,去年以来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万条,限制出境16人,限制高消费万人,追究刑事责任17人。

——健全完善执行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以信息化为依托的执行新模式,所有执行案件全部纳入流程管理,建立具有远程指挥、快速反应等功能的执行指挥中心,不断完善执行工作规范体系。完善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系列规程,实行“一案一账户”执行案款专项管理,开展见证执行、执行直播等活动,实现执行全过程监督、全过程管理。两级法院全部入驻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案件1445件,成交量1036件,成交额亿元,网拍成交金额列全国法院第三。

——健全完善强制执行实施工作机制。开展“执行利剑”、“蓝色风暴”等系列专项活动,强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和指定执行,去年以来共实际执结案件万件,执行到位亿元。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特案特办”。建立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共移送破产审查案件63件,涉及执行案件1620件,涉案执行标的额亿元,其中378件执行案件得到化解。目前,全市法院核心指标已经基本达标,“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取得阶段性成果,周强院长在调度青岛法院执行工作时给予肯定。

(四)不断强化诉讼保障机制改革,提升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效能

——加强诉讼便民机制建设。按照“物理零距离、网络全时空、交流无障碍”标准升级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优化诉讼服务程序,归集整合立案审查、信访申诉、咨询服务、诉调衔接等窗口功能,加强对当事人的涉诉指导服务,对业务咨询实行一张清单,对材料完备的立案申请一次办好。进一步优化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在案件查询、业务咨询等功能之外,整合法官预约、来电督办等管理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渠道。

——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去年9月,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获最高法院和省编办批准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扩大到半岛沿海六市,并与管辖区域内各中院、知识产权局建立了知识产权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形成跨区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法庭目前已受理跨区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94件。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目前各基层法院改革方案已经提报省法院,中院改革方案也已经进入调研论证阶段。

——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以智慧法院建设助推改革,全市法院全部接入全国法院专网,共建成高清数字法庭212个、远程视频接访室11个,庭审观摩、远程提讯、远程接访等工作实现网上办理。建设四级联网的审判执行调度、数据统计分析等系统,完善电子卷宗录入、类案推送、庭审语音识别、文书纠错等功能,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逐步完善。建成审判流程、执行信息、裁判文书、庭审直播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实现所有案件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100%公开,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万份。

——强化规范化管理。把规范管理作为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方式,中院党组将今年确定为“推进规范管理年”,确定了35个重点规范的工作领域,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机关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中院共出台各类管理制度12项,将财务核算、案款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嵌入审判和办公信息系统,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实践证明,改革是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是**发展难题的根本途径。近一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万件,结案万件,同比分别增长%、%,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对照省委、市委“走在前列”的目标,对照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期待,全市法院改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有的干部对改革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缺乏责任担当,推进力度不够,导致有的改革事项走样打折扣;有的干部创新意识不强,闯劲不足,对改革政策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司法观念、办案方式没有与时俱进,影响了改革成效。二是体制机制改革前后制度需要进一步衔接。有的法院处理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的关系不到位,员额配置、管理转型、专业法官会议建设等工作滞后,影响了改革效果的释放;个别领导干部办简单案、挂名案的情况仍然存在,少数基层法院未入额法官承办案件的现象尚未根除;个别员额法官办案知识和经验储备不足,不适应案件数量增长、复杂程度提高的形势要求;新型审判团队案件评议机制不健全不统一,执行工作片面追求考核指标忽视实际工作成效等问题还未彻底解决。三是改革配套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审判辅助人员普遍不足,远达不到审判团队的基本配置,限制了审判团队作用的发挥,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建设还需健全,法官评价体系还需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智慧法院建设投入不足,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办案质效的成效还不明显。四是改革的协同性需要进一步强化。一些关联度高、相互制约的改革举措推进不同步,比如员额法官等级晋升机制还不完善,影响了干警工作积极性;常态化的员额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影响了员额法官的动态更新;司法人员管理和横向交流机制以及法官的人身、名誉等职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聘用制人员、事务性工作外包等改革还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正在逐步加以解决,也期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各个方面形成合力,努力解决司法改革中的瓶颈问题。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本次专项报告为契机,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引导干警不断提高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认识,坚定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进一步加强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把改革精神讲清楚、政策讲透彻、道理讲明白,推动形成全社会拥护、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二是进一步推动改革措施落地。按期完成全市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特别是在稳定思想、稳定工作秩序上下功夫,确保改革过程无震荡。积极推进司法改革配套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员额法官遴选、晋升及退出机制,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业绩评价等制度,探索更加科学的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及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平稳运行。加强法院单项改革试点工作,推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青岛经验”。三是进一步强化司法改革主体责任。强化“一把手”的改革第一责任人作用,抓住关键少数,增强改革担当,强化过程控制,加强常态监督,确保改革政策精准落地。坚持推进改革和抓好执法办案紧密结合,以改革促审判,以良好的审判质效体现改革成果。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改革进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最佳效果。

全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得益于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在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组建、入额法官任命、基本解决执行难等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多次到法院调研指导、听取专项汇报,人大代表也积极建言献策,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向人大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提几点建议:一是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协同推进的改革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综合配套改革任务。二是加强执法检查和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实效。三是推动建立司法改革保障机制,及时解决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及相关事务性工作外包面临的经费保障等问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市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行政主题教育交流研讨篇2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2-年工作安排,4月上旬,由法工委牵头组织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委员和应邀的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人社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李龙安的带领下,分别深入到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等部门,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座谈交流、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

自县法院被省法院系统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县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按照上级法院部署与要求,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创新,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先行先试,司法审判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统一思想,建章立制,形成司改共识。县法院根据中、省的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系列配套措施,按照“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落实”的原则,周密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夯实工作责任。通过宣传教育、个别谈心、交流讨论等形式,引导全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上来,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合力,从而保证了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严格把关,优化遴选,实施分类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员额法官办案责任制。为了选出优秀员额法官,县法院按照上级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原则,严把入口关,通过民主测评、业绩能力考试、综合考核等步骤,从全院37名法官中分两批遴选出18名员额法官。以1法官+1助理+1书记员的配置科学搭建了审判团队,并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考核办法和司法业绩档案,作为各类人员选拔使用、专业等级升降和交流的重要依据。同时打破原有格局,重新整合组建了执行警务、诉讼服务、行政事务管理三个团队,合理配备人员、充实办案力量,稳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县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是修改完善审判人员岗位职责,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县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改革并完善了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员额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规定了法院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做到权责对等,确保员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是加强内部监管,确保法官正确行使权力。县法院通过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规范案件分配和裁判文书审核签发程序,不断强化对司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程监控;

三是主动接受监督,使司法审判公开透明。县法院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推行办案全程录像,实行办案“四公开”(即审判流程公开、审判过程公开、裁决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建立每季度开展第三方案卷质量评查等监督方式,致力打造“阳光司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县法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够到位,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些法官固守传统的习惯思维和做法,安于现状,对改革前景、意义认识模糊,认为员额法官“僧多粥少”,晋升员额法官机会渺茫;

有些法官对司法体制改革顾虑多,持观望态度,工作中出现消极等待和畏难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案多人少”,不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突出难题。当前,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种矛盾纷繁复杂日益增多,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以后,一些原本由其他行政机关或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的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致使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骤增(2014年1143件、2015年1538件、2016年1837件)。法官办案的任务越来越重,心里压力越来越大,2015年人均办案件,2016年人均办案件,增长%。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员额法官责任制的实施,法官的工作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员额制法官数量不足与案件数量激增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后摆在县法院面前最突出的问题。

(三)机制不健全,配套保障措施跟进不力。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权的配置和运行机制虽然更为科学合理,办案责任更为明晰严格,责任追究更为严厉,存在自我制约机制不完善、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一是少数法官认为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会让法官畏首畏尾,因而在办案中存在思想顾虑;

二是部分监督考核规定与工作不适应。县法院虽然在一些制度中对错案责任追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大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针对性不强,缺乏操作性,也使监督考核工作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三是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级待遇落不实,尤其是身处基层一线的聘用人员,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与微薄的经济收入极不相称。比如县法院有一名工作12年之久的临聘书记员,目前月工资才1900元,明显低于社会同等工资水平,司法辅助人员这种责任与待遇不匹配现象十分突出;

四是办案交通工具严重老化,不仅影响了法院正常的执法办案活动,而且也威胁着法官的生命安全。

(四)审判质效不高,法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是法院的生命线,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县法院在审判效率上虽然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有一些案件存在审限过长和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以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部分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致使少数案件久拖不决;

二是少数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致使一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

三是聘用制书记员入职门槛低,待遇低,不稳定,跳槽多。缺乏系统培训,多是法官办案中带,不能快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后的审判工作,影响了审判工作效率。

三、工作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学习、教育和宣传力度,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改革成败,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县法院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上级司改精神,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学习和宣传,引导法官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认识和理解司改,正确对待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带来的收入待遇差距,保持淡定平和心态,防止斤斤计较、盲目攀比;

二要教育各类人员强化大局意识,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改革需要,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

三要强化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司法体制改革、支持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法治化进程鼓与呼。

(二)积极争取,多渠道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一要积极向上级法院争取员额法官名额,配齐配强法官队伍,尽快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

二要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争取领导支持,给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

三要探索向社会购买服务和人员分类管理新模式。建立书记员专业队伍,切实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建立起相应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使法院的人员管理真正走上分类定编、分类管理的轨道。

(三)建章立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司法责任制后,强调由“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只有加强对行使审判权力主体的监督,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责任追究,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权力公平公正运行。因此,一要建立完备的审判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实现权和责的高度统一;

二要公开办案流程,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对每个案件实行全程无死角监督,进而形成高效的监督机制;

三要强化审判执行纪律和案件督办工作规程。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审判质效。一要加大在职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适时选派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法官到法律院校或专门培训机构进行系统培训;

二要有计划、分批次的安排人员到上级或先进地区法院挂职进修,学习先进审判经验,逐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要对新招录的人员由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进行传帮带,从而快速提高新招人员的办案质效;

四要开展庭审观摩、案例讨论、案件讲评等活动,不断开阔法官视野,丰富法官办案经验,增强法官实际办案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审判团队。

司法行政主题教育交流研讨篇3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司法局对申花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自查评估,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方面的自查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依据不足状况下面临的相关问题

1、法律规定与现实工作不统一弱化了刑罚执行效力。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的罪犯笼统的规定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社区矫正的管理和工作力量得到了制度意义上一定的强化。但是,《通知》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也不强。因而导致实际执行中产生了执法与执行相分离、责与权相脱节的问题。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尽管随后四家又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办法》,但也没有根本改变这一现状。实际工作中,作为社区矫正牵头单位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还是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或政法委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共管机制优势得不到充分体现。

2、法律依据不足弱化了监督管理措施的效力。法律依据不足是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等等实际问题,与法律依据不足有着很大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一是奖惩考核缺乏力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种对象”中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对于其他对象,现行法律规定**对象必须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减刑奖励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从我县“五种对象”的构成来看,**对象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别占80%和11%;其他对象仅占9%。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奖惩考核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对社区矫正对象也缺乏足够的激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缺乏强制力。目前普遍反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管理难度比较大,“不服管”现象增多。这其中既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在刑罚方面的特殊性,也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其所制定的措施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撑的现状。三是监督管理措施缺乏针对性。社区矫正“五种对象”在刑罚执行方面的不同处遇,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操作中往往侧重普遍性、一般性问题,个性化管理和教育程度不高。四是一些教育矫正手段如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合法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的五种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同时,尽管《刑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对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部分罪犯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等问题,还存有比较大的争议。

3、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的合法性、正当性缺乏法律支撑。尽管两院两部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通知》以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办法》都明确了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上述文件或规定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文件,不具备司法解释性质的法律效力。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正当性经常面临来自社会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质疑。同时,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工作主体代表国家履行职责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人身安全等问题,也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和保障。

4、社区矫正的衔接缺乏法律制约。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工作衔接上出现很多问题:首先、审判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拟实行社区矫正人员的身前社会调查工作还未真正落到实处。其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经常出现不及时到位现象。第三、由于文书不到位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接回矫正人员,致使衔接出现极大的问题。这些都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二)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尽管目前结合工作需要,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还制定了相关的文件,但这只能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一种暂时性的替代性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制约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由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权的执法活动,应该由国家来立法。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社区矫正的立法有两种实现方式:

1、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监禁刑的规定,增加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刑种,把现行的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在立法上实现刑事处罚制度由以监禁刑为主体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合理配置转变。

2、制定《社区矫正法》在实体上、程序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的原则、执行机关、适用对象、适用程序、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奖惩、执行程序、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等等内容,使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方面的评估情况

在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县律师行业得到快速健康发展,律师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扮演了越来越多角色,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政协委员、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从进行法律援助到参与调解工作,陪同县领导信访接待日。2008年,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律师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提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是对律师的基本定位。在此之前修订通过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此指导思想下,按照司法部部署,我们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律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中组部、司法部要求,加强律师行业的党的建设工作,在司法局党总支下设了律师党支部,安排党建联络员,具体负责党建联络工作。在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按时完成律师事务所年检及律师注册工作。我局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制定出台了《律师及法律服务队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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