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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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1
签发:李大卫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河教育园区校园管理导则》、《中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监督职能部门,学院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及驻校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院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驾驶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学院各部门及师生员工、驻校单位及人员、来校办事的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设定。由西门雅馨路到博文路南门为学院校际联络线,为学院主干道,双向通行。百川东路、百川南路、百川西路、百川北路为校园环线,双向通行。涵德路、明德路、厚德路、鸿翔路是学院步行街,为行人及校园交通游览观光车辆行驶路线。为了行人安全,易幕道与厚德路交口处设置隔离石墩。雅馨路行政会议中心连廊东侧、中西培训中心西侧设置隔离石墩,禁行机动车。学生公寓周边道路除搬迁、迎新、毕业生离校时机动车可进出外,平时禁行机动车。“中德新天地”商业街等师生出入频繁的路口处均设置隔离石墩,禁止机动车出入。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隔离石墩。
第六条 为确保师生出行安全,学院在校园内机动车通行道路的路口处安装了减速带。机动车在行驶至校门、路口及转弯处时必须减速慢行,并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正常路面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遇有紧急情况停放车辆,必须经过安全保卫处批准。为保证 2
师生在安静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在校内的所有机动车一律禁止鸣笛。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和试刹车。若发现违规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校园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石墩等交通设施,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校内保安人员负责和加强沿线巡查工作。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校园内交通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备案,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三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南门、西门属于校际联络线主门,正常情况下设定为全天开启,机动车及人员可凭证出入。校园南门、西门禁行货运机动车。校园东门除人员凭证出入外,为货运机动车出入门,为方便教职工出入,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各开启一小时(7:30—8:30和16:30—17:30),自驾机动车教职工可凭车证出入,其余时间除货运机动车外,禁行其他机动车。校园北门设定为礼宾门,人员可凭证出入。除有重大活动开启外,其余时间禁行所有机动车。学院在校园南门、西门伸缩门附近安装了远距离自动检测道闸系统,有电子卡的机动车可以自动通行,无电子卡的机
动车由保安人员验证后,手动开闸放行。
第十二条 凡持有《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车证》的机动车,应当把车证放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内,便于保安人员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 外单位及人员驾驶机动车来学院办事,需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换证登记后进入,并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严禁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进入校区。严禁酒后驾车,对酒后驾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其入校。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施工、生活等服务工作的校外机动车,由主管部门申请,经安全保卫处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超大、超重的货运机动车需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对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进入校园时,门卫人员要问清事由、检查证件后予以放行,并疏通道路,确保特种机动车安全通行。
第四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便于机动车停放,学院在校园内部分地段预留了机动车停放车位。凡自驾机动车的教职工及外来驾车人员,应自觉将机动车停放在带有停车标识的指定车位。禁止在校园内非停车地点乱停乱放,学院对违规停放机动车者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时,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疏导车辆。各部门组织的考试、会议、演出、比赛等大型活动时,必须指派专人协助安全保卫处疏导车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停放在校区内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锁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不按此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皆由机动车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非本学院机动车,未经安全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区内过夜停放。特殊情况须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同时要遵守学院机动车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骑行人员须自觉下车推行。在校区内行车时应在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左侧、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电动车、自行车高速骑行或急转弯,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线行驶,禁止骑行电动车、自行车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骑车人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学生公寓、教学区域、学生餐厅等公共场所周边预留了非机动车位及存放车架,教职工、学生及物业人员须将电动车、自行车存放在指定车位,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存放。存放车辆时要摆放整齐,锁好车锁,以防丢失。
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将机动车交与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校内行车时必须按照道路标志线的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对于违规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和安全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在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可以自行调解的一般事故,双方可自行调解。不接受调解或事故较为严重的,要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安全保卫处及拨打110报警电话,由安全保卫处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和处置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安全保卫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成交通安全督查小组,对本规定的实施予以督促检查,并有权对违规者进行责任认定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在校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处理。对机动车违规停放在非指定停车区域的罚款100元。对不听劝阻仍然违规停放者,加重处罚。属于教职工违规者由学院直接扣罚;非学院教职工违规者由学院扣罚接待方或管理方。
第三十一条 损坏校区内交通设施或道路的,除追究其责任外,还要按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院交通管理规定的外来机动车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经劝阻无效者,门卫或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
或责令其驶离校园。持有学院机动车车证的予以收回;造成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仿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车证。对违规者除没收其车证外,同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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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2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凭”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
第五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
第七条 禁止驾乘无证无牌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停放。
第八条 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
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婴幼儿除外),违反者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
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六条 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第二十条 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体活动或出租体育场所,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二十五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
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分三种:
批评教育、收回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其它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3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厂内运输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驾驶员不应开赌气车,不应带个人情绪开车。
2、车辆应该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车辆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灵敏;各种灯光装置齐全完好,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作用两侧后视镜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50以内的交通情况。
5、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应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6、装载的货物应均匀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应拴牢。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运输途中移位。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和尾灯。
7、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限速5公里。上下班前后10分钟内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驶,不得进出厂门。
8、经过吊车轨道时,应注意避让吊车,车辆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9、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作业。车辆严禁停放在吊车轨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机动车辆请按道路标示行驶,任何时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大楼区域。
11、晚间充电应将三轮车置于本单位办公室或工具棚附近,严禁将车辆放在分段
下方、生产现场及行驶通道。
12、送货车辆应靠边停放,卸货完毕后必须及时离开施工现场,不得在生产区域长时间逗留。
13、以上规定违者处罚100—500元,屡教不改者将其车辆清除出厂,所属单位
以后不允许有三轮车进入厂区。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4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15号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 林树森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管理;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对在发生致人死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录用的持有非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进行本省道路交通状况、通行条件、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六)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管理档案,掌握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七)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对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对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行驶记录仪及行驶记录仪失效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
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 职责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3 管理内容 证照管理
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车证不符。 疾病或疲劳过度。
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凡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 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机动车辆管理
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
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 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运输规定: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
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
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装卸规定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 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
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
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
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 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
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1—2人);
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一般事故
一次重伤1—2人; 轻伤3人以上(含3人);
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伤3—10人(不含10人);
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 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厂区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工作,事故单位24小时内按要求统计上报。
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发生轻微事故有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发生一般事故,有车辆单位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 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下表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行驶。
进入加油站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停放、出入。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必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进车作业票、凭票进入。
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装运油品及液化气、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机动车辆持有关部门提货单据和出入证,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入。禁止停放、乱放或不按规定行驶。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
除企业辖区公用摩托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私人摩托车、电瓶自行车禁止入厂。 各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瓦斯区及其它禁行区,应设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
穿越道路的罐沟盖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井盖,必须完好。 跨越厂区道路上空的工艺管道、各种动力通讯等线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应有明显标示,跨越厂区铁路的输电线和管道距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米,管道不低于米。 严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铁路道边2米以内堆集物资、设备等;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违者视情处罚。
厂区道路不准随意开挖沟,因生产确需破土施工时,必须办理动土证。4 相关文件和记录 相关文件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