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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标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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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标准篇1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472-2014

国家电网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销售业务》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第四条

应收款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

(三)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

(四)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第五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款项。

(一)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应付票据是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开出的商业汇票。

(三)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

(四)其他应付款是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五)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六)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第二章 往来款项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往来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各级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清理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各级单位财务部门是往来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国网财务部负责明确往来款项内部管理职责,制定往来款项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并定期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

(三)各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四)各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展往来款项分析并向上级单位和本单位管理层报告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单位业务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经办业务涉及的往来款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建立本部门往来款项的管理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往来单位核对一致;

(二)负责相关应收款项催收和追索工作,及时将回收资金交财务部门入账;

(三)负责评估应收款项回收风险,定期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应收款项挂账年限、回收风险评估等证据材料。

(四)负责办理相关应付款项资金支付申请和审批手续;

(五)协助财务部门向上级单位和本单位管理层报告往来款项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往来款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经济法律部门负责对往来款项的管理提供法律指导,并协助办理往来款项的清理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收款项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应收款项信用政策,规范会计核算、严格台账管理、加强跟踪分析、落实核对清收责任,降低应收款项长期挂账余额,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核算管理

(一)各级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体系要求,按业务内容和往来单位(个人)进行往来款项核算,做到挂账单位明确、记账清楚、余额准确、账表相符。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业务审批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财务部门及时入账。每月终了,财务部门应按往来核算对象列出明细清单,及时提供给经办部门组织清收。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业务经办部门要按客户设置应收款项台账,并要做好台账管理,逐笔反映应收款项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账龄等相关信息。台账应至少包括:债务人名称、业务内容、发生时间、金额、应收回时间、是否逾期,逾期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一致。同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按时回收应收款项。

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的核对和催收

(一)对于公司系统内单位的应收款项,应严格按照凭证协同和集团对账的要求,及时确认挂账并每月核对一致,杜绝单方挂账行为。

(二)对于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应收款项,业务经办部门应负责做好核对和催收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与对方单位核对一次,对账结果应形成询证函、对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及时提交财务部门。

(三)各级单位应按照“谁发生、谁清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应收款项的催收和清理责任。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及时提醒客户履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进行催收,限期收回。核对和催收记录要形成书面材料,交财务部门连同各种函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四)对同一债务单位的多笔应收款项,当期收到的金额,如无法准确认定归属期,应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除上述之外的各种临时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按照业务或对方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加强清理核对、催收力度,原则上挂账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重点应收款项管理要求

(一)与售电有关的应收款项,应严格按照公司电费管理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二)应收票据管理

1.应收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原则上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各单位要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收回金额以及退票情况等信息。

2.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应及时在登记簿中注销,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应及时在登记簿中进行标识。

3.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的应收票据,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及证据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经批准后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三)预付账款管理

1.预付工程、物资款:合同规定工程施工、物资采购等需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必须收到对方单位保函后才能支付,且保函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等。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工程项目,预付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10%;主要材料由承包单位代为采购的工程项目,预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0%。

2.其他预付款:应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3.对于合同期满仍未冲账或因其他原因长期挂账,经过认真清理确实无法转销或收回,已不属于预付性质的预付款,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四)其他应收款管理

1.工程前期费用。工程项目未核准立项前发生的前期费用,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合同、发票等资料,经审批支付后暂挂其他应收款。业务经办部门应持续跟踪项目进展,如相应工程项目被核准立项的,应及时取得相关证据,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将已发生的相关支出从其他应收款及时转入相应工程成本。如相应工程项目未通过核准,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取得相关证据,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财务部门,及时核销其他应收款,转入当期损益。技改项目如有前期支出,可比照工程项目处理。

2.职工备用金借款。严格按照“一事一借、清旧借新”的原则办理,员工借款时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单、本人领取。非正式员工不得办理备用金借款。备用金借款原则上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当年借款应当年报销,不得跨使用。备用金借款报销的内容应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应付款项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应付款项核算确认、台账管理和资金支付工作。

第十七条

应付款项的确认和支付

(一)应付款项应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业务审批单据、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无依据挂账。

对于应付物资款,业务经办部门还应提交采购订单、入库单等相关资料,财务部门对采购订单、入库单和发票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进行发票校验确认后挂账。

对于应付工程(劳务)款,业务经办部门还应对工程进度或劳务进行确认后提交采购订单、服务确认单,财务部门对采购订单、服务确认单和发票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进行发票校验确认后挂账。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加强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动态跟踪供应商交货和结算情况,对已交货但因结算单据传递不及时而形成的应付暂估款挂账应及时清理,原则上应付暂估挂账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三)对到期应付款项,业务经办部门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据此办理款项支付和清账工作。

(四)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应当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第十八条

应付款项的台账管理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供应商建立应付款项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和对方单位核对,对账结果应形成询证函、对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及时提交财务部门,核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九条

重点应付款项管理

(一)预收账款。各单位要加强预收账款的核对与检查,严格预收账款冲抵应收账款程序。对于挂账超过一年的预收账款应分析成因,符合结转收入条件的要及时结转收入。

(二)用户工程款。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用户工程确认单、合同(协议)、银行收款回单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业务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用户工程建设进度办理支付申请,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已完工程项目转资和工程款结算工作,及时清理往来挂账。

(三)临时接电费。各单位业务经办部门应建立临时接电费管理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及时办理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续约或清退工作,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又未办理续约的临时接电费,应按规定结转收入。

临时接电费管理台账应详细登记客户编号、客户名称、容量、电压等级、收费标准、收取金额、收取时间、合同约定退费时间、实际退费时间、实际退费金额、结转收入金额、结存金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长期应付款管理。对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款项支付,并定期进行余额核对;对于其他长期应付款,应加强管理,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及时办理款项支付,对超过3年的其他长期应付款,要逐项分析原因,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清理处置建议,对符合清理处置条件的款项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应付款的管理。各单位应分清各专项应付款的用途,严格按照用途及规定办理款项支付,对结余款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转(退回)手续。

第五章 坏账准备及往来款项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对应收款项(含长期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办法,对年末应收款项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

(一)对于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与其他未单独测试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如逾期状态等)划分为若干组进行减值测试。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但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二)对于应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代征的财政性资金、备用金、应收员工的各种代垫款项,以及母公司内部各分公司之间、分公司和本部之间的应收款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合并范围内单位之间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于单笔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超过1000万元的,需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后,通过主数据管理平台逐笔报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及时进行处理。

(一)坏账损失确认原则及依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未偿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对于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内部处理程序

对于清查出的坏账损失,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对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认真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清理追索等工作情况,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经外部专业审计机构鉴证并出具相关意见;

2.审计、监察、法律部门对该项资金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对损失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机构审定;

4.公司各单位应做好所属各级单位坏账损失处理的审批、备案工作。对于所属各级单位发生单笔10万元以上的坏账损失,应当逐笔进行审核批准;对于单笔10万元以下的坏账损失,应当逐笔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当年产生的坏账损失,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要求逐笔提供相关证据,确保相关损失能够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于期末对应付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对债权人没有追索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以及长期挂账超过三年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支付的款项,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单位应加强往来款项档案管理。往来款项的清理结果以及对往来款项的调账处理意见、说明资料等应作为凭证附件,或作为其他档案资料装订保管。

往来款项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所管理的往来款项资料作为移交清单的内容之一,移交给接岗人员,确保往来款项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财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应收款项,应设置备查台账作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账销案存的应收(预付)款项,在经过催收收回后,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入账处理,严禁形成“小金库”。对违反规定形成“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应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的有效性、应收款项和账销案存款项的回收情况、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清理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当落实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将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应付款项的清理纳入各业务经办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管理流程不清晰,导致往来款项管理混乱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资产的;

(三)随意核销应收(预付)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往来款项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积极作为,避免公司遭受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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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标准篇2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2)508-2014

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收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深化人力资源集约化管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含义:

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收入,是指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内外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以及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国有股权期权等工资外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集约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公司总部职责:

(一)制定统一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职工福利和保障等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福利计划,调控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水平。

(四)核定由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五)组织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六)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秩序。

(七)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

(八)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达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总(分)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方案。

(二)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管理所属各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监督指导地市公司级单位管理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企业负责人薪酬。

(四)组织所属各级单位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五)组织开展所属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落实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完善基础资料管理。

(七)执行公司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省公司级单位本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主办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制定的工资收入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四)监督指导主办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以下事项,须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动用工资结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企业年金、住房补贴、国有资产股权期权激励等方案,须上报国资委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分配制度、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职工福利和保障制度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各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方案等,须履行相关决策或民主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

以下事项,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或者核准:

(一)年度工资总额、福利预算。

(二)动用工资结余。

(三)由上级主管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设方案。

(五)建立或者调整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七)建立或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八)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九)国有资产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对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级单位执行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公司根据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预算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上报国资委。

第十二条 公司在国资委批复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内,按照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双控”要求,统筹考虑经营效益、劳动效率、业绩考核结果、人员结构、人工成本水平和地区差异等因素,编制下达各省公司级单位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业绩考核结果、人工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所属各级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和人均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调控。对经营亏损和效益下降的所属各级单位,要严格控制其工资增长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必须严格在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执行工资发放,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不得产生新的工资结余或者将未使用完的工资总额挂往来账。所有工资性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规范工资列支渠道。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化改革后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五项福利性补贴,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单列管理,不得从其他成本或福利费中列支相关项目。

第四章 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坚持战略引领、绩效导向、效率公平、激励约束的原则,不断完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结构、理顺分配关系,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全面构建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基本模式,与岗位价值、绩效贡献、能力素质三个要素相挂钩,由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三个工资单元组成,适应公司各单位业务类型和经营特点的差异化工资分配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各单位的主营业务特点、市场化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按照业务板块分类设定各工资单元占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

第十九条 公司制定工资项目名录,统一规范各工资单元的工资项目构成。公司各级单位应精简整合专项奖项目,统一纳入绩效工资单元;清理规范津补贴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保留且经上级主管单位核准同意的,应明确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纳入辅助工资单元。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科学确定、合理调整内部分配关系,适当拉开职工工资水平差距,使工资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以及优秀人才、高端紧缺人才倾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重大奖励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价值评价、岗位动态管理、全员绩效管理、能力素质评价等措施,不断优化完善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其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与其他职工薪酬分开管理。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薪酬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确定和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外,不得领取核定薪酬标准之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公司我方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公司审核后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相关规定,层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逐级实施预算管理,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消费费用,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第六章 管理机关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实行“双控”。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职工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的平均增幅。

第二十八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总额实行“单独申报、单独审批、单独统计”的管理方式,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分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控制计划,在人员编制范围内,按实际人数和公司核定的工资水平发放,不得自行确定本部工资计划和水平,不得在计划外另行发放货币性收入。

第三十条 地市公司级和县公司级单位管理机关的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由上级主管单位合理调控。

第七章 职工福利和保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职工福利和保障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构建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年度福利计划和预算管理,对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项目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福利计划各项目费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规范福利项目管理,优化福利结构,合理平衡单位内部福利水平。各级单位应依法合规、统筹使用福利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增福利项目、扩大福利项目执行范围,应严格区分福利、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规范福利费列支渠道,严禁挤占、违规使用职工福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属地政策,加强基本社会保险管理,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做到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应保必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亏损单位原则上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各级单位,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应提交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和使用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执行公司统一规定的缴存标准,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缴存水平。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收入管理机制,规范工资收入秩序,完善台帐、报表等统计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断完善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单位自查与上级主管单位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不定期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工资收入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年度工资总额、福利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工资内外收入构成项目的来源和列支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管理机关工资的执行情况。

(六)年度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填报的准确情况。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内容,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的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公司不定期地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组织人资、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反映存在问题的重点单位,开展工资收入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收入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上级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清退违规所得、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福利费用、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年度工资总额、福利支出超过上级主管单位核定数的。

(二)违反有关工资收入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工资性支出,或挤占、违规使用福利费的。

(三)未经许可,自行改变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擅自调整薪酬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

(四)擅自提高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或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不按规定申报工资收入重大事项,或不严格执行公司审批、核准意见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内容和人力资源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和人员情况以及拖延报告时间的。

(七)其他违反工资收入法律法规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人资〔2005〕59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公司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标准篇3

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生技〔2005〕399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防汛工作,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汛工作是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辖发供电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安全度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证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企业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含所属、代管)单位。

第二章防汛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所属单位实施。

(二)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三)负责制定公司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规定。

(四)负责组织国家电网公司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电网公司及流域防汛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辖省级电力公司和所辖单位的防汛工作,对所辖单位防汛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

(二)负责所辖单位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对所辖发供电企业电力设施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负责审查直属、代管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汛前,组织对所辖单位的防汛检查。汛期,加强水库调度和防汛协调,及时汇总所辖省级电力公司和所辖单位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及时组织防汛工作总结。

第八条省级电力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域电网公司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辖单位的防汛工作,对所辖单位防汛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

(二)负责所辖单位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对所属发供电企业电力设施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审查所辖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汛前,组织对所辖单位的防汛检查。汛期,加强水库调度和防汛协调,及时汇总所辖单位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

第九条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建设工程应成立有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防汛机构。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管理制度,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防汛岗位责任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和报告制度、防汛工作总结制度等。

(三)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部门防汛工作的要求,服从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部门的调度指挥。

(四)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按防汛检查大纲要求进行防汛自查和整改,编制防汛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规定报批。

(五)组织进行抗洪抢险,修复水毁工程和受损电力设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保证抗洪抢险电力供应。

(六)汛后,及时进行防汛工作总结。

第三章防汛目标和重点

第十条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发生设计标准时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发电厂房。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及其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加强汛期的组织和协调,优化水库调度,正确处理防汛、抗旱和发电的关系,提高水能利用率。

第十一条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循环水取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做到在发生设计标准内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重点保证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防汛安全。在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下,保证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

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防汛工作的重点是做到发生设计度汛标准洪水时,拦、蓄、导、泄洪水的建(构)筑物安全可靠,施工现场和办公区域、生活区的设备设施安全。

第四章防汛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系统防汛工作,协调解决公司系统有关防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系统防汛的日常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发供电单位的防汛管理工作,基建部负责在建项目的安全度汛管理工作,农电工作部负责农电设施的安全度汛管理工作,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水电厂水库的洪水调度管理工作。

各级电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汛机构,成立以行政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认真落实防汛责任,确保防汛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认真组织进行防汛检查。

(一)检查时间:华东、华中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检查:

(二)检查内容:按照公司供电企业、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企业和在建工程防汛工作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

(三)检查程序:汛前一至两个月内,由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将自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呈报上级主管公司。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公司组织复查,并确定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案,将检查结果及时上寺艮国家电网公司,并抄报区域电网公司,抄送被检查有,关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根据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加强汛期值班,保证信息畅通,各单位防汛值班由领导带班,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保证通讯畅通,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汛前(每年4月15日前)各单位应将防汛组织机构、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地址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加强汛期信息管理。公司总部各部门按照防汛职能分工,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范围内的水情、汛情、工情和灾情等;各网、省公司及时掌握有关大江大河洪水信息及其所属、代管发供电企业、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情况;各发供电企业、在建项目法人应随时掌握所辖范围的汛情、水电站水库水情、大坝安全状况及泄洪情况、受灾范围、电力设施损坏情况、抗洪抢险及进度等内容,每周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上报上级主管公司。

第十八条汛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防汛总结,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为保证防汛工作的开展,各发供电企业和其主管单位要落实防汛经费,准备必要的防汛专用物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主管公司对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各级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重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责任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标准篇4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

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

第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

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 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 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七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

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第八条 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

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 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原审 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开工及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区域电网有限 公司审批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国家电网公司经综合平衡后,于年初下达本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计划。

计划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第十五条 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第十六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统计按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制。通过招投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或代理商。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对于合同管理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 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小型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避

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第五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预算和管理。

对公司所属科研单位,确因实际困难需申请国家电网公司专项补助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计投部商财务部提出意见,报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基本建

设程序办理。补助资金纳入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后,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资本性 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投资单位计划、财务、统计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第二十五条 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天内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后报项目批准机

构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审 批手续、资金来源、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建设期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重点抓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结算、采购和工程成本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第二十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工程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决算审

批的依据。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 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停止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国电计[2001]753号)。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标准篇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

(一)电力建设项目(包括输变电工程、火电、水电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的影响;

(二)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对环境的影响;

(三)发电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废水、灰渣、噪音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电网及电源建设和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重大决策;

(二)审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章、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积极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二)负责与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联系;负责国家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规章、规划、计划及企业环保标准;

(四)负责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管理;

(五)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控制与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对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八)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的组织实施;

(九)负责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区域电网公司内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各区域电网公司应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岗位。区域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战略、规章、规划和计划制定本公司相关的办法或细则;

(二)积极参与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本公司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负责本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统计;

(五)负责对本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本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六)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岗位,在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在区域电网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省级以下供电公司和发电企业也应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专职(责)人员。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建设项目、位于敏感区的500千伏以下的交流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寺艮告书;直流输电项目和位于非敏感区500千伏以下的交流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电源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要求进行;各级电力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保措施时,建设单位要行文报告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包括环境保护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电力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网设备的运行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电网企业对电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与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油、六氟化硫等污染源应进行监测分析,对不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综合治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发电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要求设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系统,做好企业的环境监测、排污费核算和环境统计工作;对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要求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治理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加强维护,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要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经本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并积极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工程技改工作中,应按照环保的有关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实行环境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具体考评办法由国有电网公司另行制定),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于每年12月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等统计报表。国家电网公司每年一月发布上一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将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环保专职人员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在评选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电网环保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发现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电网环保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科研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

环保技术开发是公司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列入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在电力建设与运行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内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标准宣贯工作,提高全体电力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国内外电网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国际电力环境保护交流合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是考核企业法人代表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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