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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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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篇1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目 的:

为加强我司外国专家工作的管理,保证我司外事交流以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涉外违法事件及其他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现制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六、公司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的正常休息日。

十五、外国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3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六、外国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需向管理部门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有亲朋好友来华访问、旅游需前往陪同的情况必须提前一周向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时间不超过2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七、外国专家若遇家中突发事件必须请假回国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但外国专家必须在两周时间内返回其在华工作单位(含旅途时间),且机票及其他手续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八、外国专家的各类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递交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外国专家在外出期间应及时向等管理部门报告个人安全情况。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

二十一、外国专家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并根据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二十二、公司与外国专家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十三、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或履行合同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反合同协议。受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受损害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十四、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受损害的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宿舍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二十九、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在规定地点就餐,应确保外国专家的用餐安全。

十、如外国专家在各类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聘用单位应按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共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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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篇2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of foreign experts

一、就业资格(employment qualifications)

乙方在甲方就业,应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article 1 party bs working with party a shall meet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chapter vii of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n chin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或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等证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

article 2 except a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law, party b shall apply for and take out a foreigner employment permit(or known as foreigner work permit), a foreigner residence permit and other certificates as required by chinese laws as well as other certificates prescribed by laws.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上述证件的取得、延期、变更等手续,乙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article 3 party a is obliged to handle the procedures of obtaining, renewing and changing the above certificates for party b, and party b shall provide necessary assistance.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labor protection and labor conditions)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article 11 party a shall strictly implement th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the state, provide party b with labor safety conditions compliant with the rules of the state,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system and safe production operation procedures.乙方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甲方和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article 12 during work, party b shall strictly observe this agreement,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party a and the engaging company or all the safe production systems and safe operation procedures stipulated by the b may refuse non-compliant commands and risky operation orders of party a or its management staff.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working hours, leaves and holidays)

乙方的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rticle 14 flexible working hour system shall be applied to the working hours of party b.甲方保证乙方休息休假的权利,乙方可以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国家规定享受婚丧假、生育假和带薪年休假。

article 15 party a shall guarantee the rights of party b to have leaves and holidays, and party b may enjoy marriage and funeral leaves, maternity leave and paid annual leaves in accordance with party as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 the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四、规章制度(rules and regulations)

甲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乙方应主动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article 21 party a shall establish and improve various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bor laws,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policies of the state and in light of actual a shall organize party b to participate in trainings and study on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party b shall actively study all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和任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服从领导,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和任职公司财产,自觉维护甲方和任职公司声誉。以上乙方如有违犯,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article 22 party b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as well as all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party a and the engaging b shall obey leaders, observe professional ethics, protect property of party a and the engaging company, and consciously safeguard the reputation of party a and the engaging party b violates any of the above provisions, party a has the right to impose a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正大饲料(绵阳梓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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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篇3

杭州浙大海伦外语教育网络有限公司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保证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六、聘用外国专家的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十三、聘用单位委托我公司派遣外国专家的(含外国专家人事外包服务的),统一由我司按聘用单位要求对外招聘、匹配,并由我公司办理有关证件、机场接送、培训、派遣并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指派遣单位、聘用单位、外国专家)。在三方协议上要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并明确三方的任何一方违约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四、凡外国专家人事外包给我司的聘用单位要按月将外国专家的考勤审核表、绩效考核表、超时计酬情况一并交我司外事部,由我司外事部统一审定后报财务部定期发放(按三方协议规定的日期发放)。

十五、外国专家每学期必须组织学生口语和听力测试,协助办好英语口语、听力竞赛,举办英语演讲等活动,同时外国专家有义务承担英语角辅导员的责任。

十六、外国专家每节课都须备有详细的教案,由聘用单位教学部组织专业教师不定期听课、评课。外国专家不得擅自出单位、学校讲学、授课、辅导或兼职。

十七、外国专家在华各聘用单位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好各项工作、教学计划,并按要求及时填写好各类报表及工作总结,由各自聘用单位负责审查并存档。

十八、外国专家受聘在各聘用单位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聘用单位所有。

定的正常休息日。

二十、外国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其工作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2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在外国专家请假期间各聘用单位都要自行安排好工作、科研、管理计划和教学授课计划,以确保科研、管理、教学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十一、如外国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需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有亲朋好友来华访问、旅游需前往陪同的情况必须提前一周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时间不超过2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二十二、外国专家若遇家中突发事件必须请假回国的,必须向各有关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有关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各有关聘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但外国专家必须在两周时间内返回其在华工作单位(含旅途时间),且机票及其他手续费用全部自理。

二十三、外国专家的各类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递交外事办、办公室主任,经外事办、办公室主任等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开。外国专家在外出期间应及时向所在聘用单位外事办、办公室主任等领导报告个人安全情况。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情节严重

者解除合同。

重点保护区域,并负责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国专家的住宿由聘用单位统一安排、管理。聘用单位应及时掌握外国专家的住宿安全情况。外国专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聘用单位领导同意,并持客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客人来访、离开时间不得超过3天。

十一、聘用单位的办公室、外事办(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帮助外国专家熟悉工作环境及居住环境。

十二、聘用单位应保证外国专家在参加单位相关重大活动中的安全。

十三、聘用单位应要求外国专家保持公寓整洁,未经聘用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寓内拉电线及添加电器。聘用单位应教会外国专家如何使用公寓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十四、聘用单位应定时派遣电工对其公寓进行相关电器、电线、用火等的安全检查,保证公寓用电、用火的安全。

十五、外国专家在公寓内的作息规律,不能影响到公寓内其他人的休息。公寓内禁止安放危险物品及色情书刊。外国专家应时刻注意安全,注意防火防盗。

十六、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在规定地点就餐。聘用单位及学校应确保外国专家的用餐安全。

十七、如发生外国专家在各类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聘用单位应按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共安全部门,并

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篇4

佛子岭中心学校外国专家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来华专家在我校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总负责,总务处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第三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县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学校教务处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第五条 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 外国专家住宿的宿舍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门卫处如发现外教在进出校门有可疑行动时,应上前询问同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专家宿舍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学校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总务处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学校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学校联系,并有两名以上学校职工结伴而行。

第九条 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十条 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 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并通知后勤保卫处协调解决。

佛子岭中心学校 2011年6月7日

佛子岭中心学校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六安市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 外事工作总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三)内外有别: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条 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聘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研究;

第五条 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每年年终教务处须向校长办公会议递交外事工作的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聘请外教自查报告。

第六条 外事人员守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二)严格遵守外事工作总原则,按规定、政策办事。

(三)严守国家机密,对自己的工作要保密,以防与外教或其他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外教的管理,要从教学、生活、人事、娱乐等方面着手,做到宽严得当,充分沟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六)对外教的聘用,要明任务、严要求、勤指导,要按需聘请,宁缺勿滥。

(七)凡事以外教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八)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九)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男士不留长发、不烫发、不染非黑色头发、不蓄须;女士不化浓妆,不穿超短裙。

(十)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佛子岭中心学校 2011年6月7日

佛子岭中心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在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制定此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一、应聘在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必须具有我国颁发的外国专家资格证,必须提交健康合格证书,必须签订正式受聘合同方能工作。外国专家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二、外国专家任教期间要遵守我国法律和我校有关规定,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外国专家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严禁在我国从事传教活动。

四、外国专家除正常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外,还可享受其所在国的传统节日一天。

五、外国专家采用的教材由我校与其共同商定,欢迎外教推荐、提供或协助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视听辅助材料,欢迎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我校实践和探索。

七、外国专家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我校正常秩序。开学两周内,须向校方(教务处)呈交教学计划。学期中,不可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学校批准。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在教学期间外出旅行、参观和浏览。

八、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两天以内须教务部门批准,两天以上须经校长批准。病假须有医疗部门的病假证明。

九、未经许可外国专家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也不能随便外出参加社会公益广告活动。

十、外国专家应接受我校领导及外语教师等以听课或其

他方式对教学情况的检查。在校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学校给予奖励;对于教学不良,教学态度不好,不完成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聘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后果由应聘方负责。

十一、涉及本制度之外的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外国专家本人协商解决。

十二、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佛子岭中心学校 2011年6月7日

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篇5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2011年7月8日 人外字002号 订)

(2011年9月9日 人外字0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尊严与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保障在我院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达到同国外学术界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的目标。

第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日语等其他专业及学科。

第四条 外国专家授课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本、专科生,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

第二章 聘请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应聘我院的外国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教学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一年以上英语(语言)教学经历。

(三)年龄在55岁以下。

(四)应聘者必须提交简历(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来华任教期限等)、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健康报告。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外国专家不得在学院内从事与其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未经许可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

第七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尽快熟悉我院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任教期间,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有权对外国专家进行教学管理,并安排其开展教研活动。

第八条 外国专家须服从学院的日常工作安排,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开学两周内,须向教务处呈交教学进度表。

第九条 外国专家每周工作量一般不少于18课时,不得自行调课,如需要调课,应按照教务处调课手续办理。

第十条 外国专家应接受院领导、教务处、教促办及外语教师等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其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教促办有权收集各班对外国专家教学工作提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包括上课迟到、早退、不按要求上课、旷课等)。

第十一条 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教学质量差,屡出教学事故,学生评教不合格或学生反映强烈的,经警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改进者,依照合同条款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应积极地在我国或我院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我院组织的学术讨论会。

第十三条 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在我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更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

第十四条 外国专家不能自行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国外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须经学院批准。外国专家不能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

第十五条 外国专家提供的视频教材须经教务处等相关教学单位审查,凡属有利于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可向学生放映。内容反动或淫秽的视频不得放映。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必须遵守我院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与学院教职员工相互拜访,拜访时需出示有效证件,一般会客时间不得超过22︰30,不准留宿。外国专家的直系亲属从外地探亲需留宿的,须提前一天填写住宿申请单一式两份,由外事办和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并持有效证件报公安局备案。

第十七条 外国专家应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大额现金,出入锁好门窗。外国专家应22︰30前返回宿舍。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不准私自接电或超规定使用电热设备;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品;禁止从事赌博、吸毒、邪教等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不准和学生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聘期在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予休假)。

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第二十二条 外国专家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六章 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四条 在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不得擅自外出,如有特殊邀请,应向学院外事办请示,批准后方可参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按学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视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我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索赔。

第二十六条 外国专家请病假,须凭我院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医生诊断证明,外国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十天,不满三十天,工资按50%发给;超过三十天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停止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我院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外国专家请事假须经所属系主任、外事办主任、副院长同意,事假后工资按日扣发。一年期合同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允许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我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工资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 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第三十三条 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第三十四条 我院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工资标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第三十七条 就职所属地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三十八条 就职所属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并体现在合同里。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专家要遵守我院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如遇水、电、气、暖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管理员或外事办反映,由外事办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外国专家不可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后勤工作人员在外国专家不在时因紧急情况需进入外国专家寝室时,应协同学院外事人员及保卫人员共同履行公寓检查、维修、清洁或送(取)学院为其配备的物品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外国专家外出,必须提前向外事办请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校。外出时要随身携带护照、专家证等证件,外出旅游只能在节假日进行,旅行只能到开放地区。

第四十三条 外国专家出行前须向外事办人员登记出行的目的地、起止日、出行方式、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与之保持电话联系,确保无事故发生。

第十章 友好交往

第四十四条 外国专家应积极开展与我院的友好交往活动。在与我方的交往中,不得刻意打探国家机密。

第四十五条 为使外国专家更多地了解中国,如报告会和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外国专家可受邀自愿参加。

第四十六条 外国专家向我院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价值不得超过三十元人民币,报经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

第十一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第四十八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薪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费用;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八)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四十九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签订适合双方实际情况的聘用合同,并协商订立具体条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其方式及担保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 如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地方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二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七条 如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另一方提供有履行合同的充分证据时,合同应继续履行。

如当事人一方所掌握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不确切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六十条 如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费用合理的部分由对方赔偿;如能够采取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损失,并应在十五天内出具证明。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后果影响持续期内,可免除其迟延履约的责任。

第十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至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

(二)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五)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一个月以后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满;

(二)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三)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

(四)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十四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裁决。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中国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签呈形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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