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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方面存在的问题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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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方面存在的问题1

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明确为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具决定性意义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吹响了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冲锋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时代特征,增加了对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在扶贫领域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问题的处分规定,体现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的鲜明导向,为确保到2020年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增加了一个强大的制度武器,同时也对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基层实践工作,个人认为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作如下分析并提出初浅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对脱贫攻坚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国内外皆知的庄严承诺,言必行、行必果,脱贫攻坚战是一场输不起的战役。但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还有差距,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嘴上说重要、说服从,但思想深处还存在这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主业,甚至认为是小题大做,出现对扶贫领域的政策知识不积极学习,不主动作为,遇到问题不会思考、没有解决的办法,没有把扶贫领域相关工作同自身职责任务紧密结合起来。

(二)对扶贫领域政策知识掌握不够。扶贫领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进退、低保户的确定、农危改、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等都有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和程序。学习不够,导致政策掌握不清,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如何判断乡村组干部及扶贫队员是否履职到位、是否优亲厚友、建档立卡贫困户进退中是否触碰政策红线,遇到问题只得找相关的业务人员进行咨询,给开展工作带来难度。

(三)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够。脱贫攻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到村、到组、到户的各项扶贫政策很多,是否落实到位、哪些环节容易出现问道甚至滋生腐败,光听汇报是不够的,不深入基层、不了解实情就会导致在发现问题上抓不住重点,把重要的线索遗漏掉,把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忽略掉。

(四)部分老好人思想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脱贫攻坚工作时间跨度长、考核严,各级干部及扶贫工作队员工作苦、压力大。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少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现在每个人工作都不容易,甚至认为都是一个地方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好得罪人、不敢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对于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在纪律处分上能从轻就从轻。同时对存在问题不深刻分析原因,提不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没有从建立长效机制上进行预防和治理。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该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眼睛”的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都是本地人,了解村情民意,参与村级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落实,包括扶贫政策的落实,能及时发现工作推进中存在问题和不足。但从目前情况看,存在乡镇纪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不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分不清轻重缓急,有的被村上支书主任牵着鼻子走,不敢监督、不会监督。

二、对策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脱贫攻坚重要性的认识。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以统一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学习《***扶贫论述摘编》,深刻领会***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涵养为民情怀,领悟精准方略,领会深远意义。学习上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级纪检监察关于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文件精神,从上级文件、信息通报中学方法、受警示。通过学习,使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和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的高度认真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把强化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与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从政治的高度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明确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最大的政治任务,决不允许消极懈怠、讨价还价,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加强学习,掌握脱贫攻坚业务知识。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1+N”识别标准、十条剔除红线、低保户的确定、农危改、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等政策业务学习。通过学习,熟悉政策知识和工作流程,掌握扶贫领域滋生和易发腐败的关键环节,从而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为正确履行职责,高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夯实政策基础。

(三)强化培训指导,发挥各级监督作用。把工作重点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将压力传导到基层。各级纪委要加大对乡镇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让基层纪委明确自身在扶贫领域工作中的职责,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让工作有目标、有方法、有措施、有成效。要进一步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保障和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两委”组织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政策落实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纪委,让基层纪委敢监督、会监督。

(四)动真碰硬,严格监督执纪。在今年7月召开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总书记发出总攻令:“扶贫开发到了攻克最后堡垒的阶段。”要打赢这场攻坚战,既需要精准施策、上下同心,更需要严谨的制度和纪律,在冲刺的道路上保障每一项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每一分资金用在扶贫攻坚的刀刃上。各级纪检监督机关要不断加大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力度,切实解决基层干部在扶贫领域“微腐败”、“不担当”、“慵懒散”等问题,切实解决不好得罪人、不敢得罪人的思想问题,对涉及扶贫领域的违纪问题,只要触碰了扶贫“高压线”,不管涉及多少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务“动奶酪”的严惩不贷,切实为扶贫攻坚保驾护航,为保障扶贫开发工作有序健康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强化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群众是最有力的监督员,要把扶贫领域的各项政策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让群众知晓,把到村、到组、到户的各项惠农政策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拓宽线索来源,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纪委特别是乡镇纪委要把村组公开公示情况作为扶贫领域工作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让群众在扶贫领域中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得到充分发挥,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风清气正、有序推进。

6个方面自我查摆问题2023 执纪执法存在的问题不足

执纪方面存在的问题2

一、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三转”,聚焦主业,狠抓建章立制,积极拍打“苍蝇”, 使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村政治生态得以修复,社会风气明显改观,但仍有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基层监督执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流动性差,不利于基层监督执纪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多年甚至一辈子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与一些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多或少有些个人感情,所以,对正常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时,难免不存在畏难情绪,十分不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开展。但如果经常性调换纪检监察干部,又存在工作业务技能方面的断档,给工作带来新的被动。

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办案经验,很难适应新形式下监督执纪工作的要求。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缺乏业务培训和实际工作锻炼,政策水平不高,办案技巧掌握不够;有的口头表达、文字基本功还不够强,不熟悉党纪条规等业务知识,对经济发展政策、相关法律知识、会计知识知之甚少,存在着业务能力“偏低”的问题。加之一些违纪违法的作案用法更加隐弊,个别违纪违法人员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手法十分熟悉,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反侦查”能力,想方设法来逃避惩处,将违纪违法事实隐藏的更深,这也给基层监督执纪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

三是基层纪检办案基础设施设备欠缺,基层监督执纪办案安全压力较大。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没有建设专门的谈话室,缺乏必要的办案设施设备,需要对调查对象采取办案措施时常常借助办公室、宾馆等不规范场所,缺乏必要的医护人员和安保人员,遇到突发事件很难及时控制局面。这也致使有些基层纪检监督干部因办案安全压力较大而采取“宁愿不办案挨批评,也不愿出安全事件受处分”的消极做法。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强化担当意识,优化交流提拔机制,锻造忠诚干净担当基层纪检监察队伍。要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教育力度,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维护者,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更要有善于担当的方法。同时,对那些敢于监督、敢于碰壁、不畏权势却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予以公正合理的澄清,保护好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抓敢管、敢于担当的良好工作环境。在推荐提拔纪检监察干部时,也不能单纯以票取人,要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在提名、考察上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化解其被边缘化、丢选票、影响个人进步的担心和顾虑。要让政治素质高,真正肯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避免干事者吃亏。要努力保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经费运转,以激励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

二是拓宽培训渠道,强化协调机制,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能力。进一步拓宽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渠道,开展纪律审查知识专题讲座,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财务、文字、口头表达、心理等综合知识的培训,选派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上级纪委组织的业务培训班,采取轮岗交流、跟班学习、“以案代训”、派员直接指导具体业务工作等措施,多途径多岗位锻炼干部,推进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强化协调机制,提升纪律审查效果。对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线索,要由上级纪委为统领,基层纪委(纪检)工作人员为成员,组织实施划区域交叉纪律审查、联合纪律审查,实现资源互通、人员共享,缓解基层纪律审查力量薄弱、人情干扰大、纪律审查水平不高等难题。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基层监督执纪安全防线。加大资金投入,为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专门的谈话室,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准备部分常用药品;推行电子谈话笔录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基础条件上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怕出办案安全事件的顾虑。同时,建立了规范的监督检查台账和纪律审查台账,落实办案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办案人员的办案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从细节上抓起,筑牢监督执纪安全防线。

执纪方面存在的问题3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转变执纪理念,强化责任担当

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中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是,纪委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要转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及时治“病树”、拔“烂树”,保护好整片“森林”的健康。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机关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

能否敢于监督,是否善于监督,是纪检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不乏纪检干部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等情况的发生。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着力克服能力不足问题,多措并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促使纪检干部善于用理想信念的高标准和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集中统一管理线索,加强谈话函询再核查

转变的不仅是理念,更有监督执纪方式方法的改进。20**年,各级纪检机关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衡量违纪行为,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在这一环节加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在实践中,针对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管理存在尚未全覆盖、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各级纪检机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下简称“六大纪律”),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

——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等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2015年以来,中央纪委加大谈话函询力度,靠党章党纪、理想信念、政策水平和事实证据,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感化被反映的干部,促使其讲清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即对党的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执纪。

——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2015年,中央纪委已查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自治区政府原副**潘逸阳,西藏自治区人大会原副主任乐大克等人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并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在以往查处的案件中,对于谈话函询中所反映问题的再核实及处理并不多见。可见,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正是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改进的一种体现。

抓住审查重点,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

过去,纪律审查工作以抓大案要案为主,对于每个案件力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与此同时,纪检机关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导致投入监督执纪和抓早抓小工作的力量相对薄弱。对此,各级纪检机关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一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特别是对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加大审查力度,2015年以来,已对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霍克等中管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以及多名中管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改变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收到问题反映就找本人进行核实,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对被审查的党员干部,让其学习党章党规,重温入党志愿书,唤醒其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对照自己理想信念动摇和违纪事实,写出忏悔录。把握处理方式,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提高审查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

改进执纪审理方式,聚焦违纪问题

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也是纪检机关改进执纪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

执纪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过去,纪检机关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导致审理文书的纪律特色体现不足,纪法不分。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理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各级纪检机关改进审理方式,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同时,改进审理文书,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此外,纪检机关将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

希望是附丽于存在的,有存在,便有希望,有希望 ,便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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