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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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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办法1

为了进一步强化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和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45号)等有关精神,给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两税”和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管理

(一)“两税”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征收范围、标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耕地的界定,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到现场签字确认。契税的计税基数,要严格执行县政府确定的基数。

2、严格实行纳税申报和“先税后证”制度。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相关文件资料,方可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3、征收机关收到的税款必须按规定及时缴入金库。

4、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由纳税人向县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县财政非税征收管理局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关,直接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1、非税收入执收部门的各项政策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专用票据或经县财政局审查同意的专用票据。

2、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第1号令)执行,各执收单位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糸统管理,所有收入资金必须及时缴入县财政统一在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专户,不得截留、坐支。绝不允许执收单位以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擅自开设收入过渡银行帐户,不准私设“小金库”。

3、执收部门收到的财物、赃物、暂扣、暂押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并建立台帐,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罚没财物及赃物为国家所有,其变价处理由执收单位报非税管理机关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处理,严禁任何执收单位挪用、调换、私分和擅自处理。

5、各执收部门在征收非税收入过程中的具体业务,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足财综〔2006〕68号)文件执行。

二、使用管理

(一)“两税”使用管理

按县政府确定的财政体制结算。

(二)非税收入使用管理

属乡镇职能征收的非税收入,属预算内收入的,按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配;属预算外收入的,全额归乡镇级按规定使用。属县级部门职能征收的非税收入,由县财政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三)征收工作经费

1、契税、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提取。

2、对执收单位,根据各单位征收难度和工作计划,在部门预算时适当安排征收业务费。

3、对非税征收管理机关,按照非税收入征收总额的2%安排征收经费,主要用于非税收入系统建设及维护、非税收入票据支出、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加强指导和规范镇乡级非税收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业务费。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的发放、领用、核销、稽查等制度,坚持核旧领新、票款同行。

(一)任何执收部门必须凭《**县财政票据领购销账簿》到财政票据管理机关领购销财政票据。

(二)财政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

(三)财政票据的核销,必须票款同行。核销票据时,执收部门必须按所收资金管理方式汇总财政票据所收金额,委派会计、代帐会计认真复核收入金额并在核销表上签名负责,票据管理机关凭缴入县财政局金库、非税收入专户的缴款书和委派会计、代帐会计签的情况进行核销,必要时票据管理机关抽查收入金额;进入财政专户的凭委派会计和代帐会计签的情况进行核销。

四、保障措施

(一)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两税”和非税收入的完成情况纳入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经县政府批准减免的,凭文件和书面减免通知书,作为完成数纳入年终征收任务考核,但该部分不给工作经费。对未完成计划数的预算部门调减单位预算支出,对超收的预算部门可按超收数的一定比例安排超收工作经费。

(二)明确监管部门间的职责与关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司法、行政服务中心、新闻等部门要按各部门职责加强对“两税”和非税收入收费缴存情况的全方位监督检查,要将非税收入收支行为作为重要监察内容,严肃纪律,严厉查办违纪违规案件,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为管好“两税”税款和非税收入资金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0*]23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工作。

第五条在本区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的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所形成的财政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九)利息收入。指各类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未与事业单位脱钩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第九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公开、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和受托单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先开设的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分户)即刻取消。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信息联网、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执收单位可采取直接解缴或集中解缴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法收到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凭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先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依法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暂存性)资金,应当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专户拨入执收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收到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认真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并积极组织落实;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新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实行收支脱钩(分步实施)。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再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励机制,增强执收单位依法征收的责任心,积极调动执收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认真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执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除必须保留的新版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区)》。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缴销、审核、保管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的,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4

一、非税收入现状及特点

(一)发展快速,收入规模放量增长。常德市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狠抓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取得了突出成效,非税收入总量连创新高。2008年实现各项非税收入亿元,预内非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超过30%,且呈逐年增长之势。

(二)管理加强,收入结构不断优化。随着管理的不断增强,非税收入结构不断升级,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三者占预内非税收总量的60%,而罚没收入占比逐渐回落。

(四)量小面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呈萎缩状态。常德市9个区(县市),目前仅2个区(县)直接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入库业务,业务量很小,且仅仅涉及罚没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两个种类。

二、现行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出多门,管理效率低下。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执收,财政部门只起监督作用,而现行地方收费主体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公安司法、城建环保等多个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各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且一个部门同时有许多收费权。如财政部门有“非税收入管理局、农税局、罚没科、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等等。这种相互交织、多头管理、多头控制的格局虽然全面,但难免疏漏。一是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收费主体和管理部门相互牵制,相互扯皮,内耗较多,导致重复收费和管理空档;二是监管力度不够。虽然政府对预算外非税收入实施集中收支管理并统筹安排资金,但大量资金依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对单位经费开支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不能很好发挥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

(二)征管分散,政府调控能力削弱。一是资金管理难到位。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受“重预算内轻预算外”的传统习惯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管理盘子,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多数采取“先非税后预算的办法,但有关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打足,致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地方政府本身行为欠妥当。地方政府为完成当年财政收支任务,存在将预算内、外财政专户相互划转现象。特别是实行部门预算后,由于不能全面准确掌握各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缴纳情况,再加上财政个别非税项目收入部分或全部返还执收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财政管理职能和政府调控能力。

(三)利益驱动,商业银行行欠规范。常德市非税收入主要采取银行代收代缴方式运作。非税收入作为银行稳定而数额巨大的资金来源,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吸收存款的麻烦、降低了揽储成本。因此,银行在考核压力下,为完成月度(季度)存款任务,或与财政部门协商、或采取变相手段,有意无意拖延缴纳时间,致使非税收入不能及时入库。此外,个别主办银行经营网点的员工业务素质不高,对非税收入概念模糊、业务操作程序不清,存在不及时办理业务或拒收票据的现象。

(四)功能缺陷,收入征缴模式需完善。通过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缴非税收入,实行以网络信息化征管为依托,构建“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综合预算”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模式,虽然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初期,对于系统记录、全面归集、准确结算非税收入、弥补国库集中支付缺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仅仅是建设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一种过渡形式。在近几年的操作运行中,此种模式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机构重设、职能重叠;二是账户和科目设置重复分散;三是操作流程繁琐;四是与执收单位对帐的及时性难保证;五是银行业务量聚增。由于非税收入具有额小量大、分散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银行临柜人员工作量和考核的双重压力加重。受以上问题的制约,“非税收入汇缴结算

户”征缴模式亟待完善和发展,需要新的模式取而代之。

三、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缴纳业务的可行性

(一)财税库改革目标赋予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征缴业务新使命。按照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最终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收入直达国库,实现单一账户管理,消除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差别。近日,财政部宣布: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执收单位实行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三)不断完善的国库服务体系为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业务提供技术保障。近几年,国库系统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库服务创新亮点频现。财库行横向联网系统(TIPS)联网面得到快速扩大,基本实现国地两税缴税无纸化;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信息量大、功能较为齐全;已经研发并投入试点的(TCBS)系统,整合了各国库业务系统功能,操作更简单、流程更清晰、领域更宽泛、收支处理更及时。快速、便捷的国库服务体系和网络为国库直接办理各项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提供了充足技术支持。

(四)高素质的国库队伍为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业务提供有力保证。通过不断加强国库队伍建设、素质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及国库文化建设,形成了以夯实基础树形象、展现形象促发展的良性局面。干部素质不断提高,敬业精神不断增强,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造就了一支“团结、奉献、超越”的国库干部队伍。目前,国库队伍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顽强、服务优良,完全能够适应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缴纳业务的需要。

四、国库直接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增强政府对地方财力的硬约束。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行政法规 ,明确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程序及管理办法 ,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全面清理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户,增强非税收入使用上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预算在非税收入资金调控与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将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转为纳入预算内管理。

(二)简化操作流程,规范收入收缴程序。直接将应缴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零散的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后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具体操作模式可为: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票,缴款人持票据到开户银行缴费,资金通过开户银行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切实转变观念,破除陈旧模式。提高认识,准确理解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含义。无论是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还是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无论是财政直接征收还是委托其他部门征收,均是政府财政资金。因此,必须打破非税收入是“单位资金”的陈旧观念和“谁执收、谁所有、谁支配”的旧模式,使非税收入直达国库,收入分配直达单位,实现所有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5

关键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的意义

目前,伴随着地方政府职能的持续扩大,以及财政支出压力的增加,在现有财政体制管理标准背景下,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非常有限,因此,大多数地方政府都会采取非税收入的方式加强地方经济建设,支持政府部门运作,非税收入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且,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深入研究已经是当前重点问题,也出现了很多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本文在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的创新策略。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界限不清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存在非税收入性质界限不清的问题,例如房产交易手续费、公证处公证费和公安护卫收入费等,这些都属于非税收入,并且与社会群众利益关系密切,能够以为社会群众提供服务获取盈利,同时又以行业垄断、政府权力等手段强行向社会群众征收费用,给社会造成了收入与分配的不公平,甚至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由于部分非税收入还没有纳入到国家监管范围,更容易造成收入费用的流失,例如国有资本企业有偿转让获得的非税收入,其最终目的是将国有资本企业的资金变卖,虽然相关政策规定应该将其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部门受到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因此仍然有不按规定范围进行管理的情况。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较低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比税收管理要复杂很多,由于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多、征收范围广、征收环节复杂、管理水平低下,其法律制约也远远不如税收管理严格,所以存在违规转移、费用减免等现象,这些现象不易被察觉和监督。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于对当地非税收入底数不熟悉,非税收入征管不到位,即使采取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也无法真正实现“收入与支出脱钩”,非税收入制度贯彻仍然处于应付的局面,将“以票控费”与实际情况结合难以真正落实。

(三)地方政府非税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基本都属于政策性文件,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税收入的项目立项、票据管理、资金使用和情况反馈等流程至今仍然没有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项目是否合规合理也容易遭到质疑,而且普遍存在“多征多用”的不良现象,大量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体制外循环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也处于被动状态,尤其是对于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部分行政费用、专项收入、捐赠收入等,但是,无法实现对非税收入收支的动态监控。

三、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

地方政府应该将预算外管理的项目统一纳入到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中,包括部分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等,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划归到预算项目之外,将除了政府基金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到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并且将调入资金项目取消,避免地方政府对财政具有灵活的控制权力。通常情况下,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包括两个类别:一是税收收入;二是非税收入收入。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虽然存在部分非税收入使用比较固定的情况,在支出上也应该按照其不同功能列入对应科目。目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中的财政专项收入的支出途径固定,这种财政支出无法真实反映某一项具体项目的发展情况,因此,应该取消有固定支出内容的财政收入项目单独列支的方式。

(二)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创新管理需要将非税收入的改革实施纳入到财政经济发展中全盘衡量,明确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企业、地方政府与市场的整体和局部关系,摒弃传统的地方性保护主义、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使非税收入的改革能够纳入到市场经济发展中,将其与税收收入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这是因为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尤其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非税收入在财政资金中的所占比例较大,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日常运转和履行职能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地方政府更要树立科学合理的全局性观念,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三)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监督

1.非税收入收费政策公示。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应该实施收费政策公示制度,清理和整顿目前的收费,对于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项目予以彻底清除,将保留下来的非税收入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内容和执行标准,以增加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将非税收入相关的各类票证、收费性质、收费标准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明确非税收入费用的征缴流程,实行公开办事机制。

2.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对地方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实行工作问责机制,发现征收非税收入费用不出示票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退款并做出赔偿,对于乱收费、乱处罚、减免罚款等现象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目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策略,对促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友兰,张黎,刘明刚,项东文,单培。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J].中国财政,2013,5:44-45.

[2]黄向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建设[J].中国金融,2012,24:73-74.

[3]蔡峰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3,4: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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