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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即事 孟浩然《清明即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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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即事范文1

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据以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所应达到的程度,即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方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主要特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总体性地,一般性的原则,其作为提起公诉证明标准具有广泛性和绝对性特点。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反思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过高,且标准单一。主要表现在:1、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与法理相悖;2、过于追求客观真实;3、注重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不论其主观性;4、影响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的发挥。 三、对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认识及完善其规定的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简单,特别是公诉案件提交法庭审理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16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与法院判决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得比较抽象、概括。其内涵是否同一,认识不一。本着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和诉讼理论的发展,结合司法实践和国外相关理论、做法,兼容现实标准与理想要求,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完善其规定,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论文提纲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主要特点 (一)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规定 (二)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主要特点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反思 (一)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与法理相悖 (二)过于追求客观真实 (三)注重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否认其主观性 (四)影响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的发挥 三、对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广开言路及完善其规定的构想 (一)改变目前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起诉证明标准从而建立一个适当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使之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不能太高,不要求必须达到法院判决所要求的证明程度,实行有区别、有层次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把握与适用 (三)要完善证明标准的规定,需要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评价标准 内容提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据以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所应达到的程度,即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方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由于没有确定一个科学而完善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似乎顾虑重重,作法很不统一,特别是,检察机关极力追求起诉的成功率,强调有罪判决率,对没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此举极易导致对大量犯罪,尤其是重大的犯罪疏予追究,不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证明标准问题已是当前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备受关注和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也是司法证明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认识和做法的一个问题。在这里,笔者仅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相关问题,浅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主要特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总体性地,一般性的原则,其作为提起公诉证明标准具有广泛性和绝对性特点。 (一)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此,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法律条文来看,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证明标准是一致的。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就是据以定罪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能够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就是指案件中的全部证据对事实有足够的证明力,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地证明整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般通过以下标准加以衡量:(1)客观化标准,即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为客观存在的事实;(2)相关性标准,即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合法性要求,即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程序和表现形式;(4)一致性标准,即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彼此照应、互不矛盾;(5)排他性标准,即作为证明对象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全案事实清楚,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合理排除其他可能。

清明即事范文2

本文拟就当前《清史·史表》的纂修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史表”在《清史》中的地位与功能

自司马迁撰著《史记》之后,千百年来,“史表”作为纪传体史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裁体例不断发展、完善,后人对其功能的理解和认识也越来越深刻。

《史记》作十表,昉于周之谱牒。《史记正义》载:“谱,布也,列其事也。”唐刘知几曰:“盖谱之建名,起于周代;表之所作,因谱象形。”所以自古以来即有“谱表”、“表谱”并列之称。明于此,即可理解为什么《史记》以来,历朝作表,繁简不一,无一定之格式,均以内容需要而定,与今日之表格记事,相去甚远。

以上是就表的形式而言。至于“表”之功能,纪传体中纪、志、表、传各部之间的关系如何?唐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曾言:“《礼》有《表记》,而郑玄云:‘表,明也’,谓事微而不著,须表明也,故曰表也”。也就是说,司马贞认为,表之功能,在于将不显著的史事用表之形式,明白清楚地表列出来。

唐刘知几曾提出:纪传体史书中“纪,以包举大端;传,以委曲细事;表,以谱列年爵;志,以总括遗漏,逮于天文、地理、国典、朝章,显隐必该,洪纤靡失,此其所以为长也。”既明确了纪、志、表、传之间的相互关系,又点出了“表”之作用,主要在“谱列年爵”。

《明史》总裁王鸿绪则曰:“纪、传、志、表本属一贯。纪,编年以载其纲;传,列事以详其目,礼、乐、兵、农、制度,纪传难以具录,则胪列沿革于志以成文;用人贤否不能备书,则疏除罢于表,以资考义。取相需,无庸矛盾。”

这里,王鸿绪又强调了“史表”的另一个功能,即通过“谱列年爵”来总结历代君主用人是否得当。

此外,史家赵翼在论《史记》中亦指出:“本纪以序帝王,世家以记侯国,史表以系时事,八书以详制度,列传以志人物,然后一代君臣政事,贤否得失,总汇于一编之中。”也同样在论述纪、志、表、传之关系中,点明了“表”之作用,在于“以系时事”。

就上述诸家所言,明确纪、志、表、传本属一体,互为弥补,各有侧重,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若如前人所言,“列侯将相、王公九卿、功名显赫者,则系之以列传,其无积劳亦无显过,列传之不可胜书,而举措之迹有不容遽泯者,则于表中载之;又其功罪事实列传中有未能系备者,亦于表中见之”。将史表之功能,仅看作“用人贤否,以资考义”的工具; 或将表作为拾遗补缺,其罗列之内容仅为“微而不著”之事,如此,又似乎失之偏颇。

罗尔纲先生在总结《太平天国史》体裁时,曾批评司马贞,认为其所言“表的作用,是表明微而不著的事,这个说法是片面的”,并引用梁启超的观点,说明史表亦可驾御史之大事,即“凡遇复杂之史迹,以表驭之,什九皆可就范”,故表可将“复杂繁赜的史事为整饬,化乱芜的文章为简洁,且使读者一目了然,为功亦殊不小”。

近人傅振伦在评论《清史稿》时,更将史表的作用提到一个很高的程度,其言曰:“史之有表,盖所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为此,我们可将“史表”在纪传体史书中的功能和作用,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提纲挈领,为全书之纲要。也即前人所言:表之为用,“不仅旁行斜上,而在乎钩玄提要”,系“一代之纲纪”。尤其是《清史·史事表》上下两卷,在通纪8卷、典志39卷、传记22卷中,确应发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的作用。

2.补纪、传之不足。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故万斯同言:“史之有表,所以通纪传之穷。……表立而后纪传之文可省,故表不可废。读史而不读表,非深于史者也。”

3.眉目清晰,一目了然。由于史表体裁之特点,前述梁启超语,史表亦能将史事“化繁赜为整饬,化乱芜为简洁,使读者一目了然”,与全祖望在建议《明史》中增设“属国表”、“土司表”时所言,“其兴废传袭琐屑之迹,虽有列传可考,而眉目非表不著”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4.准确完备,便于检索,为读清史者之工具书。章学诚在论述纪传体史书时曾言:“至于人名事类,合于本末之中,难于稽检,则别编为表。”正因为史表全、简、确、明的功能和特点,所以古往今来好的史表著作,均为人们案头的必备辞书。

5.文省事赅,节约篇幅。如果说,完整、准确是史表之生命,那简约无赘,便是史表最突出的风格。因此,简明划一、文省事赅,亦应是史表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正如傅振伦所言:“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二、《清史·史表》编纂的几个问题

由于史学界同仁和史表编纂者对纪传体史表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一或认识不到位,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1.关于纠偏补课的问题

建国以来,由于现代章节体史书的盛行,史学界用纪传体体裁编写的史表成果十分稀缺,至于迄今尚在的、曾研究撰写过清史史表的作者,更是廖若星辰。这就使得清史项目启动以来,史表撰写体裁的调研工作明显不足,遴选史表项目主持人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之后,各类史表虽已大部分立项,但包括史表组成员和各史表项目主持人在内的史表撰写人员,都还存在一个“纠偏补课”的问题。所谓“纠偏补课”,即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传统史表的研究与撰写,改变以往或轻视史表,或只能查阅而不会编纂的窘况。与此同时,还需要深入了解什么是“史表”?传统史书中“表”的功能和特点是什么?传统史表与当代学者所著之史表(如台湾魏秀梅女士《清季职官表》)的差异及利弊如何?今天纂修《清史》应如何确定“史表”的地位?史表与通纪、典志、传记、图录等部分的关系如何?“史表”中的“人表”(即各类职官表、封爵表之简称,下同)应如何创新;“事表”(即《史事年表》与各类以个案为表列对象的,如《教案表》等,下同)该怎样书写,才能反映出新世纪清史的最高学术水平?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2.关于换位研究的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的“史表”项目主持人并未深入地研究过纪传体史书的“表”,所以很容易出现用已习惯的现代章节体史书的写法来作史表,这在某些“事表”项目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所以如何从纂修宗旨、体裁体例、选材界定、文字表达等各方面,从“史书”“史论”的思路,转化到传统“史表”的思路。即从专题史的研究,如近代教案史、中外不平等条约史、清季报刊史等,换位到用传统史表对某一专题的史实作表列概述。“史论”与“史表”,二者间多有不同,如前者为章节体或纪事本末体,突出的是观点和立论,要求是史料愈丰富愈好,论述愈缜密愈好;而后者则为纪传体中的史表,栏目、要素为先,重要的是界定、取舍,表列的是同类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案,要求的是全面、准确、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3.关于《清史》各部件的关系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有的“史表”项目,总想在自己的表中解决更多的问题,故栏目设置过多,内容过于复杂,结果作了通纪、典志、传记该做的事情,自己的精华反倒被掩盖了。因此,明确《清史》各部门的功能和特点,摆正好自己的位置,各司其事,各负其责,是完成“史表”项目,避免大清史内容重复、叠床架屋的关键之一。

4.关于篇幅字数的问题。

不论“人表”还是“事表”,在立项之前,其成果的数字估算,颇为费事。因“史表”与纪传不同,其计算字数系以页面为准,又受到版本和栏目的制约,故其具体字数很难估计。但整个《清史》项目要求有一个字数的规划,并将其写入每个项目的合同书中。以致后来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史表”(人表、事表均有)项目即将合同上的最终成果字数,有计划地分配到各阶段、各栏目,以便“圆满”完成合同任务。按说,事先规定各项成果的字数,是不科学的,如果再不科学地设置栏目、界定选材、简明书写,那带有水分的成果肯定是低水平的。因此,一方面要强调篇幅字数必须服从学术质量,各项成果愈严谨、愈精练愈好;另一方面在各类史表的编纂过程中,注意适当调整字数,修改合同,以期在过程中解决问题。

5.由于《清史·史表》大小不一,许多表事属首创,加之前期的调研工作不到位,史表体裁的确立相对滞后,所以有些表在立项时,对其实际内容和工作量估计不足,尤其是首批立项的史表及某些超大型的史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恐怕困难较大。因此,为保证《清史·史表》的质量,这些史表完成的周期,亦应相对调整。

三、《清史·史表》“人表”应如何创新

按传统的“史表”体例而言,“史表”有世表、年表、月表之分;如以类别而论,又有人表、事表、地表之别。今《清史目录》第六稿中的“人表”,则囊括职官表(包括中央与地方)、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为传统史表中内容最丰富的“人表”。就清代史表而言,其有代表性的前人与当代学者之成果,主要有《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和魏秀梅《清季职官表》。其中《八旗通志》、《清史稿》内的职官表和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的体例均为年表,即以年系人,以人系事。此种体例的最大特点是以年为经,以事为纬,按年索阅,眉目清晰,便于查找同一年同类横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年之军机大臣、同一年之六部尚书、同一年之总督,皆言简事赅,一目了然。但由于清代官员往往连年而任,故其职官年表中最大的缺点之一,就是空格太多,版面浪费太大。如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煌煌四大册,除附录人名录外,共3124页,其中部院大臣年表、满汉侍郎表、满缺侍郎表共726页,几占钱表的四分之一。而钱表的全部职官表亦仅仅是《清史·史表》中“人表”的一半(因钱表无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等),故囿于《清史·史表》字数的限制,史表组拟将《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表》等,这些统称的职官表及《清末内阁表》(因此表历时较短,内容繁杂),不能不用年表的体例外,其余的职官表,则借鉴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中的《清代宰辅表》、《清代督抚表》和魏秀梅的《清季职官表》体例(萧表的《军机大臣表》和魏表的《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亦均为年表),采取一职一表的方式。

严格地讲,这种一职一表的方式,并非传统纪传体中的“表”,因从《史记》中的十表,到《清史稿·表》内的职官表,除《史记》中的《三代世表》、《秦楚之际月表》和《清史稿》内的各类世表外,其余诸表均是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年表。魏秀梅女士在萧一山《清代督抚表》以职系朝,以朝系人,以人系事(即督抚表内分四阶段,以顺康雍乾嘉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上”;以道咸同光宣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下”,巡抚亦同样分为上下两部分;某职下以各朝分栏,一朝一栏,一栏数人,连续书写;如顺康雍乾嘉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上”某页见之,道咸同光宣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下”某页见之)的体例之下,改为一职一表,即以职系人,以人系事,每栏一人,中分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备注等六格。魏表体例的优点,主要有四:一是节省版面;二是一任官员只占一栏,任离职时间及类别首尾相贯,无需翻页而览其全貌;三是其内容较《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表、钱表等更为丰富;四是与前述职官年表相反,其便于查找同类纵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职官的吏部尚书、同一职官的总督、同一职官的布政使,从前至后,亦可一目了然。但缺点是分格较多,略嫌琐碎,不便按年索阅,如欲查阅某年六部尚书为何人,某年各地总督为何人,均不能一览可得。

在上述成果利弊互见的基础上,《清史》“人表”该如何取长补短,有所创新?我想,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充分注重前车之鉴。前人曾指出总结传统史表的弊端,是(1)“有性质相同,而体式不一者”;(2)“有分别项目,本无一定标准者”;(3)“有因横格太多,分截转行,而反使系统惑乱者”;(4)“亦有本无纵横关系,而漫为添格者,淆乱分错,先后异辙”;(5)“至于空格辽阔,浪费纸幅,抑又其次。”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1)(2)问题,在《清史》各类史表的凡例和内容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科学、准确、严谨;对(3)(4)(5)之弊端,则重点从体裁体例和栏目的设置上加以解决,以免重蹈覆辙。

其次,鉴于史表的功能和特点,清史史表的体裁体例和栏目设置应以简约为上。就当代的史表编纂成果而论,目前“以职系人,以人系事”的魏表体裁,和“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钱表体裁,是清史史表比较成功的两种类型。针对魏表失之琐碎的毛病,是否可先明确“人表”栏内不可或缺的几大要素,如职官表中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然后用通栏的办法,即一人一栏;其中姓名一格,任职时间及类别、离职时间及原因一格,这样通过减少中间的竖格,以避免魏表的不足。

其三,针对魏表不便按年索阅的问题,主要考虑如何解决横向的职官联系,是否可将魏表中官员的任职年号提出,放置每页清帝年号第一次出现的表腰位置为注,栏内则直书某年某月某日。同时在每页页眉或表头位置上,加注本页所录官员任职的始末时间及职官称谓,如“道光2年——咸丰3年直隶总督”等。如此,既可节省字数,又能减轻查阅有关同年同类职官的负担。

其四,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无疑是迄今各种清史职官表中最完整的年表。在学习的过程中,清史史表组的研究人员已借鉴了其超越前人的诸多优点,如职官表中除任、离职时间外,还要有来因与去职两大要素,并注意官员职位变化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在时间的书写上,以干支注明实际日期,并用阿拉伯字加注公元时间于后,以及大学士表、部院大臣表均采取满汉分栏(表)之法等。

在此基础上,鉴于《清史》的撰写宗旨与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并不一样,故钱表的某些地方亦需修改和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1)钱表用特别符号代表某官兼某职的做法,既省字不多,又添凌乱,初识者还须翻阅凡例,反到费时费力,不如用简明文字替代。(2)有关官名与地名的缩写问题。有清一代的行政建置及行政区划,前后不一,其职官之管辖与称谓亦多有变化,如直隶省原称北直隶,顺治二年(1645)改称直隶;六年(1649)置直隶、河南、山东三省总督,其后两次裁复,雍正二年(1724)方改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终清未变。因此,清代的官名与地名之缩写,应十分慎重,稍有不当,便会造成混乱。(3)清代文武官员之升迁降调等情,内容十分复杂,其表达之属词多达近百种,钱表于此一律简化,自然掩盖了不少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如同一“处死”,清时就有“弃市”、“正法”、“斩”、“枭首”、“赐自尽”等,如均用一“杀”字,则不能完全说明当时的历史事实,而上述词语之差异,恰好反映了清代不同的刑律层次和统治者的政策差别。类似这些与职官和封爵变迁有关的属词,我们认为应本着“要而不繁,准确划一”的原则,尽可能地保留属词背后的历史信息和学术含量。

其五,除体裁体例外,今清史职官表还可在表的内容上有所完善和超越,这其中除了校勘补正之外(囿于当时之历史条件,钱表编纂难免有诸多讹误阙漏之处),某些极有价值的学术信息,亦可增添列入。如两任官员及官员在任期间的属护问题,是清代官制中较为突出的现象,但其在钱表中显有遗漏。再如钱表各类职官的任、离职时间,均以上谕的时间为准,但实际情况往往与之差距甚大,有些官员甚至从未到任。如果依据相关档案文献,添录各类职官实际到、离任的时间,则对读者帮助更大。

至于《清史稿·表》的设置及其表中的缺漏与不足,容作者专文另议,此不赘。

四、《清史·史表》“事表”该如何撰写

《史记》作十表,其中有“事表”内容者几占一半,除“三代世表”、“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秦楚之际月表”四表外,“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则既有大事记,又存有将相大夫等职官栏目,可谓人表事表合璧。其后历朝之史,或无表,或少有“事表”,直到《元史》表六、《明史》表五、《清史稿》表十,均无“事表”。今《清史》拟作史表十三卷,三十一表,其中“事表”即有五卷,七表,占总“史表”量的38%。因此“事表”的设置,既是《清史·史表》的一大创新和亮点,亦是《清史·史表》成功与否、学术水平高低的一大关键。

《清史·史表》中之“事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有清一代大事为主的“史事年表”;二是以同类个案排列为序的各种“事表”,如《中外约章表》、《教案表》、《文祸表》、《报刊表》等。两类“事表”均以“事”为中心,故与突出职官、封爵要素,准确布列的“人表”不同。至于如何才能高质量地完成上述两类“事表”,前人之作史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清人潘耒上《修明史议》中曾言:欲修好明史,应“搜采欲博,考证欲精,职任欲分,义例欲一,秉笔欲直,持论欲平,岁月欲宽,卷帙欲简”。因“博则无疏漏之讥,精则无抵牾之病,分则众目之有条,一则大纲之不紊,直则万世之公道申,平则天下之人心服,宽则察之而无疵,简则传之而可久”。纂修《明史》的总裁官徐乾学在《修史条议序》中则更具体地指出,在史料方面,应广搜博采,“集众家以成一是”;在史法方面,则“当详加考核,以为信史,既不可虚美失实,又不可偏听乱真”;在史记方面,则提出“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的叙事标准。

就《清史·史表》中的“事表”而言,我觉得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事表”所录个案的界定问题。“事表”与“人表”不同,“人表”重在全、准二字,即某官某爵所收录之人,不仅内容要准确、精当,不能缺失有误,而且人物要完整,一个都不能少。而“事表”内容庞杂,层次不一,其间多有模糊之处。因此,首要解决的是界定问题,即何谓“教案”,何谓“文祸”。如清代教案,史学界有几十、上百直至两千件之说,如何界定取舍,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只有科学的界定及明确的撰写凡例,并以此严格取舍,才能使诸多个案集成的“事表”,真正作到不阙不滥。

2.“事表”所录个案的取舍问题。“事表”的另一特点就是有些表需收录的内容太多,如清代《史事年表》涉及面极广,即凡有关国之兴亡,世之治乱,统治阶级内部之纷争,内忧外患之交困,政治制度之沿革,经济文化之变迁,军事活动之始末,行政机构之变更,重要官员之升黜,各类典章之制定,大政方针之实施,民族矛盾之激化,反清抗清之义举,对外关系之冲突变化,以及重大科技之发明,重要学者之活动,重要学术著作之问世,重要官书之编定,重大自然灾害之发生,以及必要之统计数字等等,均需收录。如此庞杂的内容,在一个篇幅十分有限的史表中,何者该取,何者该舍,自然是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

3.“事表”的体例和栏目设置问题。传统“史表”与今日表格记事不同,其实质就是仿照谱牒,分类排列,按年次或类别列记复杂事件的一种文体,其功能和特点尤在简明。故我们设想,是否应尽量减少中间的竖格,统一采取一事一栏的办法(《史事年表》可一年一栏),如《中外约章表》,名称一格,签约时间、地点、人物、语种、主要内容为一格,前边各要素之间,或中间空一字,或用黑体字,以显突出。

4.“事表”的书法问题。“事表”的内容一般均为个案史实的简约概述,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农民起义与对外关系等内容,如《史事年表》、《教案表》、《文祸表》、《中外约章表》、《报刊表》等,而所依据的档案史料又大都为封建官书。因此,如何“秉笔欲直,持论欲平”,“不扬善,不隐恶”,又能正确地反映国家清史编委会的立场和观点,是“事表”、也是整个《清史》的难点与重点。鉴于史表与历史文章和专著不同,表文中一般不用引文,亦无须注明出处,故原始档案中的诸多封建术语,应尽量避免使用。

清明即事范文3

推开清明的门扉,就能看到阳光下思亲的泪水;打开清明的天窗,就能听到春风中唤亲的伤悲;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二十四节气清明节的由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十四节气清明节的由来我国传统的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它在古代不如前一日的寒食节重要,因为清明及寒食节的日期接近,民间渐渐将两者的习俗融合,到了隋唐年间(581至907年),清明节和寒食节便渐渐融合为同一个节日,成为扫墓祭祖的日子,即今天的清明节。

相传春秋时期,晋公子重耳为逃避迫害而流亡国外。流亡途中,在一处渺无人烟的地方,又累又饿,再也无力站起来。随臣找了半天也找不到一点吃的,正在大家万分焦急的时候,随臣介子推走到僻静处,从自己的大腿上割下一块肉,煮了一碗肉汤让公子喝了。重耳渐渐恢复了精神,当重耳发现肉是介子推从自己腿上割下的时候,感动得流下了眼泪。

十九年后,重耳做了国君,也就是历史上的晋文公。即位后文公重重赏了当初伴随他流亡的功臣,唯独忘了介子推。很多人为介子推鸣不平,劝他面君讨赏,然而介子推最鄙视那些争功讨赏的人。他打点好行装,同老母亲悄悄的到绵山隐居去了。

晋文公听说后,羞愧莫及,亲自带人去请介子推,然而介子推已离家去了绵山。绵山山高路险,树木茂密,找寻两个人谈何容易,有人献计,从三面火烧绵山,逼出介子推。大火烧遍绵山,却没见介子推的身影,火熄后,人们才发现背着老母亲的介子推已坐在一棵老柳树下死了。晋文公见状,痛哭。装殓时,从树洞里发现一片衣襟,上写道:“割肉奉君尽丹心,但愿主公常清明。”为了纪念介子推,晋文公下令将这一天定为寒食节。

本来,寒食节与清明节是两个不同的节日,到了唐朝,将祭拜扫墓的日子定为寒食节。寒食节正确的日子是在冬至后一百零五天,约在清明前后,因此便将清明与寒食合并为一了!

清明的习俗清明节的习俗是丰富有趣的,除了讲究禁火、扫墓,还有踏青、荡秋千、踢蹴鞠、打马球、插柳等一系列风俗体育活动。

1、扫墓

清明扫墓,谓之对祖先的“思时之敬”。其习俗由来已久。其实,扫墓在秦以前就有了,但不一定是在清明之际,清明扫墓则是秦以后的事。到唐朝才开始盛行。

清明节的习俗还有很多,如蹴鞠和踏青等,下面就有小编来继续为您介绍清明的其它习俗。

2、荡秋千

这是我国古代清明节习俗。秋千,意即揪着皮绳而迁移。它的历史很古老,最早叫千秋,后为了避忌讳,改为秋千。古时的秋千多用树桠枝为架,再栓上彩带做成。后来逐步发展为用两根绳索加上踏板的秋千。秋千之戏在南北朝时已经流行。

《荆楚岁时记》记载:“春时悬长绳于高木,士女衣彩服坐于其上而推引之,名曰打秋千。”唐代荡秋千已经是很普遍的游戏,并且成为清明节习俗的重要内容。由于清明荡秋千随处可见,元明清三代定清明节为秋千节,皇宫里也安设秋千供皇后、嫔妃、宫女们玩耍。打秋千不仅可以增进健康,而且可以培养勇敢精神,至今为人们特别是儿童所喜爱。

3、蹴鞠

鞠是一种皮球,球皮用皮革做成,球内用毛塞紧。蹴鞠,就是用足去踢球。这是古代清明节时人们喜爱的一种游戏。相传是黄帝发明的,最初目的是用来训练武士。

清明节有哪些注意事项清明是二十四节气之一,也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因而在民间清明节有很多禁忌。如清明忌讳刮风、下雨、阴天。人们认为,清明有风,主早;有雨,会对麦子造成伤害。相传清明不明是荒年的兆头。

在晋北地区,女子禁忌上坟,只有男子才有上坟的权利,上坟之后,回到家要用烧剩饿纸钱剪成门形,贴在门上。临沂地区,忌讳妇女在清明时节回娘家,否则,会死公公。而有些地方就恰恰相反,刚过门的新媳妇一定要在清明时回娘家,相传,不回娘家,婆婆会死。而在山东即墨有青年妇女躲清明的风俗,相传这日天界会有凶神下凡抓俊俏的姑娘。

汉族民间有清明日戴柳、插柳的习俗。清明不戴柳已成为禁忌。这方面的俗谚有许多,如:“清明不戴柳,死了变成狗”。“清明不带柳,死后变黄狗”;“清明不戴柳,死了变猪狗”;“清明不带柳,红颜成皓首”。等等。关于清明戴柳(或言带柳)、插柳的习俗成因,也有多种说法。一说是与寒食、禁烟有关。即从晋文公重耳祭介子推,号令家家插柳禁烟火的故事传说而来。《燕京岁时记》云:

“清明即寒食,又日禁烟节。古人最重之,今人不为节,但儿童戴柳祭扫坟莹而已。”山东、河南等旧方志中多从此说。

一说清明戴(带)柳是与祭祖有关,不戴柳是不祭祖。所以世人咒骂不戴柳者“死了变猪狗”,言其不孝,猪狗不如,湖北一带多依此说。还有一说,以为清明带柳的习俗与黄巢造反有关。清人让廉《春明岁时琐记》中云:“……清明日,妇女儿童有戴柳条者,斯时柳芽将舒苞如桑根,谓之‘柳苟’。谚云:‘清明不带柳,死后变黄狗’,其义殊不可晓,或曰:

‘清明不带柳,死在黄巢手’。盖黄巢造反时,以清明日为期,带柳为号,故有是谚也。”。其实,这些说法,都不见得确切。从清明又为鬼节一层意义上来看,插柳、戴柳实则具有驱邪避煞、消灾解祸的巫术作用。清明上坟祭扫,既要拜祭祖灵(图110),又要防止鬼祟的侵扰。

因柳树在民间信仰中具有驱邪的法力效用,所以要插柳、戴柳,以防不测。至于那些咒语,则不过是为确保此项习俗传承递继所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已。人们在违忌犯禁会遭恶报的恐惧之中,便不能不顺风随俗了。当然,如今,这类咒语的恐吓力已经大大减弱而几乎很少能再使人害怕了,因此,这一禁忌习俗也自然就在消亡之中了。由于清明是寒食节,旧时民间一般不动灶火,忌吃热食,否则,以为要遭神罚的。俗谚云:“清明不冷食,冰雹下满地。”山东即墨还有青年妇女躲清明(三月三)的习俗。据说这天有凶神要下凡抓俊俏姑娘,因此,这一天妇女忌作针线,一律要出外踏青,荡秋千。这实在是青年妇女出门踏青、玩耍的极好借口。妇女们在这一天玩得十分痛快、开心,因此当地有“女人的清明男人的年”这种说法。刚过门一年的新媳妇也要在清明时节回娘家,俗称之为“换还寒食”。据说,不回娘家,会死婆婆。

而山东临沂地区,则忌讳妇女在清明时节回娘家,否则,要死老公公。

此外,在与农事相关的方面,清明还忌讳天阴、下雨、刮风。俗以为:清明不明,即为荒年之兆。清明有风,主旱;清明夜落雨,对麦子不好。谚语云:“麦子不怕四季水,只怕清明一夜雨。”

清明即事范文4

一、清顺治朝命修《明史》的动机与结果

清朝入主中原之后,转年即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赵继鼎奏请纂修《明史》(注:赵继鼎奏请纂修《明史》的记载,见于《清世祖实录》卷15,何冠彪《顺治朝〈明史〉编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时决议纂修,尚无确切史料证实。清代官书中亦不见有关纂修《明史》的诏令,《清世祖实录》中仅见几位总裁于顺治二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钦奉圣谕,总裁《明史》”,并提出副总裁及纂修人员名单。这种“钦奉圣谕”,很可能仅是早朝时的口头指示而已。以往论著称顺治二年五月“诏修《明史》”,表述确实有所不当,准确言之为:顺治二年五月,清廷组成《明史》的纂修人员。),得到了清廷认可。其后,大学士冯铨、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为总裁,操办此事。是年五月,由总裁提名副总裁和纂修官,并设收掌官七员,满字誊录十员,汉字誊录三十六员[2](p141), 揭开了清朝官方纂修《明史》的序幕。这种具有定员、定额和明确纂修人选的组织方式,应当视为正式组成了明史馆(注:《清史列传·朱之锡传》载其顺治十二年上疏称,“自国家定鼎以来,开馆纂修《明史》”云云,是当时组建了明史馆,但其独立行使修史任务的权力甚小,有关事务多依靠于内三院。)。

然而,当时各地的抗清斗争仍然十分炽烈,战争未息,经济凋敝,并不具备纂修大型史书的条件。清廷所以这样匆忙地准备纂修《明史》,是另有政治目的的。清军占领北京之后,便面临一个很迫切的问题,即如何将清廷显示为一个替代明朝的正统政权,这对于消减汉人反清情绪,对于占领全国的战略目标都是颇为必要的。为此,清统治者实施了与历史、史学相关联的两大举措:一是继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将明太祖牌位移入历代帝王庙、祭文中明确宣布明朝已经灭亡之后,顺治二年三月又定议祭祀历代帝王[2](p130); 二是同年五月开馆纂修《明史》。

中国古代自唐朝之后,向有新建王朝纂修胜朝一代之史的惯例。清廷随祭祀历代帝王之后,紧接着纂修《明史》,等于再次强化明朝已经灭亡的宣传声势,并使自身具备继明朝而兴的新王朝形象。祭祀历代帝王和下令纂修《明史》,都具有配合清廷战略目标的政治舆论性作用,其影响虽不及“?发令”或其他镇压措施迅猛,但却没有激化民族矛盾的后果。而纂修《明史》,更能抓住汉族士人传统的心理素质,便于怀柔、笼络与安排已经归附清廷的汉族文官。至于当时是否具备纂修《明史》的条件,对清廷来说是次要的问题。

整个顺治朝在纂修《明史》的史料问题上,仅仅关注《明实录》,而其中却出现意外的损失,即发现明天启四年(1624年)的明代实录缺失。于是,人们传闻是原在明朝曾投靠宦官魏忠贤、此时当上清朝明史馆总裁的冯铨捣鬼,怀疑他得见天启四年《明实录》多记有他本人的劣迹,于是窃取销毁[3](卷5)。顺治五年(1648年)九月,清廷谕内三院:“今纂修《明史》,缺天启四年、七年实录及崇祯元年以后事迹,着在内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在外督、抚、镇、按及都、布、按三司等衙门,将所缺年分内一应上下文移有关政事者,作速开送礼部,汇送内院以备纂修。”[2](p321)后来,又多次有大臣提议征求该年份的文献史料,但均属了无结果。顺治朝纂修《明史》的史料工作并未取得显著成效,只局限于官方已掌握的范围之内,而且主要是原存于宫中的明代实录而已。但是,这一阶段毕竟使清廷形成重视官方历史资料的意识。上引顺治五年九月的谕旨清楚地表明,对实录缺失部分有着急切弥补的要求。所以,明代实录除最初遗失者外,后来都得到了妥善的保存。

顺治朝在《明史》纂修工作上,不过是令纂修官按年分段抓阄,各依抓得之年抄略《明实录》。例如,顺治九年(1652年)入明史馆的傅维鳞,即抓阄得二十余年时限,馆中规定“止采实录,严禁旁搜”,大有“事既简静,偃息多闲”和“悲岁月之流迈”的感触[4](《叙传二》)。看来,《明史》纂修人员十分悠闲,无所事事,其成效可想而知。乾隆初,史官杨椿曾追述顺治朝的明史馆,其成绩不过是“仿《通鉴》体仅成数帙”[5](卷2)。这种所谓的“仿《通鉴》体”明史文稿,实际乃如纂修官傅维鳞所说,“止类编实录”[4](《叙传二》),即仅仅抄略《明实录》“数帙”以敷衍了事而已。

整个顺治朝在《明史》纂修上之所以无成绩可言,除了客观条件所限之外,清廷对此并不重视是很重要的原因。顺治二年开设明史馆,是出于政治目的做做姿态,对于应采取怎样的体例、如何处理一些重大的史事,官方并未予以讨论和研究。清廷对《明史》的体例问题,实际上处于无意识、不考虑的状态,根本没有指望它纂修有成。就是这种做做姿态,也是多尔衮掌政时所为。在多尔衮逝世之后,清世祖对《明史》纂修之事更为消极、漠不关心。例如,顺治八年闰二月癸丑日刚林上奏、十六年五月己卯日折库纳上奏,皆要求征求《明实录》所缺年份的文献史料,清廷对此则一是“下所司知之”,二是“报可”[2](p426,977),实际无任何举措。期间,要求纂修《明史》的奏请者尚多, 无须一一列举,因为都是奏请后再无下文。在顺治朝晚期,不仅没有了纂修《明史》的活动,而且明史馆本身也处于或存或亡之间。请看《清世祖实录》顺治十六年(1659年)闰三月壬午日的记载:“陕西道御史姜图南疏言:‘《明史》一书,虽事属前代,而纂修之典,则在本朝。请发金匮藏书,敕内阁翰林诸臣,开馆编摹,广搜会订,以成信史。’疏下所司。”其中竟然有“开馆编摹”的要求,直似当时已无明史馆的存在,而清廷仍是“疏下所司”,淡然处置。

明代历史纷纭复杂,史料史籍混乱歧异,清理考订十分繁难,清顺治朝确实尚不具备纂修一部高质量《明史》的条件;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清廷当时并无修成正史的决心,开设明史馆,只是出于政治目的,而不是基于传统的史学意识。这是分析顺治朝官方在纂修《明史》问题上的种种现象之时,不可忘记的一个总的前提。大凡出于狭隘、短视政治目的的官方学术文化事业,一旦政治效用过时不显,其事就可能逐渐废弛。

二、康熙四年再修《明史》的背景与成效

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清世祖逝世,皇三子玄烨以八岁冲龄继皇帝位,是为清圣祖。此时,朝政由索尼、鳌拜等四名辅政大臣执掌,一时保守复旧之风大炽。尤其罕见的是:守旧大臣拟定的所谓遗诏,竟然以“自责”的方式批评清世祖的十四项大的过错,其中之一是“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法太祖、太宗谟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2](p1105)。于是,在“一切政务,思欲率循祖制,咸复旧章”[6](p73)的口号下,顺治后期的改制措施多被否定,如恢复辽太祖、金太祖、元太祖的历代帝王祀典[6](p50),裁撤内阁、翰林院,恢复“内三院”制度,等等。从顺治十八年到康熙二年(1663年)的不足三年时间内,制造出“哭庙案”、“通海案”、“奏销案”、“庄氏史狱”等多项惨烈大案,残酷打击汉人士绅。“庄氏史狱”于顺治十八年十二月案发,因浙江富户庄廷?欲借纂辑《明史》留名后世,病死后其父继续雇人编纂,书稿刊印,载有努尔哈赤生平等为时所忌内容,且不避讳“夷寇”、“奴酋”等字样,又采用南明年号纪年,被人告发,酿成大狱,株连列名参校、刻印、买书等人员甚广。康熙二年结案,多人惨遭杀害,其中名士、文人、学者实际多未参与其事,乃庄氏私自列入者。因此,“庄氏史狱”既是一个残暴的文字狱事件,其中又充满冤案。

这个案件事涉私修明史,办案中搜缴出许多私修明史的文稿与史料。例如,罹难的青年史家吴炎、潘柽章,二人纂修明史的手稿及史料即被搜去,其中有顾炎武借与的书籍上千卷[7](p116)。 民间学人积极私修明史的现象,对康熙初年的清廷统治者也有很大刺激,他们感到朝廷不能再对纂修《明史》毫无作为。于是,即有康熙四年(1665年)再次纂修《明史》之举。是年八月,清廷对礼部下旨曰:

前于顺治五年九月内有旨:纂修《明史》,因缺少天启甲子、丁卯两年实录,及戊辰年以后事迹,令内外衙门,速查开送。至今未行查送。尔部即再行内外各衙门,将彼时所行事迹及奏疏、谕旨、旧案,俱著察送。在内部院,委满汉官员详查;在外委该地方能干官员详查。如委之书吏、下役,仍前因循了事,不行详查,被旁人出首,定行治罪。其官民之家,如有开载明季时事之书,亦著送来,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尔部即作速传谕行[6](p239)。十月,山东道御史顾如华上疏云:

伏读上谕,礼部广搜前明天启以后事迹,以备纂修《明史》,诚盛典也。查《明史》旧有刊本,尚非钦定之书。且天启以后,文籍残毁,苟非广搜稗史,何以考订无疑?如《三朝要典》、《同时尚论录》、《樵史》、《两朝崇信录》、《颂天胪笔》及世族大家之纪录,高年逸叟之传闻,俱宜采访,以备考订。至于开设史局,尤宜择词臣博雅者,兼广征海内弘通之士,同事纂辑,然后上之满汉总裁,以决去取,纂成全书,进呈御览,以成一代信史[6](p248)。这个奏请中“广搜稗史”的建议,与清廷谕旨基本相符;“开设史局”,语气中表明当为清廷已经决定之事,这里乃建言人员的选择。但“广征海内弘通之士同事纂辑”,绝非当时清廷所能应允。因此,现有史料显示,康熙四年的征集明季史料,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而设明史馆纂修,则仅委任朝官,秉承清廷旨意闭门造车而已。这次征集史料,虽表明是承接顺治五年的举措,但责任明确,督催严厉,不仅征集明朝公文案牍,而且将征集范围扩大到明季史籍,申明不避忌讳之书,因而成绩显然。今档案文献中尚存有《各衙门交收明季天启、崇祯事迹清单》[8]一件,此文件后有进呈者签名,日期为“十二月十五日”,签收者署名有大学士车克、巴哈纳、巴泰、伊图、魏裔介、李?及学士常(额)、章(云鹭)、蔡(毓荣),等等。朱希祖在上述“清单”的跋文中,据《清史稿》的《内阁大臣年表》(按:似应为《大学士年表》)指出,此数人同为大学士是在康熙三年至五年。何冠彪进一步考订,上述常额、章云鹭、蔡毓荣等分别于康熙五年四月、五月、九月调离学士之职。因此,这个清单所署“十二月十五日”,只能为康熙四年[9]。这些考订是确凿可信的。总之,康熙四年八月谕令征集明史史料后,迅速取得成效,清单内开载的档案文件与书籍数量相当可观。例如,兵部征集的明天启年间案卷有1742件,崇祯案卷21761件,簿册156本;礼部征集案卷1042件,簿册32本;内务府征集天启、崇祯事迹书籍717本,奏疏73件。此外,尚有工部、太仆寺、弘胪寺等征集的文献(注:笔者《清朝官方史学研究》一书第180页, 论到这个清单载征集所得之“案卷、簿册、奏议、书籍数量相当可观”,但未列举数字。而何冠彪《〈明史〉编纂杂考》列举其总数曰“天启朝史料154件, 崇祯朝史料1826件,两朝共合1980件”,数量差误极大,未知何故。这里,不得不列举部分数字以正之。)。这只是少数部院衙门征集史料一次呈交的清单。可以想见,当时全国范围的征集所得史料文献总量应当是很大的。

如果我们联系“庄氏史狱”来分析清廷这次比较认真的征集明史史料活动,不难悟出其政治目的:即通过这个举措,使官员和学人进一步明了纂修《明史》应是官方之事,朝廷要掌握明史史料而扼制私修明史的势头;同时,规定征集图书“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以缓和“庄氏史狱”造成的恐怖气氛。这样,清康熙四年在搜集明史史料上比顺治时期前进了一步。但是,在同样狭隘、短视的政治目的之下,实际对《明史》纂修并未比此前有丝毫的起色。雍正、乾隆年间参修《明史》的官员杨椿追述说:“康熙四年,史馆复开,以国书译《明实录》,未数十卷,会修《世祖章皇帝实录》,遂罢。”[5](卷2)据此,康熙四年不仅征集史料,还开设了明史馆,但以满文翻译《明实录》的做法,十分怪异,在顺治时期也无此举。无论如何,这反映了执政满洲贵族的狭隘复旧思想,只能将《明史》的纂修带进无法进行的死胡同。按杨椿所言,此次纂修《明史》,仅维持两年左右即再次停辍(注:康熙四年开设明史馆,应在十月顾如华上疏之稍后。纂修《清世祖实录》始于康熙六年七月,是年九月组成实录馆。中间间隔两年左右时间。),是完全可以据信的。康熙四年的再修《明史》,是在政治复旧气氛中进行的,其成效仅在于史料的搜集有所进展,纂修工作比顺治朝更加低劣,维持的时间也比顺治朝更短。

基于上述史实,笔者曾将康熙四年采取的纂修《明史》举措,与顺治年间的举措同归于清朝纂修《明史》的第一阶段。此阶段未能取得修史的实际成果,狭隘、短视的政治目的窒息了编纂方法、编纂行为的发挥。但是,清廷至少在以下几点取得了定识或进展:第一,清廷应当组织人员纂修《明史》,这是责无旁贷、早晚必须完成的事业。第二,清官方纂修《明史》,是站在继起政权的立场上,而不是敌对立场,这是清廷推崇明太祖等明帝,宽容评价崇祯帝,以及宣称清取天下得自“流贼”之手所必定导致的结果。第三,为修《明史》而重视《明实录》等官方文献。康熙初已认识到应当参考其他史籍,在搜集史料方面也有所作为且取得成效。第四,顺治年间,汤斌等众多臣僚还曾提出相当中肯的纂修方法与纂修立意,清廷未采纳也未加否定,这对于清廷《明史》纂修的认识是有影响的。所以,顺治朝与康熙初对《明史》的纂修不是毫无意义的,而是在观念、认识与史料问题上,都做了一定的准备,是整个纂修《明史》过程的准备阶段。

三、对何冠彪论点的几处辨正

1999年前后,何冠彪博士发表了关于清朝纂修《明史》的两篇论文:《顺治朝〈明史〉编纂考》(下文简称《编纂考》)[10]与《〈明史〉编纂杂考》(下文简称《杂考》)[9],发掘出许多细微史料,考辨史事也十分认真,对于进一步清理《明史》纂修的详细情节甚有裨益。但是,在有关评价顺治朝和康熙初《明史》纂修的较大问题上,何文却提出一些偏颇的新论点,影响对清朝纂修《明史》整个过程的叙述和评论,有必要予以讨论和辨正。

(一)顺治朝是否曾修成编年体《明史》

何冠彪《编纂考》一文根据谈迁《北游录》中“《明史》成,止编年。范文程阅‘二十一史’,谓编年未尽,仍另撰”[11](卷8 )等记述,认为至顺治十二年(1655年)二月“编年体《明史》已经成书或接近成书”。这种看法是缺乏说服力的。第一,从顺治到乾隆年间,清朝官方以及众多参与《明史》纂修的人员,无一人讲过有所谓编年体《明史》修成之言。第二,“《明史》成”字样仅仅出现于《北游录·纪闻》下,而这样孤立的、不明来源的传闻之言,根本不足采信。第三,顺治朝即使纂修简略的编年体《明史》,也不可能完成。因为缺乏明天启间部分年份和崇祯朝实录,又未曾搜采其他史料,根本无法编辑成书。

为了给谈迁《北游录》中的“《明史》成,止编年”之语寻求可信的理由,何文称:“上述记载,乃谈迁在顺治十年十月至十三年正月间于北京朱之锡记室时的见闻。朱之锡在这两年间由弘文院编修转詹事府少詹事兼侍读学士、少詹事兼国史院侍讲学士、詹事兼秘书院侍读学士等官。因此,作为朱之锡记室,谈迁的记载理应可信。”这里罗列朱之锡的“词臣”官职,强调谈迁为朱之锡的记室,其实对其论点毫无补益,却适得其反。因为谈迁将之写在《纪闻》,即说明来自于局外传闻,而不是得自朱之锡等文官。朱之锡于顺治十二年二月上疏,奏请广泛征集与购求明季档案文献和史书,提到此前纂修《明史》,“因天启、崇祯年间事实散佚,参考无凭,遂致停搁”[12](《朱之锡传》),表明朱之锡决无“《明史》成”之类的说法。

谈迁的《北游录》是笔记杂录之书,内容有纪程、纪邮、纪闻、纪咏、纪文等五类。纪程是旅途中的日记,其中多亲眼所见社会民生状况;纪邮为留居北京等地时的日记,其中多简略记录与当时人士的交往;纪咏、纪文,乃这一时期所作诗文;惟纪闻是关于清初的传闻轶事,其中多道听途说,随手记录,而不论其真伪。谈迁在《北游录·纪闻》的自序中感慨自己身份低下,难得机会与贵人、硕儒谈说时事,“馀则垣壁?H杌之是徇,余之愦愦,不其甚乎。然幸于燕而闻其略也,若锢我荒篱之下,禽籁虫吟,聊足入耳,能倾?糜之残沈乎哉?”这段自序主旨是说他幸而到北方一游,才听得许多传闻,但同时也透露出这些传闻多得自“垣壁?H杌”之间,即市井、乡间的闲谈。朱之锡《北游录序》赞扬谈迁勤于记述,其文曰:“或途听壁窥,轶事绪闻,残楮圮碣,就耳目所及无遗者,其勤至矣。”这种勤于记述的笔记,当然是过而存之,不遑辨别真伪的。谈迁的其他笔记之作,也是这种风格。如《枣林杂俎》,明人高弘图为之写序,称其“时于坐聆涂听,稍可涉笔者,无一轻置也”[13]。笔记乃是有闻必录,不同于认真的历史著述,谈迁写于《北游录·纪闻》中的传闻,他自己也并非都予以相信。如果缺乏其他史料的有效配合,把这样的笔记传闻当成立论依据,实在有失于严谨。

《编纂考》一文还引述了雍正、乾隆时史官杨椿的追述,但却做了手脚。杨椿原文为:“《明史》之初修也,在顺治二年,时……仿《通鉴》体仅成数帙。”[5](卷2)何博士引文先是砍去“仅成数帙”四字,以突出“仿《通鉴》体”即编年体;后文又硬说顺治时修成编年体《明史》,但“无论如何,这部《明史》‘仅成数帙’,篇幅不多”[10]。明眼人一看即知:杨椿原意是说顺治年间《明史》纂修成绩很小,更谈不上编纂成书。而经过何博士这样腰斩史料,两处包装,不但所谓“编年体”似乎有了着落,就连“仅成数帙”也解释成《明史》修成,只是“篇幅不多”。然而,《明史》如果真的修成,怎么会仅仅“数帙”呢!为了自己的一个立论,竟然如此舞弄笔端,似乎不大值得。

在《明史》未完成定稿之前,顺治、康熙时期的纂修文稿应当如数保存于明史馆;杨椿作为雍正年间参修《明史》的史官,应当看得到官方此前的纂修文稿。因此,杨椿所说的“仅成数帙”是可以确信的。但“仿《通鉴》体”的说法,不过是杨椿翻阅“数帙”遗稿而产生的主观印象。顺治二年开设明史馆后,没有任何史料表明官方曾经议论和规定过体例问题,说顺治时纂修《明史》采用“编年体”、“《通鉴》体”或别的什么体式,都是没有根据的。当时的《明史》纂修官傅维鳞,自称他“所纂不过二十余年,止类编实录,不旁采,工无庸多”[4 ](《叙传二》),反映了明史馆内敷衍拖沓的情态。这种不下工夫、随意抄略的“类编实录”,只能是史料不像史料、撰述不似撰述的废品。按顺治初的政治背景,史馆中满洲掌权官僚并不关心《明史》的实际纂修,降清的汉官惴惴不安,惟恐触及忌讳,“止类编实录”乃明史馆的敷衍塞责、拖延观望之策,虽外形类若编年,实际并无体例可言。因此,顺治朝不仅没有修成编年体《明史》,而且根本没有采用“编年体”的意念和规定。

(二)顺治朝是否有过纪传体《明史》的议修和编纂

《编纂考》一文还断言,顺治朝“纪传体《明史》的编纂,不可能迟于顺治十二年才开始”[10];《杂考》一文也如斯写道:“顺治二年(1645年)开馆纂修《明史》。但初时编纂仅系编年,及成书后,才改用纪传体重新编纂。”[9 ]这其实也是从《北游录·纪闻》下“《明史》成,止编年。范文程阅《二十一史》,谓编年未尽,仍另撰”的后半句发挥出来的。该文首先利用顺治十二年朱之锡的上疏当做旁证。这件上疏,笔者上文已经提到,主要是请求清廷着手搜集明季史料,理由是当初“开馆纂修《明史》,因天启、崇祯年间事实散佚,参考无凭,遂致停搁”,这对何冠彪的论点本无帮助。但是,其《编纂考》中却解释说:“疏中所谓纂修《明史》‘停搁’,相信指的是编年体《明史》完成而至纪传体《明史》未编纂的时候。”[10]这不但是巧文曲解,而且将己意强加于古人。请问:朱之锡既然明白指出“事实散佚,参考无凭”,又怎能修成编年体《明史》?因此,“停搁”只能理解为半途而废,无成书可言。与朱之锡同时上疏请修《明史》者还有汤斌。诚如《编纂考》一文所引,汤斌在申述《明史》编修方法时,确是按纪传体的思路展开的。但是,这件奏疏能否当做顺治朝纂修纪传体《明史》的证据,至少还必须认真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朱、汤二人的上疏是在什么背景下出现的?第二,奏疏引起了什么反响,其结果如何?

顺治十二年正月,清世祖鉴于“水旱相仍,干戈未息”、“灾变未弭,时艰莫救”,发出“广开言路,博询化理”的谕旨,令群臣上疏进言,并声称,“一切启迪朕躬,匡弼国政者,所言果是,即与采用;如有未当,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责,负朕求言至意。”[2](p693)于是引发约三个月间群臣纷纷奏事,涉及时政甚广,诸如吏治、军务、国计民生、擢用人才等等,无不有所进言,甚至提出修改投充法、减轻“逃人”处置、恢复多尔衮王爵等极其敏感的建议,也有提出纂修两朝圣训、设立起居注制度之类的奏请,这些在《清世祖实录》有详细记载。朱之锡、汤斌关于纂修《明史》的上疏亦在此种背景下“应诏陈言”[12](《汤斌传》),并非清廷专有一项议修《明史》的举动。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汤斌去世之后,汪琬为之撰《墓志铭》,提到这次上疏时写有“时方议修《明史》”字样,乃是事隔三十多年后的模糊、影附之词;其他记述汤斌生平之文若有相同字样,亦属于转相抄录,其致误来源如一,皆不足为据。然而,为何这个讹误不被时人察觉?思忖其因,是康熙十九年之后出现朝野议论《明史》义例的热烈情景,深入汪琬等文人学者之心,他们又不了解汤斌上疏的真正起因,遂无意中造成联想性笔误。何冠彪明知顺治十二年清廷的举动是“广开言路,博询化理”,但却接连突出地强调“‘方议修’的《明史》”、“顺治十二年所议修的《明史》”是一部“纪传体《明史》”,此乃将朱之锡、汤斌个人的“议修”行为,偷运到了清朝官方的头上。

顺治十二年,清廷根本没有“议修《明史》”的旨意,朱之锡、汤斌等少数人关于编纂《明史》的奏议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反响与结果。这个问题不必深辨,何文亦承认清廷对之毫不采纳。既然如此,又哪里会有什么“改用纪传体重新编纂”之事呢!清世祖亲掌朝政后,对纂修《明史》的有关奏议一概不予理睬,包括不对奏议中的违碍言辞作出处罚,这是他很有定见的一贯做法,其定见就是使《明史》处于既无纂修行动、又不明言废止的状态。因此,所谓修成编年体《明史》和改用纪传体纂修,都是绝对的子虚乌有。何冠彪《编纂考》的全文其实就是对《北游录·纪闻》下中一句传闻之语的推演,引用史料虽多,但对其论点而言皆属于牵强附会。

(三)关于康熙初《明史》纂修的废弛

如上文所述,康熙四年再修《明史》,征集史料曾颇有起色,但纂修工作很快废弛。杨椿称,“康熙四年,史馆复开,以国书译《明实录》,未数十卷,会修《世祖章皇帝实录》,遂罢”,即反映出这种情况。清廷决定纂修《清世祖实录》是在康熙六年七月,组成实录馆在当年九月,按杨椿的语意,《明史》纂修即于此期间罢止,这是相当明晰的。

但何冠彪《杂考》一文认为,“杨椿的记载甚为笼统”,并举出明遗民阎尔梅在康熙七年的两句诗“朝来闻道修明史,洪武元年纪戊申”来证明康熙七年《明史》仍在纂修。这迫使笔者不得不废些笔墨说明此事。

阎尔梅是一位恪守遗民气节的文人。清军占据北京后,他曾南渡参与南明抗清事业。见事不可为,乃隐居,游历各地,撰写诗歌多首。其中如《题昭烈庙》一诗:“高皇世祖两贻谋,章武还从末路收。自可王孙承帝统,宁容国贼篡神州。蛮方扩地曾名益,蜀士谈天直姓刘。诸葛死忠谌死孝,当时悔不斩谯周。”[14](卷3 )诗中充满忠君爱国、痛恨卖国投降行为的思想感情。但他与龚鼎孳(字孝升)早有旧交,龚氏投降清朝做了高官,仍主动与遗民文人交往,以修补“失节”后的人格形象。康熙七年正月七日(人日),龚鼎孳请阎尔梅等几人饮酒,阎尔梅当场作诗曰:“雁后花前七日春,晴宵围坐百禽茵。尚平犹未完婚嫁,贾谊徒能说鬼神。遍考名山多得意,覃思佳句必惊人。朝来闻道修明史,洪武元年纪戊申。”(注:阎尔梅《白耷山人诗二·戊申人日孝升招饮与周山、陆冰修、朱锡鬯、纪伯紫分韵》,载《徐州二遗民集》卷6。诗中“尚平”乃别本异名,即东汉人向子平,隐士,子女婚嫁完毕便不问世事,出游名山大川,不知所终。事见《后汉书·逸民列传》。)最后两句诗字面的意思是:早晨听说修《明史》之时,把洪武元年改纪为戊申年。这实际是挖苦龚鼎孳等人背弃明朝,纂修《明史》连“洪武”年号也不使用。由于洪武元年是戊申年,康熙七年也正好是戊申年,促人前后联想,很有艺术感染力。稍有文学知识的人都会明白,不论当时清廷是否正在纂修《明史》,也不论诗人早晨是否真的听到了什么,皆可以这样写作。引用“朝来闻道修明史”来证明《明史》还在纂修,就像引用“尚平犹未完婚嫁”来证明东汉人尚平还活在世上一样可笑。

顺治、康熙两朝开馆纂修《明史》,都未能坚持始终,但废弛、罢止又都不可能公开宣布,朝鲜人不知道《明史》已于康熙六年停修,这毫不奇怪。康熙十五年,朝鲜李朝派来使臣,请求在《明史》中为其先祖夺取君位之事正名,清廷当然不能告知《明史》已经停修,而漫答以“本朝纂修《明史》,是非本乎至公”等辞令。何冠彪引述这类事例,涉及的是不知内情的朝鲜和未讲实情的清廷,并不能证明《明史》是否还在纂修。

康熙四年开明史馆,乃以满文翻译《明实录》。对此,何冠彪《杂考》认为:顺治二年初设明史馆即有满字誊录官十人,当时修《明史》是要有满文本的,“为了预备满文本,先将重要的史料翻译为满文,是有所需要的”。此言非是,问题的关键是先修成何种文本作为底本。顺治时并未翻译《明实录》,是因为要以汉文本为底本,汉文本完成后再译为满文本,这不需要翻译史料。清入关前与顺治年间纂修实录,是以满文本为底本的;康熙四年纂修《明史》的做法,似乎也是要以满文本为底本。这种不顾史料特点的做法,是极端复旧的行为。面对浩瀚的明史史料,用满文翻译的做法只能将纂修工作带入死胡同。因此,明史纂修工作不待《清世祖实录》开修,就已经走向废弛。不过,纂修《清实录》可以给官方一个退步的台阶,将翻译《明实录》的工作草草收场。杨椿作为雍正、乾隆年间《明史》完成阶段的重要纂修官,应当有机会看到史馆案卷,了解以前的编纂情况。杨椿在编纂《明史》和《明史纲目》工作中,经常与总裁张廷玉见解抵牾,发生激烈争执,关于《明史》“会修《世祖章皇帝实录》,遂罢”这段话,正是出现在与总裁争论的书信中。面对顶头上司,岂敢没有根据地乱说!因此,杨椿的追述是不能轻易否认的。

以上笔者辨正何冠彪博士的三个论点,这是他关于顺治朝与康熙初《明史》纂修问题的主要见解。何文注释中还有对笔者一些文句的指摘,限于篇幅,有待他处随机论析(注:何冠彪对笔者《清朝官方史学研究》,指出几处失于检核与表述不当之处,是应当感谢的。但有些指摘则不正确,如关于顺治朝定议祭祀历代帝王问题,这里略作补充说明:第一,此前将明太祖移入历代帝王庙,虽等于宣布明朝灭亡,但这种宣传有必要反复进行。第二,祭祀历代帝王,显示清朝是自古一脉相承的正统政权,比其他方式更为系统。第三,明洪武时虽将元世祖入祀历代帝王,但嘉靖时又撤去;清初,汉人华夷之分思潮高涨,清廷此时添加多名少数民族君主,自有强调少数民族政权亦属正统的政治目的。)。这里还应指出,何冠彪的见解颇有自相矛盾之处,最明显的是他主张顺治朝修成编年体《明史》并且后来改以纪传体,可是却又说“终顺治一朝,也没有切实进行编纂《明史》的工作”;“在《明史》编纂史上,顺治朝谈不上有任何贡献”[10]。揆其原因,是何博士偏信《北游录·纪闻》之类的个别材料,又不能不正视正规的记载,因而陷入史料之间的矛盾。

顺治及康熙初期,清朝纂修《明史》成绩甚少,后来《明史》修成刊印,而原史馆案卷却未能留存至今,考察这个问题,仍需要广泛、深入地发掘史料。何冠彪博士的文章,无疑在史料发掘上作出了贡献。但是,对较为冷僻的史料一定要予以认真分析,不应遽然信据,更不应曲为解释。否则,史料的发掘反而可能导致偏颇的见解,这是驾驭史料的基本态度与见识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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