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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集体合同几年签订一次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几日内生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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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几年签订一次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几日内生效篇1

集 体 合 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应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共商共决。

第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签字后,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本合同经第三条规定程序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岗位

第五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时,应采取调减工资、工时、班次以及轮休、培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保留职工就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上岗、转岗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

第七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经济性裁员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 行。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规定支付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职工:

(一)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 职工工资

第九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十条 企业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到节假日可以提前3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扣除职工工资应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工因扣除和接受企业经济处罚减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减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本职工收入调整,本着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则,参照市政府工资指导线、cpi(物价上涨指数)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一)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增加10%,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增加5%;

(二)企业利润总额与上持平,职工平均工资与上持平;

(三)企业利润总额比上下降10%,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减少5%;

(四)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职工放假的,放假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月生活费350元(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章 保险及福利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每周平均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待遇,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场所和环境,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每2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条 对于损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劳动,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及时协助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生活补贴、死亡丧葬费、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疾病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待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强度标准的工作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与女职工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履行情况年内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七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工会促进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开展“职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活动,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实现。

第三十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我与企业共命运”为主题的技术攻坚、突击会战等岗位建功活动,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和劳动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引导职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参与企业事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应充分发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与企业行政方协调、协商,反映职工合理诉求,提出争议调解意见,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与企业行政方一道,积极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以凝聚职工,发展企业。企业发生严重困难时,应主动与市、区(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应在签字后7日内,由企业行政方将本合同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 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1年。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企业(公章)工会(公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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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几年签订一次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几日内生效篇2

------运输公司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工会------运输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工会)代表------运输公司全体职工与------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本着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的宗旨,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公司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指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参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商定集体合同。

第四条 公司在制订或修改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以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为基准,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履行职代会职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公司全体职工与公司就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

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保险福利、职工教育与培训、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协商前,主持方应提前五天将协商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因故无法继续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为体现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少于三人,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双方协商选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一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公司法人代表指定,首席代表由公司法人代表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个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劳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录用职工三十天内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于签订前三日内交给职工,允许职工进行充分的咨询和讨论,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帮助、指导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妥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及工会有责任帮助职工了解在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当遵守所在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的业务,不得擅自离开本单位到外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按《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裁减人员后,又在六个月内录用新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裁减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该职工提供医疗和其他待遇: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法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但在制订重大的劳动纪律和奖惩规定时,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惩处职工不适当时,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公司惩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时,工会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职工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 陆地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时间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远洋船员执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的单位,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船员在船延长工作时间应优先适用中国已缔结并生效的相关国际公约。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每周休息两天。远洋船员按公休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每逢法定节假日,应当放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中远集团的有关规定,相应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公假(职工无偿献血、职工子女服兵役等情况下享受)、产假、伤病假等假期,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所称劳动报酬系指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后,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

职工的劳动报酬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也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工会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岗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月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在每月月底前发放。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企业代扣缴部分外,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十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给予职工同等时间的补休。无法补休、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下列标准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公司管理岗位人员按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而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第三十一条 因职工过错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七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每年按规定投入足够的资金,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

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环境保护以及特殊工种的特殊保护,确保将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卫生标准以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会应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的制定,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严禁让女职工或无操作经验及不具备相应技能的职工从事危险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职工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制止、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生产岗位的新进职工和转岗职工应当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措施,并对上岗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专职专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每年组织在职职工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并安排好船员上船前体检。对从事餐饮服务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岗位的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夏、冬两季要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完好、清凉饮料和御寒防护用品发放及时。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处理和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组织应当参加人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工会组织可代职工提出工伤申请。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尊重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视并积极做好女职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休假,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其工资和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后的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产(含流产)费用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公司及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被侵害女职工经济赔偿。

第九章 保险和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在公司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可根据

国家和中远集团相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五条 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及中远(集团)总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工会均可以对职工集体福利、文化设施的立项、标准和实施方法提出方案。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

工会应当协助和监督公司合理使用福利费用。公司应每年一次向工会提供福利费用使用情况报表,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支持工会加强“职工之家”建设,对工会安排的职工文化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国家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职工供养亲属死亡实行抚恤待遇制度。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章 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职工提供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每年按本单位计税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其使用情况按年度向工会和职代会通报。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调解公司与职工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因调解劳动争议而占用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上班,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内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时,必须提出书面修改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修改。修改后的条款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破产时;

3、公司依法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由公司和工会共同起草,征求公司职工意见,经企业方和职工方集体协商后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送广东省社会保障厅审查登记,并自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予以登记之日起或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之日后十五日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五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协商代表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第六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按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集体合同联合检查监督小组,定期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和工会,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由企业方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份,由职工方报------工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委员会、------工会广东省委员会各一份。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7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止。

集体合同几年签订一次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几日内生效篇3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为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不(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

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二〇年月日

集体合同几年签订一次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几日内生效篇4

单位:

集 体 合 同 书

职工方

首席代表: 代表:

记录员:

双 年(范本)

方 代 表

企业方 首席代表: 代表: 记录员: 月 日 集 体 合 同 书

本合同由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xxx公司(一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依法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本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按《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云劳[1997]29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三种类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龄 年以内,企业与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认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岗位或工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如果该职工要求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至退休年龄的,企业应当同意。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并向职工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职工因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人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上述期限届满。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事先征求职工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一)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中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裁员。

企业在裁员后6个月内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企业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制度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企业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出资脱产学习半年及以上和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服务期限一般为 年至 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到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

职工未满服务期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企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安排特殊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接受不少于7天的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和有关制度,并告知全体职工。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目标增长情况,对职工工资给予 的增长。

第二十七条 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本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夜班、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非职工过失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企业须支付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须向工会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采取与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共同制定增资方案。

第三十一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男职工的生育护理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二条 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 的规定支付其工资。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企业的职工奖惩管理规定赔偿企业损失,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所领取的月工资的20%。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规定扣除职工工资的,应赔偿职工的损失,并支付扣除部分25%补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工资报酬。第四十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能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的,应视为加班。但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休息日安排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年综合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其超过部分视为加班。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拒绝。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法制定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职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特殊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保证工作场所及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会同企业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身体健康的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的,企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四十九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企业的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五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以及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部门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福利待遇。职工死亡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抚恤金。第五十二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职工集体福利、文化、卫生条件。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会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企业应定期向工会提供上述基金的使用报表。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有计划安排职工疗养,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五十六条 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下列期限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7天;

(二)职工在企业工作满10年(含10)以上的,休假14天。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五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因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协商与合作

第六十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履行本合同或其它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友好协商。集体协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集体协商所形成的决议,企业、工会和职工均应严格履行。第六十一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工会各派3——11名代表进行,企业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双方各另指定1名记录员。

第六十二条 工会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三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满,应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三年届满,职工自愿放弃的除外。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全下列规章制度,并以各种形式确保每个职工获得相关资料,以保障职工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一)职工守则:

(二)职工奖惩规定:

(三)岗位责任制度:

(四)职工考核办法:

(五)工资制度:

(六)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等。第六十四条 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以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六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十七条 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企业每年应向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补贴。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场所、通讯、宣传设施、工作物品等。

第六十九条 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或召开会议期间,其参加人员占用的工作时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会开展活动或组织会议需使用企业的办公设施、会议场所、宣传设施时,企业应无偿提供。

第七十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的作有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平等协商等途径和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教育职工履行《劳动法》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与企业协商,帮助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十二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三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十四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进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工会应配合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工作,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十六条 工会开展活动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企业协商,尽量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签订。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企业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60天,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八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补充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同意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被其他企业依法兼并的。

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违约金,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十五条 工会违反本合同规定,对上级工会承担纪律责任,对职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违反本合同规定,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企业的损失;对有关人员企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职工奖惩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变更,或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十八条 企业下列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集体协商制度;

(二)工时暂行规定;

(三)加班工资审批及交付暂行规定;

(四)职工休息休假暂行规定;

(五)劳动争议调解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九十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互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九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一份,另分别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备案。

集体合同几年签订一次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几日内生效篇5

(注:本合同系参考文本,可根据单位实际调整、补充)

单位名称:

工会名称:

经济类型:

员工总数: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法定代表人

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其他代表:

其他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员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条

企业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按月(季)如数转拨工会经费。企业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依法参加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员工。招聘员工应按照“先企业内调剂、后企业外招聘”和“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理。甲方向社会招工的计划、条件与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第七条

甲方与员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方都有责任指导员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八条

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 2 规定执行。甲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第九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协商代表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上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 3 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分配制度上的同工同酬。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标准及其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甲方执行

的工时制度。

第十八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九条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同意后进行,4 并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由于加班加点有可能损害员工身体健康的,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乙方应当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交涉或抵制。

第二十一条

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

甲、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政府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2)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4)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 5 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5)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甲方不得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该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经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甲方除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外,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在财力许可得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休假)制度。职工病假、工伤治疗期间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依照政府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实施监督。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 6 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法》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行政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酷暑和严寒季节应分别采取降温和保暖措施,保证员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条

甲方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类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培训并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甲方应建立各类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员工科学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素质。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甲方有计划的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与脱产培训员工应当在培训前签订《脱产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专业、费用支出、为企业服务最低 7 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不脱产经过甲方职业培训的员工,当依法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人赔偿培训费。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员工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期满前9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商谈。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应在修订后的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解除集体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1、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双方各推荐

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以监督检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甲方应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性地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各自义务;各单位应将履行情况,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及时向甲方领导汇报,甲方以适当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及时协商处理。

3、乙方亦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通知甲方。

4、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甲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通报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合同履行中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6、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乙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由有关责任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工会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有关道义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行为,企业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应同时将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生效的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副本报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工会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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