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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回复态度和承诺集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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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回复态度和承诺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

(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

(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

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第九条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2)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责成谈话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也可以开展初步核实;

(3)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者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但按照规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已建议作出恰当处理的,可以作了结处理;

(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

第十一条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怎么回复纪检委函询 个人对函询回复例文

纪委函询回复态度和承诺篇2

一、对“谈话”、“函询”措施的认识

(一)容错纠错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对反映问题不实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措施予以澄清,有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抓早抓小原则的体现

谈话函询作为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让出现问题的同志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

二、“谈话”、“函询”措施使用现状

(一)现行使用情况

认真落实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抓早抓小,及时通过函询谈话的方式,给相关人员“踩刹车”、“拉警报”,防止其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谈话后回访内容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是回访工作具体由被谈话人单位纪检工作人员操作,往往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对心理疏导缺乏专业性。

三、改进“谈话”、“函询”措施使用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认识和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谈话人切勿急功近利,奔着处罚处理的目的,仅仅以被谈话人认错为主要目的,忽略谈话的内容形式的重要性。谈话人要真正摆正自身定位,以同志的身份,关心关爱干部的角度,让被谈话人真正意识到这是组织的关心关爱,从而正确对待,正视自身问题。通过谈话提醒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使党员干部及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让松弛的纪律得以重新绷紧,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心理学知识培训,强化谈话后回访的专业性心理疏导。

(二)做好谈话前的外查工作

一方面是对问题线索做好外围调查,对问题发生的时间、背景进行多方面查证,从被谈话人的职责、性格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并对谈话内容进行必要的研讨和推演。二是多方了解干部的情况,要通过查阅干部档案、考察情况登记表、个人简历,向分管领导询问等方式,熟悉谈话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家庭、奖惩、性格等情况,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优缺点,工作有何擅长,群众评价怎样,工作和生活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同时,结合干部身上存在的个性和共性问题,与干部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在谈心谈话过程中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共商解决之道。

(三)切实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谈话工作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告知,在实践中往往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会压缩被谈话人了解权利义务的时长,致使被谈话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对“被纪委谈话”一事也不好开口请教,有的被谈话人甚至在谈话结束后很长时间里都忐忑不安。所以要保证被谈话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时长,对被谈话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使其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四)注重谈话技巧

一是不空讲大道理。变单方说教为互相沟通,对谈话中了解到的干部的牢骚、抱怨、负面情绪,谈话人不能站在道德的高地进行横加指责和批评,而应该以朋友的身份换位思考,从被谈话人的角度看待和理解这些牢骚、抱怨、负面情绪,并和被谈话人谈者起沟通和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商量整改的思路和方向,制定整改的方案和目标,从而达到化解思想疙瘩,排解负面情绪,激励干事创业的目的。二是营造温馨的谈话氛围,一个温馨的谈话氛围,会使干部完全放松身心,提升谈话函询的实效,要善做倾听者,不轻易打断被谈话人的话,耐心做好谈话记录。教育引导时,既坚持晓之以理,又要注动之以情,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和帮助提高,都要让被谈话者乐于接受。

纪委函询回复态度和承诺篇3

意思是:纪委要先拉人去调查,调查后再通知下达处分给本人。

收到纪委函询领导干部该怎么做:

1、首先确认该函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盖公章等。

2、如果该函询确实是依法作出,则按照该函询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书面答复。

具体如下: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同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3、需要注意的是,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而且,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

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纪委函询回复态度和承诺篇4

首先确认该函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盖公章等。

如果该函询确实是依法作出,则按照该函询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书面答复。具体如下: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同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而且,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纪委函询回复态度和承诺篇5

函询通知书

[]第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月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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