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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实用【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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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强调了信访接待与处理的规范化,明确了责任和程序,有助于提升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学习后,进一步理解了改善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并增强了信访工作的执行力。以下优秀范文“2024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实用【优秀5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整理分享,喜欢就支持吧!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一篇】

近年来,我国信访工作在不断推进改革的背景下,信访工作条例于2020年正式施行,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更加严密的法律保障。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深切地感受到了这个条例对于推动信访工作的规范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下面我将从条例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信访渠道的畅通、信访工作的正规化运行、信访问题的化解机制以及信访形式的创新五个方面,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条例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过去的信访工作中,由于一些信访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导致出现了一些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新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行使信访权利时,有权受到合理的待遇,也有权得到依法保护。这对于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信访人的诉求必须得到及时答复和办理,这提高了信访人的满意度,更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其次,条例推动了信访渠道的畅通。信访渠道的畅通与快速反应是信访工作的重要方向之一。条例规定了信访机构要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对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处理。此外,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使信访人能够顺畅地表达诉求,并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信访渠道的畅通不仅有助于解决信访问题,也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例促使了信访工作的正规化运行。过去,信访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信访办理不规范、办案信息不及时共享等。新的条例规定了信访局和信访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明确了信访办理的重点、程序等,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此外,新的条例还规定了信访工作的一些具体措施,如设立信访监督机构、建立信访案件跟踪和诚信记录等,进一步推动了信访工作的规范发展。

第四,新的条例加强了信访问题的化解机制。过去,一些信访问题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导致问题不断积累,出现严重的社会矛盾。而新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的问题化解机制,提出了诸如调查核实、协商调解、复议复核等具体的解决办法。这使得信访问题能够通过合法、公正的途径得到解决,避免了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最后,新的条例推动了信访形式的创新。传统的信访形式主要是书信和面对面的来访,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媒体和技术手段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信访工作中。新的条例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明确规定信访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同时还要求信访机构要加强互联网舆情的监测和疏导。这使得信访工作更贴近群众需求,更加高效便捷,有助于提升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信访工作条例的施行为信访工作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实践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条例精神,加强工作中的实践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推动信访工作的提质增效,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1200字)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上海外国语大学信访条例

信访工作是党政各级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是学校党政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群众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为做好学校信访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一、信访工作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

1、欢迎并虚心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正确意见,有关单位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诿。

2、严禁被控告人和被检举人的部门及有关领导对控告或检举者采取报复行为。

3、对无理取闹者、诈骗分子和其他不良人员,应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若行为属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4、对匿名、化名来信来电来访的,要弄清问题真相,根据情况区别处理。

二、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处理群众来信

l、当日来信,当日开封,不拖延积压;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依据其反映问题的性质类别,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2、情况登记。将来信编号,填写人民来信处理单,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3、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来信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立即送领导阅批。

4、办理。按上级机关要求和领导批示迅速办理,发现重要问题,即刻向领导汇报。必要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处理结果。

5、转办及时,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必要时进行催办。凡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

6、答复。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群众来信都应及时答复。

7、归档。一俟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要点等整理、立卷、归档。

(二)接待来访

1、接待。填写来访登记表,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单位、通讯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耐心倾听来访人意见,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问题合理分流。

2、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三)接听来电

对群众来电,信访人员要耐心听取其反映的情况,对能答复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或告知来电人来电事项处理的责任归属处室、部门。对于重要来电,要及时记录、编号后转交该事项处理的相关部门按信访件处理,必要时直接报送机关分管领导。重要来电办理完毕后,记录由信访人员负责归档。

三、信访信息处理过程

信访信息是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反映的有价值的动态情况。我们要善于筛选,提炼出有用信息供领导参考。

(一)信息分类

(1)民情信息,指师生员工急切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2)全局信息,指群众要求中具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

(3)反馈信息,指对政策(或决策)执行和工作贯彻过程中的情况和反映。

(4)特色信息,指反映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或一个单位(部门)的特殊问题。

(二)信息研究和反映

着重研究苗头性、倾向性和政策性信息,努力筛选出有参考价值的信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供其参考。

四、信访干部职责

(一)代表本单位领导受理人民来信,接待校内外人民群众来访,接受上级领导机关转交的人民来信,接听群众的来电。

(二)根据《信访条例》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和答覆。

(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直接受理的来信来电来访,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准确转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四)要催办、检查、督促信访处理情况。

(五)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归档。

(六)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来信来电来访情况,积极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各级领导民主科学决策服务。

(七)加强协作,做到党务、行政、工会等部门齐抓共管信访工作。

(八)严守机密,保护来信来电来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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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三篇】

信访工作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性,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信访工作条例》。以此为依据,本文将从条例的立意、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解读与分析,总结出在信访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以期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首先,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体现了中国政府的人民立场。条例的立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安居乐业、安居乐业。从条例的宗旨可以看出,政府在信访工作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力求以法治思维来解决信访问题。这一立意表明了政府在信访工作中的负责任态度,体现了政府的温暖和善意,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和认同。

其次,信访工作条例的内容体现了依法依规的原则。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包括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公开透明、全面协调等。这些原则的提出,为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使之更加规范和科学,有助于政府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法解决问题。

第三,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效果积极可喜。条例自颁布以来,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一方面,通过条例的出台,信访工作得到了更好的规范,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条例还推动了政府的改革创新和转变工作作风,使信访工作更加注重解决问题、服务群众、加强沟通等方面的工作。这些成果的取得,反映出条例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和实际效果。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和挑战。首先,有些地方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着滥用职权、腐败行为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其次,一些信访人员在表达不满和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存在着过激、不理性的情况,需要引导和教育。此外,有的信访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公开、处理不公正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信访环境。

综上所述,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是中国政府在信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条例的立意、内容和实施效果体现了政府的人民立场和依法依规的原则。然而,信访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同时引导和教育信访人员,完善制度和机制,以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四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全县信访工作水平,增强信访工作实效,都昌县信访领导小组举办了一期全县信访干部培训班,现将本次参加培训班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党在治国当中始终高举的法治精神和鲜明态度。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更是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法治建设。在从事信访活动的过程当中,也应当时刻用法治思维来看待问题,促使信访事件回归正常理性的轨道上,从而依法得以解决。

“所谓法治思维,具体来说就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而它和办事找领导、遇事找关系、解决问题用暴力、化解矛盾靠金钱的人治思维是相对立的。”把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这样的应对方式,同样也适用于信访工作。无论是上访人还是接访人,在遇到棘手问题时,应首先抱有法治思维,争取将问题纳入法制程序,用大家公认的标准和公理来评判是非,从而实现稳定。而个别群众在信访活动中,一遇到问题和麻烦,首先想到的就是“独辟蹊径”、不按常理来办事,动辄找关系、托人情,甚至是封门堵路、吼叫谩骂,破坏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唤起人们的注意,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这种方式显然是不理智和不切合实际的。与此同时,在接访过程中,脱离了法制轨道的“维稳”,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事而异,不符合法治的思维,而抱着这种思路解决信访事项,或许能使个别问题得到暂时的平息,但也会对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 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三、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 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活动。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四、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 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 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五、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第五篇】

信访工作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障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信访工作条例》。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关于《信访工作条例》的研讨活动,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通过这次活动,我收获颇多,从中体会到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推进工作。以下是我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解读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了解,《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目标和职责,确保信访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它规定了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流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使得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力。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访工作的专业素质和效率。这些条例的规定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其次,我进一步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信访工作涉及到的人民群众众多,情况复杂。通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我了解到信访工作需要广泛收集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及时解决问题。同时,信访工作还需要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倾听民众意见,及时解决问题。这需要信访工作人员具备丰富的沟通技巧、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在这个过程中,信访工作人员既面临着来自政府部门的压力,也面临着来自民众的期望和要求。如何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解决问题,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再次,我深刻意识到信访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通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我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信访工作也需要不断改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求。条例的规定鼓励信访工作单位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反馈速度。同时,鼓励信访工作单位加强与涉及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问题。这些改革举措的推行需要政府上下一心,全力以赴,同时也需要信访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和创新意识。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使信访工作更加务实高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最后,我进一步认识到信访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学习《信访工作条例》,我深入了解到信访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持续投入和努力。这不仅仅需要政府各级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也需要广大信访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和奉献精神。只有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严抓工作流程,着力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工作需要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

总之,《信访工作条例》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同时,也进一步认识到信访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以及信访工作的长期性。只有以改革创新的态度,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信随着《信访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信访工作将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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