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纪律条令心得体会最新5篇
纪律条令强调了规范行为的重要性,增强了团队凝聚力,提升了执行力。遵守纪律是实现目标的基础,促进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效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优秀范文“纪律条令心得体会”,希望您喜欢。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第一篇】
“从严治警、纪律条令”是党和国家对公安队伍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和硬性规定。作为一名警察,我深刻理解到一个严格的纪律体系所带来的价值和作用。注意到警队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我发自内心地相信,要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从严治警必须成为全体同志的自觉行动——立规矩、明纪律、办实事、抓落实。在工作和学习的实践中,我开始慢慢领悟到这一点。
第二段:沉潜求实,严谨勤奋
从严治警意味着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身体力行,自觉遵守各种规定纪律,不因设身处地等因素放松要求。最值得学习的是,从严治警意味着我们必须沉潜求实,勤奋严谨,力求每件事都做到完美。
严谨勤奋体现在我们对待岗位的认真和负责。每天到岗时,要严格按照《公安警务人员管理》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带班交接、签到签退,及时传达讯息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在处理民生案件时,也要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全面了解案情,确保事实真相不被扭曲。对于原始资料,要认真做好记录、分析、整理,绝不做到马虎或缺席。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段:高度队伍意识和纪律意识
归根结底,从严治警要达到真正的目的,需要每个公安干警都有高度的团队意识和纪律意识。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不论有没有领导和同事的监督,都必须自发自觉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保持纪律严明;要期望自己的同事也有高度的纪律素养,彼此互相监督,实现把从严治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标。
有纪律,才有条理;有条理,才有纪律。在平日的工作中,我们必须自觉监督自己,时刻遵循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公安干警的应有作用。
第四段:一视同仁,严肃处理违纪行为
从严治警的最大难度在于如何确保每个人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面对那些罔顾纪律的个人,我们更应该保持高度的纪律意识,并采取严肃的处理措施。作为纪律重的公安机关,我们必须树立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有因果性、判定性的原则,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理,以维护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和纪律权威。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安警察队伍的廉洁高效。同时,也让那些打着公安警察幌子进行非法活动的人明白:不管你是谁,不管你背后有多少势力,你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段:结语
作为一名公安干警,从严治警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该原则,我们可以提升团队素质、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怀着强烈的纪律意识和队伍意识,自觉保持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认真履行职责,让更多的人在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公安的力量,同时不忘初心,永葆警醒。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第二篇】
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xx》(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xx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第三篇】
2010年6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就要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条令》赋予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权限,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 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
扩大适用对象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第四篇】
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要求其成员严守纪律条令。公安局纪律条令不仅涵盖了工作内容,更是一种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纪律条令对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诸多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对公安局纪律条令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总结。
首先,纪律条令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基石。作为一名基层警察,我深知工作纪律对于我们的工作效果和形象产生的深远影响。从公安机关纪律条令中,我明确了公安工作的规范行为和职业道德。警察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言行举止要得体,做到言行一致。这不仅是对自身的要求,也是对整个公安系统的要求。只有当我们做到严守纪律,牢记纪律的底线,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其次,纪律条令是加强警队管理的重要依据。纪律条令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内部的行为准则和管理原则,对公安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行为监督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加强纪律建设,能够有效地规范警察队伍的行为,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我的实践中,我意识到严格执行纪律条令能够有效地推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只有做到“从严从实从快”,守住底线,才能更好地改善工作氛围,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再次,纪律条令是公安工作的保障。公安局纪律条令明确了公安机关内部各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警务行动、案件查处、执法程序等等。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够严格按照纪律条令执行工作,就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在现实工作中,我始终秉持以案件为导向,依法办案,保证工作的公正和透明。同时,通过纪律条令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警务队伍的管理和指导,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纪律条令还是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重要方面。作为执法人员,我们每个人的言行都代表着公安机关的形象。我深知自己身为公安机关的一员,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日常生活中,都需要保持优秀的作风和良好的形象。只有在遵守纪律制约的前提下,才能展现出公安工作的专业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我时刻谨记纪律与形象紧密联系的关系,以谦虚、严谨、奉献的精神,向公众传递正能量,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
总之,公安局纪律条令是一份行业规范和表率,对于公安工作至关重要。通过实践和思考,我深切理解了纪律条令的核心价值和意义。它不仅是公安工作的基石,还是加强警队管理、保障公安工作、维护形象的重要保障。通过遵守纪律制约,我深感公安工作的责任和使命。作为一名基层警察,我将继续坚守纪律条令,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为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尽一份力量。
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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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有网友将《纪律条令》的公布实施与另外一条事涉警方的新闻联系起来比较,即河北灵县公安局通过伪造拘留证,以抓人然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牟利。并认为“警察抓人牟利是对《纪律条令》的讽刺。”在我看来,恰恰相反,《纪律条令》是警察抓人牟利类似事件的“紧箍咒”。
需要明确的是,警察抓人牟利这种损坏公民利益,破坏公安队伍形象的案例的确存在。正因为其存在,所以要直面问题,严肃调查,严格处理,最终给公民一本明白账。所以,才要制定《纪律条令》来惩戒、约束和监督执法行为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何况,从时间逻辑上来讲,警察抓人牟利事发在前,条令公布实施在后。
我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是,《纪律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还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拉起“高压线”,套上“紧箍咒”,既尊重了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和公安监督工作的实际,也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非常实在,非常具体,值得期待。
同样,我也想起了另一则新闻,5月7日,人民日报刊文诠释社会公正的三重涵义。文章指出,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我认为,人民警察作为司法公正的主要执行者之一,需要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也需要一部系统的部门规章来约束。而此次《纪律条令》的另一看点就在于,这部规章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且监察机关可调查下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此举,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将避免警察问题公安内部解决,有效克服司法不公的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筑牢社会正义的坚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