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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得体会样例【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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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得体会【第一篇】

自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起算,历经66年、四度搁浅、累次增删,20__年5月28日,中国终于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回望来时路,感念眼前人,几代中国民法学人栉风沐雨,薪火相传,投身时代洪流,为民法典编纂贡献智慧、奉献青春。这背后饱含了多少人的秉烛达旦、笔耕不辍、又有多少次的百锻千炼、集思广益……个中滋味实不足为外人道也,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一部民法典,几代民法人!所以,当我翻开这崭新却早已刻下岁月底色的《民法典》时,我看到的不是繁杂的条目、苍白的文字,而是法律对个体的尊重、对社会的关切、对时代的回应。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体地位之平等来源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识,都能通过其意思自治,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人格独立与自由正是这一切的基础与前提,其重要性毋庸赘言。

我国《民法典》区别于其他各国民法典的特色之一,即是在体例设计上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该编回应我国新时代以来所面临的诸多重要社会热点问题,如侵犯个人隐私、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人格要素商品化使用、人体临床试验、性骚扰的规制等等。不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个体价值、人格尊严的重视与保护,更为人格权的未来发展预留了充足的空间。特别是《民法典》第990条并未对人格权进行封闭式的定义,而是采用开放列举的方式,在第一款例举了生命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典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在第二款以开放的方式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将侵害“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情形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使我们可以更加从容面对随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侵害人格法益的类型,进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条款通过《民法典》与日常生活更加紧密贴合、落地生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呼唤:“法的命令是:做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而人格权编,6章、51条、近5000字的篇幅恰恰是对这一命令的生动诠释。

整部《民法典》既照顾过去,又面向未来,更重要的是它立足于当下,对群众关切的、社会关注的、实践争议的诸多问题都给予了制度上的回应,从法律的角度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尝试和变革。

纵览《民法典》,我们会发现许多条文仿佛是个“陌生的老朋友”,模样虽然“亲切”,却展现了完全不同的利益分配规则与价值判断,折射出社会变迁对立法理念的影响。如在合同领域,《民法典》改变了以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规则,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将其由连带责任保证改为一般保证,使法律推定与保证人(特别是自然人保证)对于承担保证责任的理解越发贴近,更加符合国人的生活观念和社会交往规则,也对混乱的民间借贷领域起到了一定的规制和引导作用。在继承领域,公证遗嘱优先性的废除、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即突显了对遗嘱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又体现了技术进步对遗嘱法定形式的影响。在物权领域,增设居住权,虽然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交易流转均受到较大限制,但同时也是对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生活成本激增、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等现实难题所做的制度调整,蕴含了住有所居、居有所安、老有所依的人文关怀。在人格权领域,确立了“死者生前未拒绝,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的遗体捐献的规则,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他人生命健康之间作出了利益衡量与价值取舍,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可以说这是一部契合国人生活、顺应社会现实、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也是一部发掘国人安身立命的实践理性、涵养善良人性、安顿人心与人生的《民法典》!

或有人说法典化之后,带来了不易修改、僵化、滞后等诸多实践难题。但我们需认清的是,民法的法典化不是立法技术上的炫技,毋宁是法律人体系化思维的起点。曾经民事法律领域,特别法之繁多、司法解释之庞杂、法律规范之冲突、案例学说之分歧等等,使得民法陷入了“解释之迷雾”,有必要以法典化的方式使其脉络清晰、体系严谨、逻辑自洽。

任何一部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携带着滞后的基因!然法之不备,并非问题之结束,毋宁是法律思维及创造性活动之开始。我们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让渡自己的选择!拉伦茨曾说“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法律均具有历史性,而每个法律解释都具有时代性,法律适用者无不在制定久远的法律中寻求今天问题的答案,何况我们面对的是如此年轻的《民法典》。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既是法律适用者,也是法律解释者,在实践中,遭遇新现象、陷入新困境、面对新挑战,我们无法也不能置若罔闻、推脱怠慢。这就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法律的解释和续造,以此来填补法律漏洞,使法之生命得以绵长延续,使《民法典》焕发出应有的蓬勃生机。

所以,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扪心自问:《民法典》时代来临,法律人你准备好了吗?

民法典心得得体会【第二篇】

_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这一要求深刻表明,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治国理政成效的重要方面。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问世,到代表中国古代历史上最高立法水平的《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今天,汲取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系统整合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可以说,编纂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是中国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的生动写照,映射出中华民族在法治道路上的不懈奋进。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从实践看,中国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社会生活风清气正,都离不开民法制度夯实基础、与时俱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充分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才能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

实施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不仅要考虑民法典规定,还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与此同时,维护好民法典权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题中应有之义。善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善以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才能让老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欲茂其枝,必深其根。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万人提出的102万条建议,民法典诞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过程。遵循同样的逻辑,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不管是遇上高空坠物,还是碰到遗产纠纷,抑或遭遇隐私泄露,只有全体社会成员以民法典为遵循,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才能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讲,把讲清楚阐释好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方能保证全社会缘法而行,实现法盛人和。

大国治理,机杼万端,法治始终是令人瞩目的关键词。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神州大地必将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

民法典心得得体会【第三篇】

第一段:引言(150字)

民法典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规范经济和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财务条款是民法典的一大内容,主要涉及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债权债务关系等。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我们都会涉及到财务事务,因此了解民法典财务条款对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财务心得体会。

第二段:个人财务清晰(250字)

作为个人,财务管理是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于个人财务方面的规定相当明确,使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的财务状况。例如,财产权益的规定,如房产、车辆等所有权清晰明了;债权债务的规定,如借贷合同等有助于个人债务管理;继承和赠与等条款使得个人在财务安排方面具有更多的选择和保障。基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制定个人的财务计划,清晰记录自己的收入和支出,使得个人财务管理更加有条理。

第三段:商业交易简便(250字)

在商业活动中,民法典财务条款为各类商业交易提供了便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使得商业交易变得更加简洁明了。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这些财务条款为他们提供了保障,减少了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同时,民法典明确了商业交易中的瑕疵品责任、停工损失赔偿等规定,使得商业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了解这些财务条款,合理利用相关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段:金融监管加强(250字)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也变得异常重要。民法典财务条款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步骤,使得金融市场更加透明和稳定。根据民法典财务条款,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严格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遵守资金运作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违规行为责任。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为个人和组织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财务条款的存在,增加了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段:加强法律意识(300字)

民法典财务条款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因此,了解和掌握这些财务条款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很重要。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民法典财务条款的具体内容,学会运用它们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向专业人士咨询、参加相关培训等方式,提升自己对财务条款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只有大家对财务条款有足够的了解,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并在财务管理、商业交易和金融市场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果。

总结(100字)

民法典财务条款在个人和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了解财务条款,我们可以清晰地管理个人财务,简化商业交易,加强金融监管,并通过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了解并运用这些财务条款,为自身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民法典心得得体会【第四篇】

第一段:引言(100字)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总纲,民事财产法是其一大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财务管理在民法典中占据重要地位,它对个人和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直接影响。在阅读和学习民法典财务相关条款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不少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财产权保护与民法典(200字)

财产权是财务管理的核心,也是民法典中涉及最广泛的问题之一。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要求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因此,作为一名合法的财产所有者,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仅要求他人不侵犯自己的财产,也要使自己不侵犯他人的财产,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段:信用和合同的重要性(300字)

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信用,而信用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合同的约束和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内容、成立与效力等方面的制度。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是信任与责任的表现,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有效方式。在个人理财中,签订明确的借贷合同、消费合同等可以帮助我们保护自己的利益,消除误解和纠纷,确保经济交往的公正顺畅。

第四段:财产分配与民法典(300字)

民法典中的财产分配原则对财务管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财产的分割和继承是个人财务规划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法的继承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合理地分配财产至最终受益人。因此,在进行财务规划时,我们应当合理安排自己的继承和财产分割计划,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方式,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第五段:财税和金融的法律规范(200字)

财税和金融规范是民法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中用明确的法条规定了财税和金融领域的法律权益,涉及纳税义务、金融合同、融资担保等内容。合理利用财税和金融手段,可以为我们的财务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同时,财税和金融规范也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结尾(100字)

通过对民法典财务内容的学习和体会,我认识到财务管理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帮助我们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财产权益,并规范了经济交往的行为方式。同时,我们也应当积极运用财税、金融等法律规范,为自己的财务管理提供更多选择和支持。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和社会的经济繁荣与发展。

民法典心得得体会【第五篇】

20__年5月28日,xx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利用实施前的时间,开始学习《民法典》,首先通读《物权编》。通读一遍后,并未发现特别明显的变化;通读第二遍后确实感受到了一些变化,可以预见这些改变将对社会规范产生影响,小结肤浅的心得体会,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一、增强意思自治的范畴

意思自治,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独立且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法典》许多条文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张更加广泛且明确。例如第一分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物权协议,不再局限于买卖房屋协议可以预告登记,未来自然人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完全可以预告登记,登记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分编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农村集体成员的查阅权、复制权。查阅权、复制权原本出现在《公司法》、《刑事诉讼法》中,本条将其用在广大的村集体中,体现了从民法上保障村集体成员的自治原则,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降低了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发生。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的完善和修改,明确了小区业主的共决机制,增加了共决事项,降低了最低通过表决要求,有助于业主自治的操作性的提升,使得业主自治能够更容易实现。第四分编中第四百零四条,将流押条款效力做了变更,从以前的无效条款变更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种相对缓和的改变,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更好在意思自治和维护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两者间做到了平衡。

二、横空出世了居住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为“城市一个农村两,还有一个管大家”,既城市一个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两分别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管大家则是地役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成为了一项全新登场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合同应当书面且登记设立。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感觉很像租赁关系,居住权与租赁合同不同点是,1居住权原则无偿设立(除非当事人约定)。2居住房登记设立。3不受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以上部分无效的限制。4居住权属于物权范畴。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将承担居住权登记的业务的办理,与日常生活对应的是,城市中的廉租房、公租房、长租房,以及以房养老的无房老人。居住权的设立对不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产生很大影响,如果购买已设立了居住权的不动产,占有和使用仍为居住权人,势必会导致不动产的价值受到影响,有可能体现为交易价格的腰斩。居住权的诞生将对房地产市场增加诸多不确定性,但肯定增加了执行不动产的难度。

三、担保物权鼓励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仍采用意思主义,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已从动产浮动抵押的条款中扩大了所有动产抵押。意义在于动产抵押鼓励登记。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的,按照登记优先的原则,该原则未变,只是在两处抵押都登记时,旧法按债权比例清偿,本条则是严格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先后清偿顺序,同一清偿顺位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进一步倒逼抵押权人不仅要登记而且还要快登记。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和抵押权竞合时,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物权编的变化虽不是,但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受认知所限,物权编小结中还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原因是部分条文没有完全领悟,有些认知甚至需要纠偏,无疑还需要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但对新事物的学习都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日积跬步,或许总有一刻能领悟之前不能领悟的,看到之前不曾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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