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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范例【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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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范文【第一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官方电子商务网上商城淘宝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合作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章总则。

1.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xxxxxx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4.双方约定:淘宝商城专卖店上线时间为:年月日。

淘宝旺铺:年月日。

5.双方约定:拍拍旗舰店上线时间为:20xx年4月1日。

6.合作区域:中国大陆;

7.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二章权利及义务。

a.甲方权利及义务。

2.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价格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计划。

3.甲方负责提供网上合作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建设网上合作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

5.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b.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拥有非甲方提供的网上合作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

2.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3.乙方不得在线下销售甲方提供的货品。

4.乙方保证妥善保管代销货品。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

5.乙方负责网上合作平台的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6.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7.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批准的的市场推广方式内开展推广活动;

8.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但需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10.除本合同明确授权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场合使用xxxx品牌,不得再授权其它单位网络经营xxxx品牌。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或仿冒xxxx品牌的产品,不得做出任何侵害xxxx品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1.乙方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xxxx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网店建设费及收益分配。

1.甲方须向消费者开具商品销售发票。

2.甲方因在合同签定日支付10000元给乙方作为,网店平台建设费(图片拍摄图片优化网店整体设计等)。

3.甲方同意乙方提取甲方产品的销售差额和佣金作为收益。

佣金:甲方同意乙方从实际销售出去的甲方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乙方的外包服务报酬。佣金=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零售指导价格×5%的佣金比例。

销售差额: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批准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销售,并将该销售差额作为乙方的收益。销售差额=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指产品实际销售给终端客户的价格;产品零售指导价格是甲方制定并与乙方结算的价格。

4.配送与结算。

费者之前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

乙方在客户服务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售出商品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对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售出商品提供7日内可退换货服务、15日内可换货服务。甲方通过乙方售出的商品,由乙方代表甲方为购买用户完成上述售后服务。

淘宝商城网店申请时,乙方按照淘宝商城规定交纳所需费用,保证金=10,000元(用于交易纠纷的赔付)服务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年费。

技术服务费年费:6000元/年(商户需在入驻时一次性交纳);

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乙方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对帐通知单回执返回至乙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帐单有异议,双方可通过对帐方式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每月15日至20日期间向甲方帐户汇入上月的货款(扣除当月的佣金)。

5.乙方向甲方快递对帐及相关资料等快递费用及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互联网推广:乙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媒体推广:包括报刊广告、邮购目录、宣传手册、海报张贴、小礼品等:

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互补品牌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乙方提交相应的推广提案给甲方,在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及相应的支持下进行以上各种推广方式。甲方可视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乙方相应的市场推广费用及促销支持,具体由甲方制定。

2.甲乙双方应当建立项目执行小组,该小组包括: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合作期间的项目协调与沟通;

编辑:乙方负责制定官方网上商城推广计划、广告页面、以及投放,甲方负责相关产品文案及推广时所用礼品等。

技术: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进行业务运营分析所必要的运营数据。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对此数据进行定期维护。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官方网上商城技术规范负责运营,甲方负责监督。

仓存:甲方负责向乙方定期提供所有可销售商品的详单,并根据补货清单安排配货。

财务:乙方财务人员负责定期对官方网上商城所售商品对账、结算,确认乙方佣金金额。

客服: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官方网上商城的客户服务规范。乙方负责执行,甲方负责监督。

3.客户退换货服务。

甲方应负责为用户提供合格的商品。

甲方应对官方网上商城用户提供退换货服务,

第五章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难以计算,则按1万元计算。

3.本协议终止后至少3年内,双方仍然负有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技术设备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4.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5.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因为对方过错所致支付延迟,则支付方不承担此违约责任。

第七章争议解决方式。

1.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2.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的,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7日内清除完毕网站上的所有xxxx品牌标志和广告宣传,并将甲方产品和其它属于甲方的财产完好地归还甲方。

3.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4.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肆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5.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对协议及附件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需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甲方(盖章):

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年。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名称:

月日乙方(盖章):

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名称: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第二篇】

甲方:(加盟商家)。

乙方:宁波市海曙八二易生活服务网上市场(82生活网)。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加盟82生活网达成合同如下:

82生活网是创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面向大众的专业购物、生活服务网站。网站本着“82生活网,天天帮您忙”的经营方针,竭诚为百姓的生活、工作、娱乐休闲提供便利,并以网上展卖形式帮助甲方实现网上销售的运作方式。

1、条件:甲方(附相关证明材料)能提供其生产经营的货真价实的商品和服务。

2、义务:甲方需提供优质优价(网上售价按甲方标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价)的商品及良好的服务,及时提供商品(服务)信息。

3、权利: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协助更改其在82生活网上展示的信息;可以随时在网上开展促销活动(需经乙方同意,费用根据乙方标准另定);在由乙方代为送货并成交时,乙方保证甲方货款的及时回收。

1、信息存放和展示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在82生活网上提供信息存放空间,将甲方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资料按统一格式制作成电子网页链接在网站上,按商品分类索引,供上网浏览的顾客查询购买,并负责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

2、广告互动:合同期间除乙方在网站上为甲方商品展示详细信息外,甲方需在其商品售买点等场所及相关广告宣传资料上展示乙方网址、订购热线等相关信息。

3、经营许可公示: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各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明,并在乙方网上商家介绍处公示。

第四条商品配送送货上门为双方的统一行为,送货范围仅限于乙方网站已开通的区域内,乙方原则上保证在乙方可供货时段内全天候响应。商品送达时间根据商品品种和顾客预约确定,并以乙方网站服务承诺为准。

1、供货通知:根据订单情况乙方向甲方开出入库单通知送(备)货或提货。

2、交易:由乙方网站专职配送人员送达顾客处。

3、存货:除鲜活、现做商品和双方约定外,甲方应根据网上销售量安排一定数量的存货在乙方仓库以保证全天候供应。此存货所有权为甲方所有,在其销售之前甲方对其有任意处置权,同时乙方还应保证该存货的安全。

4、成交记录及货款结算:由配送人员代表甲方与顾客结算货款,并作相应成交记录。货款存入甲方单独开设的存款帐户,此帐户货款中包含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配送服务费用。甲方可随时(预)约定时间对帐收取货款,同时按约定支付配送服务费给乙方。

合同加盟期为个月,款项共计: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由乙方网站接收信息并送货成交的商品销售,甲方应支付配送服务费给乙方,费用根据具体商品品种由双方商定。

1、乙方将尽力帮助甲方推销其商品。

2、如因不可抗力或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造成顾客下单不顺利或中断,乙方网站有权延缓、暂停或取消订单。

3、对各项交易行为,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而与之不符时,乙方网站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变更执行或停止交易的进行。

4、乙方网站对本附则以上条款保留更改和解释的权利。

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加盟期结束。

2、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及附件除签字、盖章外均以打印稿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第三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建立官方电子商务网上商城淘宝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渠道(以下简称网上合作平台)的运营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章 总则

1. 合作内容:甲方是拥有包括 xxxxxx 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乙方是一家专注于从事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外包运营的公司,乙方以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运作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4. 双方约定:淘宝商城专卖店上线时间为: 年 月 日

淘宝旺铺 :年 月日

5. 双方约定:拍拍旗舰店上线时间为: 20xx 年 4 月1日

6.合作区域:中国大陆;

7.合作及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章 权利及义务

a.甲方权利及义务

2. 甲方制定网上合作平台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价格出售。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会员的促销原则,乙方可在该原则下制定促销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具体促销计划。

3. 甲方负责提供网上合作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建设网上合作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

5. 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b.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拥有非甲方提供的网上合作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

2. 乙方应确保乙方运营的网上合作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3. 乙方不得在线下销售甲方提供的货品。

4. 乙方保证妥善保管代销货品。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

5. 乙方负责网上合作平台的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6. 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7.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批准的的市场推广方式内开展推广活动;

8. 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但需得到甲方书面批准。

10. 除本合同明确授权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场合使用 xxxx 品牌,不得再授权其它单位网络经营 xxxx 品牌。乙方不得销售任何假冒或仿冒 xxxx 品牌的产品,不得做出任何侵害 xxxx 品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及侵权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1. 乙方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甲方权益,不得做出有损 xxxx 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网店建设费及收益分配

1. 甲方须向消费者开具商品销售发票。

2. 甲方因在合同签定日支付10000元给乙方作为,网店平台建设费(图片拍摄 图片优化 网店整体设计等)

3. 甲方同意乙方提取甲方产品的销售差额和佣金作为收益。

佣金:甲方同意乙方从实际销售出去的甲方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乙方的外包服务报酬。 佣金=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零售指导价格×5%的佣金比例。

销售差额: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批准的产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销售,并将该销售差额作为乙方的收益。销售差额=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产品零售指导价格。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指产品实际销售给终端客户的价格;产品零售指导价格是甲方制定并与乙方结算的价格。

4. 配送与结算

费者之前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

乙方在客户服务时接到客户反映发现有甲方多发、错发的货物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售出商品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对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售出商品提供7日内可退换货服务、15日内可换货服务。甲方通过乙方售出的商品,由乙方代表甲方为购买用户完成上述售后服务。

淘宝商城网店申请时,乙方按照淘宝商城规定交纳所需费用,保证金 = 10,000元(用于交易纠纷的赔付) 服务费 = 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 + 技术服务费年费。

技术服务费年费:6000元/年(商户需在入驻时一次性交纳);

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乙方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将对帐通知单回执返回至乙方。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帐单有异议,双方可通过对帐方式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每月 15 日至 20日期间向甲方帐户汇入上月的货款(扣除当月的佣金)。

5. 乙方向甲方快递对帐及相关资料等快递费用及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 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互联网推广:乙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媒体推广:包括报刊广告、邮购目录、宣传手册、海报张贴、小礼品等:

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互补品牌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乙方提交相应的推广提案给甲方,在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及相应的支持下进行以上各种推广方式。甲方可视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乙方相应的市场推广费用及促销支持,具体由甲方制定。

2.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项目执行小组,该小组包括: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合作期间的项目协调与沟通;

编辑:乙方负责制定官方网上商城推广计划、广告页面、以及投放,甲方负责相关产品文案及推广时所用礼品等。

技术: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进行业务运营分析所必要的运营数据。甲乙双方技术人员对此数据进行定期维护。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官方网上商城技术规范负责运营,甲方负责监督。

仓存:甲方负责向乙方定期提供所有可销售商品的详单,并根据补货清单安排配货。

财务:乙方财务人员负责定期对官方网上商城所售商品对账、结算,确认乙方佣金金额。

客服: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官方网上商城的客户服务规范。乙方负责执行,甲方负责监督。

3. 客户退换货服务

甲方应负责为用户提供合格的商品。

甲方应对官方网上商城用户提供退换货服务,

第五章 商业保密条款

1. 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损失难以计算,则按 1 万元计算。

3. 本协议终止后至少3年内,双方仍然负有本条款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乙方技术设备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4. 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5. 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因为对方过错所致支付延迟,则支付方不承担此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解决方式

1.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2.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的,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7日内清除完毕网站上的所有 xxxx 品牌标志和广告宣传,并将甲方产品和其它属于甲方的财产完好地归还甲方。

3. 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4. 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肆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5.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对协议及附件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需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甲方(盖章):

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年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名称:

月日 乙方(盖章):

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名称:北京世界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第四篇】

贝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杭州网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淘宝商城网店服务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所经营的互联网店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视觉设计、美化、规划等服务。包括网店的装修、上传新品,直通车、钻展及广告等所需的海报设计、新品拍摄的现场协调。

2、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营销服务:店铺的广告推广、促销运作,包括对产品价格定位以及产品开发建议,对甲方的要求开展营销服务,包括直通车、钻展等广告运营操作服务。

(二)服务费用。

1、视觉设计服务:3000/月。

2、营销服务:3000/月。

甲方认可先付款后服务的原则,在服务前1-7日内一次性付清下一个工作结算月的费用。

本协议履行结算月从20xx年3月15日起至20xx年4月14日止为第一个服务周期,后期合作在双方没有异议条件下,以此类推。

(一)甲方保证所销售的产品包括质量、货源渠道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甲方负责产品的销售、进货、发货、退换货。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详细有效的企业资料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协议签定前,甲方店铺违反所在平台的相关规则造成甲方店铺被封号,冻结等一切损失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确保服务期间不单方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资金、资料账号做代运营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删除宝贝。

一、甲方提供乙方的数据、资料确保真实、合法、否则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由乙方操作违反所在的平台的相关规则造成甲方店铺被封号,冻结等所带来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影像资料用于服务无关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乙方擅自删除宝贝,将承担因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一、根据合作效果双方都有权停止下一周期的合作。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双方无任何异议,该协议自动顺延。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友好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或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协议在甲方付费后即刻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歌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模式及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管理论文。

精华聘用合同5篇。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第五篇】

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p2,p4

[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p125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第六篇】

甲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名称:

门户网站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公司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信息门户网站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务型”企业信息门户网站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电子商务型”企业信息门户网站第一年服务内容

(1)网站空间总容量300m

(2)域名一个

(3)网站设计、制作、维护页面制作、维护数量没有限制

2、每年上门培训系统操作5次

3、可提供3种语言版本

4、信息门户服务系统

5、提供服务功能

x0文章列表功能

x1链接列表功能

x2事件/活动列表功能

x3下载功能

x4图片列表功能

x5定制客户页面x6文章列表:可以实现公司介绍、服务介绍、产品介绍、技术介绍、客户支持、解决方案、服务支持、成功案例、诚聘英才、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等基本功能。

x9链接列表:可以实现友情链接等功能。

x10事件/活动列表:可以实现重大活动、公司新闻等功能。

x11下载功能:可以实现下载中心等各种文件下载功能。

x12图片列表:可以实现销售网络、图片展示、站点导航等。

x13定制客户页面:可以实现客户注册、网上报名等用户需要的特殊功能。

6、网站最大模块数量11个模块

第二条系统建设及服务费用

1、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站设计和制作服务。合同签字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4、总服务费用包括:系统设计费、域名使用费(国际域名)、空间租赁费、应用系统建设工具使用费用、服务费用等。

5、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费用,乙方在通知甲方支付租用半个月后仍未收到甲方的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的网站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星期内向乙方提出全部网站制作需求并提供由需求所产生的相关资料。

2、甲方须对所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3、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应用系统租赁服务,并保证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如甲方拒绝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述款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追索已发生业务所涉及的款项之余款。

第五条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条补充条款: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第七篇】

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p2,p4。

[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p125。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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