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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就业论文发表样例(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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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就业论文发表【第一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浏览我的自荐信,为一位满腔热情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开启了一扇通往未来成功的希望之门。

我叫赵小平,是一名即将于2007年6月毕业于北方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借此择业之际,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真诚地推荐自己。我热爱专业知识学习,并投入无比热情和努力;同时学习之余,我也热衷于学生工作和活动。在校期间,我掌握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出色地完成学院安排的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培养了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余,我利用闲暇时间,参加了计算机等级培训,并顺利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

在学习上我一丝不苟,刻苦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学四年里,先后获得过校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以及“洪维宗”奖学金。

工作上态度端正,具有极强的责任心,坚持争创佳绩。我担任四年的班级生活委员,积极为班级同学们服务,获得一致好评;此外,我参加了学院学生会,做了三年的学生工作,期间我成为了一名学生干部,出色的完成了学院和老师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学院领导的一致肯定,这为提高我的组织协调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基础;同时,我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专业,参加了北方民族大学法学社,并在大二担任了副社长职务,这为提高我的沟通交际能力和培养我的团队合作精神打下了良好基础。

大学毕业,既是一个终点,更是一个起点,步入社会的新起点,一切都将从零开始。现在,我满怀信心地踏上了人生的新台阶,热忱地希望有一个让我发挥潜力和展现价值的舞台。盼望贵单位给我一个机会,创造未来,我将全力以赴,用满腔的热情和辛勤的汗水,奉献自己的青春和才华!

祝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期待您的反馈,期待与您共铸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20__年__月__日。

法学就业论文发表【第二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自荐信!

我现在是xx-x大学xx级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的、热切的、朝气蓬勃的心向您毛遂自荐!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由于各门功课成绩优良,曾多次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我不满足于自己主修的经济法专业,又辅修了二年本科经贸英语专业。第二专业使我获得了丰富的经管、国贸、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此外,在企业管理、应用写作、市场营销方面有所擅长。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我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我的'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因此,我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我的兴趣爱好广泛,音乐和美术启发了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排球和体育舞蹈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感。(本文由(http://)大学生百分网提供)

总之,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远的财富。请相信您的眼光和我的实力,给我一个施展才华、贡献力量的机会!

祝事业发达、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xx公司领导:

您好!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这份材料,并祝愿贵单位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08届毕业生张环宇,自从进入大学之后,高考后的轻松、获知被录取的喜悦随风而逝,因为一切要从新开始,重新努力拼搏,为下一个挑战的胜利积蓄力量.大学四年让我在思想、知识、心理、生长都迅速的成熟起来.人文大学浓厚的学习氛围,在这厚重的学习氛围中,我成为了一名综合型人才.时光流逝,我怀着我的梦想离开母校,踏上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征程.

我会以"严"字当头,在学习上勤奋严谨,对课堂知识不懂就问,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对课外知识也有比较广泛的涉猎.我还很重视英语的学习,不断努力扩大词汇量,英语交际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为了全面提升个人素质,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这些经历使我认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识,增加了阅历,相信这对我今后投身社会将起重要作用.

我是一名应届生现在,我以满腔的热情,准备投身到现实社会这个大熔炉中,虽然存在很多艰难困苦,但我坚信,大学生活给我的精神财富能够使我战胜它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贵公司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法学就业论文发表【第三篇】

近年来,法学专业一直是文科生报考的热门,一份调查显示,文科生的五大热门备选专业为金融学、法学、会计学、汉语言文学、财务管理。但结合麦可思公司《2011年大学就业能力排行榜》的调查结果来看,高考[微博]热选专业的实际就业情况并非与填报时一样“火爆”。2010届本科毕业人数最多的100个专业中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法学专业以%排名第六。

b-;普通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区间仅为c+。

法学专业虽然是文科中的热门专业,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上个世纪末就有显现。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因素,造成整体就业状况不理想。

传统观念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会从事法官、检察官等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职业,因此,很多家长[微博]同学比较偏爱法学专业。很多报考法学专业的同学也希望毕业后做法官、检察官、高校教师等社会地位较高的工作。其实,这种工作对同学们的院校背景或学历水平都有相当高的要求。

法学专业投入少成本小,有了师资就可以从事教学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基本都开设法学专业。1997年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3所大学设有法律系,每年招收200多人。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为292所,2005年增长到559所,如今全国已有610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每年法学毕业生达到10万多人。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国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

主要包括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应该是进入公、检、法机关。但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使得本科生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在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学们会发现“毕业证”绝对不是“职业准入证”,司法考试可以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考试,这个考试过关率在30%左右。当然,想进入公、检、法这样的单位,除了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外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律师既不像公务员队伍那样难进,又是法律专业的.对口领域,是很多年轻毕业生的主要选择。黎律师表示,律师是个经验型行业,收入参差不齐。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靠律师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律师的收入根据工作经验、能力大小和所涉法律领域的不同,是有很大差别。按北京的情况来看,顶尖的律师每年的收入是很可观的,一年收入1000万不成问题。但大部分小律师和见习律师每年可能只有1万—2万元左右的收入。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公司法务人员也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例如,各大国企、银行、外企、一些大型的私企,公司内部都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处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物。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的法律事物部门,但一般政府部门对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较高,不是普通本科生能够达到的。

薪水,外企中的法务人员一般年薪10万左右,要求精通英语或某国语言;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年薪在5万—7万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大学和专业有不同的要求。

除了以上的主要就业方向,社会其他领域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也是需要的。如企业中的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岗位对既有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有一定的需求。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会做会计师、审计师、证券业人员、环境评估、司法鉴定、职业中介、房地产咨询、法制宣传等工作。

法学就业论文发表【第四篇】

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从事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律师、法务专员/助理、律师助理等相关工作。除了就职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也可以去大型企业的法务部从事相关工作。下面是网友收集分享的“法学就业论文发表样例(通用8篇)”,供您参考阅读。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从社会需要来看法学专业是大有发展前景,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经济类、财经类等一些专业就业来说,法学类就业出路相对较窄。

我国目前的法学类专业设置根据所在院、校的侧重点不同,人才培养方式也各具特色,主要有三种:专门的法学院,如中国政法大学;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以理工科专业为主的院校,如清华大学。专门的法学院学科划分较细,专业化程度高,可使学生接受系统的教育;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的特色在于可以发挥多学科优势,学生可以跨系选课,有利于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

第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冲突。法学毕业生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却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的工作,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项考试一般在每年9月份考试,其最大的特点在于难度大,通过率仅为10%左右。法学毕业生通过四年的法学专业课学习,却因为不能通过法律资格考试,而被与所学专业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职位拒之门外。

第二、毕业生就业倾向于政府机关、公检法等机构由于职位有限,因此在报考公务员中会出现几百个人竞争一个岗位的局面,这样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第三,法学专业毕业生转行发展困难,其他专业毕业生又大量涌入法律行业,使得原本就激烈的竞争更加严峻。现有的司法考试体制并不限制其他专业的人报考,很多其它专业包括自考法律的毕业生通过率也占相当一部分。

律师:要求通过司法考试,有一定工作经验。律师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但由于现阶段国内法律本科人才供给过多,而社会对本科法学毕业生的质量认同程度下降,因此就业情况不是很好,但优秀的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的需求还是很有前景。毕业生入行可先从律师助理职务入手。

公务员:最近几年的公务员考试报名情况的火爆已经清楚地反映了这个职业的吸引力。

法学就业论文发表【第五篇】

法学专业在我国教育部一向是重视培养人才专业之一,该专业为我过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政府部门供给专业人才通道,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异常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

专业的春暖花开。

就业方向。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可是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这种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一般本科生就业的情景中,并且一些知名的法学院校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最近武汉大学爆出300名硕士生就业难的问题。法学,真的就成了人们心目中的专业好就业难的专业吗我国正处于由行政体制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法学专业正经历着阵痛与新生,法学还是有那么一系列的就业热门方向,正在升温回暖。律师:依旧的黄金职业。律师这个词总会让人想起思维敏捷、风度翩翩等词语,与枯燥的公检法从业环境相比,一向是年轻的毕业生们的梦想选择。律师也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十分看好。律师的收入根据本事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低的可能仅有1万元左右。根据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的专项不一样,收入也会有差别。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全国司法考试。

未来发展方向。

法律顾问:毕业生们的新选择。法律顾问是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法律咨询部门,可是这一部分不是一般本科生能够做到的,一般政府部门对咨询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至于薪水,外企中的法律服务人员年薪10万左右,要求精通英语或某国语言;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开价在年薪在5~7万左右,可是对于不一样的大学和专业也有所不一样,比如深圳华为集团和中兴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本科毕业生中开价分别为年薪10万和8万;小型企业开价则在年薪2万左右。单学科就业:让优势发挥到最大。除了律师和法律顾问人员之外,由于法学概念上的广泛涵盖性,也存在着很多的单学科优势就业。一般此类职位对专业要求较高,人数较少,但薪水绝对高。

1、会计师、审计师等财会人员。

三峡工程的审计风暴让人们意识到了审计师的威力,其实这类财会人员早已在我国展示着自我的专业优势。此类从业人员一般是经济法专业出身,民商法和行政法出身也是被允许的,可是要成为注册会计师则需要考试。这类人员由于精通我国商法、税法、经济法和审计法等的相关规定,被企业家们青睐。很多毕业生也喜欢独立创业,成立自我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2、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待遇从目前来看虽然不能像以前那么风光,可是高薪水的诱惑依然是毕业生们所看中的,一般可到达年薪8万左右。此类人员要求对商法与经济法的专业学习到达炉火纯青的地步。

3环境评估方面从业人员。

这是一类新的就业方向,是最近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催生的一种职业。我国《环境影响评估法》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需要获取有环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方可申报。此类从业人员要求娴熟的环境法专业知识,工资就目前情景来看,如果是大中型发展城市,年薪10万以上,中小型城市也有8万左右。

4新型商务律师。

此类律师不一样于一般律师。他们一般有自我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开展工作,比如代理追债、代理商务谈判等。此类律师可能身兼好几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外部董事,其薪水可想而知。年薪上百万亦有可能,可是专业知识的要求确实是一般人不能企及的,还需要时间的磨炼。

法学就业论文发表【第六篇】

近年来,法学专业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学子选择了法学专业作为自己的就业方向。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我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和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经历,分享一下关于法学就业的感悟心得体会。

首先是专业素养的重要性。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在求职过程中,很多雇主更看重的是求职者的法律素养。因此,在大学期间,我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熟悉法学理论知识,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并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此外,还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例如写作能力、辩证能力以及法律案例分析能力。只有建立起扎实的法学基础,才能在就业市场中游刃有余。

其次是实习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的实习经验对于我们的就业至关重要。通过实习,不仅可以熟悉法律职业的工作环境,还能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实习过程中,我们要虚心学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主动参与工作项目,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实习也是结识行业内人脉的机会,我们要主动与同行交流,建立联系。只有通过实习经验的积累,我们才能更加了解自己真正适合从事哪个领域的法律工作,并为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第三点是个人素质的提升。在法学领域,个人素质比知识功底同样重要。工作和职业发展中,我们不仅需要具备坚定的意志力、扎实的工作能力,还要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因此,我们在求学期间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可以通过参加学生社团、组织法学活动、参加辩论赛等方式培养自己的交际能力和组织能力,扩展人脉资源。此外,我们还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个人素质的提升不仅仅是对法学人的要求,对任何就业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点是职业规划的重要性。作为大学生,在开始求职前,我们应制定一份明确的职业规划。职业规划不仅有助于我们明确职业目标,还能帮助我们更好地选择求职方向和就业机会。职业规划过程中,我们要考虑个人的兴趣、优势和发展潜力,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向。同时,我们还需关注热点行业,了解行业动态,并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通过合理规划自己的职业道路,我们才能更好地在就业市场中找到理想的工作机会。

最后是积极心态的重要性。法学就业竞争激烈,很多时候会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面对各种压力,我们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无论是在求学过程还是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对法学专业的热爱,不断学习提升自己,保持持续进步的态度。并且我们要尽量保持耐心和坚持,即使面临失败或者困境也不应轻易放弃。只有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就业过程,我们才能更好地克服困难,迎接挑战。

综上所述,法学就业需要我们具备专业素养、实习经验、个人素质、职业规划以及积极态度。这些都是我们在就业过程中所需要掌握的关键要素。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就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只有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与时俱进,我们才能在法学专业的道路上取得更好的成就。

法学就业论文发表【第七篇】

在长达数千年之久的中西方法理学史中,针对法律本体论的追问一直不绝如缕。法律本体论是对“法律”这一存在的最终本性所做出的根本回答,通常以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质、“什么是法律”或“法律是什么”等多重面貌出现。毋庸讳言,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本体论问题已经很少以显性的方式存在,而是深藏于研究者的思维惯性之中,但没有任何一个法学研究者能回避这一问题。

事实上,只要法学推理、法学论辩或法学研究工作甫一开始,法律本体论问题就如影相随,只是在很多情况下其言说者未能有意识地体认到这一点而已。“毫无疑问,法理学的最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或法律的概念,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人们分析思考法理学其他问题的出发点”.

然而,正如沃克教授指出的,“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质以及最一般意义上的‘法’(law)一词的含义,这是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中心任务,无数人曾尝试从字面上给”法“一词下定义,但没有任何一种定义令人满意,也没有任何一种获得普遍承认”.

一、西方法理学法律本体论的分立。

(一)自然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自然法学思想在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史中最为悠久,其源头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历经沧桑岁月的洗礼但从未间断,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马里旦、拉德勃鲁赫、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一连串熠熠生辉的名字令这一思想传统得以不朽。

自然法学法律本体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持有法律二元论观点,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实在法(positivelaw)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级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naturallaw)。如果前者能够通过后者的检验,那么二者之间就会相安无事。反之,前者的“法律”地位就会变得岌岌可危,要么被径自剥夺“法律”的资格,要么被暂定具有“法律”之名,但人们已经拥有了对其进行反抗的正当权利。无论自然法是一种超验的、形而上的、普遍的、正确的和永恒的正义准则,还是某种需要被证成(justified)的抽象概念、抽象原则或抽象价值观,人类理性都可以发现它们,但无法创造或变更它们。它们可能渊源于上帝(或其他超自然力量),可能渊源于固有的自然,也可能渊源于人类的理性。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包括边沁和奥斯汀等人,后由凯尔森、哈特、拉兹、科尔曼、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和比克斯等人发扬光大。该学派注重从形式上观察与分析现行的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必须能为人的感官所感知,能为人的经验所证实,只有这种法律才是名负其实的法律。法律主要地表现为主权者或国家制定并具有实证材料基础的规则体系,对这种规则体系本身进行观察、理解和分析,并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资适用的法律就成为法学的中心任务。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要是作为自然法学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其学术光谱既包括极端的纯粹法学,也包括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承认,不一而足。但总的来看,他们在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上的坚持是无需质疑的。有的直接从本体论层面拒绝承认在实在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级的自然法,有的则从方法论层面认为法学如果要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就不能包罗万象,道德是伦理学的恰当研究对象,继续留在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法学内部是不合适的。

(三)社会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需要指出,本文的“社会法学”概念是比较宽泛的,不仅包括社会学法学(法律社会学),也包括现实主义法学。通常认为,社会法学的思想出现于19世纪中叶,孔德、斯宾塞、耶林、埃利希、狄骥、韦伯、涂尔干、庞德、霍姆斯、卡多佐、卢埃林、弗兰克、布莱克、塞尔兹尼克以及斯堪的纳维亚诸位现实主义法学家们为其发展壮大做出了杰出贡献。与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比,社会法学派的思想更为庞杂,内部分立的局面更为突出。

尽管如此,在重视法律与社会的勾连方面,它们之间的共性是极为明显的。换句话说,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不是超验的虚幻之物,不是精准如巴黎公尺的行为规则,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一种活生生的社会事实。纸面规则或许有其存在的真实理据,但它充其量只是影响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行为的一个因素,“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四)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

解释法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否已经成为可与三大法学流派相抗衡的独立学派?它与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法的法律解释以及相应的法律解释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很难用三言两语就说清楚,国内外法学界的看法也一直是众说纷纭。

尽管如此,当代解释法学的最大权威可归于德沃金,这一点在学界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开宗明义地提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们应以阐释其他法官判断什么是法律的实践,确定什么是法律。”

在德沃金接替哈特出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之后,他的解释学法律观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动摇了法哲学的基础,全面冲击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统治地位。

二、科学中的信息范式。

近几十年来,一种新的观察、认识与理解世界的视角已经出现并且其影响与日俱增。它把“信息”作为分析一切问题的出发点,把信息的特征作为厘清研究对象之特征的工具,甚至直接把世界的本原或终因归结为信息,[11]从而在信息的视角中观察、认识与理解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本身。

(一)物理学中的信息范式。

早期的物理学充斥着质量、速度、重力和时间等概念,近世开始把能量、焓和熵等概念引入进来。其中,“熵”对物理学的研究面貌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它的对立面,“信息”(负熵)的出现就是逻辑上的必然,目前已经成为包括量子力学在内的现代物理学大厦的基石,物理世界的本原和物理意义上的自然规律开始采用信息概念进行刻画。自此,无神论者眼中的自然规律是自然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元信息;有神论者眼中的自然规律就是神向自然本身发出的一种元信息。双方阵营的世界观截然对立,却可以共享信息这一基础概念。

(二)生物学中的信息范式。

20世纪初,德国遗传学家魏茨曼把信息概念引入生物学之中,[13]如今它已经成了生物学须臾不可离开的日常用语。例如,分子生物学认为,生命实际上就是一个编码、翻译、解码、转录和接收生物信息的过程;发育生物学认为,精子和卵子相互结合并发育为成年个体,就是某一基因组中的遗传信息被翻译为成年个体身体结构的过程;进化生物学认为,演化就是生命信息在38亿年前突然迸发,穿越漫长的时空隧道而来到包括人类在内当代生物世界的过程。

(三)心理学中的信息范式。

早期的心理学一直被认为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其研究方法主要以抽象的哲学思辨为主,很少明确地在本体意义上把心理视为一种信息现象,只是偶尔在隐喻层面上使用它。近年来,随着一系列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心理学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自然科学特色。与这一潮流相对应,心理学家开始明确地把人类或其他动物的心理界定为一种信息处理过程,大脑则是一种独特的信息处理装置。“信息”由此成为心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虽然信息概念在有些心理学分支的显性运用并不多见,但心理是一种信息处理过程却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共识。

(四)文化进化理论中的信息范式。

1985年,美国生物学家博伊德等人在其专着《文化与进化过程》中采用信息概念来界定文化,“文化是通过教授或模仿从其他同类个体获得的,能够影响个体表现型的一种信息”,[15]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全新的文化进化理论。截止到2015年7月,其英文文献他引次数已经超过了6,000次,影响愈来愈大。按照泰勒的经典定义,“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

如果文化是一种信息,那么法律当然也是一种信息。这样,习惯、禁忌、道德或宗教等其他文化现象就与法律具有了共同的信息概念基础,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也将能够在更加清晰的理论背景幕布上得以澄明。

(五)法学中的信息范式。

三、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的“信息”审视。

尽管个别学者已经采用信息概念对法律现象进行了探讨,但遗憾的是未能进一步触及法律本体论层次。如果法律的信息定义不能在本体论层次建构上达到一种系统化、理论化和学术化的程度,想要对原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产生影响是不可能的。当然,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肇始于古希腊传统,千百年来一直绵延不断,直到今天仍在世界范围占据主导地位,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科特色和体系,理论研究者和实务从业者众多,其核心范式多已在其头脑中成为思维定式。如果不能对其在学术传统上有所接续,而是强行引入一个新的法律信息本体论,多半会以失败而告终。

基于这一现实,目前最急迫的事情反倒不是马上就构建一个宏大的法律信息本体论本身,而是如何对现有法律本体论与信息概念之间的相容性展开充分论证,如果能证明它们都能统一在共同的信息概念基础上展开学术论辩与实务操作,那么基于信息概念的法律本体论在未来的发展前景就十分可期了。

为了形象地展示信息概念何以能够成为沟通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桥梁,笔者绘制了一个示意图,如图-1所示。当然,图-1还是非常简化的,只能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激发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全面、更细致和更深入的探讨。

(一)自然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

对于自然法而言,如果认为它是神的意志,实质上它就是神向尘世与人类发出的信息。如果认为它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那么它就是自然界本身所蕴含的一种信息,它自存自在,统治着整个自然界。如果认为自然法源自人类的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于人类世界但又具有抽象品格的一种信息,与实存的人类秩序本身并不处于同一位格。在图-1中,自然法位于人类社会圆圈之外,意味着自然法的超然性,它统治着人类世界,但又与人类世界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体论强调的是主权者的命令之类的实在法律。在书面文字诞生之前的蛮荒社会,实在的“法律”可能体现在各种社会习俗或禁忌之中。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实在的“法律”也可能以不成文的习惯等方式存在。但总的来看,实在法主要还是以各种法律文本的方式呈现自身,如图-1中所示的美国宪法文本。用信息范式的语言来表述,法律就是蕴含在这类文本中的信息。

(三)社会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

社会法学本体论强调社会本身或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而人又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各种活动的,社会法学真正关心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物理肉身。因此,对于社会法学的法律本体论而言,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都一定是体现在人的行为,特别是人的交互行为或社会行为之中。采用信息语言来表述,社会法学本体论眼中的法律就是体现在人的行为或行为关系之中的一种信息。

(四)解释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

无论是法律文本还是人的行为,它们本身都只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如果没有观察者或解释者,它们就只是在那里,所蕴含的信息并不能鲜活地灵动起来。只有通过解释者与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或行为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与解释者之间的互动,作为信息的法律才会运行起来。

前面已经提到,分析实证主义或社会法学的法律都是一种信息。因此,解释学本体论的法律就是这两种信息单独或同时进入人类头脑后的产物,经过解释者的“解释”,转化为解释者头脑中的信息。

当然,世界上并不是只有一个解释者,“法令出一,别黑白而定一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时代也已经一去不回。在正常情况下,解释学的法律确定性并不会由于解释者的个体性而分崩离析,不同角色与不同层级解释者之间的互动与分工平衡决定了法律确定性依然是可预期的。更重要的是,分析实证主义的文本和社会法学的行为对解释者构成了外部制约,不同解释者拥有的共同文化基础也为法律确定性提供了有效支撑。

四、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复兴的“信息”路径。

20世纪中叶,许多西方学者对三大法学流派长期纷争不已的局面开始感到不满和厌倦,掀起了一场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运动,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流派之间进行融合,最终建立一门“合适的法理学”,其代表人物包括霍尔、斯通、博登海默和伯尔曼等人。

综合法学试图超越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诸多固执、偏颇与片面之处,致力于把法律的形式、价值与社会事实合三为一,从而照亮法理学大厦的每一个房间和每一个角落。公允地说,综合法学一度声势昭隆,并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体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它并没有完成其最初为自己设定的宏大目标和使命。除特定阶级或利益集团在特定时期的特定需要,以及各种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等复杂因素导致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心经常随之起舞、摇摆不定以外,综合法学没有提出一个能够真正打通法律的规则、价值与社会事实三层面之间联系的核心概念,导致了一种“综”有余,“合”不足的尴尬局面。

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首次把立足点置于法律的解释者,而不再仅仅局囿于法律的价值、形式或社会事实这三个被解释对象本身,可视为对传统的三大法律本体论进行整合的初步尝试。同样令人遗憾的是,它也没有提出一个既能打通三大法学流派之间,也能打通三大法学流派与其自身之间有机联系的核心概念。尽管其立论不可谓不高远,不可谓不深入,但它面临的困境与综合法学如出一辙。

然而,基于信息概念的法律观却具有突破这一困境的学术潜力。通过信息概念的引入,自然法学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社会法学的和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都拥有了共同的概念基础。自此,法学家们不仅可以从信息的视角出发获得对于它们之间关系的全新理解,而且可以在一个新的共同平台上进行学术论辩,避免无谓的细节争执,从而把视线聚集于真正的理论焦点,为取得理论突破并达成基本共识提供了可能,目前已经退出西方法理学主流视线的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或许也能够借由信息范式而获得新生,让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五、对中国当代法律本体论研究的启示。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国内法学界对于法律本体论的认识基本上是统一的,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落脚点是“行为规范”,辅以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说明。从其他版本的法学教科书或专着来看,相应表述也是大同小异。

行为规范的存在意味着对人的行为已经、正在或可能产生某种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不是被影响者身体受到物理控制的木偶行为,而是在法律规范的影响下自主做出的行为。当然,受影响的方式既可能是主动接纳,也可能是被迫接受,但这种影响作用的超距性清晰地表明了法律的信息实质。

如何在遵从主流观点的前提下寻找一个更底层、更基础的共通概念,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不脱离我国法学界的现实国情,也能打通与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联系,是国内学者把法律本体论问题研究向更深层次推进的可行方向之一。法律的信息定义与之完全契合,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六、结语。

通过对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以及当代中国法理学主流法律本体论的初步剖析,结合对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进化理论等学科内信息范式的初步介绍,本文初步探讨了信息概念在打通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联系,促使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复兴,以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创新等方面具有的巨大潜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个鲜明的理论观点,“法律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一种信息”。

包括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内的许多国际机构认为,在未来的10~20年内,中国有可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面对这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巨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运用全新的法律信息本体论来解释鲜活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具有极为诱人的学术市场前景。在这一过程中,也将能够为构建或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理论自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做出有益探索。

法学就业论文发表【第八篇】

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入校后要早些为就业做准备。因为,每一名想成为律师的考生,均需要在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据了解,法学专业主要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公证、法律顾问等实际工作及法律科学研究的高级人才。学生毕业后,可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公安系统、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选择考研。“现在法学硕士招收的人数正逐年增加,这很利于法学毕业生选择考研。”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考入大学后要为将来考研或就业做准备。

首先介绍一下国内法学教育的一些情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我国引进西学兴办高等教育是同时产生的。19世纪末,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的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增多,法学教育得到了空前发展。90年代之后,更占尽前所未有的风流。

目前,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体系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专门的政法院校。这些政法院校曾经隶属司法部,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规模宏大的法学教育系统,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二是由教育部直接主管的重点综合大学的法学院,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和中山大学等法学院;三是以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理工院校和地方所属的大学的法学院系,如华南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每类大学都有自己的特色,比如专业政法院校厚理论、重基础,综合大学多学科交叉、视角广阔,而理工类院校的法科教育新颖实用、独辟蹊径。

在本科阶段,各学校的法学专业基本只设一个专业,涵盖法学的14门核心课程,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商法概论、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概论。既有法学理论,又有具体部门法。如果说具体的部门法是柱子,支撑起整个法学的大厦,那么法理学和法史学就是闭合大厦的屋顶,高屋建瓴地统帅着法学的精神。以法学学习中最基本的概念“权利”为例,在不同的划分标准之下,“权利”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存在形态看,有应有权利、实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从社会内容看,有基本权利、普通权利;从对人的效力看,有一般权利、特殊权利;从因果关系看,有第一性权利、第二性权利;从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看,有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权利”的涵义在不同语境下有着不同的理解,而每种理解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时代限制。只有从法理和法史的高度,完整地理解法学概念、规则、原则的精神,才能精准地把握部门法。

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案例的学习。法学精深的理论以及理论上承载的精神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只有通过对案件处理的把握,我们才能更有效的理解理论。因此,理论学习必须以实际案例作为引导,以激发灵感,实例解题,好像数学演算,不能死记硬背。在反复以上的思维过程中,夯实理论基础,循序渐进。只有在这种严格的理论积累和思维培养中,才能成长为真正的法律人。

此外理论联系实际也是法律学习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法律是世俗的,带有极强的现实性;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高悬于社会生活之上的;法律是社会化的,不是学者书斋的玩物。在这个过程中,单纯的背诵法条或者死记教科书都不能学好法学,应用好法律。所以大学期间一有机会我们就会去旁听法院审判,跟着律师处理具体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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