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助理的岗位职责样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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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理的岗位职责【第一篇】
1.负责起草公司会议材料、记录纪要、重要公文和重要领导讲话稿。
2.协助负责办公室行政事务,配合承办公司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参与公司重要来访宾客的接待工作和外出调研。
3.协助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行政事务工作流程。
4.协助完成公司党建、人事、宣传等工作。
行政助理的岗位职责【第二篇】
3、收集、整理、归纳市场信息,作为提供市场部的支撑;。
4、客户售后跟进,对接政府职能部门等外联单位;。
5、开展各类人才证件的收集汇总和日常维护;。
6、根据要求完成各类服务合同制定、审查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助理的岗位职责【第三篇】
1、建立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流程、职责等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落地,并负责监督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参与行政各模块管理,涉及文书公文、总务后勤、新闻与品牌公关、it管理、法务管理、党工与企业文化建设等,并保证各项内容实施落地。
3、负责公司各类行政办公费用的预算控制和公务车的调度、养护、修理、使用、年审、建立车辆档案等车务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资质证书的管理、升级、增项等。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助理的岗位职责【第四篇】
职责描述:
1.负责来访客户的接待和引荐;
2.负责前台来的的接听和转接;
3.公司内部员工的考勤结算及日常加班报销;
4.负责快递收发及核算、名片管理、机票预订等行政日常工作
5.协调会议室预定、布置会议室;
6.协助上级购置办公用品,负责办公用品的发放及记录
7.办公室环境管理维护;
职位要求:
1.长相佳、身高160cm以上;
以及其他office软件的基本使用
3.能够独立完成和胜任工作。能够在压力下胜任工作
4.善于思考和学习,具有很强的人际沟通、亲和力、协调能力;
5.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耐心,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6.普通话标准
7.简历附有近期照片
行政助理的岗位职责【第五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六条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
第七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
(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
第九条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
第十一条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
(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
第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
第二十条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