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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交易合同【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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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转让协议范文【第一篇】

笔者接受过几个浙江煤矿投资者的法律咨询,他们都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及《采矿权转让合同》等框架协议,上述协议未涉及矿业权转让价款和矿业权交割等实质问题,实质问题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协议约定,煤炭企业的实物投资以评估报告来确定价款,矿业权不进行市场评估,只约定了“采矿权价款补偿”,最终以政府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上述协议是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缩影,体现了此次兼并重组的交易结构和主要内容。协议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签署的,涉及煤矿企业的资产尤其矿业权转让,同时约定了“矿业权不进行市场评估”及“采矿权价款补偿”等内容,完全执行了晋政发[2008]23号文、晋政发[2009]10号文的规定。但由于山西政府确定的矿业权价款标准不及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半,煤炭企业只是签署了框架协议,而迟迟未签署实质性协议,因为一旦签署实质性协议,则意味着他们要随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j6条的规定,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因此,兼并重组是矿业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从上述协议签署的主体及主要内容来看,其实质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的民事交易。因此,兼并重组价款即是矿业权转让价款,山西政府将兼并重组价款定性为矿业权补偿款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兼并重组不同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征收等行政行为,山西政府在矿业权出让程序中有权确定“资源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征收程序中有权确定“矿业权补偿价款”,但无权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矿业权转让价款的确定,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且必须进行评估;(2)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3)将评估结果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厅予以确认;(4)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山西政府确定的价款标准不及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半,据相关媒体报道的理由包括,(1)矿业权出让时没有经过市场评估确认矿业权价款,因此兼并重组价款也不该由市场评估,而由政府指定。(2)浙江、福建等民营煤矿企业的矿业权,经过了多次“倒卖”,矿业权价款被人为抬高。可以说,上述理由不具有合法性,也没有合理性。

首先,由于山西煤矿兼并重组实质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的民事交易,山西政府既无权强制矿业权的兼并重组,也不是兼并重组的交易主体,无权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也无法参与协商矿业权转让价款的评估和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的评估和确定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山西政府对矿业权价款的定价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如果矿业权是通过政府出让原始取得,矿业权价款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国土资源厅对评估结果进行依法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以此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收取矿业权价款。即使矿业权出让时没有进行市场评估,其价款也经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确认,矿业权人按照确认后的结果缴纳了矿业权价款,国土资源部门在此基础上向矿业权人颁发了矿业权许可证并予以公示,矿业权人即取得了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矿业权;如果矿业权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既受取得,则不论矿业权经过几次转让取得,也不论矿业权在多次转让中如何升值,若矿业权转让行为都经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评估结果确认及矿业权许可证的变更登记,也就不存在矿业权倒卖问题(非法的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人同样取得了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矿业权。因此,不管矿业权是通过政府出让原始取得,还是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既受取得,如果矿业权是合法有效、清晰完整的,则矿业权人即享有对矿业权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性、排他性民事权利,矿业权转让也应该且必须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矿业权转让价款由市场评估确定。而矿业权的市场评估和价款确定,与政府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无关,与前次矿业权转让价款无关,与政府强制征收矿业权补偿标准无关,仅与矿区范围内的煤炭储量、开采条件、市场条件以及矿业权的有效期限等因素相关。由于矿业权价值的上述几个因素都各有不同,矿业权转让价款执行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也不具有合理性。矿业权人有权根据现有的矿业权的上述因素和标准来最终决定矿业权转让价款。

矿山交易合同【第二篇】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需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破碎铝矾土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物名称:破碎铝矾土矿石(以下简称矿石)矿石产地: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四、矿石质量要求与供矿数量

1、矿石粒度:矿石粒度小于25mm的比例为90%以上,矿石粒度在25mm至30mm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矿石质量:甲方要求供应的矿石al2o3含量≥55%,综合a/s(以下简称a/s)≥,含硫量≤,

3、供矿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供矿量:本合同每月的供矿量为40000吨以上(以扣除水份后的净重为准)。

五、矿石购销单位:

1、矿石a/s以为基准价,单价为280元/吨,a/s每增减,单价增减1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a/s增加不限,但a/s减少不得低于。当矿石a/s≥4时,按月结算,按月加权。当矿石加权平均a/s≥时,需方可按上述条款支付货款;当矿石加权平均a/s≥时,需方暂预付货款的70%。由于矿石卸车难以区分,供方认可卸车后矿石不能退货的现实,并承诺所供矿石不合格时不索要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运费等费用),需方也不追究不合格矿石对生产造成的损失(如查获弄虚作假或作弊的除外)。

2、以上单价为合格矿石在双方认可的交货地点的交货价格(含运费、装车费、计量费、乡镇出境协调费;不含资源税、增值税)

3、因政府对矿山治理、公路交通运输的整治、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围因素等影响供矿,只能以合同期内的实际供矿净重进行结算。

六、对不合格矿石处理办法:

1、甲方供应的矿石粒度达不到乙方的要求,乙方按以下条款对甲方进行处理:

(1)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25 mm至30 mm的比例超过10%,超过部分按8元/吨进行扣款。

(2)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大于30 mm的超过规定指标(小于20吨/车超过30粒,大于20吨/车超过50粒),按8元/吨进行扣款。

(3)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100 mm的矿石,甲方必须自行检出,否则按100元/块进行扣款。

(4)矿石中混入橡胶、煤硝、沙石等杂物,按200元/车进行扣款。

(5)矿石单批次(以5车为一个批次)附水超过8%,除扣除水份外,按矿石净重扣罚5元/吨(合同期内供矿量的综合a/s≥7后,水份超标按实际测得水分扣除,最小按3%扣除,不予处罚)。

2、矿石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单组样a/s的化验结果:a/s<4或al2o3<52%,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2)al2o3的化验结果: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55%时,为合格矿石,可以结算。

当al2o3含量加权到52%≤al2o3<55%时,al2o3含量以55 %为基准,每低1%,矿石单价降低3元/吨。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52%时,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3、矿石含硫量如超标,按以下处理(以单组样化验为处理点):如含硫量大于(不含等于),乙方对这组矿石按30元/吨进行扣款,但这组矿石如果a/s≥ 7、al2o3≥ 55%时,其中a/s、al2o3指标只要一项达到前述要求,就可以进行参与加权平均。

4、甲方供矿过程中,不得在运输车辆中采用夹心的方式组织铝土著人矿运到乙方堆场,否则当质检部门在同一车上抽查两种颜色以上的矿石时,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低于时,以低值结算,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相差以上时,乙方有权对该车矿石作罚没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七、矿石的计量、取样及化验:

1、计重:矿石重量以双方认可的开曼铝业公司原料磅房出具的磅单为准。

2、取样及破样:双方委托开曼铝业公司对甲方供应的矿石每车取样,3车组成一个综合样,破碎缩分后形成化验样品。质检3车取样后,由甲方对这3车样进行上锁封存,每天由质检站组织甲方统一开锁破样,每天开锁破样的时间为:13:00---14:00,17:00---18:00,21:,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开锁,导致样品不能及时破碎,化验结果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3、样品封存:甲乙双方共同对缩分好的样品进行(用于成分分析)封存,甲方可以当场取走一份留样,如甲方代表在封存副样时不在现场,视作甲方自愿放弃,乙方取样人员有权继续封存副样,作为复检依据,并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4、检验:以开曼铝业公司的化验结果为准。

5、复检:如甲方对开曼铝业公司化验结果有异议,可在化验结果出来后10日内提出复检(超过10日未提出复检视为甲方认可化验结果)。双方人员共同确认检验批次副样作为检验样,统一检验方法,在双方人员的`监督下在原开曼铝业公司化验室做复检,其化验一次有效。

八、结算方式;

1、重量结算:开曼铝业公司开具矿石磅单中的过磅重量,扣除水份(指附着水)为结算重量。

2、结算批次:甲方所供矿石按朋为一个结算批次。

3、结算方式:乙方为保证甲方资金正常流转,甲方所供矿石每2000砘可作为一个预付批次,当矿石加权平均a/s≥时暂预付货款的70%;当矿石加权平均a/s≥时且化验结果已出则预付货款的90%;剩余货款,甲方待达到结算批次后向乙方进行结算(如甲方提供增值税、资源税_,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确认后款项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初始月按当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给履约方。

十、其他

1、本合同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而且都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它各方注意合同中所有免除其义务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其他各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2、如果需方价格、质量要求、取样、结算方式等有所调整,本合同自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调整要求执行。

3、本合同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煤矿转让协议范文【第三篇】

原籍辽宁省阜新市的民营企业家王春成以修建巴新铁路闻名,跃进煤矿与阜新新邱露天煤矿堪称支持其产业扩张的两大现金奶牛。但由于十年后仍未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王春成于2004年初接手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跃进煤矿的采矿权,正遭遇该矿原国企职工的法律追索。

2004年2月,西乌旗政府与春成集团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的协议》(下称合作开发协议),将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跃进煤矿采矿权、矿区土地无偿转让或划拨给春成集团。

结合产量与煤价,诸多原国企职工估算,易主后的跃进煤矿为春成集团贡献的产值在20亿元以上,但后者采矿所用的采矿权,至今仍在国有跃进煤矿名下。

换言之,在2004年至今的整整十年内,春成集团一直在无偿使用国有的采矿权证从事煤矿开采,并获得巨大的收益。据此,这些职工希望以诉讼方式收回矿权。

作为当年地方政府国企改制、招商引资大浪潮下的产物,不规范操作的历史瑕疵遗留至今。

此案经锡盟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已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截至《财经》发稿时,后者尚未决定是否受理。 转司法

职工提讼的初始动机,在于解决企业破产后的补偿问题。

跃进煤矿自1958年开始生产,至2003年共有400多名职工,其中正式职工126人,其余为照顾就业的职工子女、合同制工、长临工等。据职工反映,2003年破产改制时,对于所有职工都只发了拖欠的工资、补缴了欠缴的社保,但并未给予相应的补偿。

时任副矿长李永发介绍,2004年起,职工们就开始赴西乌旗、锡盟和北京上访,分批次的上访生涯持续了十年。2012年,西乌旗政府曾下发一个类似总体解决方案的文件,但问题仍未解决。

新一轮的“闹访”从2014年2月开始,职工们向旗政府反映问题,后者认为已经出具了答复,双方陷入僵持。激动的职工们曾在2月和3月,两次冲进旗政府办公楼表达诉求,每次都有200人以上。李永发介绍,“旗领导连夜给我们开会,‘你们有事说事,不能这么闹’。”

今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西乌旗现任常务副旗长常胜介绍,“在中央精神的大背景下,我们建议职工们走法律程序。”

“既然政府支持走法律程序,我们没理由再上访。”李永发通过网络检索,在北京找到企业破产改制领域的律师,旗政府甚至主动提出承担律师费。

为弄清补偿方案,接受职工委托该案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查阅了大量早年的改制文件。在查阅跃进煤矿现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时,他发现,登记书上的采矿权申请人仍为国有企业西乌旗跃进煤矿,只不过法定代表人换成了王春成――王春成控制的个人公司,一直以申请延续的方式使用原来的国有采矿权证,其最新的延续申请是在2013年。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职工们认为发现了更多的疑点。“这涉及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李永发认为,这个发现也增加了职工们的诉求,除了破产补偿,他们还希望拿回价值10亿元级别的矿权。 改制复盘

与当时其他地方政府一样,2003年,位于锡林郭勒草原上的西乌旗,也在着手进行两件事:国企改制、招商引资。

“当时有个改革的大背景,国家让扭亏无望的国有资产有序退出。”时任西乌旗经贸局局长张世绪回忆,“旗里的其他地方国企,如乳品厂、皮毛厂、酒厂都已经退了。因为资产重、包袱多,剩下三个地方国营的小煤矿没退。”西乌旗先将其中最大的白音华一号矿卖给国电平庄煤业,对方答应接收全部职工;哈达图煤矿则实施全员持股改制;待改制的只剩跃进煤矿。

对于改革的必要性,职工们也不否认。在2003年6月14日的工作日志上,时任副矿长李永发在罗列了跃进煤矿的负债后写道,“改革势在必行。”当天的班子会议决定,起草方案并向作为主管部门的旗经贸局上报,会上提到了集体参股。

据李永发的工作日志,同年6月23日,班子会议讨论了破产以后(改制)资金从哪里出的问题。最后初步议定,结合200余万元的企业负债,将企业股本定为260万元,每股定为2万元,实行员工出资持股,愿意参股的员工最少购买1股,最多购买64股。他们决定查清账目,让职工在参股时心里有底。

6月27日,跃进煤矿全体职工入股改制的动员大会召开,时任副旗长杨立宇、旗经贸局局长张世绪与会。据职工们事后回忆,这是第一次动员大会,会议效果不佳。因为职工们认为每股2万元定得过高,认购股份并不踊跃。

此后,在第二次动员大会上,与会的班子成员加职工代表有四五十人。张世绪在会上提出,不妨增加股份数量,同时把每股价格缩小,变成一两千元,以提高大家入股的积极性。会上进行了投票,在职工们的印象中,大家散会后交流,有80%以上的职工代表都投票同意。不过,改制之事再无下文,直至春成集团接手跃进煤矿。

对于个中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多位参与改制的政府领导向《财经》记者回忆,之所以让春成集团接手,确系两次动员大会后,职工们并无出资参股意愿。另外,企业领导班子不团结,让班子成员合伙接手的设想也落空了。

职工们则认为,第二次动员大会上多数职工代表都投票同意,但不知为何该投票结果未被采纳。并且,在旗政府与春成集团展开接触时,仍有职工代表找到相关领导要求搞职工持股,但遭到拒绝。

2004年1月,随着跃进煤矿正式破产,职工们离岗。后来煤矿扩采,存在了46年的企业家属区也被拆除,原有职工和家属近千人各自流散并在日后为安置补偿持续上访。

作为当年煤矿主管部门领导,张世绪介绍,他制定过一份跃进煤矿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他先向跃进煤矿职工征求意见,将问题汇总后起草方案,再将草案拿到旗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以后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正式职工的补偿,拟定的标准是,基数3000元,外加300元乘以工龄,工作20年的正式职工可以拿到9000元。非正式职工不能拿基数。

在张世绪的印象里,当时春成集团分几次共给了数百万元,“特意打到法院清算组的账户上,这样就能优先保障职工。当时有六联单,包括煤矿、经贸局、劳动局、就业局、财政局和公证处六方,补偿款发放与否一定会有签字,经贸局会存档。” 矿权谁属

至于破产之后的煤矿开发,西乌旗政府(甲方)与春成集团(乙方)于2004年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商定,以现有煤矿为中心,周边5公里范围由乙方勘探并开采,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勘探开采手续。乙方在一年内投资5000万元改造现有煤矿,并在日后上马洗煤厂、自备电站、煤化工等后续产业。

本着吸引投资的原则,西乌旗政府给予了乙方大量优惠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现有煤矿的开采权归乙方,甲方将采矿证等证件移交给乙方作为“临时开采使用”,并负责办理各种证件的更名事宜。

凭借合作开采协议,春成集团停止了跃进煤矿延续46年的井工开采,投入巨资改造为更为高效和安全的露天开采。据旧有的采矿权证,矿区面积近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仅每年30万吨,但依据协议,春成集团将采矿区域扩至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仅接手第一年即达到150万吨。

职工们估算,跃进煤矿十年来的产值逾20亿元。

合作开采协议中关于采矿权的临时性安排,却成为了日后矿权归属的焦点所在。跃进煤矿原矿长杨显斌,在改制后调任西乌旗国土局矿管股股长。杨显斌回忆几年后他发现,春成集团在改制后仍沿用原跃进煤矿的采矿证,曾催促对方把采矿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但他们拿出与旗政府签的协议,说这事归旗政府办理,不是企业的责任”。

在杨显斌调离后,接手的王春成成为跃进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办理各种证件的更名事宜”的协议条款一直未实际履行,使得春成集团在缴纳万元资源价款后,一直沿用旧有的采矿权证至今。

这导致从权利登记人的角度来说,煤矿的采矿权仍属于至今未注销法人机构――国有跃进煤矿。

“当年的旗政府在签协议时,作了一个超越权力范围的承诺,而且事后也没有履行。”一位熟悉改制过程的人士在分析此次矿权纷争的根源时说,“采矿权的变更转让,权力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旗政府怎么会有权办理?”

这位人士也谈到应历史地看待这些程序瑕疵,“那个年代,基层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操作时难免不规范。”

发现这一漏洞后,75名职工以这份合作开发协议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为由,将春成集团与西乌旗政府及相关部门列为被告,试图借此收回采矿权,并要求春成集团返还采矿收益以及赔偿损失。

矿山交易合同【第四篇】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矿山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享有采矿权的易县抓河花岗岩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一、矿山位置: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

本协议转让的标的包括以下部分:

1、甲方所有_________花岗岩矿的采矿权;

2、河北____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转让给甲方________花岗岩矿;

3、甲方加工厂所占地(_________亩山地,该地是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承包价格为:_____元/亩/年;山上植被维护费_____元/年;________年恢复治理费_____元已缴纳、________年恢复治理费_____元)。

4、甲方所有的设备及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山上房屋、高压线路、配电室、空轧机等)。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第二条所涉及的标的转让总价为160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_____万元;剩余_____万元转让款于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所涉及的标的物全部交接完毕并双方签字后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矿山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项目

1、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160千伏变压器、通往山上的电缆、爬山据及道轨;

2、四川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315千伏变压器一台(价值约15万元)、龙门吊一台(价值约8万元—10万元)、多片锯2台(共计7万元)、40吨装载机一台、6m3空轧机一台、40发动机一台、厂中石料(价值约2万元)。

3、福建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旧大锯两条及剩余_____0元左右。

以上三项中所涉及的所有设备,双方商定以万元的价格由甲方直接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于双方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负责协调与第三人的关系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征地补偿款

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争取征地补偿款。取得征地补偿款后,在补偿款范围内先行支付垫付的矿山安全生产保证金35万元。若征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则甲乙双方各承担不足部分的50%;征地补偿款超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部分,甲乙双方均分。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向乙方交付所转让矿山的各项手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许可证、土地租赁协议书);

2、协助乙方办理矿山转让相关手续的办理;

3、协助乙方处理矿山转让前所遗存的各项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间的'合作协议解除、双方互欠债务抵消、乙方撤回对甲方的起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转让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相关手续迟延办理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乙方应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转让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九、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案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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