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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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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第一篇】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甲方: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个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签约地点:

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第二篇】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员工的职位和薪酬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方可有效。

用人单位在制度中预先规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的情形,显然具有限制甚至剥夺员工参与就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性质。即使制度是本人知晓并认可的,由于是预先作出,实际情形并未在制度出台时发生,用人单位不应以此来对抗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更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双重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必须恢复原状的风险。

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第三篇】

甲方(企业):_____。

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确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第四篇】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因劳动者的过失,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提前3天或者提前30天才能开除劳动者?并不需要。没理由劳动者已经严重违规、营私舞弊,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还要继续拖一段时间才能辞退。这六种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种,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本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考察的期限,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需要在此期限进一步内考察劳动者思想品德、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工作态度等是否符合本单位的要求。试用期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像转正后那样稳固,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必须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例如无讼案例《相柏年诉上海金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8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相柏年系担任危险品运输驾驶员之职位,在试用期内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违反行车安全等行为,金润公司已提供的违纪处理单、行车安全处理单、员工试用期情况记录表等证据足以证明相柏年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该公司的要求,金润公司据此解除与相柏年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第二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大利器,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合法合程序,其具体制定方法已在本书对本法第四条解读时有过详细讨论,此处不再赘述。在此再提两点:第一,劳动争议中明显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往往会提出抗辩,主张自己并不知道有这个制度,企业没说过——那怎么样证明劳动者是知晓规章制度的呢?有个小技巧:用人单位可以入职之后给劳动者发一本规章制度,让其看完之后写学习心得,签名摁手印交,由单位保管留存。第二,规章制度的制作要注意其科学合理性,本条本项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有“严重”档次的处分,则可以有“一般”档次的处分,例如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无故旷工一天的予以警告”,这就是一般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再规定“无故旷工三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具体什么才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实践中类型很多,例如无故旷工,打架斗殴、不遵守劳动纪律等等。用人单位根据这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要注意保留劳动者严重违规的证据,因为一般而言,成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一般在用人单位1。

至于案例,本书对本法第四条解读时已有举例,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种,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按规范操作毁坏了生产设备、随地抽烟烧了仓库、看锅炉时睡觉忘了关火导致爆炸等等。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行为,例如看仓库的监守自盗、会计做假账抽水、采购拿回扣中饱私囊等等。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这里还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程度做出了要求,即要达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

例如无讼案例《上诉人杨明理与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1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杨明理在至工作期间累计发放贷款900余万元,未收回贷款达到631800元,不良率高达%。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可知,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为5%,而杨明理不良贷款率%己超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同时,杨明理在工作期间借用他人名字在本单位违规借款6笔,共计135000元,目前借款余额合计11万元,同样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其次,在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第三款同样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完全依法有据。”

第四种,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项规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本项的规定来看,双重劳动关系虽然在现行劳动法下没有被明文禁止,但显然是不被鼓励和支持的。为什么呢?因为一方面,劳动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忠诚义务,不利于劳动者集中精力完成原单位交付的工作;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给第二个用人单位带来了风险,第二个用人单位一来没办法帮劳动者缴纳社保五险2(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开两个社保账户缴费),二来劳动者如果在第二个单位工作时侵害了第一个单位的权益(例如商业秘密),第二个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3。基于以上的原因,本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那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算没有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只要用人单位提出让劳动者改正,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无讼案例《林玉聪与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442号)一案中,林玉聪本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综合执法中心在职工作人员,却于在职期间进入贝阿士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林玉聪与贝阿士公司发生纠纷,被贝阿士公司辞退。林玉聪先后诉至仲裁和法院,要求贝阿士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最后被法院以“立法并不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为由,悉数驳回。

第五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放到这里的具体语境,就是说,劳动者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最常见的就是劳动者简历造假吸引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来就自始无效,发生了合同欺诈,用人单位发现后解除劳动合同,也无可厚非。(有心的读者可能会问: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既然是“自始无效”的,又何来解除一说?好奇怪啊!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在本书对本法第二十六条解读时文末的“额外解读”中解释过,此处不再赘述。)。

案例见本书对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解读时所举的《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陈康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16号)一案,此处不再重新举例。

第六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行为本身也很可能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中造成不良影响。与此同时,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都会受到极大限制,这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的第二十九条对此曾做出过解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另外该条还指出:“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这一项,用人单位实践中较常碰到的两个问题是:

第一,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因为本条本项规定的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也有可能警察抓错人了,或者最后被无罪释放。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的第二十八条对此给出过解答:“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间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因此,员工被刑事拘留期间,由于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相当于劳动合同的中止,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中止执行。

第二,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因为本条本项规定的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行政拘留不同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呢?鉴于行政拘留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例如嫖娼、赌博、吸毒等)的一种惩罚措施,同样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制定好规章制度,将“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若干天以上”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旦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若干天以上,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无讼案例《深圳雄韬实业有限公司与周日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粤03民终992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上诉人雄韬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周日文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根据劳动合同附件第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或者被立案侦查”,解除与被上诉人周日文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附件签署时间为6月6日,虽在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之前,但该附件已经被上诉人周日文签名确认,属上诉人雄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上诉人雄韬公司可以此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被上诉人周日文应受该制度约束。由于被上诉人周日文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上诉人雄韬公司以被上诉人周日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雄韬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双重劳动关系下第二个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重复缴纳社保五险,但其实是可以重复交纳工伤保险的。这在制度上并无障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关于这一点,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六十九条时会进一步详细说明。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第五篇】

案例分析:

1、案例一:赵某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10000=220000元。

(2)假使钱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他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故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计算基数:15000。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假使李某的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协商一致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210000元。

(2)假使李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不管是2008年前还是年后,由于李某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都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2个月(2008年1月1日前)+9个月(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依照n+1公式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

所以: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10000=240000元。

(2)假使孙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这个假设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而且其计算基数为社平工资的3倍: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周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345000元。

(2)假使周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5000x23=345000元。(原万元为笔误,特此更正)。

6、案例六: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案例,在职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说明公司已经为吴某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只是为足额缴纳,故吴某不能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吴某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吴某可以向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足剩余需缴交的差额。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可以认为是对赔偿金计算年限进行了明确,之所以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并未作出限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12年的限制。

(1)假使郑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共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450000元。

(2)假使郑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共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675000元。

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第六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2007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2008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07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文档为doc格式。

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第七篇】

旷工,即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期间的劳动报酬(工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无正当理由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员工是因为生病或其他正当理由(出车祸等)而缺勤,此时,劳动者只需要补充请假(事假或病假)手续时,用人单位不能以未能事先请假而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在制定请假制度时要兼具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临时发生的意外事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空间。旷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企业如果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是经过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且按照规定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公示。

劳动合同法对于旷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法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在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于旷工可作出规定。

《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员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恰恰用人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连续或累计旷工______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的,用人单位可以此条法律规定单方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旷工达到多少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已失效),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上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失效,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予以适当参考,但需注意,除名的概念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概念,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予以替换成“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旷工的具体表现形式、天数、处罚等,用人单位可充分发挥自主管理权,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符合程序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否则,用人单位则无法明确以员工旷工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重庆劳动合同法规定详解【第八篇】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四、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五、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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