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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片拍摄合同【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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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片制作合同【第一篇】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规定及有关广告条例,甲方委托乙方摄制宣传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制作项目:

二、制作金额:***元整(¥000、00元)(含税)。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制作预付款,计¥000、00元(***千元整)。

2、交付成品并由甲方验收符合要求后,付清余款,计¥000、00元(***千元整)。

四、交货期限:----年---月--日。

五、制作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文本及合同所定内容周期完成各个阶段的拍摄制作,并按时交付甲方成品带,甲方负责验收。

六、双方责任:

1、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制作,按时交付成品片(DVD光盘5盘)。

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制作。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文字、文稿、标志、图片、影像素材等)。

4、宣传片后期制作初稿完成后,甲方审阅时应集中意见并及时提出明确修改方案,在不影响宣传片整体框架的情况下乙方可提供相关修改。

5、在履约过程中,如因甲方修改创意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未按时支付预付款等原因,影响交片日期,则交付日及制作周期顺延。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延误,甲乙双方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6、在甲方付清余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成品带,同时,该广告版权归甲方所有。

7、乙方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甲方规章**,并对宣传片的摄制全过程绝对保密,制作完成后须将所有内容归还甲方,不得保存、复制、翻版和挪用等,否则应承担一切责任。

七、合同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为合同制作金额的20%。

八、附则:

1、如因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法律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双方**签字及单位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带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含(一)本次拍摄宣传片的创意文本;(二)本宣传片的费用明细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人(签字): 乙方**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宣传片制作合同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形象宣传片;常规生活;生动细节

一、引 言

毋庸置疑,形象宣传片制作事业有着明显的商业功利目的。当要确定制作一部形象宣传片的时候,宣传方一般会草拟出解说词,或把枯燥的文字材料交给制作方,而制作方接受任务后,则要在短时间内对解说词或文字材料进行消化,进而在两方商定好的期限内完成摄制。在这种商业化流程中,形象宣传片往往会沦为单纯的宣介性作品,艺术含量也大打折扣。当然也不可否认,一些形象宣传片对各种元素(如光影、声音等)的运用极为考究,走的是精致、精美、大气的路子,但在一轮又一轮华丽色彩面前,观众们或是审美疲劳,或是觉得眼前的作品言之无物,离自己的距离太远。人们普遍觉得事与愿违,创作形象宣传片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形象宣传片的创作层次亟待提高,以下三条原则可供人们借鉴。

二、秉持纪录精神

其实,“宣传片”这一概念和“纪录片”的含义大相径庭。形象宣传片是有目的的、表现自身优秀的一面,树立美好形象,达到宣传的目的。而纪录片则以展现现实为原则,通过揭示社会历史问题,以期引发人们思考,唤起人们的关注。但是若把“宣传片”放入到更为广泛的“艺术创作”这一领域内来思考,则形象宣传片的创作就会符合艺术创作的一些基本规律,比如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等。

在纪录片的拍摄中,人们以再现真实生活为最高宗旨,若有可能,凡事无巨细,都要摄入到自己的镜头中。就在研究这些镜头画面中,原定的拍摄主题或深化,或推翻,随着素材的积累,终于可以锤炼出“接近真实”或“代表真实”的思想,是为“纪录精神”。可见,这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依据摄像机技术特性而生发出的创作理论,它并非为纪录片拍摄所独有。凡是影视艺术创作,哪怕是纯属虚构的影视剧作品创作,均可采用秉持这种“纪录精神”,更何况是在形象宣传片创作当中?

目前形象纪录片的拍摄,都陷入了这样的误区:为了体现“美”,而放弃了实际存在的“实”,为了体现“高贵”,而失却了本应存在的“平凡”。殊不知,“实”中才蕴含着“美”,“平凡”中才见到“高贵”的价值。若只是根据一厢情愿的臆想来炫耀自身的优势,刻意的模拟照搬,则只会导致最后的作品虚假失真,无可信之处。在形象宣传片创作中,极为可行的方法是扛着摄像机深入现实生活,发现人们富有情趣但是稍纵即逝的生活或学习瞬间,抓拍下来,多积累这样的视频素材,在最后的剪辑合成过程中,材料就会很丰富,所要突出的主题也就很饱满,实际操作起来也就游刃有余,人们观赏起来也就很有兴致。笔者曾参与过一部某教育部门形象宣传片的制作工作,拍摄期间,到校园内反复观察,偶然看到两位学生把校园门前坠落的国旗升至旗杆顶部,随即抓拍,结果用在成片中,效果极佳。

总而言之,通过纪录片拍摄方式而不是通过影视剧拍摄方式,来拍摄形象宣传片,会使作品更富有人情味。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所看到的不是生硬的字幕,听到的不是干巴巴的数字,而是值得艳羡向往的生活方式。当然秉持纪录精神,并不是杜绝先前的策划创意,恰恰相反,通过拍摄现实生活素材,会使原先的策划创意更加生动得体。

三、倾注人文思考

如果说拍摄纪录片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分担关注某一问题,那么创作形象宣传片的目的就是和人们共同分享某一成就。假如认可了这一点,形象宣传片和纪录片就又有了共同点:离不开对人文精神的思考。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壮大、活动赛事的举办、文化艺术作品的发行,除商业盈利外,还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人们在制作形象宣传片时,若能在作品中充分展现宣传方不仅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与整理发展,还能够服务于社会,这样就能够为最后的作品赢得较好的收视,进而为宣传方打造优良形象。因此,形象宣传片不仅要宣介单位部门的硬件设施、活动赛事的日程安排、文化艺术作品的编作流程等,更要对宣传方的精神层面加以重视,给予表达。比如旅游部门摄制的宣传片,展现了山川江河的壮丽、古城小街的秀美以及现代都市的繁华,呼唤人们在烦劳的工作之余,一定要抽出时间,来到那些诱人的地方来愉悦自己的身心。而绿色和平组织制作的宣传片,要么反对战争、呼吁和平,要么关怀穷困、主张和谐,要么抵制污染、提倡环保,在宣告了自身的工作多么重要的同时,也教导了人们多关注环境问题。

当前的社会正是一个重视人文之道的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等原则统领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怀着人文思考去创作形象宣传片更尤为迫切。只要创作者有了人文视角,形象宣传片才会有人文气息,才有可能赋予宣传方以较高的文化品位。但是创作形象宣传片要倾注人文思考,并不仅是一个宏观的概念,也是如何处理艺术细节的问题。宣传片毕竟不同于广告片,让人觉得只是为了宣传某事或某物,它无论在镜头上,还是在剪辑结构上,都要让人看了之后,觉得有意味,正所谓“余音绕梁,三日不绝”。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说,作者在创作这部片子时,有自己的“人文思考”在里面。

创作形象宣传片的过程,也是宣传方积极反省自身使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形象宣传片的最终形成,宣传方的文化形象也得到了积淀和定位,它也同时迫使自己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纠正自身的发展方向,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更重要的是,随着有人文深度的形象宣传片的大量出现,社会上也会形成较为良好的风气,各个单位、组织、企事业等会良性竞争,鞭策自己朝着更好的方向迈进,这也是创作形象宣传片的积极意义。

带着“人文思考”去创作形象宣传片,与“秉持纪录精神”可谓一脉相承,因为文化往往就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不经意的细节上。在承担了创作形象宣传片的任务后,创作者若把自己封闭起来,一味炮制虚无缥缈的美好镜像,岂非缘木求鱼?

四、追求活泼叙事

在制作形象宣传片时,如果说“秉持纪录精神”是为了抓取周围物质生活的生动,“倾注人文思考”是为了追求思想主题的超越,那么“追求活泼叙事”就是为了提高作品本身的趣味性,以期给观众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感。

比如2012年伦敦申奥宣传片,讲的是一位女运动员在伦敦各大街小巷跑过,周围的路人(由许多体育明星扮演)看见她后,都纷纷加入到运动的行列中来;而2004年奥运会美国代表队宣传片也是由他们的优秀队员代表参演,讲述了他们聚集在一起,各显超人般的神通,共同奔向新目标的故事。这两部宣传片恢弘大气,而又不失轻松幽默,可谓“亦庄亦谐”,前者为伦敦成功申奥贡献了一份力量,而后者成为了2003年莫比广告奖得主。相比之下,纵观中国大部分形象宣传片,正统有余,幽默不足,可以说是“庄而不谐”。

形象宣传片若要打动观众的内心,除了唯美的画面外,还得依靠一个相对完整的叙事。壮美华丽的画面固然重要,但是将它们组合起来却十分容易,幻灯片也能做到。而无论电影还是电视,都是表现时空流动的艺术,它们能够表现动态的东西,能够挖掘生活中深层次的内涵,所以在形象宣传片里,最好能创作一条情节线索,从头至尾将各种场景贯穿起来。只有这样,才能让人觉得这部片子有意思,很耐看。

这就允许形象宣传片在风格上“不纪实”,要善于以幽默的眼光去发现各个事物之间的联系。当然,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活泼与幽默不是剧情片里的“无厘头幽默”,而是以真实存在的东西为基础,安排一些巧合和夸大,再给予相对低调的处理,加以集中的表现。这种幽默还应该是充满善意和温情的,正所谓“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形象宣传片中的“活泼叙事”,应该成为我们的创作追求,因为它是对作品所要表现内容的有益补充,也是提高作品情趣,解决观众审美疲劳的有效法宝。

总而言之,从业人员在创作形象宣传片时,多一些发现,少一些炮制;多一些追求,少一些媚俗;多一些幽默,少一些刻板,我们的宣传片事业就会越来越繁荣。

参考文献:

[1] 张普。电视宣传片的个性特征[j].新闻爱好者,2010(3).

宣传片制作合同范文【第三篇】

原告:峨嵋电影制片厂(下称峨影厂)。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西罗家碾。

被告:中国共产党都江堰市委员会宣传部(下称宣传部)。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瑞莲街。

被告:黑龙江音像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邮政街385号。

被告宣传部辩称:我方与出版社签订《望》剧出版发行合同,属于我方与原告在履行联合摄制《望》剧协议过程中与原告产生的合同纠纷,该纠纷已经司法程序终审解决,现原告又要求我方承担所谓的侵权责任,显然不能成立。况且,我方自1992年底再未履行与出版社就《望》剧签订的出版发行合同。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出版社辩称:我方与宣传部签订的《望》剧出版发行合同上加盖有原告下属单位影视公司的印章,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方又将剧款寄到原告帐户上,现原告认为这一切事实是“没经同意”的擅自行动,是没有根据的。况且,我方早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望》剧版权归原告所有之前,就已经停止了《望》剧的发行工作,并将库存像带作销磁处理,我方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宣传部在未征得《望》剧版权共有人峨影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名义与出版社签订《望》剧的出版发行合同,将《望》剧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出版社,违反了与峨影厂就联合拍摄《望》剧所签订的协议。尽管两被告签订的出版发行合同有峨影厂影视公司的印章,但缺乏峨影厂的授权委托或者有效认可,因此,不能认定峨影厂同意宣传部单方转让《望》剧的出版发行权。但因为当时版权是共有的,只能确认是宣传部违反与峨影厂之间的联合拍摄协议,而不能认定是两被告宣传部、出版社侵犯原告峨影厂版权。既然两被告之间的出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法应予解除。鉴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宣传部收到《望》剧发行得款,以及该剧录像带折款系峨影厂归还宣传部等四家单位的投资款,且双方又对宣传部等单位未收回的其余投资款以及《望》剧版权的最终归属达成协议,并经司法程序终审确认,现峨影厂要求宣传部对已经司法程序终审解决的违约行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虽然两被告之间的《望》剧出版发行协议的终止日期在版权确认之后,但出版社自1992年底以后未再出版发行,并对库存的磁带作销磁处理,即未继续履行与宣传部签订的协议,原告也未举出在经司法终审程序确认版权后,被告仍有侵权行为的证据,因此,峨影厂要求宣传部和出版社为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音像作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8月29日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都江堰市委宣传部与被告黑龙江音像出版社所签订的《望》剧出版发行协议;

二、驳回原告峨影厂的诉讼请求。

原告峨影厂不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以宣传部与出版社所签订的发行协议未经其同意,侵权成立为理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89年12月11日,都江堰市委宣传部委托《望》剧制片主任与出版社签订的发行协议书,峨影厂虽未直接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但该厂影视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签订该协议的王乃超即是该片制片主任,又是签订拍摄协议时峨影厂方的代表,且峨影厂接收了出版社1万元,又未提出异议,因此峨影厂事实上同意了宣传部与出版社签订的发行协议,故其上诉主张宣传部、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鉴于峨影厂系《望》剧著作权人,现不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发行合同,出版社、宣传部亦未再履行发行合同,该协议应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2月6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本案的诉讼主体。本案一审法院是否应追加都江堰市文化局、文物局、玉垒山公园为本案当事人。我们认为,拍摄《望》剧协议的乙方包括都江堰市委宣传部在内共有四个单位。宣传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发行协议,虽是宣传部单独委托制片主任王乃超实施的行为,是否为乙方其它三个单位明知认可尚有待于庭审调查,因而从程序上讲乙方的其它三个单位宜作为本案当事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告都江堰市委宣传部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宣传部在未征得《望》剧版权共有人峨影厂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转让《望》剧出版发行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拍摄《望》剧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但该行为不是一种侵犯音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都江堰市委宣传部委托《望》剧制片主任与出版社签订的发行协议书,峨影厂影视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并且王乃超既是该片制片主任又是《望》剧联合拍摄协议峨影厂的代表,且峨影厂接收了出版社一万元,又未提出异议,因此峨影厂事实上同意了宣传部与出版社签订的发行协议,宣传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按:本案以峨影厂为甲方、以宣传部等四家单位为乙方,签订联合摄制电视作品的协议书,约定作品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有,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转让、出售。但在实际上,乙方是作为出资人参加进来的,所摄的电视作品,无论是从导演、编剧,还是从摄制等作品创作方面,都和乙方无关,即乙方实际上是为他人创作提供资金等方面的物质条件的人。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没有参加创作的人,是不能成为作品的作者的。但是,电影、电视、录像一类作品的著作权的享有有着特殊性,其中的一点即此类作品以谁的名义制作,谁就可以制片者的身份享有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因此,双方即然签订的是联合摄制电视作品的协议,并明确著作权归双方共有,实际上就是明确了乙方也是作品的制片人,案涉作品属联合制片人摄制,而不是独立制片人摄制。这样,甲、乙双方约定共享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是不违背著作权法的规定的。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和法律规定情况下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已经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能转让。而本案第一次诉讼的结果,却是将原由甲、乙双方共享的著作权,变为由甲方单独享有,似乎可以说是发生了乙方向甲方转让著作权的问题。此点如何解释,可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乙方仅是提供物资条件的人,没有参加作品的创作,就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因而,乙方同意甲方单独享有著作权,只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应得利润,应当说是恢复了权利的本来归属。另一方面,等于乙方认识到自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片人,只有甲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片人,应由甲方单独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即恢复权利的真实归属。据此,第一次诉讼的结果,实质上是恢复事实真象,而不是转让著作权。

宣传片拍摄合同【第四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商务服务项目涉及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如下:

一、 制作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备注:1.应甲方要求到其所在地以外地区拍摄时,由甲方提供交通及食宿。

2.拍摄开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期素材拍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拍摄日程安排),最后的成品在乙方收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及预付款、开工后的______天内交付审样。

二、双方责任

1.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送交专题片制作所需有关资料。

2.乙方有权审查甲方要求完成拍摄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拒绝接受拍摄。

3.乙方完成企业专题片的制作后,甲方需作检验及确认,如企业专题片不符创意要求,乙方有责任修改;若乙方已按双方认可的创意方案完成制作后,甲方应予确认。如果甲方在最后成品交付后______天内不提出异议,即作接纳论。

4.企业宣传片的产权属甲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将其收录于作品集,做非商业使用。

5.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盘面设计、光盘拷贝等后续服务,并同意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间将本次所摄企业专题片免费数据更新的请求。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______%;乙方即开始拍摄。

2.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全部拍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______%,乙方即开始后期制作。

3.乙方提供测试版本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即交付成品,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______%。

4.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末以前、乙方二次数据更新和维护结束后,支付给乙方全部合同余款。

5.乙方接受甲方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将汇款汇入下列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协议及其附件进行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生效。

2.由于一方不执行协议规定和责任、或严重违反协议之规定,造成无法达到协议规定之目的`,对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

五、保密

合作双方因本合作项目而得悉对方之营业秘密、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本协议书)等,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作本合作项目以外之目的使用,且不得泄露予任何第三者。

六、适用法律

1.本协议受xxx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2.对本协议书或因本协议而引起之疑议、争执或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依诚信原则解决之,如仍未能解决而有诉讼之必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或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章程及附件(包括双方认可的《企业专题片策划书》),均为本协议一部分,有同等之效力。

3.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共纸3张。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4.制片完成后,乙方向甲方退还全部所借图文资料。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章)(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3篇(扩展3)

——宣传片拍摄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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