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转让协议范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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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协议【第一篇】
出让方(简称甲方):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普洱市林业局有关集体林、自留山有偿转让的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书。
一、转让地点:
二、出让林木、林地四至界线:
三、出让树种:
四、面积:亩。
五、转让期限:
六、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将(林权证)移交给乙方。
2、在林木资产转让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和法律效力的连续性;不受村民小组换届或更换签约人所享有的权利,参与解决纠纷与矛盾,协调上下关系,确保转让合同中林木资产转让及采伐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甲方将年月的合同范围为林木全部有偿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任何人不得干涉及其不得进行利润分成。
4、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再转让本合同所指定范围内的林木资产。
5、甲方负责协调乙主道路运输的顺利进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村所签定合同范围内全部理权和受益权。
2、乙方一次性支付林木转让费。
3、乙主砍伐不能超过合同所规定界线,否则后果自负。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上述条款。甲乙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另一方交易额倍的经济损失,甲方不履行职责造成惭方不能正常进行林木采伐,赔偿乙方损失部分的倍的经济损失。
八、相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未尽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协商无法解决时,由本地司法机关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
签定日期:xx年xx月xx日
林地转让协议【第二篇】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今有甲方私有的林地经营权及其树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转让期内,在林地内所种植的一切林木归乙方所有。转让期内。
四、转让价款:乙方支付甲方共计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赔偿对方的损失外,须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担保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转让协议【第三篇】
为发展我县林业,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双方同意采取转让林地使用权形式“营造短伐期桉树速生丰产工业原料及用材林”,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之有关规定,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林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签定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乙方向甲方转让适宜种植速生丰产林之林地面积公顷/亩的林地使用权。地点。双方转让的林地必须是乙方依法取得,四至界线清楚、没有争议、有山界林权证(林权证)的林地,并提供所转让的林地、林山界的林权证书及其附图的复印件给甲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在取得乙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权后,转让给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营造桉树工业原料林及用材林,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拥有该林地使用权,期限为3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该林地的合法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保护。
三、乙方转让的林地必须是乙方合法拥有使用权之林地。所转让之林地须达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订立造林地的标准。转让林地面积按验收的实际林地面积为准。
四、乙方转让给甲方的林地由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所有的造林,营林,采伐及更新。
五、乙方转让给甲方的林地转让采用租用形式,具体如下:
1、按本合同一切相关手续办理好后,甲方付给乙方租金每年、每亩6元。
2、租金支付办法:乙方出租的林地,造林当年在栽植工序完成后,按实际栽植面积一次付清当年租金,以后每年十二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
六、乙方转让的林地上原有林木,按以下方法处理:
1、若甲方愿意收购该林地上已有蓄积量并可砍伐之原林木,经双方商讨作价,由乙方售给甲方。
2、如甲方无需购买原有林木,乙方于营林地投入30天内自行消除该原林木,过期30天不处理者,由甲方安排给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队砍伐,户主负责运载处理。以确保该地适时营林。
3、若规划林地范围有林木,应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审批上报手续,乙方负责批砍费用。
七、乙方转让的林地如发生山界林权或四至界线纠纷,均四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得在造林基地野外用火,不得准许他人在造林基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造林基地有毁林活动。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造成甲方依合同规定应得利益受损,均由肇事方负责赔偿。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造林基地内某林地前,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办理该林地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属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补偿及林木补偿和青苗补偿费归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属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九、本合同所称之“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旱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以后查证不能防止和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电告合作另一方,并应在10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须延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除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十、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赔偿对方的部分经济损失。若双方有过错,则按双方过错情况,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十一、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文件作为附件。
十二、本合同不受机构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并由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和乙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各持一份。紫金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一份作附件。
负责人:
乙方:
村民小组(生产队)长:
乙方主管部门:紫金县镇村委会。
负责人:
紫金县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
林地转让协议【第四篇】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
原林地承包合同编号:
林地所有人:
坐落:
面积:。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30年,从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
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随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已于签署本合同前,一次性支付予甲方。甲方确认收到乙方上述款项。
五、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六、通知与送达。
双方约定以下通讯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乙方送达地址: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对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可直接向本合同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签证单位)备存一份。
转让方(签名):受让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签证单位(发包方盖章):县镇经济联合社签证人(村委会主任签名):
1.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2.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格式。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转让协议【第五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合理、高效开发使用山地造林,提高农林业综合开发效益,甲乙双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为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甲方同意将原所承包大宗村委会虎山组所属的林地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转让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面积与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岭)面积180亩,(宗地名敢叉凹)面积亩,(宗地名祖坟山)面积2亩,合计亩。该四至界限为:东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条:转让期限:转让经营使用期限为伍拾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转让期内山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
第三条:转让金:转让金价格为每年每亩人民币贰拾伍元整,计人民币万元整。
第四条:转让金支付方式:该款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在承包期满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后归还甲方,甲方若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乙方。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见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见证单位(签字章):
合同签署日期:20xx年3月17日
林地转让协议【第六篇】
乙方(受让方):。
合作社,于年月日成立,由甲方与其它成员合资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实际已投资人民币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作社%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将原出资万元(占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乙方受让甲方转让合作社的股权,乙方需支付转让金万元给甲方。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支付定金万元。第二次:在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并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合作社变更股东的事宜,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员资料,如需要召开成员大会,以成员大会决定为准。
四、在合作社理事会(或成员大会)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和会员资料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将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自转让合作社股权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
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合作社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六、甲方自转让股权后,同志不再担任合作社的负责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召开成员大会,决定乙方担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八、双方特别约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金额。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或者不能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如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林地转让协议【第七篇】
出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普洱市林业局有关集体林、自留山有偿转让的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书。
一、转让地点:
二、出让林木、林地四至界线:
三、出让树种:
四、面积:亩。
五、转让期限:
六、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将(林权证)移交给乙方。
2、在林木资产转让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和法律效力的连续性;不受村民小组换届或更换签约人所享有的权利,参与解决纠纷与矛盾,协调上下关系,确保转让合同中林木资产转让及采伐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甲方将年月的`合同范围为林木全部有偿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任何人不得干涉及其不得进行利润分成。
4、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再转让本合同所指定范围内的林木资产。
5、甲方负责协调乙主道路运输的顺利进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村所签定合同范围内全部理权和受益权。
2、乙方一次性支付林木转让费。
3、乙主砍伐不能超过合同所规定界线,否则后果自负。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上述条款。甲乙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另一方交易额倍的经济损失,甲方不履行职责造成惭方不能正常进行林木采伐,赔偿乙方损失部分的倍的经济损失。
八、相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未尽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协商无法解决时,由本地司法机关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签定日期:
林地转让协议【第八篇】
甲方:
甲方委托人:
乙方:
1.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自身权益,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诚信、合作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2.甲方将林证字第号,编号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除原有桉树外),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3.林地原有桉树归甲方所有。甲方在办理过户前负责砍伐原有林地桉树,砍伐期为本协议签字付款后月。
4.林证字第号,编号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除原有桉树外),使用权利人转让费万元人民币。甲方前期收取乙方转让费万元人民币,办理过户给乙方姓名等手续,依收据为证(若过户不成功,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待林权证过户给乙方姓名后,乙方将剩余款项及时转到甲方账户上。
5.林地面积、四至及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6.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7.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签字付款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