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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供应合同【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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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合同【第一篇】

供货方:(甲方)采购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在甲、乙双方共同议定地价格,数量及供货方式上,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纂改,撕毁合同,损害对方利益,均视为单方违约。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制纸剩下的塑料边角料。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供应给乙方。甲、乙双方暂定每车不少于。

1、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上车服务,运输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2、乙方在上车完毕后,验完货方及产品质量后应立即将货款支付给甲方。

3、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原因将塑料边角料销售给其他客户,否则视为违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原因中断购买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5、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再行约定。

甲方违反以上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责任金元,乙方违反以上协议,除结清所有货款外,并向甲方支付违约责任金元。

本合同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原则,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议定协议。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合同【第二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承建的xxxxx施工标砂砾料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_沿渠道路回填用砂砾料;。

供货期限:自20xx年11月24日起,满足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现场要求。

乙方料源所在地(王营)。

乙方提供料源,挖、装、运由甲方自行实施,砂砾料计量以甲方现场过磅的重量计量,结算时重量按的系数折算成方进行结算。由甲方材料设备部按统一格式与甲方现场人员、乙方指定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收方并经签字确认后,将相关单据交甲方相关部门进行结算支付(单据一式四联,原件交财务,第二联交经营管理部,第三联由材料设备部留存,第四联作为乙方计量依据)。

砂砾料单价:18元/m。

1、材料价款在供应完成后一次性进行结算。结算前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填报所完成的工程量,同时附上由甲方有关部门签字认可的附件资料交甲方经营管理部开具结算单。

2、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一律经双方开户银行转帐支付。

1、必须满足甲方进行施工便道回填的质量要求。

2、质量经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当车砂砾料不予计量且由乙方自行处理。

1)若乙方无故中断为甲方供应合格砂砾料达两次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协。

2)乙方应作好当地居民协调工作,保证甲方施工用材料顺利进场,若因乙。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中止合同的,解除合同后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生产。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其它未言明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价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3、本协议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供应合同【第三篇】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就石子购销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规范施工要求的石子。未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收。

二、单价:55元/立方米(运至际头仔);。

四、甲方指定高艺辉电话:为收料人员,工程完工之后,需凭指定收料人员签收的收料单进行结算方为有效。收料单为两联收据,甲乙双方各持一联。

五、收料人员可以对每车材料进行抽检,检查发现未达到车辆应有装载方量的,在此之前供应的材料方量均按此车方量计算。

六、待甲方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进行结算。

七、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失效。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提出补充或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委托签约人:委托签约人:

电话:。

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

供应合同【第四篇】

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由乙方为甲方负责砂子的供应,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经充分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材料要求

砂子应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粒径小于5㎜,含泥量应小于3%,其它指标也应符合《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有关规定。

二、收料地点

由乙方运输至甲方的使用地点后收料。

三、单价

出厂单价: 元/立方米。

运至红峡岭到野牛关梁段内时单价: 元/立方米

运至野牛关梁到东岔林场工区段内时单价: 元/立方米

以上单价含税金等一切费用。

四、计量与支付方式

1、计量:

对所购砂料的数量由甲乙双方在甲方指定的'卸料点现场按照装车收方计量或由乙方现场堆料一定数量后,甲乙双方共同收方。具体采用那种方式收方,由甲方根据工程具体施工情况而定。此收方数量经现场核实后,将作为结算的依据。

2、支付:甲方按实际拉运数量和本协议价格计算出的总价,每月支付一次。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所需砂料的规格和技术要求;

2、按照双方确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材料款额;

5、甲方委托联络人电话:,为乙方提供砂子需要的时间、地点或桩号,以保证乙方及时供应。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所需的一切材料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联络人: 电话:,乙方接到甲方材料使用要求后在24小时内供货到现场。

六、本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八、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当协商解决或由有仲裁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供应结束、费用结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年月日年月日

粮油供应合同【第五篇】

甲方:

乙方:

兹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本着互相信赖及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约定条款如下:(零部件订购)。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订立的所有零部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本合同的零部件订购是指乙方生产制造的各种零部件,包括:甲方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委托加工的零部件。

第三条:甲方评估乙方的经营业务、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服务质量后,向乙方订购各项零部件(以下简称订购零部件)或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在乙方工厂加工制造成零部件后,交付甲方指定之受货人及地点。

第四条:甲方定期以采购单、请购单寄送或传真向乙方订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供货。

第五条:采购单内所载[预示量]系指当期应交数量;[预示数量]系指甲方授权乙方预先制造之订购数量;[预计数量]仅供参考,不视为正式订购。

第六条:甲方应于合理的时间内将采购订单寄送或传真乙方,交货数量调整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交货时间。

第七条:甲方应提供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所使用之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图纸(零部件图、装配图、工程图、检验规范或承认图)详细规格、标准及样件等,必要时甲方可追加或删减之,乙方不得拒绝。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遗失或将内容外漏第三者,若因此造成甲方之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或经双方协议认为已无需要时,乙方应无条件将该资料归还甲方,倘若乙方遗失图纸,每张应赔偿甲方人民币60元,甲方有权并迳自从货款中扣抵。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应做必要的校核,倘有疑义或相互抵触时,应即向甲方提出,并以甲方的书面解释为准。因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失误而造成乙方严重损失,则根据乙方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补偿。

第十条:甲方必要时得供给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需用之合格原材料、半成品(以下简称委外物料)。

第十一条:委外物料供给的方法、时间、场所、价格、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之。

第十二条:乙方委外给物料时,应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质量及数量,如发现有瑕疵或数量短缺时,应即通知甲方。甲方对前项通知怠于处理者,视为承认其通知。乙方怠于前项之检查及通知者,除隐藏性的瑕疵外,视为承认受领客供物料。隐藏性的瑕疵于日后发现者,应即通知甲方;怠于通知者,视为承认受领委外物料。

第十三条:乙方对甲方指定之其它供应商直接交付的委外物料,需依前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乙方为加强对客供物料的管理,应设账册详实登录。客供物料除用于制造加工甲方订购零部件外,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乙方对无偿客供物料之剩余材料、废料等,需依甲方指示处理。

第十六条:乙方倘有客供物料加工不良时,应即与甲方共同分析原因,并做防止再发生之必要处臵。倘加工耗损率超过双方约定,而其责任在乙方时,乙方需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倘因委外物料的瑕疵造成订购零部件的不良,乙方应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甲方得派员每年定期实施委外的物料进行盘点对账,乙方需提前准备,盘点日期由双方协商,盘点当日乙方应派员共同确认。

第十九条:乙方因保管不周造成客供物料之数量短少或质量变劣时,乙方需照价赔偿(价格依照事先约定合约书书面资料实施)。

第二十条:乙方制造订购零部件必须的生产模具,倘系由甲方向乙方订购而借予乙方使用者,其所有权属甲方。

第二十一条:模具的订购、验收、借用之管理,依甲方《模具合约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可按实际需要自制或委托制造检验量具,费用负担另行协议。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制造或委托制造与甲方产品相同之模具、检验量具……等,移做未与甲方有相关的生产上。

第二十三条:甲方因设计变更不得不终止或解除个别合同之一部分或全部,此时甲方需向乙方提出合同变更的书面通知,乙方必须同意。

第二十四条:因设计变更使乙方受损时,得根据乙方的请求,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补偿之。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时,甲方须以正式修改图纸或规格,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通知各有关单位修正相关资料、废弃或缴回旧图纸或规格,并依据双方协商的新图纸或规格生效日期(或以数量决定)停止制造旧件。

第二十八条:为有效管制质量、改善产品及降低成本,乙方相关于图面要求之变更,需提出[设计、规格变更申请书];对非相关于图面要求之变更,需提出[工程变更预定实施连络单]。上述之变更均需经甲方核准后始得进行。

第二十九条: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货源、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甲方将依据《违约变更零部件索赔及罚款作业标准》(附件一)中规定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甲方的所有一切损失,同时视违约状况向乙方处以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条:订购零部件价格系依据乙方向甲方提出的报价单或附属文件,经双方协议决定者;所定价格除另有约定外,系指乙方在甲方指定场所交货,并含包装、运费在内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订购零部件因设计变更而变动成本者,视实际情况重新议定价格。

第三十二条:每期货款应于验收合格月份之次月一日起计算60天内(若60天遇假日则顺延),由甲方选择以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支付乙方;以甲方汇出、转账之日为准。

第三十三条:订购零部件应适当包装及标示,除应具备包装牢固能防损伤及质量劣化、便于搬运,看管,点收等原则外,并需符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之约定。倘乙方未按协议书约定内容交货时,甲方有权拒收。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负责赔偿;反之,甲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采购订单指定之日期、时段、交货地点、交货形态、包装规格等配合交货。

第三十五条: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之交货手续、批量及包装方式交付订购零部件,并提交有关单据(包括进料验收单、检验记录表或材质证明)。未按前述规定者,甲方可拒收,若因此而造成甲方之损失,乙方应负赔偿之责。反之甲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六条:乙方如需提前或延迟交货或数量不足等异常情况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同意,并需采取善后补救及防止再发生之适当处臵。

第三十七条:甲方接收订购的零部件时,应即核对交货单据,必要时会同乙方代表检查外观、包装及交货标签、清点交货件数,并于交货收料单上签收存证。

第三十八条:若因乙方交货短缺,造成甲方生产受损等,甲方将根据《交货短少罚款作业标准》(附件二)中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

第四十条: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交货之料架及零件变形或损坏,甲方可拒收,乙方按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而造成停工待料,甲方可请求赔偿损失。因可归现于甲方之事由致交货之料架及零件变形或损坏,甲方应负责修缮并支付乙方货款。

第四十一条:质量检验应由甲方依检验标准迅速执行,并将合格与否之判定结果通知乙方,前项检验标准结果作为质量及数量的最后认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质量检验标准(含抽样数量、检验方法、限度样件等)依据甲方规定或双方的检查协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乙方需依甲方的验收通知,将超交或不合格的订购零部件,遵照甲方的通知于指定日期前加以处理(收回并补交合格品或将瑕疵矫正等)。

第四十四条:乙方若不遵照前条规定,于指定日期前处理,则甲方不负保管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处理,乙方对于处理的方式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十五条:若甲方急需使用订购零部件时,乙方应派员对交货之不合格零部件进行全检,选用其合格品或加工予以矫正;若乙方无法派员处理时,甲方得派员对交货之不合格品或加工予以矫正后使用。因全检或加工矫正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负担,并直接从货款中扣抵之。

第四十六条:倘订购零部件不符原订规格,但在结构、性能上尚无妨害时,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得经照甲方《特认处理作业标准》(附件三)特认验收并扣减价款。

第四十七条:若因初次制造之零部件(含新开发零部件及设计变更零部件),需经甲方书面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量产。

第四十八条:若因乙方交货欠交或交货不良,造成甲方生产全线停工,甲方将根据《停工待料索赔作业规范》(附件四)规定向乙方进行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乙方需参照甲方提升品质的质量要求,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以完成生产及检查的作业。

第四十九条: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订购零部件为全新制品,质量符合甲方供给或认可之图纸、规格、样件及技术指导的要求。

第五十条:订购零部件虽经检验,但有隐藏性的瑕疵未发现或此项瑕疵并未在检验项目内,而于甲方受领后始发现,经双方判定其责任若属乙方,且甲方于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提出者,乙方仍需对瑕疵矫正或补偿合格品或扣减价款,同时若因此瑕疵使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五十一条:甲方通常只对订购零部件抽验,若于甲方受领后,工厂作业中发现不合格品,且证明其责任应属乙方者,乙方须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依甲方规定限期取回不合格,若未依期限更换或取回而造成甲方停工的损失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下批交货中扣抵或扣减价款。

第五十二条:在甲方产品正常销售之保证期限内,若有不良零部件发生,其责任属乙方时,乙方应补偿相关零部件,若必要时需更换总成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补偿因零部件不良甲方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甲方向乙方订购之产品销售后,若因乙方产品之瑕疵所产生任何损害,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上述之赔偿,乙方接到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在10日内答复处理,如不予以答复处理,则视为认可。乙方并在15日内支付赔偿费用。若乙方对于索赔费用有异议时,可与甲方协商解决,但在提出一个月后,如未达成协议,则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支付索赔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四条:甲方在办理索赔时,原则上不向乙方退还索赔零件。若乙方认为需要退回索赔零件时,可向甲方提出要求,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判定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关运杂费用。

第五十五条:双方对本合同有关业务、技术上的机密事项应切实保密,不得泄漏予第三者;即使在合同终止后,仍需负保密的义务。若一方违反保密规定致对方利益遭损时,应负赔偿之责。

第五十六条:依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乙方委托第三者制造时,应仅告知必要范围内之机密,并使该受托人保证履行保密的义务。若受托人违反保密义务,乙方应与其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乙方依甲方图样、规格制造之零部件,如发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速通知甲方处理。其法律责任应由甲方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乙方自行设计之零部件(含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绘制承认图经甲方认可者在内),乙方需负责因侵范他人知识产权所发生之一切后果。

第五十九条:除甲方订购或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销售、使用依甲方规格制造之零部件及模具,夹具,治具。

第六十条:乙方应保证在甲方产品结束后,继续供应甲方承制之零件五年以上,以保障售后服务市场之需求。

第六十一条:乙方将零部件委托第三者制造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得到甲方的允许,但乙方仍需按合同规定对合同履行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甲方或乙方除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将本合同或其权益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者。

第六十三条:甲方于必要时如要求乙方提出其设备、材料来源、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必须提供。

第六十四条:甲方于必要时访问乙方工厂,并调查乙方有关订购零部件的工厂设备、生产管理、质量保证、技术能力、制造产能及经营管理等实务,乙方要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乙方接获甲方前二条要求时,除不得已的理由经甲方同意外,应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六条:因地震、火灾、战争、骚动、封锁等不可抗力事故发生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合法有效证明事故发生或存在的文件寄给另一方。双方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合同顺延或变更解除。

第六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经协商同意。

2、一方陷于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等状态下不能履约。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六十八条:甲方因生产变更,经确认及订购零部件已无需求时,有权终止合同,但乙方之库存品在甲方订购量、授权量之范围内,甲方应于生产变更后6个月内负责处理或赔偿。但存在如下情况时,甲方不负处理或赔偿:

1、有违法行为经查属实且有影响甲方权益之虞者;。

2、经调查报价不实,显有图谋暴利时;。

3、连续逾期交货或交货质量有重大瑕疵,严重影响甲方生产时;。

4、因故无法如期交样合格,经甲方同意顺延三个月,期满后仍无法交样合格时。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七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如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一方可以向订购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七十一条:依本合同规定所有之任何正式通知或请求,均应以书面为之。无论面交或邮寄对方本约所列地址或经对方书面另定之地址,均为本合同之附属文件;对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后十日内提出反对理由,否则将视为默认。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合同有效期间自生效日起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延长一年,但一方不同意续约,应至迟于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续约。(合同份数)。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壹份。零部件订购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壹份,

并各自贴用印花。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法人代表:

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电话:

税号:

纳税人代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供应合同【第六篇】

甲方:

乙方:

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内容如下: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规格、数量及质量标准加工生产大理石,不符合要求的大理石材不得运送给甲方,甲方有权拒收不合格材料。

2、规格、数量见表一。 3、质量标准:(1)乙方提供的各种规格型号大理石的技术等级、光泽度、外观等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79-92的相关规定,并提供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优等品。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方式

1、乙方负责送至甲方施工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装车及运输过程中对大理石板材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及时补足缺少部分。

3、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全部材料按甲方要求送至施工地点。

4、施工地点为

5、货到后,按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并按不同规格尺寸分类码放,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79-92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材料由乙方收回,由于叠压、包装等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检验的,在施工中进行检验,将不合格材料挑拣出退给乙方,乙方负责一切费用。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向乙方预交 元作为订金

2、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材料验收合格后将材料款付至总材料款的 80%,计人民币 元。

3、剩余材料款计元,待工程完工后内付清。 五、违约责任

合同签定后双方不得违约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由当地法院裁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补充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结算完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法人:

(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供应合同【第七篇】

甲方:(需求方)。

乙方:重庆市沿淇农产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农产品配送事宜经共同协商,本着双方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配送蔬菜业务关系,为保证双方的权益,达成以下协定:

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和卫生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蔬菜,确保蔬菜的新鲜和卫生,按时按量供应,如因送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等后果,乙方有责任联系源头供货商并协助处理。

2.甲方所需商品必须在前一天晚上9点前以书面、电话方式报给乙方(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量及特殊要求)以便给乙方提供采购依据。

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每天上午—点,将所订购的蔬菜送到指定地点。送货时间超过60分钟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天货款1%的违约金(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解决,以保证甲方所需蔬菜按时送到)。

4.乙方送货时应随货送上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甲方验收后由甲方人员签字确认,作为送货凭证。

5.乙方所送的蔬菜,根据市场行情,涨跌合理定价,根据同样、同等蔬菜规格,不能高于市场价,如甲方发现蔬菜价高于市场,甲方有权按高出市场价的双倍处罚,并在当月的蔬菜货款里体现,因季节性及风暴等自然灾害,部分蔬菜的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乙方无法承担,需临时调整价格时,应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调整。

6.乙方提供的蔬菜经双方在当日结算确认后,乙方须开据收据作为双方结算凭证,在甲方的指定时间和地点,于当月最后一日(自然月,如遇节假日提前),一次性用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货款,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供货,并按每天%收取违约金。

7.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壹仟(1000元)的蔬菜质量和单价保证金,保证金在第一次结账货款里扣出,甲方须填写收据并盖上单位公章,乙方妥善保管收据,合同终止甲方反还乙方的保证金。

8.供货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____年。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若要求解除该合同,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即时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0.附件:一、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双方开户行信息(加盖公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供应合同【第八篇】

公路局公路建设综合管理处(下称甲方)负责实施的县通镇公路建设工程,为确保路面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县通镇公路建设招投标办法的规定,县通镇公路建设材料中的沥青材料另行招标。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中标单位为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材料分公司(下称乙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签订本合同。

一、沥青技术要求:采用ah90-2的袋装沥青(沥青包装袋耐高热120℃不破、不沾且有足够强度,在160℃能与沥青混溶)。沥青必须符合gb/ t15180-20xx、sii0522-200标准。

二、材料单价:根据材料供应报价单,中标单位供应的沥青为石化公司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海”牌软包装ah90-2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中标价为4175元/吨。(中标价包括包装费、运杂费、税等)

三、供应材料:乙方保证所供应材料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按各项目管理处提交的沥青供应计划及时供应。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合同单价正常供应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材料供应,以保证正常施工。若在施工过程中因沥青供应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或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四、质量保证:乙方必须确保沥青的使用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甲方对所供应的沥青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若因沥青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将由乙方负责。

五、沥青数量:所供应的沥青数量以实际供给为结算依据。乙方必须保证每次供货数量。每次供货重量由施工队抽查,若发现其中一车重量不足时,则该批沥青所有车数的重量按抽查发现最轻的计量。

六、货款支付:乙方按月提供由各项目管理处确认列支的沥青材料数量,甲方在下月初支付90%材料货款。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付清。

七、其它:

1、乙方必须按上述合同要求履约,如有违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由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的有效期,与本工程的工期保持一致,合同期间价格不得变动。本工程竣工并结清材料帐款后,本合同即行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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