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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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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一篇】

一、分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点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篇】

劳动者在找到工作以后都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其实根本就很难和用人单位谈条件。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实践中,劳动者了解了怎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为自己争取利益。

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篇】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实习期也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目的。

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至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医疗行业尤为特殊,一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会超过一年半时间。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实习期间实习生须努力并且注重实践。

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篇】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完成之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A、劳动合同期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B、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2个月;C、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期限不满3个月的,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作岗位:

1、根据甲方经营管理的需要变更岗位的;

2、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岗位的;

3、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情况需要调整岗位的;

4、乙方因患病、休产假导致原工作岗位被其他员工替代的;

5、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岗位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实行月工资制,乙方第一年每月基本工资为______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资标准:

1、乙方岗位发生变更调整的;

2、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需要调整的;

3、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情况变化的;

4、其他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九条 甲方未安排加班,乙方自愿加班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

第十条 非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甲方只支付生活费。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的,甲方不必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五、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根据乙方的申请,由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将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和工资一起支付给乙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

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乙方利益的;

4、因欺诈、胁迫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年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当妥善移交工作及掌管的甲方物品,以此作为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不办理离职手续:

1、给甲方造成损失未承担的;

2、违约金未支付的;

3、工作未交接的;

4、掌管有甲方物品未交还的;

5、负责的货款未收回的。

6、其他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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