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样例(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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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第一篇】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_______。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
2、结算期限_________。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发布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第二篇】
药品购销合同(招标采购)。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招标编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为甲方,为乙方,双方根据年月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结果,依据市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议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于年月日,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此药品购销合同: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厂家及中标价。
见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
二、合同金额。
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三、技术资料。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品种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采购范围:甲方必须在自己定标产品中给相应的投标企业提交采购订单。
采购方式:甲方必须通过招采平台采购。
交货期:乙方通过招采平台接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在自己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交付药品。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现场验收、网上记录。
五、付款方式。
药品到货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天内按合同总价付款给乙方。
六、质量保证。
乙方应按合同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的规格、剂型、包装、生产厂家、中标价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因药品的质量发生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对于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协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七、药品验收。
乙方交货前应按出厂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做出检验。其记录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但有关质量、规格、批号、产地、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应随药品交甲方。
八、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物款总值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甲方逾期验收,或逾期支付货物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的滞纳金。
乙方所交的药品品种、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乙方在接到甲方采购订单后个工作日内不能送货到甲方时,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应送货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间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及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并通过监督领导小组的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条款,提请招标经办方和监督领导小组调解;如调解不成,可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投标文件或澄清的内容与本合同条款不符,以本合同的条款为主。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并在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下,另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合同未满的药品除外),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招采平台壹份。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第三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上海市物价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第四篇】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_____个,签约金额为____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同比例调整。
二、质量标准。
三、药品有效期。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已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附件二)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八)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三)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四)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九、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附则。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三)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第五篇】
甲乙双方依据《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在商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配送,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另附协议)。甲方的需求详见附表。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配送药品方式及时间:急救药品______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常用药品_____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节假日保证配送。
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承担应付款金额____%的违约金;乙方不按时配送,承担逾期配送金额___%的违约金。乙方三次不配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合同总金额______%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乙方三次不配送的;
2、甲方超过双方协商结算时间______________天不付款的。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的解释文件: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料。
第九条合同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日。
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第六篇】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出卖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附件一),合计:品种为_____个,签约金额为____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二)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同比例调整。
(一)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二)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一)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二)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一)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二)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四)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盛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已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附件二)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五)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六)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七)未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八)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三)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四)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三)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买受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第七篇】
一、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四、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五、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将中标价格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
七、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品种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价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九、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要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不以剂型、规格划分。
十、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在不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前提下,招投标各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执行的费率标准。
十一、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
(二)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三)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操纵投标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七)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按本规定执行。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议价或竞价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方法,按照本规定执行。议价或竞价采购的品种,在同品种其他剂型规格有中标价格时,其成交价格应与中标剂型规格品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五、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合同【第八篇】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件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品种、数量、价格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合计:品种为_____个,签约金额为____万元。
合同履行中,药品数量可按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数量上下浮动30%。
对于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可在24小时前书面提出。
药品的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供货价格按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同比例调整。
三、药品有效期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
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配送服务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通知为准。
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
六、伴随服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下列伴随服务: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1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物验收入库后_______日内结清货款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采购已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的同类侯补药品,当评定的药品候补品种中选择不出替代药品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中标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未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每延误7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50%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中标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
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九、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
本合同履行期满10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
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由双方在原合同上另行签署同意续约的意见和新的“药品中标品种买卖清单”。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附则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