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转让协议书文档(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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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转让协议书文档【第一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事项如下:
1、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仓库壹间,面积177平方转让给乙方,仓库转让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今后仓库的所有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2、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的仓库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过户给乙方名下,过户手续费由乙方自己负责。
3、甲方和市场租赁合同有效期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要补贴甲方租金2个月人民币7000元。
4、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贰万元,待甲方仓库铁丝网隔好,负责办理过户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后面的款项。
5、以上本协条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不得反悔,口说无凭协议为证,经甲、乙双方签名生效,本协议有法律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本协议签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度转让协议书文档【第二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让方:(合伙人)。
为加快荒山绿化步伐,转让方自愿将自己承包的责任荒山转让给受让方承包经营,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东:
西:
南:
北: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转让期内,受让方有荒山的经营使用权,所造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的造林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造林争取的国家项目资金由受让方所有。若因国家项目占地土地补偿由转让方所有,林木补偿按转让方15%受让方85%比例分成。承包期10年期满后,受让方若无效益,转让方可终止合同,若有效益仍按原合同执行。
转让方享有所造林木收益权,其标准10年后(即年月日)按每年纯利润的20%分配给转让方,林权证按林权共同办理。转让方有协助受让方管理林木和护林防火的义务。
此合同双方签字之后生效,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
此合同一式份,转让方、受让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度转让协议书文档【第三篇】
甲方:李xx,工作单位:
乙方:高xx,工作单位: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 ______栋______ 门 ________号)转让给乙方所有。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该房屋由乙方全额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的所有权和永久居住使用权、收益权归乙方所有。
二、 该房屋的全部出资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足额交纳。如果乙方不能及时足额交纳,甲方有权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出资后将该房屋转让其它人。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因借用甲方名义购买房屋,所以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万元。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乙方主张其它任何权利。自此后该房屋的所有利益和风险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乙方不履行本协议,需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所涉全部出资20%的违约金。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除支付本协议所涉全部出资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双倍返还经济补偿金。本协议所涉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归乙方所有。
六、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度转让协议书文档【第四篇】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民康诊所的经营权及所有权转让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所指诊所位于秦皇岛海港区友谊路47号民康诊所。诊所面积为平方米,目前经营场地为租赁(附租赁协议)。
该诊所证照编号为: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民康诊所的经营权及所有权变更予乙方。
2、甲方负责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3、民康诊所经营权及所有权价格(其中包括诊所内现有设备、设施及药品)共计47000元整(金额大写肆万柒元整。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该诊所的经营权及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该诊所内的设施、设备及药品的所有权同样归乙方所有。
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诊所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6、该协议签订之日后,该诊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及事故、债权等职责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之前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及事故‘债权等职责由甲方承担。
1、在核对诊所内物品无误,房屋租赁有效合法前提下,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自签字之日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5000元整(金额大写伍千元整),甲方需在签订协议书之日起天内向乙方办妥该诊所经营权及所有权的法人变更。自该诊所经营权变更乙方为所有并交由乙方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即人民币4xx元整,(金额大写肆万貮千元整)。
2、转让款由甲方按着收到款项的时光开具收据。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必须拥有该诊所经营的合法权利及所有权出让权利。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该诊所变更费用不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着每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甲方保证供给该诊所证照的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及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可变性。
4、无论任何原因甲方不能如期完成诊所经营权变更及经营地址变更,甲方需在延期一周内返还乙方已付款的本金,同时自第一次付款日算起按着已定金的每日百分之二十比例赔付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该诊所变更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给有关该诊所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证照及手续。
2、因甲方供给不合法证照及手续损害乙方利益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如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诊所房屋租赁合同。
4、诊所物品清单。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光:年月日时光:年月日。
度转让协议书文档【第五篇】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x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x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x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x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二)报价券商: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五)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九)园区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x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
第六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x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
3、向协会报告。
第七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
第九条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费用。
第十条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一条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