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培训委托协议书 委托培训协议书【精编5篇】
培训委托协议书明确了培训内容、时间、费用及双方责任,确保培训顺利进行,维护双方权益,促进合作关系发展。下面是可爱的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最新培训委托协议书 委托培训协议书【精编5篇】优秀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培训委托协议书【第一篇】
委托培训协议书要怎样写才能保证双方利益?以下由阿拉文库网友提供
企业培训就业协议书
阅读参考。甲方:xxx航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xxx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甲方为提高员工的物流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培养从事港口物流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特委托乙方对甲方员工进行培训,现双方就委托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对象:甲方公司基层管理人员38人。
二、培训时间:20xx年xx月上旬---xx月上旬共四个月650学时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三、培训内容:现代物流概论、物流实务、港口物流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应用、物流信息技术、物流设施与设备、统计基础与物流统计物流常用法律法规等课程,以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目标管理、质量管理、水运实务等专题讲座。
四、培训地点:xxx师范学院菱湖校区
五、培训形式:全体学员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
六、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拟定培训要求;
(2)负责组织参训员工;
(3)配合乙方搞好参训学员的`日常纪律管理;
(4)负责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经费。
2、乙方职责:
(3)配备班主任对班级进行日常管理;
(4)学员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5)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全国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七、培训经费:
1、培训费总额为捌万元整(80000元);
2、学员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给乙方;
3、学员参加全国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费用(550+68=618元/人)由甲方承担并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认证主管部门。
4、甲方在培训班开始十个工作日内先支付四万元培训费给乙方,余款在培训班结束前付清,乙方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正规收据给甲方。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 xx月xx 日 20xx年xx 月xx 日
培训委托协议书【第二篇】
甲方(培训机构):
乙方(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文化层次,乙方委托甲方对名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并组织参加统一考试。为使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全部培训工作,完成规定的科目和学时,直到参训人员文化课考试结束。甲方必须保证参训人员考试通过率不低于75%。
2.甲方应在培训开始前两周和乙方确定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并在培训开始前5个工作日前将培训方案报乙方备案。
3.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在上课时随意录像。
4.甲方在培训结束后提供免费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性格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反馈给乙方。
5甲方负责培训期间产生的培训(包括资料)及考务费用,并承担50%的证书办理费用。
6乙方参训人员考试合格获得技能证书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培训津贴。
7甲方负责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的补考,补考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培训对象的报名组织工作,并提供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社保缴费证明。
2.乙方应组织参训人员参加考试,参考率原则上不低于80%。
3.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公开甲方的课程、培训资料以及。
教学。
过程。
4.乙方应在开课前至少两周通知甲方上课时间,如要更换上课时间需提前通知甲方。
5乙方参加培训人员考试通过后,由乙方参训人员承担50%的证书办理费用(证书费用参加劳动部证书费用标准)。
1.甲方按照乙方就近原则和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原则,与乙方协商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
2.培训将在期间进行。
四、费用支付。
1.培训费及考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职工不缴费。
2.乙方职工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应按照考试通过人数将证书做证费用的50%支付给甲方,以便甲方做证。
3.甲方在乙方职工或者证书后,按照获得证书人数将20元/人的培训组织管理费支付给乙方。
3.付款时间:乙方应在考试成绩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将做证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证书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上第四款第3规定的付费标准,把培训津贴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补充:。.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写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具有同样法律效力。遇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生效,至双方账目结清无异议后失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1:《职工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培训委托协议书【第三篇】
1、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思想意识。
2、学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3、学校定期负责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和普法教育。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者相关活动,应负责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可预见范围内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它活动。
6、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一经发现,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把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7、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8、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及时告知后,该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由监护人自己负责。
9、教育学生掌握安全常识,利用校会、班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掌握交通、卫生、防水、防汛、防震、用电、用药、煤气、饮食等安全常识。
10、教育学生不涉足河、水库、机井、工地、车间、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等不安全场所,不与不良人员交往,防止受骗上当,学会自我保护,避免不安全事件发生。
11、教育学生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守法。
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容忍互谅,协调解决同学间的磨擦,严禁打架、斗殴和伺机报复等不良现象发生。
12、教育学生不到建筑工地、施工场地或危险楼房、地段、桥梁等处玩耍、逗留。
教育学生不攀爬电杆、树木、楼房、围墙、桥栏、高架等。
13、教育孩子在社会上要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严禁学生围观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严禁参与打架斗殴,严禁毁坏公物。
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
严禁学生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录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
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义务: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应在日常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校方共同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配合学校共同教育学生不玩火,不下河洗澡,不触摸电器设备、不扒车、不头,不爬高层建筑物,不擅自跟不认识的人走出校门,不打架斗殴。
3、学生若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特异体质、容易产生病发症等情况,应及早以书面形式告知校方(有关情况),以便给予一定照顾。
4、学生在校行为具有潜在危险性,校方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引发伤害事故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5、监护人应经常告诫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返校、离校途中的安全。
学校严禁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
教育学生遵守安全规则,没有家长陪伴,不得私自结伙乘车外出。
6、家长对学生要经常进行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溺水、饮食卫生等方面的教育,不得让学生随意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购买流动摊点的食品和饮料,要培养学生不吃零食的良好习惯。
7、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不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外出必须经家长同意或由家长陪伴。
不参与任何违规违法活动,不参加赌博及封建迷信活动等。
8、教育学生不看内容不健康的报刊、杂志、读物、影视等,以确保学生心理卫生健康。
9、由于学校的时间安排特殊性,凡晚间进行课辅同学,家长应当主动前来接送,学生离校后,任何安全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学生责任。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如果出现下面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4、学生私用电器,触摸电源,携带管制刀具的;5、学生自杀、自伤的;。
14、对学校组织的一切教育活动,要按老师的指导去做,对违反学校规定,不接受老师指导造成的伤害的。
四、其他责任。
4、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五、有关安全要求。
1、学生不准私自下河或违规到游泳池游泳;。
2、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不得违规使用电器,严禁抽烟、酗酒。
3、注意个人财产安全,特别要时刻妥善保管好贵重财产。
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搭乘非正规营运车辆;。
5、不看黄色书刊、音像,不进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6、不到校外非正规餐饮摊点就餐买零食,注意饮食卫生。
严禁抽烟酗酒;。
7、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或者家长电话告知并经学校批准方可离校,8、男女生交往要得体,女生尤其要有安全防范意识;要遵纪守法。
9、发现或发生有关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
协议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培训委托协议书【第四篇】
乙方:承德国润立德农牧有限公司。
为提高我县养猪业的发展和相关养殖人员的技术水平,特委托乙方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培训,现双方就委托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县级技术人员、乡村技术骨干、规模养殖户。
二、培训时间。
年月上旬---月上旬共个月。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承德国润立德农牧有限公司。
4、培训费总额为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5、甲方在培训开始一周内付给乙方15万元,培训结束后付清剩。
六、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拟定培训要求;
(2)负责组织参训员工;
(3)配合乙方搞好参训人员的日常纪律管理;
(4)负责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经费。
2、乙方职责: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2014年月日年月日。
培训委托协议书【第五篇】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协议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协议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协议”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协议。
11.“工程建设协议”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议。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协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协议文件和本协议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协议予以确认,经协议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协议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第四条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2)竣工日期:本协议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协议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协议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协议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协议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建设监理协议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协议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协议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协议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协议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协议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协议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协议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协议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协议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协议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1.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协议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协议,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协议的通知,监理协议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协议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协议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协议,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协议,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协议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协议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奖惩。
1.监理方违反协议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协议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协议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协议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协议。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协议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协议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协议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协议,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协议,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