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合同示例实用【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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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合同示例【第一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山林合同示例实用【推荐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村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合同示例【第二篇】
转让方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合同。
一、林地(已砍伐)及荒山名称、坐落、面积及界限范围。
1.原林地名称:,荒山名称:。
2.原林权证号:
3.坐落:
4.共计面积:
5.界限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注:
详见本合同附图。
三、流转方式、期限。
1.流转方式:以转让方式流转。
2.期限:转让期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
四、转让费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转让费额: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付款期限: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并向乙方提供现有与林地及荒山有关的前期承包合同等资料和证明。第三人对本转让地主张权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向乙方转让林地、荒山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严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林地(已砍伐)及荒地。
2.对转让的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
3.对转让期内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收回转让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转让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地内:采石、取土、建窑等破坏行为,不给林地(已砍伐)及荒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采伐林木应有计划依法进行,有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严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应当善意履行转让合同,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转让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按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有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2.发生不可抗拒力量的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原承包合同或丧失原承包合同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5.一方违约致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的。
6.原林地承包合同期满,且乙方放弃续约的。
八、争议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商议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九、其他手续。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原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同等有法律效力。
3.本转让合同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合同示例【第三篇】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一、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将自己的代管山林(估计面积大约亩)转让给甲方长期管理使用。
二、甲方自愿给乙方以现有的一草一木以及今后的再生林木等进行一次性补贴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给乙方买断,从签定合同书之日起在转让的范围内所有的一草一木的管理、受益权以及所有利弊关系都属甲方长期承担、所有,与乙方无关。
三、关于转让范围内的山林的土地权暂时属乙方所有。一旦甲方要增用该范围的土地。就由甲方按国家政策的规定给乙方履行经济补偿。乙方必须按程序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谢绝。
四、甲乙双方在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以前,若一方毁林动土搞建筑等活动。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实施。否则属侵权行为。
五、若因国家政策的强制行为至使双方合同无效,而将代管林退还给乙方。乙方只给甲方退还人民币捌仟元。
六、以上条款双方遵守执行,若有一方反悔违约赔偿给另一方6万元人民币以视为违约的补偿金,此合同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山林合同示例【第四篇】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承包范围(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即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 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乙方:签字
山林合同示例【第五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关联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山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林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对所转让的林权有法定的处分权。
2、甲方承诺,承担对于此次林权有偿转让的收益分配、日后争议、利益纠纷等责任,且甲方家族对于收益分配、利益争议等,于乙方无任何责任。
3、甲方所转让的林地,已经村委会同意。
4、甲方所持有的林地林权无抵押、无担保、无账务,所属权无争议。
二、转让山林的基本情况。
转让山林位于:
林权证号:
林权面积:
林权性质:
林权四至: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三、各方确认。
1、变更后该山林林权所有者为乙方,其林地的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处分权归乙方所有。
2、丙方认同此次转让。
四、转让程序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林权总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3、本次转让林权整由甲方过户给乙方完成后,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甲方在收款时应开具收款收据。
4、本次转让林权的过户程序中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本次转让林权由昆明公证处现场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本次林权转让宗地上的任何苗木保持原样,不可移动。
2、本次林权转让宗地涉及到其他农户的道路问题,由乙方提出道路的改动路线,由甲方负责与关联农户确认,改线道路修建由甲方负责。
六、本协议附件。
1、本次转让的公证书。
2、本次林权转让宗地四至关联农户确认字据。
3、本次林权转让所关联农户道路改线的农户确认字据。
七、其它。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县林。
业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
山林合同示例【第六篇】
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在榕江县乐里乡乐里村12组,购买山林一片,石昌兵、石伟等户,面积350亩,自愿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经双方协商,有关事项,特拟订如下协议条款:
一、山林四底界,按原先甲方与乐里村所签的合同规定的四底界为准。
二、双方议定该片山林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应有的手续全部交给乙方,一次性付清,付款时必须要有甲方的领条。
三、甲方保证该山林在合同期内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如在本协议规定内出现纠纷等问题造成乙方不正常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双倍返还的购山林款。
四、该山林转让期限自合同签字日起20xx年3月3日止,乙方必须将木材砍伐完毕,如有延误罚款伍拾万元。
五、涉及该山林原来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该山林自转让之日起,合同规定该山范围内的一切
杉松木,均归乙方所有,(包括合同内的土地使用权)。
七、甲方保证乙方通行(包括拉木材车辆通行)不受任何阻拦。但公路桥梁修整和公路跨方由乙方承担。
八、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山林的林权证书,先林合同以及其它与此山林有关的所有证件等;都交归乙方。
九、违约规定: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一方违约毁约,罚违约方伍拾万元给守约方。
该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山林合同示例【第七篇】
编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四条质物。
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
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应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质物的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日/月/年)元标准(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或保管方支付保管费。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原因除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
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
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质物的保险。
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
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质权人。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质权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山林合同示例【第八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土地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
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是集体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只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承包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鼓励经营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土壤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坚持稳定和完善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甲方发包方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新增土地范围以内,面积为30亩,其中林带亩,实际播种及交费用的面积为亩。该土地的位置与四周界限见本合同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年限以公元年的起止计算,合同期满后自然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不同承包土地经营年限阶段,执行不同承包费标准。并以现金形式交纳。承包费标准共分五个阶段,即: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年,免交土地承包费,但每年每亩土地上交管理费10元,每年上交土地管理费共计275元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十年共交275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2、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年,每年每亩土地上交承包费50元,每年上交土地承包费共计1375元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十年合计上交1375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3、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年,每年每亩土地上交承包费100元,每年上交土地承包费共计275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十年合计上交27500元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4、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年,每年每亩土地上交承包费150元,每年上交土地费共计4125元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十年合计上交41250元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5、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年,每年每亩土地上交承包费350元,每年上交土地承包费共计9625元人民币(玖仟陆佰贰拾伍元整),十年合计上交96250元人民币(玖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在合同履行期间,每年于当年3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当年承包费的50%作为承包当年履行合同的保证金。于当年11月20日前结算当年的土地承包费。当年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在当年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乙方在交纳土地承包费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收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费。
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土地,用于种植果园,主要种植优质的核桃、苹果、红枣等品种。不是改变合同约定的种植用途。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2、甲方有要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甲方有要按照如数向乙方收取土地承包保证金和土地承包费。
4、甲方负责乙方用水,用电等其他方面与当地农民同等对待,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解决宅基地。
5、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6、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国家相关规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种植技术指导。
7、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对乙方及其雇佣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
8、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国家征用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外,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9、甲方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合同约定种植范围内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臵产品。
2、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承包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3、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居)民享有优先录用权。
4、乙方必须承担公益性建设的义务工,义务工主要用于道路的平整、林带的放水、补植,清渠等公益性劳动。具体按土地承包面积每10亩一个义务工,如若不参加或完不成按每个义务工40元纳入上缴任务。
5、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有要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6、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保证金、土地承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乙方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不得转为非农业用地,不提擅自买卖、出租、荒芜所承包的土地;不准转作宅基地或修建其他建筑物,若需修建,必须经甲方同意,上报国土、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8、乙方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务人员,应承包管理责任,必须服从当地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对雇佣人员进行保险,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用于生产的各项投入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10、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工作完成时间,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不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11、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新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3、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了乙方的权益时,乙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费三个月的,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6、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7、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2、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应上交总承包费的50%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交纳承包费,甲方无偿收回乙方合同及承包土地上的附关物。
3、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4、乙方如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兴修建筑物,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并按要求复垦。乙方如毁坏承包地内的树木、水利设施等,要照价赔偿。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连连荒芜承包土地一年以上,乙方除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交纳土地承包费1—4倍的罚金,并不退还押金。
6、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转为非农业用地,买卖、出租、荒芜、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同时,解除承包合同。
7、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可以申请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仍然解决不了的,30日内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30日内未提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即产生法律效力。
乙方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冰雹)等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土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减产或绝产,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甲方可根据行业相关规定或参照当地政府对农民的减免规定,对当年的土地承包予以适当减免。
1、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
2、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需要重新调整或统一规划土地,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合同到期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如水稻、棉花等土地)必须达到土地平整,水渠完好;种植经济林的土地内(如苹果园、梨子园、红枣园等)果树必须符合相应承包年限种植的年轮,否则将参照国家相关产业种植要求标准,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
4、合同到期后,承包土地范围上的附着物果树、林带、水渠、水利设施、临时住房由乙方无偿交给甲方。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定备案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温宿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一份,镇土地管理所备案一份。
4、本合同生效后,原承包合同即行废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