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普通党员在党纪学习教育中,要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重点应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么,《条例》是如何产生、共经历几次修订?了解我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脉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起草阶段
1988年
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起因是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我们没有系统、全面地制定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对违纪问题的处分主要凭借工作人员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在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新路子”的要求下,中央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阶段
1997年
1997年2月27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172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条例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这部《条例》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
·政治类错误
·组织、人事类错误
·经济类错误
·失职类错误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正式发布施行
2003年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共178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依然采用3编的结构框架,2003年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十八大后的三次修订
2015年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章133条),实现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2018年
2018年8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42条。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包括:“一个思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重点”,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五处纪法衔接,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六个从严,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七个有之”,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2023年
当下施行的《条例》是2023年12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如,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与此同时,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中,处处体现出对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章的贯彻落实。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重点、难点问题。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处分规定的针对性。在群众纪律中,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工作纪律中,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多处修改彰显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坚决态度。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在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基础上完善纪律规范。如,新增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等规定;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
总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修订—再实践—再修订的循环往复,目前这部规范党的各级组织活动和全体党员行为的条例更加成熟,纪律特色更加凸显,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显著增强,也充分体现出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走在前列的基本能力。《条例》为党员干部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为党员干部的言行划出了红线,规定了底线,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关爱党员干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