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课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实践
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本次党课将围绕历次修订情况、新版《条例》的核心内容、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一、5次修订情况
1997年首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一共172条,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况,包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一共178条,规定了10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78条缩减到133条,细化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2015版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发挥出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二、《条例》的核心内容
新版《条例》分为十一章,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组织纪律是党的组织原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群众纪律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密切党群关系的基石;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塑造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
三、《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供了明确的纪律遵循和行为准则;其次,《条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最后,《条例》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通过强化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四、部分新增《条例》的解读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此次《条例》的修订,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2018版《条例》对党纪和国法衔接在第27条至30条、第33条有着详细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治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此次修订的《条例》,对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再如新增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同时新增了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而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变得尤为重要。目前,构建制度环境和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还有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条例的增加,更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此条规定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解读:《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
在未来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们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与宣传,深刻认识遵守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注重发挥《条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其与党的其他法规制度相结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用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务实的作风,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