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文资料 > 其它公文 >

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3篇

网友发表时间 2568008

【参考阅览】此篇精品资料“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3篇”由阿拉网友整理分享,帮您减少加班熬夜,轻松写作尽在阿拉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二条选派范围。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从处级及以下公务员中选派;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原则上从厅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中选派。

第三条挂职方式。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安排,经党组会研究,确定挂职职务;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原则上平职级或低职级安排。

第四条基本条件。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二)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其他公务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素质良好,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大局意识,作风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能力强。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科级及一般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与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

关系。

第五条选派程序。

厅机关公务员到基层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提名。提名采取组织安排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安排是由厅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处室提名挂职人选;自愿报名是由厅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按照干部挂职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素质锻炼的需要,申请到基层挂职锻炼。

(二)审核。对提名的挂职人选,经本人所在处室初审,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符合挂职条件的,根据基层单位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挂职锻炼单位职位及拟任职务。

(三)任职。干部挂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任免相应职务,任职手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基层干部到厅机关挂职应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本处室编制和人员情况提出拟接收挂职锻炼人员计划,人事处审核汇总,报请厅领导研究同意后,通知各处室提名挂职人选。机关各处室出现如下情况方可提出挂职需求:

1、本处室编制空缺;

2、实际在岗人数(含借调人员)少于核定编制的;

3、近两年内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的;

原则上挂职干部人数与本处室实际在岗人员之和不得超出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数。

(二)提名的挂职人员填写《基层单位干部到厅机关挂职锻炼推荐表》,经用人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厅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请厅党组研究,确定挂职人选。

第六条挂职时间。挂职锻炼时间为两年。挂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条干部挂职锻炼尽量要考虑部门、单位之间的平衡,尽量避免短时间内从同一部门、单位选派、选调多名干部。

第三章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教育

第八条干部挂职期间由用人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用人单位管理为主。

第九条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保留职务,保持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挂职干部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内容涵盖各项规章制度、纪律作风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及特点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挂职干部的履职情况和思想、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派出单位要注意关心派出干部的工作、学习及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挂职期间遇到的具体困难,同时要协助用人单位加强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四章挂职干部的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干部挂职半年以上参加用人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干部挂职工作期满后,本人要认真总结,并以书面材料报挂职单位和原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情况报厅人事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2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县人武部党委:

为进一步加快年轻干部的培养,强化实践锻炼,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调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经研究决定选派干部到县稳定办、县信访局挂职锻炼,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对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挂职对象的选派

挂职对象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县稳定办、县信访局的工作要求,从丰富干部的经历,提高干部的能力出发,在县管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派。

二、挂职锻炼时间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脱产半年。

三、基本待遇

挂职锻炼干部在县稳定办、县信访局工作期间,工作由所挂职单位安排,不任职务。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仍在原单位享受。

挂职锻炼期间,原单位的职务一般不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征求县委组织部的意见。

四、考核管理

挂职锻炼期间,工作上服从县稳定办、县信访局的统一安排;锻炼期满,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核。

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以县稳定办、县信访局为主,派出单位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县稳定办、县信访局要妥善安排好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使他们能在挂职锻炼期间得到实实在在的锻炼提高,并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反馈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五、有关要求

挂职锻炼的干部,要克服困难,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认真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自觉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及时向组织上汇报思想工作状况;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在挂职锻炼期间,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挤出时间学理论、学经济、学科技,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搞特殊化,更不能利用任职岗位及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县稳定办、县信访局领导要关心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生活,主要领导要经常与挂职锻炼干部进行沟通交流,注意听取他们在工作、学习、思想及其他方面的情况,热情关心,严格要求。

挂职锻炼干部派出单位要顾全大局,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交接等事宜,要主动为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年轻干部挂职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干部作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挂职锻炼干部选派范围: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精神状态好,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思想作风端正,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现突出。

(三)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其中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副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听取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测绘局机关和测绘系统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70 256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