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安全温馨告知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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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温馨告知书1
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电力法规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国家行业标准,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你(单位)在千伏线路(变台)号至号线路区段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有以下第条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爆破、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倾倒化学物品等危及电力安全的活动。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经主管部门批准种植的园林和经济树木未及时修剪,与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足。
三、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堆放谷物、垃圾、草料、木材、油料、塑料地膜、矿渣、易燃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五、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在杆塔上悬挂广告牌、搭挂通信线、广播闭路线,穿越或平行电力线路的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
七、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
八、采取停电措施的企业私自挂接电力线路或私自采用转供电源非法生产的。
九、用户产权范围内自维护的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危及公共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十、其它
十一、根据等规定,给予你(单位)的处罚。要求你(单位)采取措施,对上述问题立即整改,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印章)
电力安全温馨告知书2
尊敬的广大群众和用电客户:
春天到了,随着气温逐渐升高,苗木产业、农业灌溉等农业生产工作全面铺开,田间地头、公路两侧等区域电力线路防护区内,起吊运输苗木的车辆、机械大量作业,加之操作人员普遍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必要的电力安全知识,给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为了您和家人安全和幸福,请您注意和遵守以下事项:
一、严禁在电力线路防护区(10千伏线路两侧5米内)内种植危及线路运行的高杆树木、竹子等植物。严禁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测量高杆树木、挖树堆放树木、停车吊装树木、或向电力线路抛扔绳索等物体,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二、您使用移动式机械如汽车吊车、运输超高车、水泥商砼罐车等特种机械时应观察周围是否有高压线,提前告知司机和操作人员作业要远离电力线路,并设专人指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下方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过电力部门批准。
三、严禁电力线路防护区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严禁水泥商砼罐车靠近或跨越电力线路作业;严禁从电力线路旁边上下传递建筑材料,更不能在高处横移和旋转金属有可能触及电力线路的'金属材料。在电力线路侧确需搭接脚手架时应远离电力线路,最低应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如因条件限制时其脚手架对电力线路距离不得小于3米,并应在脚手架外侧挂设安全防护网,悬挂“危险小心触电”警告牌。
四、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孔明灯;严禁向电力线路、变压器抛扔物体;严禁攀登电力线线路杆塔、变压器台架或在杆塔上架设其它电力线、通讯线、或安装物件。
五、严禁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取土挖沙,或随意拆除电力线路杆塔拉线上的套管等器材的破坏行为。禁止在变压器、配电室周围堆放易燃物或倒垃圾、堆放粪土。
六、严禁在上方有电力线路的河边、鱼塘岸边、水库岸边钓鱼,防止鱼竿触及电力线路发生触电。
以上温馨告知内容,可以使您在作业时规避很多风险,安全无小事,平安才是福,敬请您及您的家人、亲朋好友认真阅读,熟悉牢记。
XXX供电公司
20**年2月
电力安全温馨告知书3
____建设管理委员会:
贵单位在我局______35KV变电所供电线路(35KV____线T接线)下方拟建____办公楼的通知已获悉。我单位线路维护管理人员已于__月__日至现场进行了勘查,目前,我单位正在进行线路改迁方案的调研及制订。__月__日,获悉贵单位已准备开始开工建设,我单位将尽可能加快线路迁改工作。在线路迁改工作未结束以前,违规在35KV输电线路防护区内作业,将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现对具体风险及要求告知贵单位,希望贵单位务必做好施工单位风险告知及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安全风险告知:
一、35KV____线T接线是相电压高达35000伏高压输电线路,该线路目前处于带电运行状态。
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建筑、起重、挖掘、爆破、打桩、钻探作业,存在人身触电、机械伤害的安全风险。
三、破坏电力线路及其辅助设施,会导致电力线路杆塔倾倒、断线,存在线路事故引发人生触电事故的安全风险。
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35KV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五、《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单位将竭尽全力加快线路迁改工作,请贵单位在接到安全风险告知后,及时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同时,立即采取措施,在高压线路迁改工作未完成之前,制止所管理的施工单位及个人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
特此告知!
通知单位:____电力局
通知人:通知时间:
年月日
接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