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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通知(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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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通知【第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各级各类学校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20〕668号)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学校实际,积极稳妥制定开学工作方案。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教职员工做好开学准备,落实对师生员工的健康监测要求,全面排查各类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按照“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属地统筹”等原则,周密安排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和相关工作,全面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科学精准做好校园疫情防控。要压实学校防控主体责任,落实“防输入、防反弹、防突发、防松懈”要求,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开学前,要建立完善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预案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校园环境卫生整治,“一人一档”制定返校学生信息台账,确保学生返校全程可追溯。开学后,要严格日常管理,严格把好校门,严格活动管控,强化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继续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重点节点、重点事”的防控,针对国内境外疫情重点地区、无症状感染者、有重点地区旅行史或病史人员、秋冬季传染病高发时节等强化关键环节管理。要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密切配合,健全预警、预防机制,确保对突发疫情做到“四早”。

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校要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完善本地本校应急处置预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要组建应对学校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应急工作人员培训。要与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点对点”的协作机制,协同开展应急预案全员、全过程、全要素演练,把做好应急演练作为开学、开园的必要条件。要确保应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一旦发现疫情,能够快速启动,第一时间隔离、第一时间报告,高效处置,将疫情处置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校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学生全面返校、学校满负荷运行、应对“疫后综合征”的压力挑战,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设施到位、物资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学校防疫物资储备充足,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对条件薄弱学校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防疫物资配备支持力度,加强对学校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要强化辖区、教育部门、学校、家庭个人“四方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教育系统应对“疫后综合征”工作方案》,针对教育管理、教学改革、心理援助等重点问题,细化方案,做好应对。及时排查师生心理状况,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提高心理疏导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各地和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将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代章)

2020年8月14日

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通知【第二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我街道疫情防控应急指挥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压实责任,精准落实,坚决筑牢疫情防控防线,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8个工作专班,职责明确如下:

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苗晋宏 人大工委主任

刘  喆 纪工委书记

宋宇东  组织委员

许旭红  武装部长

朱  丹  宣传委员、副主任

秦  晨  副主任

梁  瑾副主任

刘佳烊 副主任

程新民 主任科员

关旭庭 主任科员

彭  华副主任科员

李效民 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卫计办,办公室主任由朱丹兼任。

二、成立专班及职责分工

(一)外来人员排查专班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村网格员

职  责:排查本辖区外来人员尤其是重点地区返村入村人员情况,并及时和信息报送工作专班对接。

(二)信息报送工作专班

组    长:朱  丹     副主任

副组长:李  静  卫计办主任

成 员:卫计办、各村计生信息员

职    责:负责对区疫情防控办推送重点人员进行核实,将核查确定的信息上报区疫情防控办进行分析研判,按照要求采取隔离、居家监测、核酸检测等相应的措施,并将不属于本街道的人员信息反馈至区疫情防控办。同时,上报各村主动排查出来的人员信息。

(三)重点人员管控专班

组    长:科级包村干部

副组长:各村(社区)负责人

成 员:街道包村人员、网格员、村医、民警、志愿者

职 责:各村(社区)要对居家隔离人员严格落实包村干部、村级负责人(网格员)、医务人员、民警、志愿者“五包一”责任制度,采取“五人包一人、台账有人建、工作有人干、居家有人管”工作模式,对每一名居家隔离人员开展隔离管控、健康监测、心理疏导、物资供应等工作。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后用医用垃圾袋封装至专用垃圾桶,由环卫处统一搜集处理。对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有专人负责询问、记录健康状况,并与其签订承诺书。

(四)常态化核酸采集工作专班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卫生院核酸采集人员、各村信息登记员

职 责:合理布置街道核酸采集点,保障采集点的环境卫生、人员秩序,并安排各村信息登记人员轮流在采集点进行信息登记。卫生院负责对来检人员进行采样、封箱、转运等工作。

(五)全员核酸检测采集工作专班

组  长:

副组长:17个采集点科级包联干部

成  员:各村“两委”成员

职  责:组织开展核酸采样工作培训和演练。根据防控指令要求,科学布局采样场地,做好工作人员调配、物资储备,并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核酸采样,及时收集、汇总、报送核酸检测数据信息。做好采样所需物资的保障供应。

(六)建筑工地、企业市场管控专班

组  长

副组长:

冯  辉  

成  员:企业办、安监站、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所

职  责:负责督促辖区建筑工地、企业市场严格落实人员的排查、登记、管控工作,严防疫情传播扩散,坚持“管行业必管疫情”防控原则,做好建筑工地、企业市场的疫情防控督导检查。

(七)物资保障工作专班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统筹协调疫情防控所需的生活物资、防护用品、消杀物资等的领取、分配、调拨等。

(八)监督检查工作专班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对辖区居家隔离人员、小型门店等管控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对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村进行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工作专班要严格按照省、市、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讲政治、顾大局,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协同配合,统筹调度好本专班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主动担当责任。各工作专班组长统筹本专班疫情防控工作,统一调度、协调和指导部门间、行业内、区域内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各专班组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据职责分工,将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强化信息报告。在应急状态下,各工作专班严格落实“日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疫情防控情况,及时上报街道疫情防控办,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通知【第三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冲上疫情防控第一线,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顽强拼搏、日夜奋战,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当前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医务人员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压力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加强各方面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四、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基础性疾病药物、卫生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征用医院周边有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固定场所,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和与家人隔离的必要条件。采取专车接送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

五、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全力救治受感染的医务人员。加强对疫情防护物资的统筹调配,医用防护用品要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特别是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

六、确保轮换休整到位。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休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提前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后备力量储备,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疫情结束后,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七、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八、切实落实有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援鄂医疗队队员家庭实际困难,建立台账,分类施策,切实解决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对于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九、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力量投入,完善问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十、开展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利用多种形式、渠道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务人员及时奖励,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及时表彰。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以上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逐一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医务人员有关政策措施的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党费、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进行政策统筹,分类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准确提供一线医务人员信息,确保精准、无遗漏。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2日 

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通知【第四篇】

石家庄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石家庄市广大市民:

近日,北京陆续发现多例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5月30日(含)以来去过北京中高风险地区特别是新发地等市场的来石返石人员,请尽快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由属地政府采取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进行两次核酸和一次血清抗体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治疗。经检测无异常情况的,隔离期满后纳入社区防控网络体系管理。

二、对于北京中高风险区域有来石返石意向的,建议其暂缓来石返石,执意来石返石的,乡镇、街居工作人员要告知其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进行两次核酸和一次血清抗体检测。

三、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请及时向社区(村)或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社区继续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小区卡口在实施门禁、测温、验码、登记等管理的同时,对外来人员,要认真做好信息登记。

五、广大市民如非必要,请近期不要前往北京市。如必须前往,请务必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返石后,按照分级防控措施严格落实。

六、广大市民外出要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少聚会,注意合理健康饮食。

七、广大市民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到就近的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诊全程要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各发热门诊要对所有发热人员逢热必查、逢热必检,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立即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置。

八、广大市民坚持“亮码”通行,将河北健康码“绿码”作为进入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务楼宇、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馆、工地等工作生活场所和公园、旅游景区等户外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凭证,提升健康码使用率,推动人员有序流动。

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单位的广大商户,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活禽交易、宰杀等经营行为,杜绝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杜绝销售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

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和公民社会责任。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主动上报登记或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提供信息,不如实报告自身异常情况,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石家庄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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