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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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第一篇】
从8月6日至今,我被抽调到区委第四巡察组已一月有余,截至目前,我组已经对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和食药监局等被抽查的11个区直部门完成了专项巡察工作中的计划部分。通过参加巡察,我对全区的营商环境现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中我也感受颇深、受益匪浅。根据要求,下面汇报一下近期巡察工作中我个人对巡察谈话工作的心得体会和粗浅认识。
一、巡察谈话工作进展。
截至目前,我组已经完成了对被抽查的11个区直部门专项巡察工作中的计划部分,其中个别谈话108人。我参与的个别谈话33人(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4人、中层干部6人;食药监局领导班子3人;投资促进中心领导班子2人、中层干部5人;人社局领导班子5人;编办中层干部4人;金融办领导班子2人、中层以下干部2人)。
二、对巡察谈话工作的心得体会和粗浅认识
个别谈话是巡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贯穿于巡察工作的全过程。开展个别谈话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讲求策略技巧,注重谈话质量,确保获取真实信息。在巡察过程中,有的同志对巡察工作不甚了解,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同志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错失反映问题的良机,等等。这也就告诉巡察工作人员,个别谈话的方法和技巧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保障。
(一)创新思维是提升谈话质量的关键所在。谈话中创新思维实质上就是敢于突破常规刻板僵化的问答式谈话模式,在原则框架内敢谈敢问,敢说真话和实话,敢真诚交流,敢于担当、正视问题。在以往,有的巡察干部在谈话时中规中矩当然无可厚非,但是照本宣科,思想僵化,“说话留半句”,往往给谈话对象留下不真诚、不踏实的印象,很难达到谈话的预期效果。因此,不论在谈话方式,还是谈话内容上,都要有一定创造性的发挥空间,“心底无私天地宽”,当放下一些不必要的顾虑,敢越所谓的“雷池”时,才能增强谈话魅力,实现谈话目的
(二)准确站位是谈话顺利进行的有效前提。巡察谈话是同志间平等的交流,准确站位就是站在同志的角度,对“同志”抱有感情,相互尊重,动以真情,消除顾虑。“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相互尊重,平等交流,在双方互信的基础上开诚布公坦诚以待是实现成功谈话的前提。这样,谈话必然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是实现谈话效果的必要条件。谈话对象千差万别,职务、性别、年龄、性格、阅历知识等等都各不相同,谈话人必须因人而异,适时变化谈话策略。对待冷漠应付、寡言少语的,就要单刀直入,直奔主题;对待顾左右而言他的,要适当逻辑推理,趁其不备,攻其破绽;对待个别情绪激动的,要及时化解调和,控制谈话节奏,保证谈话平稳有序;对待满腹委屈、事无巨细倾诉的,要保持耐心,合理引导,择其要而了解有关情况。谈话是动态的,变化的是谈话的方式方法和技巧,不变的是谈话人的态度,这就要求巡察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工作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每个谈话对象,始终保持严谨、客观、平和、淡定。态度决定细节,细节决定成败。
巡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使我接触到以往不能接触的新事物,受益颇多。但也发现自身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巡察工作的越来越深入,我愈发现对巡察工作相关知识掌握不够、理解不深,愈发现对巡察工作中涉及的专业性知识,学习不够、知识面狭窄,全面综合能力不高。对巡察工作方式方法掌握不多,使我被动接受安排,欠缺主观能动性。在巡察工作个别谈话过程中,透过现象,提炼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很欠缺,和别的同志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与素质,强化自身不足方面的学习,才能迎头赶上,不拖巡察工作的后腿。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第二篇】
陕西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制定印发《市县党委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职责清单》,对市县党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进行规范,为推动市县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职责清单》共分为5个部分、28条具体职责,首次全面系统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市县党委、党委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巡察办的具体职责分工,把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落实机制、执行措施从制度层面进一步确定下来,推动党委在知责基础上做到担责、履责、尽责,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职责清单》牢牢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从市县党委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指导思想、巡视工作方针、政治巡察要求、构建巡察工作格局、巡察成果运用、约谈问责机制、巡察队伍建设等7个方面明确职责要求,重点推动解决深化政治巡察、巡察基础建设、整改与成果运用等方面影响和制约巡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做到组织领导有力、责任落实到位。
《职责清单》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市县党委书记把巡察作为“书记工程”来抓,重点推动解决党委书记对巡察主体责任理解不平衡、措施不有力、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党委书记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头雁引领作用。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领导、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重点推动解决压力传导不到位、整改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形成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整体合力,确保巡察工作取得实效。
《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责任,推动领导小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进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深化对巡察机构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重点推动解决组织实施要求和措施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职责清单》通过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市县准确理解把握巡察办定位和作用,落实巡察办党委工作部门和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职能责任,全面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重点推动解决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制度执行效果不佳、巡察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巡察办承上启下、联络各方、贯彻执行、督促落实作用。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第三篇】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纪委副书记为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决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二)研究巡察工作的年度计划和目标要求,每学期的巡察对象和巡察组组建事宜;
(三)听取巡察办、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对巡察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程序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
第三十八 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