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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专项应急预案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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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专项应急预案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叉车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叉车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我公司根据《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处理叉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叉车事故,是指在本公司内使用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熟悉已经建立的叉车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切实地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为应对突然发生的叉车事故,本公司成立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朱冰任组长,龚建国 徐黎明 周振华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汪超、陈世华、沈征峰、周丽芳、叶晓明、周俊、陈芸莹、樊建明。姚宏平为联络员。   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公司对叉车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部署叉车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公司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副组长的职责:   龚建国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徐黎明、周振华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叉车等的数量及具体位置的分布,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存档随时备查。   第十二条:本公司叉车设备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如下:公司从开业到现在已有12年了,设施设备也开始老化,特别是叉车24小时运作使用频率较高,如果带病操作加上操作人员   疲劳驾驶,很容易发生叉车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公司财产损失。所以我公司在平时加强对叉车的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个别员工发现问题不报带病操作的将严肃处理,在每次班前会上都要对员工进行讲解,1、不能疲劳和酒后驾驶、2、操作叉车前要对水、油、电瓶的用电情况、刹车、灯光等进行全面的检查。3、叉车要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严禁停放在商品旁边,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叉车故障及时报修,严禁叉车带病作业。4、在作业叉车过程中要按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牢记安全生产,做到“三不伤害”。   第十三条: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点为本公司重点监控内容,在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检查隐患点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本公司根据在用设备的特点和实施应急救援的要求,配备的必要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设备部,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五条:本公司如有叉车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一)组长按本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在向上级公司报告的同时,向区内其它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本公司如发生叉车事故后,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   第十七条:本公司叉车注册在异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报告叉   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同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局。事故的报告时限为一小时内。   第十八条:本公司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公司(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 事故发生地点;   (二)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三) 事故设备名称;   (四) 事故类别;   (五)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叉车事故如发生后,本公司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如发生叉车事故,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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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专项应急预案篇2

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叉车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叉车事故造成的损失,保证员工生命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二、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叉车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三、应急处置原则(一)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身伤亡原则。   (三)利于恢复生产的原则。四、危险性分析及预防措施(一)危险性分析   1、叉车因其司机视线盲区多,叉起重物时严重影响司机视线,且其传动机构、现场作业环境复杂,对司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突发性事故较多。   2、叉车事故类型主要有:司机操作失误或视线盲区或刹车失灵导致叉车叉伤或碾压人员事故、传动机构失效或所载重物重心不稳导致重物滑落事故等。   (二)预防措施   1、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加强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好相关维修、保养记录。   2、叉车司机必须持有当地相关操作证件,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3、加强叉车司机安全技术培训,加大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叉车司机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4、严禁超载运行,疲劳驾驶。   5、每班开车前仔细检查叉车动力、传动装置、刹车装置、仪表盘、润滑油等。发现故障立即处理,处理前叉车不得运行。   6、叉车启动、叉起、放下重物、转弯时,司机要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并鸣笛示警。   7、叉车在场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5km/h。   8、中方管理人员和叉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叉车作业注意事项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五、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一)组织机构   为应对突发的叉车事故,项目成立叉车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曲 岩   副组长:王志清 付光进 任晓刚 朱克生李少华   周 林   组 员:秦 堃 辛成文 钟 辉 张清林张昊辉   赵长鑫 周海松 卜令欣 高明普 张清骏   汪闫坤   (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指挥叉车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上级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抢险救援措施。   (三)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组长的主要职责:负责召集、协调项目内各班子成员及各部门、施工队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3、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六、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一)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现人向施工队/班组负责人报告,施工队长或班组长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人员立即与相关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具体见项目《生产事故与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中条。   2、事故报告内容   叉车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或施工队/班组负责人立即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及有关参数;   3、事故类别、事故的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抢救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3、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主要是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汇报,具体报告通过邮件发送。应急指挥部电话:0592-6106586。   (二)应急响应   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事故情况。   2、组长立即启动《叉车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立即开展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由组长指定专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开展事故调查。七、应急处置方法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急救车辆、医护人员、维修人员、事故班组或施工队负责人、警戒人员、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等赶赴现场,查看现场情况并制定救援方案。   2、急救车开至事故现场待命。警戒人员设施警戒线,疏散救援无关人员,并保证道路畅通。   3、如叉车上装有重物,必须采取措施搬走重物,防止救援过程中重物滑落对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如叉车叉伤人员,立即采取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轻伤在医务室进行治疗;情况严重者,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5、如叉车碾压人员,应先搬走叉车上的重物,再用千斤顶支起叉车将受伤人员救出。严禁采用开车的方法救人,防止人员受伤加剧。支起叉车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叉车翻车。   6、如叉车所载重物滑落砸伤人员,应采取措施保证一次移开重物,防止移开重物过程中重物下回对受伤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7、伤员的救治严格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骨折伤员要先固定后搬运;出血伤员要先止血后搬运;窒息(呼吸道完全堵塞)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要先进行人工呼吸或心脏复苏后再搬运。   8、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9、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项目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八、应急救援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叉车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宣布叉车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一)受伤或死亡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九、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叉车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2、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备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3、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项目各部门、施工队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十、演练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演练,演练采取模拟实战演练形式。

叉车专项应急预案篇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我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叉车)事故,是指在本单位内使用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条   叉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据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熟悉已经建立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严格、切实地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为应对突发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娄寿荣任组长,刘德强、周志明任副组长,以下人员为组员:杜跃华、魏守金、贾兴斌、伍延国、闫瑞刚等。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   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本单位内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组长的职责:周志明副组长负责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刘德强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   组员的职责:服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挥,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务,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叉车等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具体位置的分布,编制书面记录和绘制的详细分布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均应存档随时备查。   新市场营销法则 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食品餐饮营销 建筑房产营销 消费品营销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叉车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   措施如下:   1、叉车驾驶人员无证驾驶   2、叉车司机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3、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出现损坏   4、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有泄露   5、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没有充足等。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点为本公司重点监控内容,在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检查隐患点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在用设备的特点和实施应急救援的要求,配备的必要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仓库,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五条   本单位如有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一)组长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在向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的同时,向区内其它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本单位如发生重大事故后,现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最高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本单位叉车注册在异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同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的报告时限为两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要以传真方式报告。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如发生后,本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第二十一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   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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