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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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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1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矛盾化解难度日益加大。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院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转变家事审判理念,依托**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婚调委),建立健全了“以和谐便民为目的、以专业审判为保障、以高效运行为基础” 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调处机制,这不仅是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便民利民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构建“平安**”的重要举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30日,我院共收到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诉状**件,其中委派、分流至婚调委进行调解的有**件、我院直接受理的有**件。我们的做法主要是:

一、转变理念,加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调处机制的专业化。

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审判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稳定。我院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从传统的“坐堂办案”转变为强化法官职权探知,鼓励法官走出法庭、走向社会,帮助当事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我院自2014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类型化专业化审理,即指定固定的团队(庭室)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案件的类型化专业化处理,能有效地规范审判行为、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的任务。如我院在审理**与**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婚后与他人生育子女这一事实。我院认为,**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在判处双方离婚的基础上,另行判决**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我院也鼓励和支持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法官参加心理学、社会学的培训和学习,努力增强服务大局、化解矛盾和开展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能力。通过引入社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方式,选聘2名心理咨询师参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从而不断加强法官们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能力,推进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化审理。2018年8月,我院有一名法官被评为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二、诉调衔接,推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调处机制的多元化。

我院依托婚调委,充分利用民政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平台,形成有效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从源头上减少家事纠纷的发生。

一是深入推进立体式的诉前调解工作。强化法院与婚调委及其成员单位的长效合作机制,利用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广泛分布在全县**个行政村(社区)的特点,搭建“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纠纷化解平台,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我院为此创建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立案预登记”制度。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案先进入委派调解程序,由婚调委派出当事人所在村的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正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在“立案预登记”的保障下,我院通过诉前调解工作将重心向诉前延伸,有效实现了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分流,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群众免去了诉讼之累。2018年5月以来,我院委派、分流至婚调委进行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有**件,只有**件最终进入诉讼程序。

二是切实做好司法确认工作。我院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经婚调委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司法保障作用,除即时履行的以外,对当事人在婚调委达成的协议,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既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也提升诉前联调工作的社会认可度。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法院对在婚调委调解站调解达成的**份“离婚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

三是认真做好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在对外委派开展诉前调解的同时,我院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平台、以家事法庭为中心,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了“调解室”,挑选素质高、调解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家事法官值班,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

三、多方联动,共享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调处机制的信息化。

建立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和涉婚姻案由的案件信息的共享机制:我院每月将涉及当事人婚姻关系变更的相关案件信息及时交换至县民政局,使民政局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数据库。同时,我院因审理、执行案件的需要,可通过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到民政局查询案件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2018年5月至今,我院为民政局提供婚姻登记变更情况记录92条,县民政局为**法院提供查询**人次。

建立未成年人保障信息通报机制:**县农村离婚案件多由外出务工多年的女方当事人提起,在判处离婚后,未成年人均由男方抚养,这些未成年人成为留守儿童的可能性很大。对此,我院建立了未成年人保障信息通报机制:即我院每个季度将离婚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的信息提供给妇联、民政局,由妇联、民政局按照要求,对案涉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等情况进行排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四、延伸职能,促进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调处机制的社会化。

联合普法,不断提升群众的法制意识。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官方微博、手机简讯等宣传平台,加大对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工作的宣传报道。我院举办专题讲座1次,为乡镇、村、社区干部群众讲解《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着重讲解妇女在婚姻家庭、工作生活、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与区司法局、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开展联合普法3次,在广场、社区、校园开展主题法治宣传,发放反家庭暴力倡议书、妇女儿童维权手册等资料。

追踪回访,提高多元调处实效和当事人满意度。建立了家事纠纷调解协议执行效果追踪制度,由司法局、民政、妇联等部门对以判决形式结案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提供情绪疏导、心理调适、婚姻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提高家庭成员沟通交流的艺术和经营婚姻家庭的能力,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努力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纠纷。对在婚调委调解站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积极开展回访工作,加强与当事人的情感沟通,为其提供法律律援助等后续服务,提升了调解实效及群众满意度。

各位领导、同志们,虽然我们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调处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和各兄弟县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联动调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与婚调委及其成员单位整合资源、联调互动,努力构建以和谐便民为目的、以专业审判为保障、以高效运行为基础的家事审判工作新机制,为建设“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

(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因素,表面看来是家庭成员关系之间出问题,实际是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二是多种矛盾交织,表面上是赡养问题,实质上是继承问题,表面上是小夫妻感情不合,实质上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等等复杂矛盾交织。

(三)纠纷发展快、易激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对争执不能互谅互让,经年积月累,深藏久蓄,一朝发泄,相煎甚急,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选择,酿成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几点设想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自身应富有人情味,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③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应根据情形多适用动员多种力量协同作战的方法,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据案情较多地适用座谈会调解的方式;④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应以疏导教育、解决思想问题为主,但对一些涉及实际困难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应及时施以援手,积极与有关部门或所在的村、居联系,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

纵观婚姻家庭纠纷,其大都经历萌芽、升级、尖锐、激化四个发展阶段。矛盾处于萌芽阶段时,调解成功率高且效果好。随着矛盾阶段性发展,调解难度加大,纠纷容易反复,调解成功率降低。因此,婚姻家庭纠纷应早介入、早化解。

(一)要引起重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有些调解组织遇到一些家庭纠纷,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甚至以“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为由,忽视了其危险性,不作调解甚至推诿。 婚姻家庭纠纷说小是家人吵架闹别扭,说大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因此我们思想上必须重视,认清矛盾规律,寻找调解方法,深入细致调查。对不同内容纠纷采取不同方法: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激励法;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换位引导法;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煽情分析法;对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倾听疏导法等等。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做好化解工作。

(二)要落实责任。调处矛盾纠纷是农场司法分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在制定调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与农场司法分局签订责任书,对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责任制,完善奖惩考评,实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力“一票否决”;要层层抓落实,农场司法分局指导各级调委会在“六统一”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和例会、学习、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要做到“六有”,有记录、有方案、有专人、有时限、有回访、有检查。

(三)要依托网络信息。开展调解工作,必须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网络作用,畅通信息。必须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在社区、管理区、场直单位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居民小区、居民组健全民调小组或民调信息员队伍,形成二级中心三级组织四级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新格局,确保小矛盾不出社区、管理区,大矛盾不出农场,力争所有矛盾在辖区内得以调解解决。

(四)要创新机制。一是健全和完善信访、调解、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和“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原则,把握主动权,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每月的常规月查、重点时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及敏感时期的专项排查,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矛盾纠纷隐患,边排查边治理,限时专人负责,多方法多途径争取提高调处成功率,及时掌握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信息,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防范”。二是建立维护稳定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从“治本”和“治标”两方面入手,“治本”即加强法律、政策有关宣传,围绕全场中心工作,在群众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治标”即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尽快结案,提高调解成功率。如当前群众的敏感问题拆迁补偿、土地承包、林地补偿、大额资金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开发建楼项目,涉及矛盾多,各级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宣传政策,参与咨询,钝化矛盾,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了工作中没有重大群体性纠纷发生,没有恶性案件发生。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建立的人民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农场法庭也要设置人民调解指导机制、示范机制、培训及调研评查机制,双方互动,实现诉调有效衔接。如农场法庭委托所辖农场调解委员会参与,成功调解了四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四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在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下,执法部门加大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保障家庭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赡养老人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宣传等项工作,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调解效果才能得到充分提升。

针对每一件个案,我们归纳了三点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方法,并积极用于指导实践。主要做法:

一是情感疏导。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成因,因势利导做好情感疏导工作。如在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中,引导女性自强自立;在析产继承纠纷中,从亲情伦理、营造日后家庭和睦角度劝说当事人适当让步言和;在赡养纠纷中,通过激发当事人养育感恩之情来帮助当事人协商确定赡养费用和方式;在子女抚养、探视权纠纷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开展矛盾协调工作。

二是开导沟通。在弄清来访者的基本事实和主要矛盾后,视当事人矛盾激烈程度的不同,采用单独或集中的方式进行劝解引导,同时积极征求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建议,视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和类似案例调处方法,依法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三是阶段释明。调前释法,先释明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初步的自我判断和基本预测;调中明法,在调解过程中纠正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预期目标,以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调后说法,当事人意见一致、协议签订前告知双方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履行。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3

20**年7月,仙桃市妇联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家调委),通过面对面解答、调解和维权热线服务来调解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成立两年来,共接待来电来信来访1115起,调处离婚纠纷291件,免费代写诉状30余份,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厂法律开展法律讲座20余次。

一、全市婚姻家庭纠纷现状

1、离婚纠纷逐年增多,婚姻稳定性下降。离婚率不断上升。法院和民政处理离婚纠纷较前几年有所增加,离婚对象越来越年轻化,夫妻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轻率,闪婚闪离、冲动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

2、家庭纠纷较多,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成员经营婚姻家庭的能力缺乏,家庭成员间缺少交流沟通,感情淡化,家庭成员特别是80后、90后,家庭责任感缺乏,沉迷赌博或网络游戏、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因经济利益矛盾产生的家产纠纷和因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孩子的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3、家庭暴力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从市妇联和市家调委接访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占比一直在20%—25%。家庭暴力的发生范围不断扩大,本地农村、城市家庭、外来务工家庭都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形式也不仅局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

二、我市家庭婚姻纠纷调解工作现状

基于我市家庭婚姻纠纷现状,市妇联以市家调委的成立为契机,切实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在合力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初步形成了“政府重视、妇联主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格局。

1、政府支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公益性的工作,实行免费受理、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市妇联把这项工作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由市财政局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家调委的运行支出,同时每年安排5个公益性岗位给予运行支持。

2、部门配合。省妇联下发《关于申报湖北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后,市妇联积极与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沟通,探讨家调委项目实施方式,经多次讨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市司法局负责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提供维权咨询服务和相应的法律援助,培训家调委调解员;市民政局负责为家调委提供场地,并做好婚姻家庭调解对象的引导和宣传工作;市妇联负责家调委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动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群团资源有效整合,负责监督和评估家调委的运行过程,形成了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合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格局。

3、社会联动。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作为市民政局常年聘用的法律顾问机构,常驻市民政局婚管所,有较丰富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经验,经多方考察,最终确定引进其作为第三方机构执行家调委项目。同时,为了全面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我们广泛联系法律工作者及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市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三、家调委工作主要内容

1、全力接待。婚姻纠纷的解答,如什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小孩抚养权的条件及承担抚养费的不同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处置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离婚时如何请求赔偿的原则,如何收集家暴和出轨的证据以及《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整个过程都是免费的,但工作人员能认真负责精准的解答热情服务。

2、当面调解。对于当面调解离婚纠纷,在调解中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的诉求按《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公正进行调解结案,从情理法理做工作,不合稀泥,不走过场。而且有文字记录和卷宗存档。如2017年接待的乐长松与姚翠仙离婚案,男方乐长松78岁,女方68岁,双分均为再婚,女方是天门市人,俩人结婚10年来,女方多次回娘家,2017年3月份女方以身体有病男方不关心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男方一次性给予扶养费7万元。法院未判离婚也没有支持女方的请求。6月份女方以同样的诉求到市信访局要求男方给钱,女方的弟弟将其丢在市信访局门前露宿一晚向市政府施压,市信访局将此案分流到市妇联家调委。家调委通过听诉,清楚了双方的诉求,并对女方弟弟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对男女双方诉求中的抚养费标准及时间进行了三次调解,在调解员耐心、热情、公正的调解下,一对高龄老人的离婚案终于落下帷幕。调解结果为男方每月给女方生活费500元,直至一方死亡为止。在2018年2月份的回访中男方执行非常好。

3、免费诉讼。对需要起诉的当事人,免费代写打印诉状及相关材料,耐心指导诉讼直至当事人满意为止。市家调委委派专职律师为上访妇女提供多起法律援助案件诉讼代理。例如:许翠姣诉胡**重婚一案、罗爱平与唐明华、张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于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等,市家调委均指派专职律师免费参与诉讼。

4、法律援助。家调委把免费为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如许翠姣的重婚案:许是残疾人,1994年以前按习俗与男方结婚,构成事实婚姻,并生育二个小孩,在彭场镇有共同财产房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开生活五年,男方通过村里的关系将户籍上的已婚变更为未婚,然后男方又与一女子结婚。许知道后到处上访告状,信访局、公安局、市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残联、省妇联,最后来到家调委,鉴于是重婚刑事案,家调委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免费为许到法院起诉,到公安局取证,并将男方进行刑事拘留。在审理中通过调解,维护了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利和地位。

四、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都凸显出来,人们的意识形态, 道德观念、价值观、婚姻观等都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纠纷综合反映了这些问题。两年来家调委虽然解决了一些纠纷,做了一些工作,但在调解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1、家庭成员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有待加强。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家庭成员在处理问题时冲动、盲目,引发纠纷。在纠纷发生后,权益受侵害方又会法律知识贫乏、预防意识、主动维权意识不够,无法及时、准确地收集证据,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限。村、社区调解阵地开展工作主要依托的是妇女干部、人民调解员和妇女骨干,这些人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有限、流动性大等问题,在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有一定的局限性。再加上没有经费保障,作用发挥有限。

3、部门间的联动作用发挥不充分。虽然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司法、民政、公安等部门也都有所作为,但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上,还是以妇联为主。要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紧靠妇联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合作。

4、家调委“窗口式”的服务存在局限性和单一性,离大调解格局还有很大的距离。家调委在婚姻纠纷的前置服务和延续服务,没有起到为广大妇女维权的作用,缺乏上下联动调解格局。例如,2017年3月初,剅河镇许脑村许爹爹带着一对不满十岁的孙子(女)来家调委求助:通过了解,许爹爹的儿子婚后患有精神病,儿媳妇刘某在外打工不管小孩,许爹爹难以负担二个小孩的学费和生活费,要求家调委把刘某叫回来离婚后带一个小孩走,但家调委与女方联系后,女方不回来。我们回访后还是原样,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刘女士有义务承担小孩的抚养费,但我们的工作受局限没深入下去,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成了空话。

四、几点建议

家调委工作作为项目推进,要不断创新,更要建立有效的调节机制和调解网络。

1、建立标本兼治的纠纷预防机制。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治本”:开展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家庭美德建设,举办幸福婚姻课堂,倡导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发生。“治标”:“抓早、抓小、抓苗头”,依托志愿者队伍,及时发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主动介入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网络。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健全村、社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全面推广建立居民小区、村民小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站点);加强各级调解组织的网络作用、畅通信息;加大调解组织与法律、心理、社工等专业组织的合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格局。

3、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合作。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协作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行资源互补、信息互通、业务互联、人员互助、工作互促、纠纷联调。司法部门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完善诉讼调解制度,扩大诉讼调解的应用范围,改革调解方式,实行调审分离;民政部门加大协议离婚的调解力度,减少轻率离婚;公安部门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救助,大力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家庭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重点、难点个案,各部门采取会办、联席会、专家会诊的形式,共同调解。

4、健全完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加大人民法院、妇联、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对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婚姻家庭纠纷由法院委托、委派家调委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对家调委的调解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对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对家调委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5、提升调解员队伍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包括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内容的培训,注重培训效果,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调解员的基本技能,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另一方面加大志愿者队伍建设,邀请律师、法官、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专业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多渠道吸纳调解力量,不断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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