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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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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第一篇】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这次质疑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来自法院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反馈给监管部门。然而,司法建议尽管来自司法机关,但仅仅是建议而已,它并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效力。交强险的瑕疵似乎已经不再让人意外,保监会将怎样面对来自法院的司法建议,倒是更加令人瞩目。

尽管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力作保证,但是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司法建议的正面范例并不是没有先例。20**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全国牙防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获得了有力支持。此举被舆论普遍认为是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司法建议的典范之作。

典范之作之所以弥足珍贵,是因为在现实中行政权力与司法机关在司法建议方面的良性互动不多。2005年,同样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向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改委以及首发公司发出三份司法建议函。三单位却未见回应,似乎证明了司法建议的无力。有媒体调查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4家法院20**年发送的172份司法建议,发现反馈率不足三成;而司法建议涉及问题最多的集中在行政机关,占三成左右。也可以这么说,不少行政机关对于司法建议拒不接受,这已成为司法建议所面临的窘迫常态。

在如此尴尬的背景之下,保监会到底会不会对事关交强险缺陷的司法建议做出反应,很多人都不敢奢望。尽管早有专家建言,要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对司法建议的回复制度,使司法建议具备一定的强制效力。不过,且不说这一建议尚在争论之中,即便达成了共识,也难免远水不解近渴。事实上,强制固然是一种可靠的力量,但强制也是一种最消极的力量。行政机关对于司法建议的态度,原本不必如此忸怩和抗拒。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是宪法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司法建议在这一层意义之外,还体现了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

交强险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探索,不可能一出世就完美无缺,关键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由于独特的中立裁判地位,比一般组织和个人甚至监管机关本身更能发现其中存在的瑕疵,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及时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不辱使命的体现,也是监管部门避免工作失误的良机。若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司法建议,则不必再去计较是否具备强制力。强制力可以作为一种震慑,却不能看成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对交强险而言,问题的真假与改进措施仍可探讨。在这之前,对于司法建议的积极回应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如此,则“全国牙防组”的案例有望不成为孤证,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必将再续佳话。

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篇】

按照区政协2015年度民主监督派驻工作总体部署,本组在区政协副**黄松柳带领下,于4月29日进驻区科技局开展民主监督活动。通过与区科技局前期对接沟通,研究制定监督计划,并召开监督工作部署会,进行宣传发动,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在听取区科技局工作情况通报之后,于5月8日至13日进行走访调研考察、召开专题座谈会议、开展现场问卷调查,并深入冠盛、天球等多家科技型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情况,实地察看温州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启动区和温大分园、东经包装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邀请神鹿种业、中环检测等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负责人和区汽摩配协会相关人员参加座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讨论和梳理,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近年来区科技局工作的特色和成效

近年来,区科技局立足实际,围绕大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在去年,把技术市场培育作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通过整合资源、落实政策、搭建平台、对接成果,实现产学研科技合作,促成一大批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实体经济振兴注入活力,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完善政策,不断优化科技创新大环境。紧紧围绕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要求,全面落实《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实施意见》,形成并完善“1+1+X”区域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出台了《温州市瓯海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管理方法》等六个政策性文件,建立完善了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

2.连续作战,创成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成功创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基础上,以全国最短的时间创成浙江省第5家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现共有在孵企业61家,在孵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53项,其中源于高校项目198项,占%;拥有国家授权专利115项,其中发明专利22项。大学科技园孵化器评为市级优秀孵化器,科技窗口评为区级先进窗口。通过几年的努力,大学科技园示范带动作用逐步显现出来,有效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学城联动”,为培养城市创新驱动力、打造核心竞争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整合资源,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区成功迈出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化探索第一步,为企业打造一个“永不落幕”的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建成省级第一批、市级首家科技大市场,开市当天成交金额万元。作为瓯海科技大市场“网店”的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瓯海区分市场,去年共发布技术难题60项、技术成果和专利项目150项,签约项目53项,合同金额30492万元,为此,我区荣获省“2014年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区”称号。

4.集成服务,共建瓯海科技金融中心。区科技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创投机构等密切合作,集成科技金融资源和服务功能,共同构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帮助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出台《瓯海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与引导,共向银行推荐贷款企业53家,放贷14笔,实现贷款总额2460万元,其中专利质押贷款实现4笔,贷款金额1080万元。

5.广纳人才,科技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得到加强。通过落实重点人才工作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科技系统人才信息库,吸纳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全区已收集高级科技人员78名。结合“****”、“580海外精英“等人才工作,为企业储备一批急需的人才队伍。在人才技术有力支撑下,2014年申报市级科学技术奖3项,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温州市维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王贤俊被推荐申报2014年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二、科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监督调查过程中,也发现我区科技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1.科技创新基础薄弱。究其原因,除与产业结构低小散的状况有关外,突出问题是三个“难”:一是企业用地难。许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展后,亟需用地,但是瓯海区存在着用地紧张的现实问题,导致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企业不得不迁出瓯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内企业毕业后同样面临着落地难问题。二是人才留住难。由于温州生活成本、社会文化环境等现实因素,以及企业科技投入不足,缺乏有吸引力的项目等原因,在引进科技人才方面出现引进难、留住更难的问题,高层次科技人才短缺现象较为严重,导致企业创新能力不足。三是发展融资难。科技型企业往往缺少土地、厂房,融资抵押物不足,现有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举措不多,使得科技型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

2.防震减灾执法工作相对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区级科技部门有17项防震减灾方面的行政权力,其中:行政许可1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审查;行政监管4项,分别为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地震监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地震应急监督管理。多年以来,区科技局受人员编制、技术力量限制在这些地震执法的法定职权行使上存在较大的空白,甚至出现零处罚的尴尬现象。

3.科技项目经费安排审查工作有待完善。按照科技项目立项流程,在文件下达前,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文件下达时间明显拖长。自从2012年开始,我区科技项目经费下达纳入了“一票否决”审查范围,不仅对科技进步奖等荣誉类奖励要进行审查,对一般的科技项目立项也要开始审查,审查意见从安监、环保、人社、计生、工商、地税、国税、财政等部门转了个遍,影响办理实效。

4.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力度仍需加强。虽然近年来我区相继出台多项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但和周边地区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在资金扶持、鼓励人才培养、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总体感觉“干货”不多,企业没有真正感到实惠。此外,项目立项条件过高,存在小企业小项目申报立项难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区科技局要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为目标,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注重科技、教育、人才工作协调发展,切实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着力优化区域创新环境,不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瓯海赶超发展、转型发展。

1.密切关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主动帮助企业解决转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化“暖心助企”行动,开展上门服务,主动帮助企业争取科技优惠政策,及时掌握、切实解决企业在科技创新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比如:科技园孵化器内企业“毕业”后面临着落地问题,企业高管难找难留问题,入驻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内的企业交通不便问题等。同时,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广泛发动企业多申报专利、科技项目、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乃至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要积极主动争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切实加快企业科技经费下拨速度,并监督企业用好资金。

2.加大科技项目研发扶持力度,让“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转变观念,把扶持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心由支持成熟技术向研发初创转变,在科技项目立项申报的初期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项目,在人才支撑、资金支撑、项目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继续实施“科技联姻”工程,积极开展产学研对接、院士专家企业行等活动,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的技术合作,促进科研成果、技术、资金、人才等优质创新要素有效聚合,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3.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努力解决执法人员缺乏的问题,争取增加财政投入,强化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防震减灾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法律法规。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落实行政监管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实施监管处罚。

4.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高工作实效性。建议建立科技项目经费安排联审机制,通过事先发函,一次联审会议审查完毕。对于我区人才政策落后于杭州、宁波等地区的现实,要引起关注,抓紧开展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尤其在解决引进人才后顾之忧上要有实实在在的举措。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更加严厉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对于初创的科技型企业,应制订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予以扶持。在科技项目立项方面,应改变单一的专家评审打分机制,实行打分制与等级制相结合,使小微科技型企业的项目与规上企业的项目处于同等地位,合理安排科技经费,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篇】

为有效推动全市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动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3月11日上午,清远市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座谈会召开。市局党组书记、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杨越主持会议。

座谈会上,市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范慧燕通报了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目标任务及工作安排等。与会的省人大代表和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基层司法所、企业家、村委会、居委会及人民群众代表就如何开展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队伍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杨越表示,针对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将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坚持立行立改,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意见建议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涉及长远发展的建议纳入程序,作为今后的司法行政工作内容深入开展研讨,尽快形成长效机制。他强调,要坚持落实开门搞教育整顿的要求,做到教育整顿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教育整顿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打造一支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司法行政铁军。

市局局长、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刘志英对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并指出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契合全市司法行政实际,有很强的针对性,既指出了有待解决的问题,又提出了可行方法。会后我局将认真梳理,积极采纳建设性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并对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答复。

对司法局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篇】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规范化水平,2015年4月份,在区政协留红光副**带领下,区政协派驻司法局民主监督小组采取民主协商、听取汇报、组织委员视察、参加延伸帮教活动、开展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民主监督,以及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调研、了解情况、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区司法局主要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一、区司法局上半年工作卓有成效

1.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护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今年以来,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覆盖城乡居民”这一总体思路,大力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基层化,在梧田、丽岙、娄桥、泽雅分别建立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组建4个公共法律服务团队开展对口联系服务,打造“一站式”、组团式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指导23名政府法律顾问为全区63个部门、镇街(开发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与全区251个行政村、43个社区签订农村法律顾问合同,由三家律所组建法律顾问团,在原先“一村一居一律师”的工作模式上,探索开展“一镇一街一团队”的工作模式,实行组团式法律服务,实现农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稳步推进“法律服务进校园”工作,指导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团队进校园的形式与有需要的中小学校签订无偿法律服务合同。

2.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为依法治区提供人才保障。去年以来,区司法局坚持规范和拓展并举,以促进律师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多管齐下,全面协同,切实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服务和管理。现辖区内律师事务所6家,法律服务所5家,拥有职业律师82人,法律服务工作者22人。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组织律师参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会,并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保障,并形成《关于开展<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3.完善“大调解体系”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全力推进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完善区、镇街、村居(社区)调委会三级调解工作网络。不断完善诉调、交调、警调、检调、婚调、劳调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现全区拥有诉调室3个、交调室2个、警调室14个、检调室1个、婚调室1个、劳调室1个,共计专职调解员40人。同时,在区工商联和22个行业性协会、商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机制,按照调解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对人民调解员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员误工费及报酬低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现实问题。上半年,共计发放“以奖代补”工作补贴99670元;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与区委宣传部和区新闻中心联合发起“最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寻找10名长期奋斗在基层一线参与调解工作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两代表一委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工作。

4.强化社区矫正动态监管,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注重精细化监管,对全区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同时,从4月下旬开始开展为期一个多月的清理清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专用定位手机配备,充分运用GPS定位技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监管;注重规范化管理,专门出台《瓯海区关于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请销假制度,建立“不适合在我区进行社区矫正监管”等情况接收前的调查审批制度。建立工作日“温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系统”网上巡查制度;注重社会化管理,继续委托温州心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心理矫治服务。继续发挥森马“万客丰”瓯柑文化园区级社区矫正劳动基地的作用,与浙江森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组织20名社区矫正人员助力“爱心温州情暖万家”慈善大宴,将劳动基地的收成作为年货分发给贫困户。

二、区司法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

1.体制机制不畅导致“瓶颈制约”。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困难。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方面的保障措施没有明确,人员和技能方面保障措施落实不够。第一,无“法”可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法律层面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亟待出台《社区矫正法》。第二,刑罚执行主体不合格。现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属于综合管理类,不属于行政执法类,缺失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第三,专业人才匮乏。现十四个司法所有三个所有2名工作人员,另11个所仅1名正式工作人员,人员不足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同时,加上专业培训和技能训练不足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例如仙岩司法所仅1名工作人员,1名司法协理员,要管理社区矫正人员28名,管理难度可想而知。其次,普法依法协调联动力度不够。现依法治区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法宣科,在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和政府相关执法机关工作中力度不够、方法不多,造成一些成员单位开展普法工作流于形式。虽然许多单位仍然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甚至有的地方和单位连“六五”普法验收会议也不来参加。

2.基层人员配置弱化导致“头重脚轻”。首先,基层司法所人员配置过少。现有12个街道、1个镇和1个经济开发区,共14个司法所,除梧田、娄桥、南白象司法所配备2名正式工作人员外,其余司法所仅1名工作人员,1名司法协理员,1名专职调解员。由于司法协理员的待遇与协警相类似,待遇低留不住人,也因待遇低素质和能力跟不上,许多人往往把这个岗位工作作为高校毕业之后没找到正式工作之前的“过渡单位”或“实习单位”,甚至瞿溪街道有一名正式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刚上班仅两天,就觉得司法所工作繁杂、待遇又一般,不如原企业好而离职。其次,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弱化。近年来,因司法部再没有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难度较大又“挤不上去”。再次,身兼数职加上经验不足。尽管区、县(市)已经完成对司法所的收编直管,但这仅仅是对司法所人员管理权的上收,但工作和组织关系仍然在当地。所以在工作内容上,大部分基层司法所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还要配合镇(街道)完成其他中心工作,如综治、安全、维稳、信访等。同时,我们在普法验收时发现:司法所的新手较多,有多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村级普法心中无谱、指导无方、统筹协调无措,从中可以看出其工作经验不足、方法简单。

3.法律服务结构不合理导致“轻重不一”。目前,社会法律服务结构不合理,我区现有6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82人,实习律师5人。6家律师事务所其中有3家合伙律师,有3家为个人律师(其中2家只有1名执业律师)。受地理位置的限制,愿意到我区成立律师事务所的较少,虽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但鹿城区近百家律师事务所和上千名律师的规模相比,我区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处于弱势。按照浙江省全面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每万人要拥有律师要达到人,而目前我区律师“万人比”仅为人,而温州律师“万人比”为人。最多的鹿城区律师“万人比”为人。乐清市政府还出台了《关于提高律师“万人比”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此外,还存在“三重三轻”的现象:重城市轻农村,我区大部分是农村,律师却扎堆在城市,农村几乎空白;重收费轻服务,一些律师服务与收费不对称,只管收费不注重服务质量,以致出现经济案件争着办,刑事案件少人理的局面;重律师轻法律服务工作者,全区律师跟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相比约4∶1。

4.人民调解面对复杂形势“特色不显”。一直以来,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工作最大的特色,我区除交调衔接机制颇具特色以外,社区和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不足。首先,人民调解员的年龄和文化程度不适应目前日益复杂社会矛盾的化解。人民调解员一般是当地年长之人,年龄普遍偏大,高中文化程度以上偏少,初中文化或者是小学文化程度偏多。同时,缺乏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在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问题时,难以把握纠纷适用法律的准确度。其次,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操作上的不规范:调解范围不明确(何种纠纷适用人民调解,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协议制作不规范。第三,人民调解缺乏调解纠纷的法治理念。当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更多的是依据自身的社会修养、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或者依照的是当地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方式进行调解,导致调解过程不规范,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合法。第四,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不足。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以来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反悔了调解协议就是一张废纸,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

三、对区司法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发挥职能优势,提高党委、政府认同。要主动作为,在创新中谋发展,在发展中求有位,在服务中争有为,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站位。一方面区司法局应做好多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争取镇街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区司法局要自身加压,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最大化服务人民群众、特别是服务弱势群体为着眼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突出抓好对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使党委、政府看到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升上级机关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同和重视程度。

2.发挥主导优势,强化社区矫正力度。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队伍。要配齐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人员,把好矫正队伍的进入关,把有一定文化、一定法律素质、有水平的人员招录到矫正队伍中来。同时组织队伍进行培训,使之成为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司法行政部门要摆正位置,发挥其主导作用,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公检法司联合发文规定由司法行政牵头,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尽快建立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各种工作职责,使社区矫正工作朝健康、规范、高效方向运作。

3.发挥考核优势,提高普法成效作用。完善普法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强化对各成员单位普法、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和检查,利用普法纳入目标考核的机会把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奖惩机制。同时,从任职、晋级前法律知识考试入手,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作为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规定时间、内容、职责对拟任职、晋级的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予提拔任用。

4.发挥一线优势,做好“重心下移”工作。司法行政工作重心在基层,司法所与社会距离最近,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肩负着面广线长的重担,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成败。因此,建议今后区司法局招录公务员或选调人员时,一律充实到司法所工作。局机关需要人员时,可以从司法所干部中择优选调,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真正解决“头重脚轻”问题。同时,切实解决法律服务“轻重不一”的不合理结构,向区政府建议出台《关于提高律师“万人比”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努力提高律师“万人比”数量,以达到省小康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以满足社会各界对法律的需求。彻底改变社会法律服务“重城市轻农村、重收费轻服务、重律师轻法律工作者”的“三重三轻”的局面,做到社会法律服务真正实现“重心下移”。

5.发挥特色优势,推行“三调联动”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为此要参照我区交调衔接机制的办法,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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