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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集聚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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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一篇】

篇1党内警告处分后谈心谈话内容

问:我们XXXX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今天我们找你

谈话,向你宣布、送达处分决定。

答:

问:请你看一下给予你本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答:

问:你对给予你的处分决定有什么意见?

答:

问:如果你对给予你的党纪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XXXX

委员会等提出申诉,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对我们讲的?

答: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答:

篇2党内警告处分后谈心谈话内容

纪委人员:根据组织安排,今天我代表组织与你谈话。首先,请你汇报一下今年以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

受处分人员:受到处分后,我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照党章认真反省了自己,在工作和学习上对自己更加严格要求,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以此次处分为警示,坚决不再犯类似错误。

纪委人员:受处分人员同志,以后汇报思想情况要经常化,确保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你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下面,我和你一道重温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纪委人员念一句,受处分人员跟一句)

纪委人员:好的,重温了入党誓词,我们要不忘初心,常思"当初入党为什么、如今在党做什么、今后为党留什么',时刻严格按照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受处分人员:好的,书记,我坚决铭记在心。

纪委人员:接下来,我和你一起学习《党章》的部分章节。我们先学第一章的第三条、第四条,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然后,学习第六章的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最后,学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党的纪律(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纪委人员:刚才,我们一起学习了《党章》中的党员义务、党员权利、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党的纪律。你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强化执行到位。

受处分人员:好的,我一定做到。

纪委人员:这里有一段论述,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加强纪律建设,纪律严明是党的政治优势。党的十九大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成果,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

体布局,把六项纪律载入党章,纪律体系更加完备,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

要完善纪律规定,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及时将政治上的两面人从党内辨别出来,清除出去,严防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要加强纪律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纪委人员:受处分人员同志受党教育多年,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所犯错误,今后要向优秀的前辈学习,学习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踏实奋进。

受处分人员:好的书记,我一定牢记组织的教导,今后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在学习上紧跟组织的步伐,踏实走好每一步路。

纪委人员:那好,今天就先到这里,有什么思想动态及时向组织汇报。

受处分人员:好的。

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二篇】

本人因违纪被处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该处分本人虚心接受,这是对我自己过去工作的一种鞭策,也是对自己今后工作的一个提醒,本人将引以为戒,让自己踏实工作,绝不重蹈覆辙。近期我一直在深刻反省反思,自查自纠,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学习不够深入,自己在政治站位上不够高,政治理论学习不透。平时对党纪等规章制度学习没有很重视,总以为违纪之事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认识程度不够高。就是因为自己缺乏深入的学习,导致自己平时思想放松了警惕,最终受到了自己应有的处理。

第二、平常工作中严于律己不够彻底,放松了警惕、放低了要求,对黑恶势力认识不够充分,平时工作中认为只要把社区管理好、社区和谐稳定就是工作目标,没有认识到黑恶势力潜在的危害性,没有在其小其早的情况下扼断其成长,让其慢慢滋生壮大,给社会平安稳定带了威胁,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和中共党员,没有能早发现早报告,甚至碍于平常工作中人情面目没能严格依法依规定处理,导致自己违法了党纪。

第三、在遵纪守纪上自己缺乏一定的敬畏心理,单位上平常也组织学习了党纪规章,但自己总认为违纪之事轮不到自己,离自己很远,导致自己戒备心理不强,自己平时埋头于琐碎的日常工作,党纪规章的约束平常没有注重,畏惧心不强,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最终导致自己违纪事件的发生。。

今后,我将深刻接受教训,知耻而后勇,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标员和人民警察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理论和党规党纪学习,让学习深入到平常工作和生活当中,谨记自己身为党员和警察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做到遵纪守法,担当尽责,清正廉洁,管住嘴、管住心、管住身,坚决不参与、坚决不包庇、不放纵任何违法行为。

篇5党内警告处分后谈心谈话内容

时间:地点:**村党员活动室

主持人:**x记录人:**x

出席人:党员等62位

列席人:镇工作人员

会议内容:

主持人:今天召开党员大会主要是讨论对**x、**x两位党员违反计生处分。下面由支委**x宣读中共**村支部委员会关于**x、**x两位违反计生党纪处分的报告

**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村人,高中文化,****年**月**日加入中国共产党。**x与**x(****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第一胎男,****年**月**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村人,大学专科文化,****年**月**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党员。**x与**x(****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第一胎男,****年**月**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男。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

**x、**x两人身为党员,违反计生政策,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并报**x纪委批复,决定给予**x、**x开除党籍处分。

篇6党内警告处分后谈心谈话内容

今年4月以来,沣西新城随着托管辖区街镇后,查处的违纪违规案件和受处分人员数量明显增多,新城纪委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加强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累计回访18人,有效检验执纪审查质量,帮助受处分人员消除思想包袱。

当前,一些纪检组织采取集中座谈和面对面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目前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回访教育。回访教育通过访、谈、查、教等方式进行。访,即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回访,全面掌握受处分党员干部的现实工作表现以及思想动态,帮助其卸掉思想"包袱'。谈,即与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所在单位对受处分党员的总体评价,看处分决定是否执行到位。查,即检查谈心谈话记录,看教育帮带人知否真心帮教、谈话记录是否齐全。教,即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与受处分党员一起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党员意识。笔者认为,要让受处分干部卸下包袱,须做好以下方面。

一方面回访人员应该"对症下药'定制回访教育方案。通过面对面谈心了解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及改正情况,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分析根源和危害,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心暖人、力解思想"疙瘩',做好疏导工作,使其尽快实现思想转化,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岗位中。另一方面,要强化法纪教育,针对受处分人员的错误事实、违纪特点、性质以及纪检部门处理所依据的相关党纪条规内容,与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回访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达到既帮助回访教育对象,又教育警示一片的执纪效果。

此外,还要通过回访对受处分人员岗位设置、日常工作、年终绩效考核发放等方面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对其所在单位明确要求,不能给予受处分人员不公正待遇,从而切实维护受处分人员的权利。同时,建立回访教育台账,对回访对象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和改正错误的情况归纳整理,及时存入案件档案,使回访工作"有迹可循'。

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三篇】

7月18日,新和县召开受处分干部集体回访教育座谈会议,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心理疏导、唤醒初心、重拾信心。县委书记杜海涛参加会议并讲话。

县委书记杜海涛出席会议并讲话。赵民元摄

杜海涛指出,加强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路径和有效途径。近年来,县委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处理了一批干部。对于受处分干部,县委一直高度重视,希望能够重整行装再出发。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受处分干部存在“三种思想障碍”和“五种现实表现”,所在单位存在“三种不良现象”,相关部门在协调和重视上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杜海涛强调,针对存在的问题,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对受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一是要加强教育,促进受处分干部的思想转化,推行教育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作风等现实表现,对症下药,提出希望和要求,教育他们正视自己的错误,甩掉思想的包袱;二是要推行集中教育培训制度。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要联合举办集中教育培训班,集中时间开展党纪党规政策法规教育,充分利用受处分干部现实表现的正反典型,激发他们的勇气和斗志,让他们从阴影中走出来;三是推进自我教育定期汇报制度,定期听取其闪光点,指出不足,同时加强对家属的教育力度,帮助提高认识。

杜海涛要求,受处分干部所在单位要加强教育,促进受处分干部的教育转化。要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禁止违规经商办企业,监督其现实表现。要加强交流,改善受处分干部的工作环境,调动工作积极性,突出本人特长,拓宽交流渠道,交流到适合的单位。要加强考核,健全受处分干部的考核评价机制。要加强关心关爱,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受处分干部。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田文兰主持会议时指出,召开此次座谈会,目的是全面掌握了解受处分干部的思想工作动态,切实帮助受处分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放下包袱,重拾干事创业的信心,要牢记县委书记的嘱托,立足岗位、全力以赴,把精力和能力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不辜负县委和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的期望。

会上,8名受处分干部进行了发言,全体与会人员重温入党誓词。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处分干部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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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行业自律]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管理人的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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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基金销售协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九条[合理的注意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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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保密义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募集专用账户开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办法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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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但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第十三条[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资金安全]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五条[公开宣传信息]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六条[向特定对象推介]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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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调查问卷内容]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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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受处分人员回访谈话记录【第五篇】

为认真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的重点

(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

(二)受到行政撤职以下(不含撤职)处分的人员;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党政班子任职的党员或干部;

(四)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但保留公职的人员。

二、回访的职责

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州管干部的回访由州纪委、监察局负责;县市管干部的回访由县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一般党员干部的回访由所在单位归口的纪工委负责。

三、回访的时间

一般在受处分人所受处分期满前进行,受政纪处分后回访教育也可与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同时进行。

四、回访的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情况,学习和工作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是否真正吸取了教训;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五、回访的方法

(一)回访的准备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确回访人员(二人以上),回访人员要熟悉案情,事先拟定回访提纲。

(二)回访的形式。可采取与受处分人员谈话、家访、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三)回访工作的落实。回访时应将所在单位(部门)对受处分人员的基本评价与其见面,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回访情况填入《党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州或县市纪委监察局一份。

(四)回访材料的存档。将回访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员的案件档案。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档案;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档案。

六、回访的要求

(一)回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教育与帮助相结合,既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又体现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综合效应。

(二)必须认真听取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错误的情况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协调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使其振作精神,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回访情况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考察和考评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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