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议事规则范例(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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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一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工委(党组)的决第行为,高规销党委集体错导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执行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需决定的贯彻落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党组)是本街道各类组积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确保中央、省、市、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工委党(组党)委要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明严格通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街道党工委(党组)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党工委(党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社区、企业、机关、社团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期所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三)讨论研究本街道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级评定,干部职工资金福利分配原则,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评比表彰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社区、村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较大的投清、工程建设,金额较大的资金的使用、物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对其中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党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待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七)对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大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基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成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报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党工委(党组)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工委(党组)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一般在会前两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参会人员。
(二)会议讨论,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三)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这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旬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时,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成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四)形成纪要,党委会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项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五)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纪律、会议纪要等。
第七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道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 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 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不得擅白向外泄露。
第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这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二篇】
为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工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工委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坚持讲原则、讲规矩,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三)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广开言路,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对重大问题要通过集体讨论、充分酝酿、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科学的决策。对有分歧的事项,应对不同意见认真考虑,但最终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四)坚持提高运行质效。党工委成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党工委书记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建立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确保决策宣传到位、落到实处。
二、议事范围
(一)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
1.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
2.机构的设置、变更、合并;
3.社区的新建和区划调整;
4.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党的建设、居民自治、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措施和规划;
5.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方针、措施和规划;
7.表彰奖励、惩处事项的决策;
8.其他需要党工委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单位人员绩效考核、晋职晋级等事项;
6.研究决定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7.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考察、推荐;
8.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9.其他需要党工委会议讨论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三)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2.重大项目的确定;
3.街道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计划制定。
(四)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3.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的事项;
4.对辖区企业的财政扶持、重大招商引资等政策性奖励;
5.其他需要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其重要事项
三、议事形式
(一)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工委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工委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工委成员到会。党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议事流程
(一)确定议题。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委员提出,报党工委书记审定。会议召开时间由党工委书记确定。重大议题应在会前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协商和沟通。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形成议题正式材料。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参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议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作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党工委书记实行末二位、末一位表态制度。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即可通过。决定重大问题的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方能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六)作出决策。会议各项议题由党工委书记参考各项意见、建议作出最后决定。(七)形成纪要。党工委会议实行专人记录制度,一般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负责最终审定签发。
五、督促检查
(一)经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明确贯彻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向党工委报告。
(二)党工委会议决定后,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向党工委会议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经党工委会议再次研究决定后,方能进行变更。
(三)党工委会议的决定,党工委成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政策渠道向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查,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和人员办理,定期催办。
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 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
4.确定职权配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定岗定员等管理事项。
5.讨论重大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研究讨论干部录用、调配、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
6.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制定完善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重要工作和管理制度。
7.决定重大财物使用。审议决定重大建设、征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
8.其他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程序:
1.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工委委员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党工委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2.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办、局、中心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3.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会上党工委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由党工委会议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4.会后布置和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精神,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相关科室、机构和人员执行。
5.资料存档和规范管理。会后由党工委秘书及时整理会议议题表,党政班子决策签名加盖党工委公章后按年度、日期、次数会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相关材料一并梳理成册并归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各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议召开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的,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印发。未经批准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凡是未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商量同意跑风漏气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由党工委授权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党工委委员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如以党工委名义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同志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党工委议事规则【第四篇】
建立健全党工委议事规则,是街道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的制度保证。为切实加强党工委对街道整体工作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工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组议事规则》、《党工委会的工作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党工委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条 集体领导原则。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街道党工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的权威。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平等原则。党工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工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三条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工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四条 分工负责原则。党工委作出的决定,党工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第六条 街道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定期听取各站办(所)、各村居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出决定和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涉及街道“三重一大”的工作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八条 讨论确定党员大会方案、听取和审议党工委工作报告、纪工委工作报告。
第九条 街道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 街道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街道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第十二条 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街道年度财务预算和收支方案,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执行党纪、党规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听取和决定统战、群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需要党工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方法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由党工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党工委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的议题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工委书记审核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工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主任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工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定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工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工委成员应当回避。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四、决议贯彻
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纪工委书记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会报告。各站办所、各村居要按照党工委会决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党工委会上决定的事项应件件落实,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
五、会议纪律
党工委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到会时,应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应按指定对象参加,因故需要换人,应事先报党工委书记同意。干部任免、奖惩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在未公开期间,与会同志应严守机密。涉密文件、资料须妥善保管。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工委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工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工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工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工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工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对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工委有关规定的党工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上级党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其他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五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扬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党工委领导集体的创新活力和团结统一。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坚持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街道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间的关系,统筹安排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各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7.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要目标、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街道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对策措施,财政预决算及重要调整事项。
3.讨论决定街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街道、社区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确定由班子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以及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审议街道机关部门、下属单位的设置与变动。讨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处分事项。对街道、社区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6.讨论决定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决定辖区各种组织、党派、团体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7.听取各社区、各下属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有关文件。
8.审议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规程
1.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4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街道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班子成员需要提交讨论或汇报的问题,须报党工委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召开党工委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2天通知每位与会同志。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汇集后提前发送每位班子成员和列席同志,以便事先进行阅读研究,作好充分准备。
3.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4.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班子成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做出决定。
5.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班子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议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班子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6.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7.党工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深入调研,把握全局,努力提高决策和领导水平。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8.街道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成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有关材料在开会时直接发给与会同志。党工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票决制,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班子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3)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班子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班子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4)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班子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班子会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10.每次党工委会议应安排专人如实记录,重要决定事项根据需要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和做出的决定。除干部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外,党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都应载入会议纪要。
11.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会议做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会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班子会各项部署,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纪工委应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必要时开展督查。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凡属党工委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必须经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决策。
2.对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班子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班子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对提交会议复议的决议、决定在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其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3.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主任或其他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4.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班子集体决定精神。班子成员代表街道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该事先经过党工委书记批准。
5.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6.以街道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有关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必要时经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党工委议事规则【第六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基层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市、县的指示、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街道党工委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的议事范围: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中央、省、市、县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2.研究决定街道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和重要管理规定。3.讨论研究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4.研究决定街道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人事任免、职级晋升及奖惩等事项。5.讨论研究街道班子、基层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意识形态等工作。6.讨论研究应由街道党工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成员组成,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党工委书记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除研究党内事务外,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也可安排非党工委班子成员列席。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工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工委成员通报。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成员提出,经党政综合办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工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工委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与会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党工委议事决策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逐一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 党工委讨论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如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或改变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街道党工委会议纪要,由党政综合办负责起草,报党工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作为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以保证党工委决定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工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党工委成员在贯彻落实会议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工委汇报,必要时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街道纪工委负责党工委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及时整理汇总,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汇报。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党工委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工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工委副书记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党工委成员必须置于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工委书记对执行本细则负主要责任。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党政综合办负责,会议办理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七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工委(党组)的决第行为,高规销党委集体错导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执行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需决定的贯彻落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党组)是本街道各类组积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确保中央、省、市、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工委党(组党)委要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明严格通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街道党工委(党组)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党工委(党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社区、企业、机关、社团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期所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三)讨论研究本街道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级评定,干部职工资金福利分配原则,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评比表彰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社区、村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较大的投清、工程建设,金额较大的资金的使用、物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对其中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党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待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七)对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大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基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成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报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党工委(党组)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工委(党组)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一般在会前两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参会人员。
(二)会议讨论,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三)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这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旬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时,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成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四)形成纪要,党委会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项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五)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纪律、会议纪要等。
第七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道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 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 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不得擅白向外泄露。
第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这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党工委议事规则【第八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进一步推进镇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议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市、县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二)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三)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四)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三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社区)、企业、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对人大**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才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八)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等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镇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会议讨论。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七)会议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八)形成纪要。党委会应安排专人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九)决策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
(十)情况通报。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五条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
第六条镇党委会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七条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十一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