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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热选【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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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篇】

综合部作为公司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事务管理。本制度详细描述了综合部的部门职能、组织结构、岗位职责、管理规范,用于规范与指导综合部的业务工作,是综合部的基础管理文件。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综合部人员。

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管理、环境建设、办公用品、考勤纪律和对外接待等事宜。

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员工招聘、职位管理、人事调整、绩效考评、薪酬计核、员工档案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培训、员工福利和职业发展规划等事宜。

负责公司的后勤事务管理,如食堂管理、车辆管理、保安管理、保洁管理等。

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篇】

1、酒店更衣室的使用分为男、女更衣室,不得混用。

2、更衣室用于酒店员工上下班时更衣使用。

3、员工不得在更衣室中休息、吸烟、娱乐,应爱护更衣室设施,不允许在更衣室内乱写乱画、张贴等。

4、员工更衣室内不得晾挂衣物,不得随意吐痰、乱丢纸屑杂物及其他食品。

5、制服必须放在更衣柜内,不得挂在更衣柜门或柜顶,一经发现罚相关人员10元/次。

6、节约用水,严禁在更衣室内洗衣服。

7、更衣室内除清扫工具外,一律不准摆放其他物品、物件、工具等。

8、更衣室由清洁人员每天清扫,保持更衣室内清洁卫生。

9、员工违反更衣室或更衣柜物品摆放的规定将视情节的严重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

1、更衣柜每人一格一锁,注上姓名,由使用人负责使用及保管。员工办理入职时,由酒店行政人事部给员工分配更衣柜,发放更衣柜钥匙,员工须妥善保管钥匙并保持更衣柜内外整洁。

2、更衣柜用于酒店员工存放制服,不得放置食物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员工不得私自调换、调整、移动更衣柜,不准占用非本人使用的更衣柜。

4、更衣柜如出现破损,需于当日上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部向工程部呈工程维修单。人为损坏需承担相应维修费,并处以50—100元的经济处罚。

5、部门因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员工打开更衣柜接受检查,员工要积极予以配合,检查员工更衣柜需要部门人员及行政人事部人员同时在场。

6、更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现款和有价证券,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1、员工更衣柜钥匙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借、转让他人或私配钥匙。若有物品遗失,追究私配人责任。

2、更衣柜用后应随时锁好,员工不得私自撬开更衣柜锁,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如将更衣柜钥匙丢失,须及时上报酒店行政人事部,办理补办手续。(补办费用:10元/次。)。

3、员工离职时,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更衣柜钥匙一并交还行政人事部。并由行政专员确认钥匙可用,如弄虚作假,按损坏酒店财物处以罚款100元,并移交保安部处理。

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

(六)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

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

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

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

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

第二十条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

第二十四条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

(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

(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

(四)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

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

第二十八条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五)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七)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八)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

第二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

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寺庙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庙的财务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寺庙的安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防止因寺庙安全问题危害人员生命财产。

第三十三条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寺庙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寺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

(二)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篇】

2、公司更衣室的使用分为男、女更衣室,不得混用。

3、更衣室只允许公司员工上下班时更衣和简单洗擦用;更衣室的`开放时间为:7点—8点;15—16点;23—0点。

4、员工不得在更家室中休息、抽烟,应爱护更衣室设施,不允许在室内乱写乱画,张贴等。

5、员工更衣时不得随意吐痰,乱丢纸屑物及其他食品。

6、更衣室内除清扫用具及更衣用具外,一律不准摆放其他物品、物件、工具等。

7、更衣室由清洁工每天清扫,保持更衣室内清洁卫生。

8、更家室内要注意安全防火,安全部将其纳入防火责任区,指定人员负责,配备消防器材。

1、员工衣物,鞋子等所有物品需放入更衣柜内,不得摆放在外。

2、更衣柜内只准摆放更换的衣服、鞋及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3、更衣柜每人一格,一锁、编号、登记姓名,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保管,损坏酌情赔偿,并负责格内外卫生的清扫。

4、衣柜破损需于当日上报后勤总务科,以便修理,修理费用如自然损坏由后勤负责;如果是使用人自己损坏则自己承担。

5、安全部、公司、后勤因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员工打开更衣柜接受检查,员工要积极予以配合。

6、更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和有价证券,遗失责任自负。

1、更衣室钥匙统一更衣室管理员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拥有和私配,若有物品遗失追究管理员、私配人责任。

2、更衣柜内要保持清洁,用后应随时锁好。衣箱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自己负责配制。

3、员工离职时,须将更衣柜及钥匙交于更衣室管理员并由后勤主管签字认可,如有损坏将进行赔偿。

1、更衣柜的钥匙丢失,须按原价赔偿。

2、更衣柜的人为损坏需承担相应维修费,并处以50—100元的经济处罚。

3、员工违反更衣室或更衣柜物品摆放的规定将视情节的严重给予20—100元的经济处罚。

4、更衣室管理员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更衣室的脏、乱现象,将视情节严重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

5、凡属各公司领导教育不严,在接到后勤总务多次反映的情况下未作改进及整改措施,将对公司领导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五篇】

为规范更衣室的管理,营造和维护整洁、安全的更衣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并按全体员工。

2、宾馆更衣室的使用分为男、女更衣室,不得混用。

3、更衣室只允许宾馆员工上下班时更衣,更衣室的开放时间为:上、下班及交接时间。未经允许严禁当班人员在非规定时间内驻留在更衣室休息。

4、员工不得在更衣室中休息、抽烟,应爱护更衣室设施,不允许在室内乱写乱画,张贴等。

5、员工更衣时不得随意吐痰,乱丢纸屑杂物及其他食品。

6、更衣室内除清扫用具及更衣用凳外,一律不准摆放其他物品、物件、工具等。

7、更衣室由保洁员每天清扫,保持更衣室内清洁卫生。

8、更衣室内要注意安全防火,消防保卫部门将其纳入防火责任区,指定人员负责,配备消防器材。

1、员工衣物,鞋子等所有物品需放入更衣柜内,不得摆放在外。

2、更衣柜内只准摆放更换的衣服、鞋及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3、更衣柜每人一柜,一锁、编号、登记姓名,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保管,损坏酌情赔偿,并负责柜内外卫生的清扫。

4、更衣柜破损需于当日上报综合部(工程部门),以便修理,修理费用如自然损坏由宾馆负责;如果是使用人自己损坏则自己承担。

5、每位员工应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与习惯,室内无人时,请及时关闭电源。

6、更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钱款,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7、不得在更衣柜内存放违禁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否则宾馆除做相应处罚外,严重者将由公安机关处理。

8、部因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员工打开更衣柜接受检查,员工要积极予以配合。

1、更衣室钥匙统一由综合部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拥有和私配,若有物品遗失追究综合部专人、私配人责任。

2、更衣柜内要保持清洁,用后应随时锁好。更衣柜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自己负责配制。

3、员工离职时,须将更衣柜及钥匙交于综合部并由综合部(人事行政部门主管)签字认可,如有损坏将进行赔偿。

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第六篇】

为贯彻实施《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发153号),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之精神,特补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所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一学年合计取得的学分低于15学分者,建议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条学生应先取得公共基础课、学科门类基础课等先修课程的至少80%学分后,才能进入专业课程阶段学习。在第三学年上学期(五年制学生第三学年下学期)开学补考后仍未取得应修学业学分的80%者,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条理工、经管、文法、教育学等门类专业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之前必须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上述专业四年制学生第四学年开学初补考后(五年制学生第五学年开学初补考后)所取得的总学业学分,比应修学业学分少25学分及以上的,或应修课程中有10门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达到所在学院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其它要求的,不能获得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临床实习之前必须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得参加临床实习。医学类学生在临床实习下点前,经补考后所取得的总学业学分,比应修学业学分少25学分及以上的,或应修课程中有10门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达到所在学院规定的临床实习资格审查其它要求的,不能获得临床实习资格,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条各学院应制定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临床实习资格审查合格标准,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级学生起执行。xx级和xx级学生留级到20xx级的,同20xx级依学分制进行管理。原学年制下的学籍处理视同学分制下的学业警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上述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七篇】

2、公司更衣室的使用分为男、女更衣室,不得混用。

4、员工不得在更家室中休息、抽烟,应爱护更衣室设施,不允许在室内乱写乱画,张贴等。

5、员工更衣时不得随意吐痰,乱丢纸屑物及其他食品。

6、更衣室内除清扫用具及更衣用具外,一律不准摆放其他物品、物件、工具等。

7、更衣室由清洁工每天清扫,保持更衣室内清洁卫生。

8、更家室内要注意安全防火,安全部将其纳入防火责任区,指定人员负责,配备消防器材。

1、员工衣物,鞋子等所有物品需放入更衣柜内,不得摆放在外。

2、更衣柜内只准摆放更换的衣服、鞋及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3、更衣柜每人一格,一锁、编号、登记姓名,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保管,损坏酌情赔偿,并负责格内外卫生的清扫。

4、衣柜破损需于当日上报后勤总务科,以便修理,修理费用如自然损坏由后勤负责;如果是使用人自己损坏则自己承担。

5、安全部、公司、后勤因工作需要有权要求员工打开更衣柜接受检查,员工要积极予以配合。

6、更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和有价证券,遗失责任自负。

三、钥匙的管理。

1、更衣室钥匙统一更衣室管理员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拥有和私配,若有物品遗失追究管理员、私配人责任。

2、更衣柜内要保持清洁,用后应随时锁好。衣箱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自己负责配制。

3、员工离职时,须将更衣柜及钥匙交于更衣室管理员并由后勤主管签字认可,如有损坏将进行赔偿。

四、罚则。

1、更衣柜的钥匙丢失,须按原价赔偿。

更衣室管理规章制度【第八篇】

保证更衣室、柜的整洁和有序管理。

为使得更衣室、柜清洁卫生,整齐一致,物品不损坏、不丢失,更衣室要设专人管理,并做到:。

1室内巡查,防止丢失被盗;。

2.做好室内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3.做好安全防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

开:7:15--8:30关:9:00--10:30。

开:10:30--12:30关:12:30--13:30。

开:13:30--18:30关:18:30--21:00。

开:21:00--22:30。

1.领柜人员凭“报到通知单”到财务部门交纳领柜押金100元;。

2.更衣室管理员依据财务部门出具的领柜收据发放更衣柜,并填写“更衣柜使用记录”;。

4.正常退柜。经物管部门签字认可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押金手续。如使用期间被损坏,根据更衣室管理员的赔偿处理意见,总务部确定赔偿金额,财务部门办理扣款或罚款手续。

5.联营厂家撤场后,原营业员转换到本商厦任何一家,三天内必须将所在新的厂家名称、营业员姓名、柜号及工牌号重新在更衣室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收回原有更衣柜。

6.辞职人员及厂家撤场时,均需及时办理退柜手续,每逾期一天扣罚款10元,如超过10天未到物管部办理退柜退款手续,更衣柜由物管部收回。

3.严禁随意涂画、拆损衣柜,不得存放贵重、易燃、易爆物品;。

4.更衣柜不得随意更换、多占多用或挪做它用;。

5.如更衣柜发生非人为损坏,应向值班人员登记申报,以便及时修理;。

7.带饭员工一律到食堂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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