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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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XX市XX区XX镇XX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XX市XX区XX镇XX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XX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XX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XXX万元,净资产:XXX万元。
2、XXXXXXX
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XXX股。
其中:集体股XXX股,占X%;个人股XXX股,占X%。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业合作社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白绒山羊的繁殖、羊绒、羊肉加工、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5人均为农民成员。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二)XXX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三)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四)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五)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入社社员共X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X万元。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业合作社章程【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快**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和**x等十七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筹备会,**x年**月**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县宏业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总额**x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本社住所:**县温泉镇毕昇大道邮政编码:****x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成员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㈢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㈣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2%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1%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㈥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㈦承担本社的亏损;
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㈠主动要求退社的;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㈢死亡的;
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㈤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因前条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㈢决定成员出资标准;
㈣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㈤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年度盈余方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㈦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㈧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㈨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㈩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㈠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㈡监事长或监事会提议;㈢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须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二名成员代表表决(含参加者本人)。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㈡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㈢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㈤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十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四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㈡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㈢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㈣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总结表彰以及各种业务活动;㈤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㈥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㈦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财务、技术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㈠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㈡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㈢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㈤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㈦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㈡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㈢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㈡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㈢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㈣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㈤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条第㈠项至第㈣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的季度未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主管人员。
第三十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分红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㈠成员出资;㈡未分配收益;㈢国家扶助资金;㈣他人捐赠款;
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作为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五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签名。
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管理服务成本和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㈠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㈡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一条:监事长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担。第四十三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㈠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㈡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㈢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第四十五条: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予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向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㈠与药农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㈡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㈢所欠税款;㈣所欠其它债务;㈤归还成员出资;
㈥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用公告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方式发布。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业合作社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镇**x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
(6)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农业合作社章程【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向**市商会加入"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的会员提供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内部自治性的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社的成员统一称"社员",本合作社实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独立法人。为了规范本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市商会会员张红梅女士无偿转让位于崇明绿化镇华荣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面附着物,由**市商会北片区牵头发起,于x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第三条 本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还的原则。社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绿色农产品和乡村活动场所,部分多余农产品可以销售增加收益。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每位参与的社员出资人民币贰万元,其中壹万元为预付消费金,另外壹万元为固定投资款。合作期暂定为五年,到期视情况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个五年合作期内的投资款不转不退。消费金按各位社员实际消费的情况计算。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市商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资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前期首先面向商会会员。
第八条 本合作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权;
(二)有赏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和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有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管委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第九条 本合作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社员的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管委会构成。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成员;
(三)决定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管委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社员大会至少一次。社员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时管委会须提前一周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出;
(二)管委会提议;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准、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管委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管委会由8名社员组成,设名誉社长1人,管委会主任1人,执行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十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资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提出的有关质疑和建议;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管委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管委会委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管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社员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管委会主任为本合作社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的聘书或解聘文件,审批生产经营中的经费开支;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管委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由管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在农忙季节,管委会可以委托所聘请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雇用临时劳工。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管委会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而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合作社经费由管委会单独建立帐目实行专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记帐、出纳、开支审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作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财产账目,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和消费情况。
社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产品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和产品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管委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
(二)经营收益;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社员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社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风险金。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和安全建设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和其他临时劳工的工资报酬;
(四)社员的文化、娱乐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社员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遇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增加出资的办法弥补。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经营危机,立即召开社员大会,讨论解决的办法。
第五章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劳工工资报酬;
(二)所欠债务;
(三)归还社员出资;
(四)按社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管委会或者半数以上社员提出,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为不误农时,在本章程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同时选举产生第一届管委会委员以便形成后继的生产经营构架。
第三十八条 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张红梅女士为本合作社永久名誉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