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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党性分析材料 检察院范例(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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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党性分析材料 检察院【第一篇】

自开展“党性主题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开展党性教育活动,确实是解决我们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的思想都有所触动,使我在集中学习和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思想境界、认识水平、党性观念、党的宗旨意识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通过本次“党性主题教育”活动的学习,结合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作为财政部门一名领导干部,我体会到:只有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绷紧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踏实做事,清白做人,警钟常鸣,才能保持党性,才能无愧于自己的党员身份,具体地说,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首先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积极投身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去,进一步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目标,坚定理想信念,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和财政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按工作职责要求,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工作责任重大,这就需要我们有强烈的责任感,不断地改变、磨炼、适应、熟悉、提高、创新我们的工作。虽然我的能力有限,但在其位就要谋其事,就要尽其责。在具体工作中,首先要找准自己的目标定位,做好本职工作,在做好具体工作的同时,努力改变工作中遇事处理不果断、不细致等问题,克服松懈心理,永远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爱岗敬业、吃苦肯干的精神。不满足于过得去,而应高标准,严要求,做到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牢记党员身份,强化党员意识,切实履行好一名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实践一名合格共产党人所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先进性要求。

(三)努力做到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改变不良心理,溶入集体,改进工作方法,为更好地搞好服务、干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工作中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抵制不良现象和行为,继承发扬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勤俭节约,助人为乐。同时要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多与同志们交流,沟通。主动和自己有不同意见,或者说是有误解的同志多谈心,多了解,多体谅。要严于律已,工作中、生活中有不如意之处,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常怀律已之心;要宽以待人,常做宽容之事,以自己的宽容心态,促进我们这个集体的团结、达到增进友谊,促进工作、创造和谐工作环境的目的。

通过学习我明白党性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活动,党员的先进性应用我们日常的一言一行来体现,尤其是作为一名有着几十年党龄的老党员,更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学习,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让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个人党性分析材料 检察院【第二篇】

省司法厅副厅长**x的一行6人,先后对江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调研。

7月7日上午,在江西省司法厅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座谈会。听取江西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叶青介绍了江西省相关工作的整体概况,江西省司法厅厅办公室、普法教育处、律师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x副厅长认为江西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将“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打造成司法行政“110”、法律援助建立“三个中心”、“十大法治人物”评选、“律师进社区”、“金牌调解”电视节目等亮点工作印象深刻,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7月8日上午,在嘉兴市司法局局长陆娟梅、副局长王林飞、秀洲区局局长姚福祥、海宁市局局长金中一等的陪同下,我们对嘉兴市部分市区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

先后走访了秀洲区洪合公共法律站、秀洲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观看了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题片和公共法律服务专网演示,听取了陆娟梅局长关于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介绍。

**x副厅长对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把握嘉兴统筹城乡发展先行机遇,创新工作思路,全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做法表示赞赏。认为嘉兴市此项工作起步早,保障足,范围广,法律服务资源丰富,队伍素质强,精神面貌好,能以群众需求的角度搭建便民平台,创新服务方式,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非常值得贵州省学习借鉴。

7月8日下午,在海宁市司法局座谈会上,听取了海宁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海宁市司法局局长金中一介绍了近年来,海宁市创新构建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了以“海宁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龙头,海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紫薇说法”普法品牌、“@海宁司法”官方微博、“海宁司法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为补充的,集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虚拟型掌上“法律服务超市”,为群众提供了指尖可达的便捷法律服务。随后,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海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及海洲司法所。

**x表示,海宁市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具有鲜明的特色,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值得借鉴。并希望今后能与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加强交流,相互取长补短,更好地提升两省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下一步,将充分借鉴吸收浙江经验,更好、更快地推动贵州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

7月9日,调研组来到江苏省司法厅。在江苏省司法厅听取了副厅长万力介绍《关于推进江苏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实践》。厅律管处、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x副厅长认为江苏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在完善网络、研发产品、扩大供给、加强保障方面,打造出了一个富有特色的江苏经验,尤其是在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上给与一定的肯定。

7月10日,调研组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局李世刚副局长、区局王钢副局长陪同下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对江宁局12348协调指挥中心、法援中心、秣陵司法所进行实地考察,观看12348网络视频实时监控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实际操作。对江宁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进行高度的肯定及评价。

对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调解、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资源,实现一体化法律服务;推动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司法所挂牌成立,由司法所与法服所、律所开展“所所共建”,定期或预约为社区群众提供服务;全区200个村(社区)法律顾问全部配齐;依托基层调委会组织,在各村(社区)普遍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利用“12348”视频指挥平台,在局机关和各级法律服务平台之间实现“一线通”,全区基本建立起“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初步成型。给予肯定,并将好的经验带到贵州,更好的推动贵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

建议:一方面,抓好平台建设,建好四个体系。

一是建立服务平台组织体系,解决“在哪里开展服务”问题。服务平台组织体系包括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县级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社区(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组成;网络平台包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及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的具备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功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

二是建立服务产品项目体系,解决“提供什么服务”问题。制定指导全省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产品化。项目按需设置,居民自主点单,通过向城乡居民印发《公共法律服务手册》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推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明确各个产品项目的具体内容、服务模式、供应渠道和最新政策,方便群众选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新需求。

三是建立服务供给配量体系,解决“如何集约服务”问题。举例来说:把信访中心和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在一个大厅合署办公,群众有矛盾纠纷来上访,信访中心接待、登记,综合服务中心有专业调解员跟进调解,调解成功了,可以写个协议书进行公证,不成功可以找律师帮助打官司,打官司固定证据我们可以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打不起官司的我们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还把法治宣传贯穿其中,这就形成了一条龙的集约服务。

四是建立服务指标考评体系,解决“确保规范服务”问题。这是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成效进行管理和评价的制度性安排,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同度和满意率,也是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主要保证。主要包括:服务设施、人员配备、工作流程、业务规范、服务绩效和满意度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另一方面,实施“四大工程”,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实施法律服务利民工程。通过顶层规划立标准,基层实践接地气,网上网下齐头并进,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一体化建设。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服务平台,将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公证九项职能“打包”综合提供,查询服务、窗口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齐头并进。

二是实施法治宣传育民工程。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首个“国家宪法日”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宣传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实施法律援助济民工程。重点抓好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了“农民工讨薪行动”、妇女维权、残疾人法律援助月等专项活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在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市妇联对接,建立了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行法律援助“绿卡”制度,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推动便民示范窗口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123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纠纷调处、普法宣传、综合服务、政务监督、协调联动等服务功能。

四是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重点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在省、市、县广播电视台开辟了人民调解栏目,引领调解工作向精细化发展。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共建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20个。建立法律专家库和人才库。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创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机制。应用了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系统,对全省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迈向新台阶,取得更大的成绩。 

个人党性分析材料 检察院【第三篇】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对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年**月**日*****在司法部召开的人民满意的司法所、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层综合部门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权的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目前基层机构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捷,司法所建设工作是当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司法所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筑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等各项工作的职能作用,这既是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广泛开展调研工作,现就**市基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设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市现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指在街道、乡镇专门或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名,未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名。从我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员的发展历程分析,很多问题既有复杂的历史原因,也有近年来的客观因素,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司法所作为街道、乡(镇)自设的一个职能机构,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些并不系统完善的临时性指导文件,同时缺少必要的分工和协作,如综治办、政法委、法制办等,从而导致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工作任务从宏观上看很重要,很具体,但到了基层实际操作难度大,用司法助理员的话讲:“工作太软”。而且优无奖、劣无罚,干好干不好没有太大的区别,只能靠觉悟工作。这些都和司法工作本应具有的性质差距太大,极不相称,也导致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政府的重视程度大打折扣。

从司法所的发展历程来看,司法所的机构设置不同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是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又没有在中央编委“立户列编”,司法所的设置与否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因此,明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职能,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环节。

(二)人员杂、素质参差不齐,人事管理不统一目前全市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名,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名。人事管理情况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占用地方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乡镇,共x人;另一类是非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干部共**人,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人,非法律专业人员**人,人事关系的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没有单独“立户列编”,在实践中形成了“谁建机构谁用人”的方式,司法局没有任何人事权力。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一方面拨给我市的司法助理员专用编制没有得到有效使用;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助理员没有公务员身份,有的年龄偏高,专业素质较低,难以保障工作质量;另外由于公务员轮岗,基层领导可以随意更换司法助理员,许多新上岗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经过努力刚熟悉业务,又轮岗到别的地方,新来的又要重新熟悉,常此以往,使工作缺乏连续性,发展就更困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协同作战能力,难以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整体合力。

个人党性分析材料 检察院【第四篇】

通过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尤其是通过认真的查摆剖析,进一步深刻地认识到自身在“宗旨意识”、“求实作风”和“公正执法”以及其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清了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

我是****年调任派出所所长的,****年以来,随着派出所各项工作逐步进行正轨,自己思想上也逐渐滋生了骄傲自满的情绪。工作中,在坚持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方面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警察角色观念错位,未能确立公仆的位置和意识。执行职务行为时淡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日常生活中又不适宜地强化了警察的管人者角色,存在摆威风、耍特权的现象。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宗旨意识淡化,在接受群众的报案和求助时,对于非管辖范围的案件或事情往往一推了之,未能很好地发挥人民警察的职能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有些甚至引起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去年5月间发生的一起由于片面强调不属管辖范围推托了事而造成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就是一个很值得吸取教训的典型。当时在接处这宗劳务中介纠纷时,由于我们片面强调劳务中介纠纷属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因而将来到派出所报案的外省民工拒之门外。该民工在感到投诉无门的情况下,纠集了几个同乡到该劳动中介服务所吵闹,被中介服务所的人员殴打致残。虽然案发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但是已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一些外地民工指着我们挂在派出所外面的“有困难找警察”的牌子嘲笑地说:这句话该倒过来念,念做“找警察有困难”。辖区的很多群众也因此对派出所的工作颇有微词。从这起案件中充分反映了本人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意识淡化的问题,这也是本人应该认真汲取的一个深刻教训。

在日常生活中,又错误地强化自身的管人者角色,摆威风,耍警察特权的现象偶有发生。如驾驶机动车冲红灯、闯禁行,有时在一些公共场所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这些都是警察意识错位的具体表现。

二是不能正确处理好做好公安业务工作与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两者的关系,公仆意识淡化。

突出地表现在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上。我们派出所辖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外来流动人口多,建筑工地多,加强建筑工地的外来流动人口是我们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由于本人头脑里少了服务群众、方便群众这根弦,因此未能在组织民警开展细致的服务工作上下功夫。对于没有办理外来流动人口暂住手续的工地,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拉网式大清查的方法,将工地里的外来民工统统带到派出所审查。个别民警甚至对一些经多次动员不办理暂住手续的工地采取突然袭击,乘工地正在浇灌楼面天花板的时候将所有民工带到派出所进行审查,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虽然事后本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但已是时过境迁,对公安机关形象的严重损害已无法挽回。

三是文明服务表面化、形式化的问题仍然存在。

主要表现为未能广泛深入地加强对全体民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在抓好各项文明服务规章制度的落实上缺乏持之以恒的韧劲和认真细致的作风。总是等到上级有布置才匆匆忙忙去组织开展活动。因而表现为:表面文章多,实际内容少;短期行为多,长效措施少;工作被动,效果较差。

(二)作风不够扎实,缺乏实事求是开展各项公安工作的勇气

一是对队伍的状况,缺乏从实际出发,大胆揭摆问题的勇气,存在遮遮掩掩、做表面文章的现象。如对派出所领导班子沟心通气欠缺,工作中存有芥蒂;个别民警政治思想素质差,工作推诿拖拉,不遵守值班制度;有的八小时以外涉足娱乐场所等等存在问题。尤其是对一些各方面工作都不错的骨干民警存在的问题,本人只停留在口头批评,没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汇报,怕暴露问题影响了队伍的形象和士气,自己脸上无光,同时也得罪了具体人。存在着得过且过,不出乱子就好的错误思想。

二是工作中存在着漂浮作风,好大喜功。有时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但为了追求宣传效果,就着力在表面文章上下功夫,形式化较为严重。如开展工业集中服务活动。活动中,派出所制订了加强辖区治安防范的“三位一体”巡逻制度,在活动月开展的过程中,就大张旗鼓的进行,还得到了领导的赞扬和群众的称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工作就逐渐淡化。究其原因,本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督促不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也反映了本人在工作中存在漂浮作风的问题

三是工作中对上报的数字存在虚报、漏报、统计不实的现象,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有时存在马虎应付的错误思想。例如对如实立案的问题,由于本人怕案件立多了,破又破不了,影响整个单位的成绩,因此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工作中检查督促也就不足,因而就出现了一些案件该立而没有立的情况。在上报辖区的出租屋、外来人员数字上,只上报有办证的数字,而隐瞒没有办证人员的数字,工作中有时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另外,未能针对当前辖区复杂的治安形势,进行综合的研究、分析,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这也是本人未能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中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执法办案中存在受经济利益驱动的现象,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执法办案中有时片面强调经济效益,过份重视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治安案件的查处;对需要大量经济投入、工作难度较大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重视不够。在查处“黄、赌”等治安案件中,存在重罚款轻行政拘留的现象;对于能够罚款的违法人员一般都是罚款放人,只是对没能罚款的当事人才实行行政拘留。另外,在对赌博违法人员的罚款处理上也存在着“轻赌重罚”的现象,只要有赌博行为,一般都是考虑从最高限上进行罚款,较少考虑按违法程度轻重执罚。

二是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现象。在办理治安案件及群众纠纷案件中,有时碍于有关领导、朋友的说情,未能坚持原则,对有关系的一方给予照顾或降格处理。如去年在处理一宗殴打他人的案件中,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应对违法人员实行治安拘留,但由于过不了“人情关”,于是在案件处理上,就将案件降格为纠纷案件,在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处理好受害者一方的医疗赔偿后就草草结案,引来了群众的闲言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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