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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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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第一篇】

自处分后,我深感愧对党和同事对自己的培养与成全,虚心接受相关机关和局里的处分决定,往后一直自觉用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无条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且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服从意识。为此,我对函询通知书上反映的问题做以下说明:

我与某某某不存在非正常经济往来。某某某是行业的老前辈,但他与我在职能分工上没有直属关系,工作中也无直接联系。以上说明情况完全属实,如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行为,我愿意承认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感谢举报人与贵委对我的关注和关心,以及在思想上、行为上对我的监督和考量。往后工作中我会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的岗位职责,更加牢固树立廉洁勤政的思想,恪守清廉本色,刚正不阿,安分守己,在阳光下行政为政,接受监督,报答党和人民的栽培。

注意事项

1、处理好的、效果会令上级领导满意的,就主要写函询处理的经过,在其中流露出重视工作的态度、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以及工作能力。

2、如果没有处理好的,效果上级不满意的,则除了写函询处理情况、表示认真对待以外,还要写明意见,让上级了解全面情况和问题的复杂。

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第二篇】

今年以来,青岛市纪委监委出台了《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对党员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函询的适用情形、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梁某进行函询,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今年4月,市纪委监委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梁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规划审批在自家住房外私搭乱建,并附有房屋的现场照片。

问题是否属实?我们按照规定对线索进行了集中研判,并调阅了梁某的廉政档案,了解他的任职经历、日常表现等情况。考虑到该线索反映内容相对单一,而私搭乱建问题群众关注度高,被举报人又是一名副局级市管领导干部,影响面广,经过集体研究,我们决定对梁某采取函询处置方式。

函询虽然不同于立案审查调查,但也要严格遵照程序来,体现纪律的严肃性。市纪委监委向梁某发出函询通知,要求他对群众反映的私搭乱建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抄送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明确梁某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材料报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市纪委监委。

几天后,我们收到了梁某的函询回复。他坦承私搭乱建的事实,表示将严肃对待、积极整改,尽快拆除违法建设,同时恳请组织和群众的谅解。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梁某能够承认错误,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接受函询后,他也及时拆除了违法建设。鉴于此,市纪委监委对梁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对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当然,函询针对的问题多种多样,接受函询的党员干部也并非都像梁某这样配合。我们在把握运用中认识到,避免函询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必须加大回复内容核实力度。实践中,我们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态度关,采取查阅调取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责成被函询人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还会与其他人的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情况相互印证。

针对综合分析函询回复内容发现的问题,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存在明显问题的,再次函询或进行谈话、询问、查询、调查;所作说明未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但综合分析存在疑点,一时又难以查清的,列为继续关注类,跟踪观察了解;对抗组织、拒不说明问题的,予以严肃处理。

今年,我们在对某区政协一名副**进行函询时,他避重就轻,妄图蒙混过关。对此,我们转为初核,查实他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代替政府招标采购,将辖区内57个村庄的垃圾清运保洁工作交由某保洁公司承担。今年9月,我们对其违纪问题立案审查,11月,给予他党内警告处分。

而对那些在函询中如实说明情况的党员干部,我们予以采信,并进行书面反馈。截至10月底,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发出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函219件,党员干部接到采信反馈函后,纷纷感谢组织给自己解了“疙瘩”、去了“心结”。受此启发,我们积极探索在更大范围内放大正向激励效应,营造干事创业浓厚氛围,先后7次公开澄清29起不实举报案例,还清白者清白、为负责者托底。

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第三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

(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

(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

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第九条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2)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责成谈话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也可以开展初步核实;

(3)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者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但按照规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已建议作出恰当处理的,可以作了结处理;

(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

第十一条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本次函询和群众监督的认识【第四篇】

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运用好谈话函询既能达到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目的,又能促进问题线索的快查快处、快结快报,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

第七纪检监察室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中,注重做深做细线索处置、组织实施、抽查核实、处理措施、结果运用五个关键环节,突出做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这条主线,确保了谈话函询效果。

一、立足分析研判,规范精准处置问题线索

问题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规范精准确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是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前提。

(一)规范程序。由线索管理员先提出处置建议、室内各协作组补充完善、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委协管和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提交委机关线索排查会研究。

(二)精准研判。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扎实做好线索的分类处置。在实践中,七室探索总结了可适用和不适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情形。

1.可适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情形有:反映问题系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或较笼统或缺乏具体指向和切入点,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问题的性质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通过谈话函询方式提醒、整改的;反映问题的情节轻微,且被反映人身体状况较差、已退休或已不在重要岗位的;反映问题的情节轻微或者性质属于一般性问题,查证属实后亦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仅需采取谈话提醒等批评教育类措施处理的;反映问题具体,查证属实后仅能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或符合从“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反映问题虽具体,但因时间久远难以查证,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其他适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情形。

2.不适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情形有:审查调查中涉案人、在押人员检举或交代,性质较严重、情节较具体、可信度较高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或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相互交织,性质较严重、情节较具体、可信度较高的;问题性质较严重、指向明确、情节具体,条件成熟时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拟于近期对被反映人立案审查或严肃问责的;被反映人超过70周岁或身患严重疾病,反映问题具体但情节较轻,或反映其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的;其他不宜适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情形。

(三)把握重点。在实践中,需对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情形做出区分,综合考量反映问题的严重性、线索本身的可查性、被反映人的特殊性、反映线索的集中性、当地政治生态的优良性等五个方面因素,进一步明确是以函询还是谈话方式处置。

1.反映问题的严重性。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对反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别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反映扶贫、扫黑除恶、化解金融风险等重点领域、舆论热点和群众关注的问题线索以及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做到优先办理,能谈尽谈。

2.线索本身的可查性。对办案发现的涉嫌轻微违纪问题,省委巡视组移交的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了解关注类问题部分线索,考虑采取谈话方式处置。

3.被反映人的特殊性。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以及健康状况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4.反映线索的集中性。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是考量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反映较多的一般考虑采取谈话处置。

5.当地政治生态的优良性。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该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问题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开展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更不可滥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这要求每次谈话函询前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及做好保密、安全工作。程序上的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助于解决一些纪检干部对谈话函询“不敢用”“不愿用”的顾虑。

(一)报批程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报同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同级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对同级党

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同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同级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指的是职务而非职级,但具体对象的把握可以参考职级。省纪委监委《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规定,省直单位中省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正厅职领导干部(含省级干部担任正职的省直单位常务副职)和正厅级的现任省直单位副职领导干部。

(二)函询实施。对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开展函询,应当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发函;对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开展函询,应当以监委办公厅(室)名义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2020年6月,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机关谈话函询件办理等工作的提醒事项》,对函询件抄送对象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谈话实施。1.谈话前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吃透相关情况,认真梳理、分析研究问题线索的总体概况,熟悉基本情况,掌握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对省委巡视组、审查调查室移交的线索,需向省委巡视组、审查调查室了解有关情况,并通过查阅廉政档案、与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沟通等多种渠道,充分了解被谈话对象的个人履历、健康状况、现实表现等信息。其次是制定详细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在谈话方案中要明确谈话的目的、内容、重点及问题顺序,做到谈话明确目标、分清主次、层层递进;在安全预案中,做到对被谈话对象情况“六必知”(个人履历、身体健康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以及工作表现和为人处事等六个方面)。其三是确保谈话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是监督执纪工作底线的意识,综合评估安全风险,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最后是收集整理好涉及问题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备谈话时出具。有的谈话要求先进行外围摸排,应在谈话前撰写好侧面了解情况和相关书证材料。

2.谈话程序。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被谈话人表明态度。

3.谈话内容。谈政治:重点教育引导被谈话对象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谈责任:履行政治责任、体现政治担当,以及在负责领域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等情况。谈生态:介绍本地区政治生态特点和存在的有关问题。谈问题:向干部询问举报反映的问题。谈要求:既提出如实说明情况或问题的纪律要求,又严肃提出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一次高质量的谈话既是严肃的、深刻的,也是一次生动的党风、党性、作风教育。

三、严格审核把关,发挥抽查核实的监督作用

谈话函询工作中,领导干部函询回复时大多予以否认,存在不如实说明情况的问题;存在一函了之、一询了之的问题,缺乏把关,对回复材料缺乏深入了解;对函询回复抽查核实比例低等问题。为保证谈话函询效果,维护监督执纪严肃性,必须防止“一函了之”、“一谈了之”,严格审核把关回复说明,扎实做好抽查核实工作。

(一)力争问题见底。对谈话函询对象的回复说明材料需要认真审核,对存在的疑点问题紧盯不放,要求继续补充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对问题性质难以把握的通过室内协作组研讨形式进行集体研判,哪些问题没有说清楚,还需要补充什么说明,提供什么书证材料,是否需要抽查核实等等,通过分析研判、刨根问底、抽丝剥茧,把问题核实清楚,让问题“跃然纸上”。

(二)确保态度端正。对谈话函询对象的回复说明材料审核把关时,不仅力争做到问题搞清楚,而且还要关注本人对接受谈话函询的认识和态度。有的回复非常简单,以没有这回事、不认识这个人等等寥寥几句话,既没有具体说明情况,也没有提供书证材料,更没有谈思想认识,明显存在敷衍塞责,对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的,这就需要重新作出说明。

(三)做好抽查核实。注重选准切入口,在外围了解上下功夫,在抽查核实上做“加法”,判断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是否真实客观,实践中重点对巡视移交、办案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回复说明中存在明显疑点的进行抽查核实。

(四)加强协同联动。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通过向省委巡视组、审查调查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了解情况、收集材料等方式进行侧面了解核实,使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同联动、一体推进、形成合力。

四、坚持精准执纪,用好用足用活“第一种形态”

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报告中,“精准”是高频词汇之一,且在不断增加,充分说明“精准”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分量之重。

针对谈话函询发现的问题,必须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的看问题,做到实事求是、精准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用好用足用活“第一种形态”的14种处理措施,达到“强化监督有态度,执纪问责有力度,治病救人有温度”的效果。

(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监督执纪的重要工作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中需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有就是有、没有就没有,一是一、二是二的思想,不能先入为

主,主观臆断,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二是坚持精准把握政策,真正做到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三是坚持重在遏制增量的目标导向;四是要坚持有度的节奏把握。

(二)精准运用处理措施。正确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关键。要认真落实《省纪委监委机关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操作指引》要求,在充分掌握谈话函询对象违规违纪问题的情节性质后,准确把握各种处理措施的适用情形,精准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7种主措施。同时,根据问题类型和具体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责令退出违纪所得等附加措施。

(三)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坚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看问题,全面分析问题性质、全面考量量纪因素、全面评估处理效果,着重从突出“关键少数”、时间节点、数额大小、态度表现、容错纠错、处理效果等六个方面进行把握,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对难以把握的处置意见或拟给予诫勉以上处理措施的,坚持集体会商,或者形成正式报告前先向协管、分管领导口头请示汇报,此外,涉及形态转化的提前与审理部门做好咨询、沟通工作。

五、强化结果运用,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

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及时运用谈话函询结果,载入廉政档案,并注重发现联系单位和部门存在的倾向性和深层次问题,积极拓展成果运用。

一是对不实举报的,予以采信了结,及时以书面反馈函的方式向被反映人反馈,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但对于办案发现的非常具体的违纪问题,虽然当事人予以否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问题存在,可给予了结但不反馈。

二是对给予批评教育类措施处理的,原则上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并由纪委(纪检组)负责同志陪同,进一步推动联系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

三是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采取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当面交办等方式推动整改。

四是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举报反映较多的,将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和调研对象,推动整改,跟踪问效。

五是对没有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的,及时督促整改。

六、注重提升质效,扎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把做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谈话函询工作全过程,坚持监督既要有硬度,也要有温度,把思想工作做到谈话函询对象的心坎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在与党员干部谈话前,讲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以及采取谈话函询是出于组织的关心、对干部的关爱,教育引导干部主动如实说明问题或澄清问题。

二是在与党员干部谈话中,对主动承认问题的,及时对被谈话人的态度予以肯定和鼓励,并宣讲从轻从宽政策,请其放下包袱;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予以否认的,要会明确告知,如果今后查明要负纪律责任,同时告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监督,体会组织良苦用心;被谈话人可能涉及违纪违法问题,可能会涉及三、四种形态的,要做好思想安抚工作的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三是在要求提供补充说明时,对回复说明材料存在明显疑点,以及所作说明与抽查核实情况不符的,要加强教育引导,耐心宣讲政策,促使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相关情况。

四是在党员干部感觉委屈时,对因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感觉受到诬告或委屈的党员干部,要注重思想疏导,消除不良情绪,教育引导干部要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环境下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

五是在党员干部思想压力较大时,对因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受到组织处理而思想压力较大的党员干部,注重化解压力,帮助放下思想包袱,并与所在党委(党组)进行沟通,共同做好情况反馈和回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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