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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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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1

一、基本情况

嵩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北麓熊尔山、外方山之间,版土面积3008平方公里,56万人,县城距洛阳90公里,距省会郑州200公里,属国家级贫困县。由于版土面积大,人口多,且地处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贫困人口也相对较多。目前,我县共有各类民政对象31937人,其中:城市低保7100人、农村低保20338人、五保对象2833人、优抚对象及建国前老党员1666人。

二、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越来越加重视,随着民政部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量不断加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我认为突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政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大与民政人员少、编制增长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民政工作已由传统的十余项职责增加到30多项,但是国家未出台相应的增加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策,使工作多、人手少的反差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民政部门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就嵩县而言,全县16个乡镇,大的乡镇配备2个民政助理员,小乡镇只有一个人从事民政工作,根本无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本职工作。

二是在2005年各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实施。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工作神圣而光荣。而目前乡镇的计划生育、林业、水利、司法等七所八站均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唯独民政是合署办公。无单独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落后,办公条件差,这种机制严重制约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工作职能看,乡镇民政在本来工作任务就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兼职现象,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基层民政经费严重不足。近年来,上级拨付地方民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数目甚大,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异常紧缺。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下乡调研、各种表册印制等都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然而,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策、工作经费紧缺的双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五是民政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拿着手机、戴着项链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民政维护稳定的一大难题。

综上所述,由于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紧缺,致使民政工作信息不灵,政策和法规宣传面不广,贫困对象救助不及时,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直接困扰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意见和建议

1、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具有业务多元性、管理分层性、工作社会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同时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需要各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城乡自治组织和各类民间组织的协同。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才能促进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这一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足够的资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必要保障。各级政府应通过建立民政专项资金及民政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适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比例,积极拉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等措施,不断聚集更多的财力、资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为重点的民政事业建设发展上来。

3、在乡镇恢复民政办或民政所机构,充实力量,稳定队伍。由于民政工作政策性强和业务性强,对民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民政干部数量和稳定的民政干部队伍,解决好有人干事的问题,各乡镇至少配备3—5名专职民政干部,让民政干部有阵地、有职有权,以增强民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强化落实。

4、解决好县、乡民政工作经费问题。民政业务工作经费关系到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障,是落实和执行政策的体现,也是规范使用民政资金、保障民政资金专款专用的基矗建议上级拨入一定的民政工作经费,以保证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确保工作成效。针对民政法律法规政策多、管理服务对象多、牵涉业务多、资金量大以及对民政干部要求高的实际,要加强对民政干部的培训力度,每年专门组织全县民政干部集中培训,采取走出去参观学习、举办民政干部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培训,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丰富理论水平、提高业务技能、加强道德建设、筑牢思想防线,以利更好地为民政对象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适应民政工作的需要。

6、改善办公条件。请上级考虑给乡镇乡民政所适当配备微机、打印机和其它必要的办公设施,使基层民政干部从传统的手工操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通讯靠“吼”、交通工具靠“走”、办公靠“手”的现实问题。

乡镇民政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2

乡镇民政办担负着落实上级民政业务部门各项具体工作的重任,它们的工作情况如何,干部队伍建设怎样,直接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职能的履行。经过调查,乡镇民政办工作确实亟待加强。

一、民政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鹿角镇东接县城荣家湾,西临洞庭湖,总面积100平方公里,总人口万,是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镇。辖32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

长期以来,乡镇民政干部牢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扎根基层,深入群众,在救灾救济、优待抚恤、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乡镇民政工作的现状令人堪忧,与日益扩展的民政职能极不相适应,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

问题之一:工作地位与肩负的职责极不相称。乡镇民政工作线长面广,任务繁重,政策性强,每一项工作都关系到基层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可谓责任重大。但其工作地位却非常尴尬。民政工作在乡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一些领导的心目中,民政工作是软任务,不是硬指标,是部门的事,无关大局。只有受了灾才想起民政。因此,大多数乡镇一年到头很少研究民政工作,更谈不上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问题之二:工作任务与人员配备矛盾突出。鹿角镇目前现有民政干部3人,1名主任,2名助理。平均每个民政干部要管理12个村、万人的相关事务。而且大多数民政干部不是专职,主要工作是包村驻点,完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其它多项硬性工作任务,工作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以至工作职责主次不清,无暇顾及民政工作,导致情况不明,底子不清,工作粗放,应付了事。再者,民政干部的调动过于频繁。一年一换,两年一换,严重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问题之三:工作开展与上级和群众的要求差距很大。从调查的情况看,村民自治中的“四个民主”,只有民主选举抓得好一些,其它“三个民主”没有认真地抓起来,村务公开大都形式化。救灾救济工作粗放,查、报灾资料档案有的不全,有的没有;救灾款物发放手续不齐,甚至名单都没有。乡镇低保存在滥保乱保、平均发放、动态管理搞不起来的问题。

二、民政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是党政重视不够。一些领导对民政工作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发发钱、拜拜年”上,有的甚至认为民政工作只是“突发性”、“阶段性”工作,没有把民政工作提高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把民政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也没有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顺。乡镇民政干部人事关系隶属乡镇,乡镇任免民政办负责人,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不考虑民政业务工作的性质,随意地过于频繁地变动民政干部。二是工作运行体制不顺。民政办没有独立性,职能作用难以发挥。全县大多数民政干部是兼职的,基本上是先干中心工作,再干民政业务工作,基层民政工作薄弱在所难免。三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不顺。目前,乡镇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由于财力不足、债务沉重,上级下拨的民政专项资金发放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着乡镇民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自身建设乏力。一是办公设施缺乏,工作手段落后。二是乡镇民政干部的素质普遍不高。民政干部虽然大都具有大专、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但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三是缺乏系统培训。大都是以会代训,或应急性的工作培训,以致相当一部分乡镇民政干部不懂业务,不知道有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也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上报的情况和数据不准确,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三、加强民政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确立乡镇民政工作的位臵。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关注民生。随着中央对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民政职能的增加,乡镇的民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这就需要乡镇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给乡镇民政工作以应有的地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向乡镇领导宣传新形势下加强民政工作的必要性,使他们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必须转变的高度,从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基层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级党委、政府应从制度、政策及工作部署诸方面对乡镇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出要求,作出规定,并督促落实。尤其是县委、县政府,要把乡镇民政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推动乡镇党委、政府把民政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好。乡镇民政部门和民政干部要坚持做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出色的工作成绩赢得群众的赞誉,争取乡镇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造就一文较高素质的乡镇民政干部队伍。一是要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每个乡镇应单设民政所,按照上级规定的“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的比例配足民政干部,并参照计生、财政等部门对乡镇的管理体制,由县民政部门归口直接管理,至少应由县民政局和乡镇对民政办所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民政所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民政干部的调动应报县民政局备案,以保持相对稳定,还应当尽量减少兼职,切实解决民政工作有人办事、民政干部有时间办民政的事的问题。二是要加强乡镇民政干部的教育培训。县民政局应负责对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胜任工作。三是要尽力帮助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有条件的还要配备计算机,逐步实现民政业务信息化管理。三是理顺财政体制,规范乡镇民政资金的管理。在当前乡镇财政实行大包干的情况下,应在乡镇财政所设立民政资金专户,由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将民政专项资金直接下拨到乡镇民政资金专户,资金由乡镇民政办管理、安排并发放,实行封闭运行,从而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确保各项专项资金用于民政对象。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作落实。乡镇民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立足点和落脚点,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具体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一是要重视、关心乡镇民政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其工作情况,尽力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机构设臵、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在上级研究制定政策时多为其呼吁和争取。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在部署工作、下达任务的同时,要交政策交方法,并通过督查,促进工作落实,纠正出现的偏差。三是要增加基层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大支持力度,以“有为”争取“有位”,使乡镇民政工作首先从上级主管部门这里得到加强。

乡镇民政工作存在问题和对策3

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随着社会的转型,在法制不断健全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如何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规范民政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根据目前基层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现状来分析,建设规范的民政行政执法是现实需要,必须探讨出**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为民政真正的行政执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镜。

一基层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现状

民政部门是集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等诸项职能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具有职能多、法律法规多、工作范围广、社会性强等特点。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大多民政执法人员不愿执法、不敢执法和不会执法。

1.环境缺乏

外界认为民政部门是专门进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的慈善机构,不是执法部门的错误观念;内部有的民政工作者也认为民政工作不用执法。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等偏差。加上受传统习俗和管理体制影响以及执法中的种种阻力,民政执法环境未能形成。随着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婚姻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福利生产管理等一批社会行政事务,纳入行政执法范畴,民政工作直接面临依法行政的挑战,角色向依法审批、依法监管转变,救灾救济和“低保”工作由过去的直接组织承办,逐步转向组织、协调、监管相结合,依法审批和发放。因此迫切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民政执法环境。

2.手段缺乏

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6部之多。虽然执法依据众多,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条例刚性不足,造成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的执行。比如,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政策只是“优先”而已。特别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再加上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统一着装,外在形象上无任何标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要是靠口头说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

3.机构缺乏

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工作一直较为薄弱,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在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都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普遍未能把法制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在多次机构改革中,全国大多数省级民政部门未设置政策法规处,未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我省民政厅也是新一轮机构改革才成立法规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基本没设立政策法规机构。这种法制机构薄弱,法制工作人员偏少的局面,直接导致民政部门无法及时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培训及检查考核工作,制约了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地方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处于被动应付或“虚拟”状态。法制机构建设的滞后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不相适应。

4.力量缺乏

当前,各级民政部门普遍存在编制紧、人员少的问题,这一现象在县级民政部门更为突出,机关职能科室大都集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每个业务股室普遍承担3~5项工作职能,而工作人员一般也只有2个人,有的甚至只有科长一人单打独斗,疲于应付。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程序性强、时限要求高,执法力量现状很难胜任。还有民政执法受外界阻力较大,除了民政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等原因外,有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封建习俗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阻力,造成民政行政执法效果不到位。如农村某些地方出现骨灰“二重葬”,当地民政部门曾联合地方政府贴出通告,坚决禁止,要求在殡仪馆火化后的骨灰必须装盒存放至固定地点(骨灰堂、楼),并对违反规定新建墓、碑者,责令当事人平毁,或由政府强行平毁,并依法予以处理。但是由于坟墓数量众多,加上部分农民“入土为安”的土葬习俗根深蒂固,对于实行骨灰寄存一时难以接受,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聚众阻挠正常执法,

5.制度缺乏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因制度缺乏,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人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人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甚至出现执法依据适用不当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如在社会团体的年检中,对部分社团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在办理年检中只要求社团出示财务年度银行对账单,只求收支平衡,而对违规收费、违规列支等行为很少予以关注。正是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造成“软执法”的现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施行,要求进一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设规范的民政行政执法是现实需要

1.职能需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稳步向前推进。适应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由过去比较单一的行政管理到目前的计划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转变,依法行政已成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我们民政部门切实转变工作职能,用依法行政统筹各项工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努力实现从传统民政向法治民政的跨越。

2.社会需要

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安排与保障受灾群众、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伴随着社会转型、人口与家庭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逐步扩大、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民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传统领域民政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等新兴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为推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法规需要

目前适应民政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督法》等一系列规范国家和政府行为的法律,是民政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作为民政部门执法依据有针对特定人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婚姻家庭的《婚姻法》、《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优抚安置的《兵役法》、《军人抚恤优侍条例》;基层政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社会事务和地名管理的《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此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也制订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势必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

4.任务需要

目前涉及民政职能的行政审批(许可)及其行政监察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福利企业管理、殡葬管理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要求逐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经多次清理,目前我局(按区级职能进行梳理)保留4项行政许可、51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14项行政监督检查,10项其他行政行为、4项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民政审批事项准入门坎的进一步降低或取消,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迫切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三**民政行政执法难的主要途径

目前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十分繁重。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来**民政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从而为民政行政执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镜。

1.成立机构

结合机构改革,主动协调,争取编制,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尤其是基层民政建设。市民政局可申请行政编制,增加事业编制,成立民政执法监察支队,下设社会组织、殡葬、综合三个执法大队,纳入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统一行使全市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区、市(县)民政局也要申请事业编制相应成立法规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即使在一时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也要从实际出发,理顺内部人员编制结构,充分利用现有空余编制,调整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

2.教育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与岗位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综合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学习民政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或派专人到省厅法规处跟班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工作对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偏私、不歧视、不嫌弃。坚持学以致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健全制度

成立民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考评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职能分离制度》、《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执法回避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等民政执法工作制度,大力完善民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做到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应该向社会和民政对象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以便民为原则,严禁“守关设卡”,要提高办事效率,遵守法定时限,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准确、全面,对公众的承诺切实兑现;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承诺和变更行政决定的,向当事人说清楚,并向社会公众解释,对管理对象造成损失的,依法补偿,取信于民;确立权责统一的观念,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统一,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4.强化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各单位内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力度。自觉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建立内外结合的民政执法监督体系,聘请民政对象、法律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并把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民政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了各种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提高了民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尝试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考评制度,由上级负责对下级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规范服务

一是维护民利。要认真抓好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改革、拥军优抚安置、社会福利事业等工作。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婚姻、收养登记,殡葬改革等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切实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民营福利机构发展步伐,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总体思路,创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全新的社会福利服务新格局;二是保障民生。要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步伐。完善低保制度,实施分类施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重视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健全以紧急救援为核心的救灾工作体制,及时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三是落实民权。认真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抓好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完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工作,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完善村级自治组织,规范村务公开,切实做到民主选举公正公平,民主决策规范有序,民主管理有章可循,民主监督行之有效;还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认真做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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