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政协提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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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协提案1
提案人: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理
主题词:农产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安康、政府形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工食品的主要原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至关重要。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逐步向好。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仍然薄弱,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惩处力度不够,执法队伍不强。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由于农产品分布广泛、品种复杂、产业链长、影响因素多,管理体制不顺等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还易产生监管交叉领域。从食品安全管理的治理结构看,多主体协同治理食品安全的格局尚未形成,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管理的制度空间不足,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的渠道不畅,社会舆论监督空间有限等。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依然以散、小、乱的分散经营为主,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均在基层,但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如很多省县级以下基本没有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地级以上市平均编制三人左右,县、乡(镇)一级大部分没有专门监管机构;可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县(市、区)也不多;特别是镇一级基层农产品质检机构,从仪器设备到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均无法满足监管需要,既缺少专职检测人员,也缺少专项检测经费,少数地方甚至连购买检测试剂的经费都无法落实,难以正常开展监管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关乎百姓的食品安全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配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切实增加投入,强化责任落实、制度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形成“政府保障有力、部门监管到位、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有效监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促进法治爬坡防止道德滑坡,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为此建议:一、健全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国家抓紧研究制修订和完善配套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食用农产品的概念、界定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监管的职责分工。健全农产品生产区域分类管理,明确产地分类的标准和划分权限﹔完善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规范投入品使用;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和追溯制度,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完善检测和标识制度,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二、健全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配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相关考核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和信息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调研,全面建立风险监测、研判、预警和快速处置机制。探索运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模式,以动态监测和预警为技术依托,完善预警日常运行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规范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制度,及时通报部门监管信息,强化联合执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堵塞监管漏洞,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提高综合监管水平。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管理行政体制改革,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资源,理顺管理模式,消除分段管理所存在的职能交叉与职能缺失的不足和弊端,全面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统一协调、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制修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进入和退出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推动企业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一旦发现,坚决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让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全国性的问责法律,依法明确规定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以及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实现依法问责。
四、切实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稳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切实加大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保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认真分析和预测与实施法律法规相应的执法资源,切实保障省、市、县和乡镇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主体在“职能、人员、经费、手段、服务”等执法资源能落实到位,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重点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力推进镇级监管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投融资管道。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开发和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技术和服务。逐步建立对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生产者直接补贴制度,促进优质优价市场机制的形成,引导农产品生产方式向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基金,用于补偿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而受损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五、全力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食品质量的诚信体系建设。密切与经信、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的地方诚信经营体系,将食品质量信用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健全企业质量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约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生产和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强化培训和宣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举办培训班、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组织送法下乡和知识竞赛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农户、生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解决违禁药物使用和非法添加等当前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强化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树立全民良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包括消费者的安全意识、生产者的道德意识、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抓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透明度,动员各方力量关心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
最新政协提案2
关于加强开发区“总部经济”的培育与发展的建议
提案人:
工作单位:
提安内容:
“脑体分离”已是众多集团型企业发展布局的首先方式;广德经济开发区区位优势明显(除现有的交通优势外,规划中的合杭高铁、上海经湖州到宣城的.城市轻轨都将途经广德),如何抢占上海、杭州及周边其他大、中城市总部经济外迁机遇将关系广德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百年大计;开发区现有招商引资到位的企业中,“总部经济”落地项目几乎为零,而单个制造型实体企业对当地经济的拉动还十分有限;如何培育并扶持好现有的园区“总部”企业,应列入党委、政府及开发区的工作重点。
建议:
1、在开发区现有功能模块的基础上调整优化,规划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功能区。并采用政府牵线、职能部门协同,各相关单位联手的方式加大、加快开发区物流、商业、金融、产业咨询、文化教育、法律服务、交易结算、医疗保健、后勤保障及娱乐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功能配套优势吸纳周边企业“总部”的眼球。
2、充分把握广德“省直管县”的机遇,借鉴兄弟省、市既有经验,积极向上争取更加灵活的“地方政策”,在用地保障、税收减免、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诸方面促进“总部经济”的落户、安家(如:2000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强调“允许和支持宿迁市采取比其他地区更加灵活的政策”发展地方经济)。
3、以政策支持、方式引导等多种手段大力支持、帮助园区现有“总部经济”的发展。如安徽森泰集团作为广德本土企业,现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6家,企业正全力研究如何采用“脑体分离”模式进一步规划集团长远发展战略,从而有效地扩大本土外贸出口、将企业税收留在广德,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类似企业还有广信农化、福丰生物、和威集团等。作为政府如何在“政策扶持”和“合规运作”上扶持、帮助企业做实、做大、做强“总部经济”理应策马先行,这不仅对推动现有“总部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对如何引进、留住“总部经济”更是意义重大。
4、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载体,集团企业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如何确保优质企业家在事业成功的同时更多地享受“参政、议政”的社会荣誉已成为企业家们的渴求,同时也是众多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的一种策略。这应作为开发区招、引“总部经济”可加考量的一种方式。
最新政协提案3
提案人: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办理
主题词:投资发展
促进民间投资是个重大战略问题。没有民间投资,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民间投资,就难以战胜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出台一年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逐渐拓宽。但是“新36条”的许多政策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制约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困难和障碍仍然存在。目前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所占比重较低。据统计,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民间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在教育中占%,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在金融业中占%,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大量民间资本缺少投资机会而游离于实业,放大了存量流动性,加大了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难度。为此,国家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迫切需要细化和落实。 一、当前影响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一)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存在多重障碍,民间资本“不易进入”。由于有关部门对民间资本的进入设置较多附加或限制性条款,准入审批条件模糊、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面临障碍。垄断行业改革滞后,使得民间资本面临进入后又不得不退出的障碍。(二)缺乏有效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激励不足,民间资本“不愿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往往投资大、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民间投资难以享受到与国企同等的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和政府注资等优惠政策。(三)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投资环境不佳,风险较高,民间资本“不敢进入”。民间投资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民间投资风险较大。此外由于地方政府的信用约束不够、政策不稳定或不连续,在一些垄断行业的民间投资往往会遭受投资中断的风险和侵权损失,投资者利益保障存在较大困难。(四)垄断行业投资体制改革迟缓,民间资本投资“不能进入”。铁路、电信、金融、石化等垄断行业的改革没有同步跟进。垄断企业通过行业垄断阻止民间资金进入该行业,限制、排除竞争对民间资本产生了“挤出效应”。以成品油零售为例,虽然呈国有、民营、外资共同竞争的局面,但全国近10万家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所属的加油站大约占50%左右,其成品油销售量约占全部销量的70%以上。缺乏油源的民营油企发展可谓举步维艰。二、进一步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建议
(一)把民间投资纳入发展规划。政府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领导,从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民间投资的重大意义和历史地位。把民间投资作为促进投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把促进民间投资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把促进垄断行业改革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起来。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鼓励民营企业以多种方式参股、控股、资产收购;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金融等生产性服务领域。(三)保障民间投资在经济上实现平等竞争。1.切实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2.给予民间投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尽快改革和清理制约民间投资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取消不合理的各项附加条件或限制性要求,规范投资准入门槛;3.出台《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的产业规划和投资目录》,在目录范围内逐渐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4.分行业设置垄断行业的准入时限及准入方式,完善市场准入状况及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四)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监管体制。1.深入推进垄断行业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2.推进固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加快国企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强化国企的社会功能并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3.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资本多元化改造、可竞争性环节分离,加快重点垄断行业的开放;(五)放松市场管制,完善要素资源价格形成机制。1.推进投资审批、土地、外贸、财税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2.加强反垄断法执法力度,加快监管体制改革,促进行业监管的法制化、科学化和公开化,并加强社会监督;3.改革监管方式,探索价格上限管制、区域间竞争、特许权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方法。(六)畅通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及时有效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1.试办社区银行,发展与民营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2.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3.大力发展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等途径,构建多层次银行体系;4.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尽快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新“三板”市场;5.探索多种形式的债券融资方式,建立多层次债券交易市场体系;6.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民间天使投资发展;7.建立各行业公共投资基金,通过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并为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提供融资支持。(七)加大财税扶持,提高投资收益,构建扶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1.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无歧视性的政策细则,以把“新36条”提出的政府采购、合理的定价和收费补偿机制、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等政策落到实处;2.针对投资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通过价格补偿、利差回报、资源补偿、税收返还、竞争性项目审批控制等方式保障民营投资的收益水平,增强其投资积极性。(八)强化投资权益保护,降低民营企业投资风险。1.推进专业化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和审核报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体系;2.构建政策、技术、市场信息等综合性投资信息网,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为全社会提供准确、充分的投资信息;3.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尽快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和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制度;4.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立法,完善民间投资退出机制,降低投资风险。(九)制定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细则。在“新36条”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民间投资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境外投资等。在财政、人才、收费、贷款等方面提出更为具体的支持政策。(十)给予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1.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2.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3.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4.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规定减免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