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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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篇】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裁判文书中就达成一致的条款予以表述。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法院对于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二篇】
今年劳动保障工作总体思想是:一党的十x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就业再就业为主,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宣传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法制政策,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一、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
落实工作责任。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先目标。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保持就业和再就业人数稳定增长。全年按区就业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新增就业再就业要达到900人,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0人,“困难人员安置1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达到550人,其中有组织的236人。职业培训达到320人,技能鉴定27人,安置公益岗位24人,新办网点16户,纳人员29人,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推荐有创业培训意愿的人员32人,小额贷款推荐72人,失业扩面120人,创业示范社区1个,充分就业社区1个。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信息发布400条1600岗。
二、以统筹城乡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认真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等专项活动;认真落实xx大报告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着力援助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巩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六个到位”成果,进一步提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更新信息,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善“福州市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加大街道对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企业的录入工作,力争做到劳动力资源和企业用工需求“两头清”。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用好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效应。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继续把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创业培训联动机制,着力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三、锐意进取,努力做好其它中心工作。
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事业的良好氛围;继续完善窗口服务制度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善精神面貌,提升业务能力;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服务群众,树立优质的窗口单位形象。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认真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月”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推行培训、就业、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突出抓好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努力做好大学毕业生、复员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就业工作。
四、加强职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实施有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立足实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继续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推进外来务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计划完成企业养老保险扩面2户,养老保险扩面100人;以建立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为主线,以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达标社区为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继续落实好居民医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做好居民医保的宣传、登记、申报等工作,力争做到全覆盖,切实做好残疾人、低保户的参保工作,让医保政策惠及每一位居民;计划完成城镇居民医保16001人。
六、立足特色、采取措施。
1、立足辖区特色,采取有效措施,服务辖区就业困难群体,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同时积极引导私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挖掘就业潜力,积极吸纳失业人员,把公益性岗位作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渠道。
2、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把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并尽可能简化申报程序,为再就业人员提供帮助。
3、积极探索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渠道。加大培训力度,转变实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帮助他们树立创业意识和主动择业意识,切实搞好劳务输转工作。
4、继续加大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宣传力度。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三篇】
日月如梭、时光飞逝,转眼间又到了新的一年,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历程,我不断地学习着劳动保障的新旧政策,不断地学习着村平台业务和操作方法,也不断地领会着上级领导部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指导精神。紧紧围绕街道“把握基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形成亮点”的工作思路,积极、踏实地开展各项基础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个基点,就是要抓好基础工作。村劳动保障平台是联结政府与老百姓的最基层的服务窗口,其存在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为居民老百姓宣传政策,解答疑惑,反馈居民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并为老百姓办理最简单的证册发放,如办理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所以说,检验村劳动保障工作得失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这些基础工作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是否能够高效率地完成。截止到11月20日,我们村今年新增发放再就业优惠证81人,其中“3545”人员达66人,全失地人员为15人。全部符合领证范围和条件,无一例违反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我们村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展就业援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使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对象家庭能享受到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这一部分人定期走访,查看他们的近期就业状况,收入情况和家庭生活情况等。
马克思主义哲学早就告诉我们“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原理,两点必须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基础上的重点。村劳动保障工作如果只讲求做好基础工作,而不在这其中明确重点,突出重点,那只会事倍功半。村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根本,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劳动保障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老百姓有了工作才会有收入,有了收入才能穿衣吃饭,才能求医上学,俗话说“乐业安居”嘛。百姓安定了,社会才能安定,社会安定了,国家才能安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大和谐,民族的大觉醒,国家的大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也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要始终坚定不移地把它放在村劳动保障工作的首要位置。我们不能单纯依靠采集岗位信息,采集求职人员信息,然后进行简单拼接式联系和介绍的传统再就业模式。重要的是我们要授人以渔,通过扩大免费技能培训,通过建立再就业援助基地,通过优惠政策的鼓励等各种方法,多方位,多角度地去实现再就业的目标。
所以,我们村劳动保障工作的最大亮点就是依托网站这个平台,加大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加大对村内工作岗位信息和求职人员信息的发布。以上是我们村劳动保障工作在这一年时间里取得的一点点成效。有成效固然可喜,但更应该看到不足。与其他村的协管员相比较,我在政策的宣传方法上,在业务的熟练程度上与他们还是有明显的差距。在某些工作上的主动性还显不够。但是我相信,只要我永远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不断地领会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精神,不断地学习各村的特色长处,不断地总结历史教训的宝贵经验,就一定能把村的劳动保障工作做得更好,让居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四篇】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要始终坚定不移地把它放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首要位置。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根本,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劳动保障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老百姓有了工作才会有收入,有了收入才能穿衣吃饭,才能求医上学,俗话说“乐业安居”嘛。百姓安定了,社会才能安定,社会安定了,国家才能安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大和谐,民族的大觉醒,国家的大发展。
1、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今年,我站许多档案基本上都没有建立,为此,在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在社区领导同志们积极配合下,加班加点建立健全各项档案。不断完善办公室文书档案材料立卷规档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库网络规范,建立网络档案,基本完善文本网络一体化管理,做到工作秩序井然。
3、开展创建了“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和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积极推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4、.医疗保险有了很大进步。今下半年以来,参保人数比以前扩大了许多。截止目前,我社区已参保登记1161人。其中成年人1118人,学生儿童43人。
5、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服务,我社区今年退休人员已经达到772人,在两季验证期间对于身体不便的退休老人,我们实行上门服务,并对企业退休后的在家情绪比较低落的老人进行疏导和安慰,把人性化管理做到更加有效地实施。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五篇】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参会人员:
会议内容:
一、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就应急管理基础知识、中心应急管理基本情况以及本次应急预案演练的工作部署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发言。(详细内容请见ppt)。
基本知识:随着"911"和"sars"事件之后,国家更加重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于20xx年10月提出"一案三制"政策,其中"一案"指应急预案;"三制"分别指体制、机制、法制。
中心情况:按照国家要求,中心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组合管理预案》两个应急管理文件,各部门依照中心要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实战演练。
预案部署:
目的: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预案响应、处置要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部署要求:
体系、职责分配情况、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程序、具体实施方法、保障措施等。5月中、下旬。
(二)各部门实施演练前要上报修订完善的演练方案。6月上、中旬;
(三)中心抽样观摩指导。
二、安监局桑处长结合近年来天津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讲了四点内容。
(一)应急预案制定背景:
20xx年,天津市政府紧急跟随国家脚步,联络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建立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共分为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两个板块。
(二)安全不能只走过场,必须要定期演练;
案例:某年某月,市公安局接到一通虚假匿名举报电话,内容为有一架从美国飞来的飞机携带炸弹,在天津机场着陆。由于缺少应急预案,领导们迅速赶到机场,但却无从下手。
安全必须要充足的物资保障,各种物资需要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
(三)安全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价。
例如:人员是否及时到位;物资是否齐全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准确执行等等。
(四)要强化事故预防。
1、思想认识警钟长鸣。
今年天津市共发生16起事故,死亡20人,其中3起严重事故。
2、制度保障严格有效。
保障员工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3、隐患排查严格细致。
隐患排查必须要建立长期机制,防止问题的积淀。
案例:静海氧气瓶爆炸事件,由于瓶中含有液化石油气成分未被检测到,造成爆炸。
4、技术支撑坚强有力。
安全检查手段和仪器要随时更新。
三、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就桑处长所提内容进行进一步总结概括,并与参会人员分享了两个相关案例。
四、中心副主任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意见,并安排了第三季度的重点工作。
中心各部门都搬到了新的环境,正处在磨合期,处在脆弱的阶段,所以,中心安全生产第二季度重点工作安排了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出适合的应急预案。
关于应急预案演练,高和生副主任提出三点意见:
(一)参会人员要传达会议精神。部门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确保人力、时间、资金等各方面得到保障。实战演练中要求各部门一把手必须参加。
(二)要认真对待、形成组织、做好宣传。各部门将安全纳入重点,不能只依靠单个人,要形成一个负责小组,同时组织全体员工分批次参加安全培训。争取应急预案的演练要全员参加。
(三)要方案可行,过程受控,演练中做好记录。将方案和演练结果书面形式汇报。
随后,副主任就安全生产第三季度重点工作进行了预安排:检查一类部门最危险的地方(即重要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六篇】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裁判文书中就达成一致的条款予以表述。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法院对于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七篇】
会议纪要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尽地占有材料;并且要认真研究会议的精神,以便对材料正确取舍,合理删减。下文是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时间:20xx年1月15日下午。
地点:xxx。
参会人员:xxx参加了会议。
主持人:xxx书记。
纪要内容:会议首先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会议认为,要通过对《应对法》共七章七十条的深刻学习领会,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有了较全面的把握,充分认识了贯彻落实《应对法》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部署,继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带头认真学习、宣传并贯彻《应对法》,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会议听取了开发区应急办王保收主任关于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会议肯定了近年来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会议认为,全区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保障,树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
会议指出,要抓紧整合各种应急资源,切实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紧落实应急车辆和工作经费,配齐应急所需的办公设备,加大应急平台建设,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完善各类。
应急预案。
对至今未制定及上报应急预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
会议强调,全区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网络体系,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做到上下联动,全民参与,共同应对,以确保能准确及时地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各种危害。
会议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全面地排查治理各行业、各领域的风险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做到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搞好应急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7月18日,市商委副主任赖蛟在407会议室主持召开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会议。针对近日全市范围内普降暴雨,有的地方连降特大暴雨,市政府应急委已发布特别重大暴雨洪灾红色预警的情况,我委正式启动应急预案。市商委作为物资保障部门责任重大,赖蛟副主任要求,各处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负责,处长和责任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机关工作人员要随时做好被抽调的准备,有任务要迅速到位,并明确相关处室分工:
监测调控处:负责总协调,密切关注灾情变化,随时保持与市救灾办、市民政局和区县商委的联系,收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安排有关处室组织物资任务,协调落实物资调运工作。
食品处:加强与保供企业联系,随时掌握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库存位置、数量,掌握物资储备信息,做到心中有数。负责所需应急生活物资具体组织,按要求及时送达指定地点,确保应急生活物资供应。
特商处:密切关注洪灾期间成品油等重要物资需求情况,接到灾情报告,负责联系三大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的组织和调运,保证救灾工作需要。
民爆处:做好民用爆破生产、流通企业的物资监测工作,掌握储备情况,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备雷击,防止洪灾期间民爆安全事故发生。
现流处:负责大型流通企业的衔接,做好应急商品的补充组织工作。
市场处:关注洪灾期间蔬菜市场安全,防止垮塌、淹没现象发生,做好应急准备,保证市场经营。
办公室:负责做好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抗洪救灾工作。
宣传处:负责做好本委开展抗洪救灾工作和应急物资保障情况的宣传报道。
会议确定,今后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原则上按以上分工要求具体落实。
时逢新春突降大雪,给新学期学生返校带来了很大困难,也给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为了把这一突发事件处理好,杨校长于3月6日主持德育工作处召开了应急会议。
应急会议对近期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1、要求主管领导及班主任全方面了解学生的情况(返校、没返校的去向);。
3、解决好来校学生的各种困难,在天气寒冷的时候,给予学生人文的关怀和家的感觉;。
4、建立处长值班制度,要求责任人24小时坚守岗位,处理突发事件,解决实际问题。
各位处长按要求负责协调各班级的范围如下:
郭宏宇负责:06级社医1、2班,05级社医1、2班,
05级口腔1、2、3、4班,05护理9班。
xxx负责:05北华口腔,06北华口腔1、2班,04(3+2)高护班,06级口腔1、2、3班,06级英护1班、05中医班。
xxx负责:06级护理1、2、3、4、5、6班,05级护理10、11、12班。
xxx负责:05级护理1、2、3、4、5、6、7、8班、06中医班。
xxx华负责:06级英护2、3、4、5、6、7、8、9班,06口腔4班。
希望各位班主任及时与相关责任人取得联系,把工作做细,做好,为创建和谐校园作出自己的贡献。
德育工作处。
20xx年3月6日。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八篇】
20xx年来,我乡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服务大众、履行职责”为质量方针,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度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宝人社〔20xx〕56号)要求,并结合我乡20xx年工作任务及工作重点,圆满了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由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整个“民生工程”中涉及的内容多,任务重,工作对象数量多,工作难度大。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程,乡上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协理人员、包村干部为成员的民生工程领导小组。针对本乡实际情况制定了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工作早谋划、早部署,计划合理,措施有效。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要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使群众满意,确保民生工程目标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实效。广泛宣传民生工程政策措施,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民生工程的实施,提高民生工程知晓度。
(四)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工作实效。
一是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让此平台充分发挥作用;二是领导小组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综合督查,注重提高督查效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确保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1、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帮助1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完成全年目标100%。
2、技能培训:我乡20xx年组织辖区内人员参加家政服务培训55人,合格发证人员55人,完成目标任务110%。
3、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入库:对全乡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并录入系统的2398人进行跟踪调查,劳动力转移输出1361人,完成劳务收入20xx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00%。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0xx人,完成全年目标%,参保缴费人数1088人,完成全年目标%。
5、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对全乡365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了验证。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情况:截至12月xx日,全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在办理中,目前共计参保人员3966人。
一是就业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由于人口因素,我乡每年新增就业岗位非常有限。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大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难,农村大龄劳动力转移难。
二是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问题。**乡共计8个村,有8名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但协理员普遍文化程度低,还需进一步加强学习。
三是档案规范问题。档案管理不够统一规范:档案门类不充足;归档不及时,“平时码堆堆,年底才归档”,严重制约了档案的有效利用;日常管理不到位,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没有同步进行。
我乡将继续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核实基础数据,并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引导农民参保登记缴费。20xx年要特别着重于就业、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劳动监察等工作的开展。稳重推进我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九篇】
时逢新春突降大雪,给新学期学生返校带来了很大困难,也给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为了把这一突发事件处理好,杨校长于3月6日主持德育工作处召开了应急会议。
应急会议对近期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1、要求主管领导及班主任全方面了解学生的情况(返校、没返校的去向);
3、解决好来校学生的各种困难,在天气寒冷的时候,给予学生人文的关怀和家的感觉;
4、建立处长值班制度,要求责任人24小时坚守岗位,处理突发事件,解决实际问题。
各位处长按要求负责协调各班级的范围如下:
郭宏宇负责:06级社医1、2班,05级社医1、2班,
05级口腔1、2、3、4班,05护理9班。
尹晓方负责:05北华口腔,06北华口腔1、2班,04(3+2)高护班,06级口腔1、2、3班,06级英护1班、05中医班。
张锦红负责:06级护理1、2、3、4、5、6班,05级护理10、11、12班。
许众负责:05级护理1、2、3、4、5、6、7、8班、06中医班。
滕统华负责:06级英护2、3、4、5、6、7、8、9班,06口腔4班。
希望各位班主任及时与相关责任人取得联系,把工作做细,做好,为创建和谐校园作出自己的贡献。
德育工作处。
20xx年3月6日。
2024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第十篇】
一年来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在社区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在街道劳保站的指导下,结合考核目标和工作要求,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工作重点,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努力方向,稳步实施,开拓创新,扎实推进了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将一年来劳动保障工作总结如下:
为了使社区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尽快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加强转业转岗培训,努力提高再就业服务对象的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开展再就业、创业培训必不可少。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竞争力的原则,通过培训,增强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能力,使失业人员掌握了一技之长,切实提高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真正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我们利用社区橱窗及宣传画册开展广泛的再就业宣传,如向登记失业人员发放《杭州市失业保险办事指南》、《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问答》、劳动保障宣传海报,使失业人员能够从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有关信息和政策;创业展示会开办前期,通知失业人员前往参观,积发他们的创业热情;张贴人力资源招聘会的通知,让失业人员再次走上工作岗位提供了信息。今年张贴的老年医保办理与近期开始实行的少儿医保的通知,让社区内的老年与少儿能及时参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走访私营企业,通过发放《杭州劳动保障》报、《劳动保障》杂志等刊物向企业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政策和相关办事程序,并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了重点宣传,特别对企业强调了帮助员工办理用工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性,及时正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提高了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促进了地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社区把就业岗位的征集、介绍工作作为再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全方位开展岗位征集、介绍工作。鼓励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就业与参加社会保险,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报到工作。由于本社区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很多失业人员对于社区能够提供的岗位往往不感兴趣。为此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再就业服务对象,尽可能地提供能够适合本社区失业人员的岗位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对辖区企业注册号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从业人数、是否签订合同、社会保险是否开户等进行调查,以便于下一步更好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利用电话或走访的形式,对辖区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做到五个清:人员底数清、家庭情况清、就业状况清、个人技能清、择业意向清,及时更新人员网络信息。
努力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关心企业离退休老人的生活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解决退休老人的后顾之忧。为更好地服务老人,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为了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实处,我们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按其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及时输入电脑;为异地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认证。我社区人在户不在情况比较普遍,分别为18名异地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的资格认证,便于老人们及时领取养老金。
为配合做好此次体检工作,体检前期我社区将体检须知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并再次交待应该注意事项;为每位退休人员填写好体检表中的一些基础信息,对要体检的人员做好统筹安排。对于行动不便的一些退休人员在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主动联系陪同退休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当天做好组织、引导服务工作,帮助退休人员进行体验。体检时间是早上7点半开始,劳保室工作人员7点就在医院大厅内等候,为退休人员发放早餐卷和毛巾,送上体验表;体检结束做好体检统计,并负责将体验表发回退休人员手中。在这次体检工作中。
劳保室为退休人员发生节日慰问品和慰问金。我为了慰问金及时能发到退休人员手,晚上加班加点及时发放,让退休人员体会到组织上的关心和温暖。对家庭困难的退休人员发放实物和慰问金;社区分管领导及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带上慰问品共上门看望了生病住院的退休人员8户,这带去了乡镇、社区对退休人员一片温暖之心,同时也带回的是居民对我们的一片感激之情;退休人员顾红仙去世,社区劳保室工作人员,及时帮助办理丧葬费和的申领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其家人致电社区深表感谢。社区有位最年最长的90岁退休人员沈贞华,劳保室工作人员为有困难或需要帮助的退休人员提供陪医看病、代购物品、等多种服务,让老人们深深体会到了乡镇、社区对他们的关怀。
随着老年人进社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让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积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使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得到了组织上的管理和服务上的保障。
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各种文体活动。退休人员沈贞华是我们社区最年长的一位92岁的退休人员为了使她能参加我们的活动社区冒着风险,不让她拉下每一次的活动,让每位退休人员都有参与的机会。极大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奥运会期间,接到上级的通知后晚上一直在社区值班,了解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和退休人员沟通,做好每日一报工作,使本社区无一不良上访,稳定了社会的和谐。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业务技能,努力掌握为劳动者服务的本领。
3、扎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树立爱岗敬业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积极组织和发挥好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搭建好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功能。
20xx年12月15日。